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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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X办发〔X〕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X为目标,以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为根本,以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突出绿色发展、环境治理、制度完善等重点领域,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和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造传统的,发展新兴的,淘汰落后的,加快资源依赖型产业向节能环保型产业转变,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科学统筹地域特点和环境容量,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典型示范、滚动发展、整体推进。

3.统筹协调,持续改善。

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变城乡面貌、扩大就业与增加群众收入相结合,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力度,努力从治理“脏乱差”向建设“净靓美”转变。

4.政策引导,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政策引导与调控,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营造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X年,基本构建起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

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明显改善,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经济结构合理优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提高。

二、加强城乡统筹规划,推动农村绿色发展

(一)调整优化发展空间。

严格划定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发展和农村生态安全格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严格城镇发展边界,严控城市边际向农村地区无序扩张。

以县为单位编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县域村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

加快编制村庄规划,X年底前实现全市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严格农村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决制止在农村地区布局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促进规模经营,推动集约发展,引导企业适度集中,实行污染集中治理,有效减少农村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

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到X年,农村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三)支持发展绿色农业。

推进完善以绿色农业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建设绿色基地,培育绿色企业,倡导绿色生产,开发绿色食品,保障农产品安全;发展循环农业,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

扶持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产品加工型孵化园区,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农村生活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项目。

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计划,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配套设施。

(四)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区管理,严格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建立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严格防范水源环境风险,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X年底前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X年底前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日常监测进行全覆盖。

三、坚持综合施策施治,加快农村环境治理

(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

积极推广农村生态型污水处理模式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处理)、县处理”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全面推行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人员,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新增生活垃圾堆放点。

全面实施改厕工程,普及双瓮式、三格化粪池式等类型的农村卫生厕所建设。

到X年,所有重点镇都要实现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全市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力争6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二)实施空气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气化X”,将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纳入气化范围,充分发挥我市天然气、石油伴生气资源丰富的优势,采用城乡一体和乡镇、社区撬装式供气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农村气化工程。

严格控制劣质煤销售、燃烧,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部门协作,严肃查处劣质煤产、运、销、用等各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民用散煤燃烧综合治理,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节能环保型燃煤采暖炉具。

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强化秸秆焚烧对大气污染、身体危害等科普宣传,提高农民自觉主动参与秸秆禁烧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按照“山、水、林、田、湖”一体化治理要求,把污染防控和生态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实施X河、X、秀X河等重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推行农业清洁化生产,推行绿色农业发展计划,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倡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控高毒农药使用,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使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

推广使用加厚地膜,推进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行秸秆还田,强化秸杆综合利用。

到X年,全市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四)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支持生态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推动种养结合、废弃物循环利用、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等农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

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支持建设有机肥加工厂等畜禽粪污治理设施。

到X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建设设施比例达到100%,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

(五)推进土壤环境治理。

建立耕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评估、灌溉水水质监测发布制度。

X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确定土壤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名单,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日常监管,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和建设用地环境质量类型,严格监管措施。

实施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实施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

到X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六)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建立完善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实现河流水体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坚决制止在农村地区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积极推进乡村工业结构、布局调整,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引导村镇企业适当集中,推行污染集中治理,有效减少农村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强农村地区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治理,采取“井场清洁文明、污水达标处理、原油管道输送、危废安全处置、伴生气综合利用”治理措施,改善恢复油煤气产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七)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

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统筹城乡、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政府引导、农民投工投劳、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充分整合水务、住建、环保、卫生、教育、农业等各类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到X年,力争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00个。

(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严格按照创建指标和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健全创建机制、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充分调动镇、村两级的积极性,采取鼓励措施,扩大覆盖面。

美化绿化农村生态环境,利用林业重点工程和“三化一片林”项目,结合我市农村现状,各县(区)对分散居住村庄、移民搬迁集中居住村庄、塬面村庄和城郊村庄等类型村庄,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进行绿化美化。

到X年,全市60%以上的行政村村庄绿化覆盖率高于25%,村域范围内的道路、河渠绿化率达到90%以上,村前屋后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庭院绿化、美化。

四、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一)建立网格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制,以乡镇为依托建立农村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并与城市环境网格管理实现有效对接,逐步构建县、镇、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

加大农村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村工矿企业监管,积极开展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执法行动。

(二)建立环境监测体系。

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责任制,逐步推行和建立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环境监测一体化;制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加大对重要水源地、生态功能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等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监督性监测;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体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之间的联动机制。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积极推进环保宣传教育下乡行动,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生态环保知识,培育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将环境保护内容渗透融合到农村学校教育中,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环保事业。

到X年,全市农村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基础作用,保障村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村民树立共治共保思维,着力构建“自我组织、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农村生态环境自治模式。

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美丽乡村等示范创建活动。

五、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建立“市级监督、县级组织、乡镇实施、村委落实”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分级负责机制。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党政同责、一体推进”。

市委、市政府全面领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考核县区党委、政府工作实施情况。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推进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区党委、政府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工作推进和管理,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实施。

乡镇党委、政府认真履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落实村容村貌、乡规民约执行、村民自律等相关要求。

(二)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态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各级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水务、农业、畜牧、卫计、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发改部门要抓好有关规划实施的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农村环保投入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强化破损山体的修复和土地复垦;住建部门要抓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水务部门要抓好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业(畜牧)部门要抓好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抓好乡村清洁工程;卫计部门要抓好农村改厕,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监督监测;林业部门要抓好绿化和湿地保护与恢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成效。

(三)创新投资运营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资金保障体系。

各级财政要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宣传教育等。

按照“适度集中、捆绑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围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

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环境管理机构运转、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坚持协商自愿原则,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逐步推行向村民收取污水、垃圾处理费,各地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和方式。

鼓励开展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外包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等方式,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新机制。

探索建立“谁受益、谁管护”机制,做到制度、资金、人员“三落实”。

建立农村生态环保资金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四)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

对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滞后、推进不力、生态环境恶化的地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对农村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规范有效、防治设施运行稳定、环境成效显著的县区、乡镇进行表彰奖励。

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权重不得低于生态环境总体考核指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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