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工商网络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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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工商网络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工商网络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市场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其社会经济价值不断得到人们的认可网络市场的高效、便捷、低交易成本的竞争优势不断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交易不断深入我们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互联网进行企业形象宣传、产品展示的公司越来越多社会的网络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网络商务行为渐趋活跃然而随之而来的违法经营现象也日渐猖獗。

我局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段时间的网络监管工作也给我们诸多的工作感悟同时希望这能对我们今后的网络监管工作有所启迪。

一、我局网络监管现状尤溪县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比较依靠传统经济的山区网络市场的发展给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企业带来无数的商机但作为传统经济的延伸和拓展网络市场同样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今年来我局加强了辖区网络市场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我局共督促辖区企业进行网络主体登记备案28户立案查处4起进行行政指导2起在网络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进行网络主体登记备案的28户中的22户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鉴于其行为较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我局遵循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告诫形式提醒其改正。

从我局在网络案件查处实践和网络主体备案中网站巡查所发现的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情况来看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

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虚构事实对自己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覆盖面及其所生产的产品情况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以及设计、制作虚假宣传或提供媒体网络平台以我局查处的A厂一案为例A厂在网络上宣称的是台湾某集团公司合资创建的企业年营业额人民币5000万元/年-1亿元/年工人人数101-200人研发部门人5-10人月产量800吨等等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为虚假宣传。

而B网络公司设计、制作网站发布A厂的上述虚假广告其行为属于为虚假宣传提供便利。

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和无照经营。

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或者超越其经营范围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如我县一家网站建设商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网络广告制作发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服务并直接在自己网站上提供广告链接和广告信息。

据了解目前我县没有一家企业或个人拥有“网络广告”经营的合法资格大多数从事网络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处在一种打“擦边球”的状态。

三侵犯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

主要表现为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

如在淘宝网等网络购物网站上一些企业或个人冒用知名企业名称或伪称是知名企业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声称由该企业生产厂家直接供货或是以所谓“外贸订单”的名义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侵犯消费者权益。

主要表现在一些网络销售者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提供格式合同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常常推卸责任甚至一走了之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到侵害。

如笔者曾接到过一位消费者投诉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台“3G手机”要求货到付款可是物流公司送货到手的时候要求他先付款再收货在他付款收货后发现所谓“3G手机”实际上是一个手机模型这个时候他再去联系销售者已经联系不上遂拨打12315进行投诉可是由于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导致该名消费者想要退货退款或是请求赔偿的要

求难以实现。

而且即使找到了该名网上经营者由于网上购物的跨地区性甚至跨国性管辖权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五非法销售违禁、走私物品。

主要表现为一些网上销售者利用网络交易的自由性、虚拟性和隐蔽性非法销售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违禁商品甚至走私物品。

如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铊中毒事件中投毒者常某就是通过网络从云南省购得铊而在我县一些网站上甚至有涉性保险品和涉性药品等违禁物品的销售广告。

二、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工商总局新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赋予国家工商总局行使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

这几年虽然工商部门已经在逐步介入监管网络市场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但是由于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造成工商监管管辖权责不明、监管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执法依据欠缺等诸多难题这就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

在这里笔者认为造成网络监管难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推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方案但是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的总体依旧没有出台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缺乏一个站在全局高度的指导体系和监管机制。

虽然各地工商部门已经从自身辖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范网络市场运行的监管方案并在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备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地的工商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内外联动的监管机制不仅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缺乏联动在工商系统内部也缺乏互联互通以致网络市场秩序依然还是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监管各环节严重脱节、无法形成合力。

特别是对一些跨地区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依然存在问题无论是管辖权的确认、跨地区取证和执行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可以遵循。

这就导致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往往遇到“拦路虎”即违法行为难以从域名、IP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线索来找到违法经营主体。

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网络市场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已经严重的滞后这是工商部门进行网络市场监管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在网络方面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然而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在适用于网络市场交易方面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

在市场监管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市场监管来说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问题。

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方便的也可以进行处罚”而网络上无照经营比比皆是那么为这些无照经营者提供网络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参照处理呢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和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措施基层工商部门在进行网络市场监管时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

三违法成本低而执法成本高。

由于在网络进行经营行为不需要传统的营业场所无需店面、仓库无需缴纳租金和税款甚至只要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进行网络违法经营行为。

而且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易删改性当事人很容易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执法人员很难进行查处即使被查处到了往往也因为

取证、执行困难等方面的因素受到的处罚比较轻他们只要将网站内容改头换面甚至不用更改换一个网站换一个IP就可以继续进行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所花费的仅仅是几分钟的时间。

其违法成本相对其的可能收益来说微不足道。

然而我们工商部门在进行网络监管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

网络市场监管主要依靠工商执法人员使用网络进行巡查监管这既对工商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硬件提出了相应的需求。

网络监管需要新的网络监管设备和人员力量的投入这就对所一级的基层单位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首先网络市场监管需要一定的网络监管设备其次现在基层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任务已经相当繁重如果将网络监管纳入各所的日常监管任务中去无疑将大大加强基层所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最后网络监管也对执法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在当前情况下并非是人人都能胜任的还需要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电脑操作水平和网络监管相关技能及软件的培训。

而且在查处违法行为的时候执法人员往往需要和电信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有时候甚至需要跨地区执法这就造成了执法成本较高的情况。

极低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行为当事人肆无忌惮而受执法成本的制约所能查处的违法行为只占到一小部分这就使得那些不法分子更加的猖獗。

三、对策一制定总体构建统一有效联动的监管框架。

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国家网络经济发展的总体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进行统一的指导加强各个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由多个行政部门综合治理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合力。

加强工商、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形成对网络监管的综合协调处理机制。

通过网络市场准入登记备案、日常巡查监管、执法办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手段形成统一有效联动的一体化监管体系环环相扣、关关严查从而对网络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二制定必要的专门法律尽快修改和补充现有法律。

国家应当以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等网络基本服务领域为立法重点就网络监管尽快颁布必要的专门法律如上海目前正在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同时应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补充和修改如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应将其内涵和外延扩大至网络市场经营行为范畴或增加相关条目或对原有条目进行修改使网络经营行为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样适用于这些法律法规让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执法时能够有法可依。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网络经营行为主体自律。

不管是网络内还是网络外不管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对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都是一致的。

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当前应着力推进三项工作一是以年检制度改革为契机以联合年检为抓手加快建设企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将网络经营行为情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向网络市场拓展对网络经营行为者进行信用分级管理促进网络经营者自律。

三是大力推进“第三方征信”工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生产信用产品的的资信公司尤其是国际知名资信公司的市场准人提供方便让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而我国却迟迟没有相关的组织介入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的阶段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应乘势介入以网络广告评价为切入点从行业自律规范入手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为构建我国信用体系尽一份分内之责。

着网络经济的持续发展,工商日常监管的触角将不可避免延伸到以淘宝网、京东网为代表的电商上来。

与日新月异的网络经济相比,传统工商执法的局限性也日益突出。

如何利用好网络信息技术,丰富工商部门执法监管手段,以在当前网络经济大浪潮中经受住考验,成为目前我们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

本文以淘宝网为例,结合工商执法的实际经验,尝试摸索出一套对于网络电商监管的可行性模式,为今后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环境提供一定参考。

一、确立淘宝网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目前较为主流的网购平台主要有淘宝网(含天猫商场,

以下相同)、京东商城、亚马逊等,占据着全国90%以上的网络购物市场份额,将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市场占有率高。

网购平台以B2C、C2C为主要模式,根据慧慧网(网易旗下提供商品比价、返现等服务的综合性网站)在2013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3月,B2C流量占比34%,C2C占66%。

C2C中,淘宝依然以霸主姿态稳居第一,占据97.5%的份额。

B2C流量排名中,天猫第一,占有38.5%的份额。

尽管受到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的分流,目前淘宝网依然是目前最大的网购平台,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二是规范提升空间大。

淘宝网以C2C起家,大量的卖家属于私人卖家,不具备经注册核准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传统商业模式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尽管后期有实体卖家的加入和天猫商城B2C模式的诞生,其本质上依然是以C2C为主。

以天猫为例,仅需提供相应的企业资质认证、保证金等,即可成为天猫卖家。

淘宝的这种销售模式,虽然通过建立天猫商城等方式加强了对卖家的监督,但实际上所销售的商品依然是以卖家自我监督为主,与苏宁等以实体销售起家的电商不同,由于其先天性的缺陷,使得淘宝网对卖家所销售商品的监督能力较为薄弱,容易发生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的情况。

三是最具现实意义。

从目前萧山分局查获的网络售假、虚假宣传案件来看,除去个别企业,其余均发生在淘宝网,因此以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意义。

二、淘宝网的违法类型及特点

从目前查获的淘宝网卖家违法案件中看,其违法的类型主要是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三个方面。

虚假宣传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使用极端化的宣传语,例如某化妆品卖家在其网店宣传页面上使用了“2011年淘宝网某某产品销量排行第一”、“全网第一”等宣传语,与卖家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商标侵权案件与产品质量案件虽然在总案件数中占比不大,但由于网络销售的特点,一般来讲涉案案值与违法所得都比较大,同时在取证、调查过程中也需要办案人员掌握较高的信息技术能力。

我局近两年查获的网上商标侵权、产品质量案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执法部门对于案源的主动发现能力较低。

由于网店经营场所的隐蔽性,甚至大量网店无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使得工商部门对于网店的监管缺少类似于日常巡查等传统的常规手段,只能通过商标权利人举报、对一些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网店实施抽检等方式来发现案源,主动性较低,时间、经济成本高。

二是网店销售整体规范情况不容乐观。

以耐克男鞋为例,在淘宝网中输入“耐克男鞋”,有将近10万个商品和8000余家店铺,这些商品往往以正常售价三分之一甚至更低的价格出售,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其产品的合法性堪忧。

2014年5月,我局对辖区内9家有实体经营场所的服装网店进行了抽检,在抽检的45个批次中,共计有37个批次存在着色牢度、纤维含量、标识等不符合标准问题,不合格率达82%,而这9个卖家均为天猫商城网店,且自有生产厂房等经营场所。

三是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知程度较低。

从目前查获的淘宝网违法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但对于网上虚假宣传、销售侵权伪劣产品的违法行径的认知度却较低,甚至部分当事人认为淘宝“网上售假”极其寻常,不会或者不应该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三、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日常固证手段方便

这在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涉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内容的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如2012年查处的某制衣厂销售侵权服饰案为例,执法人员在接到权利人举报后,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了十八件涉嫌商标侵权的服装以及开设在淘宝网上的两家网店。

如果这个案件的涉案主体是一家实体店,那么工商部门对其过去经营额以及非法所得的计算会遇到非常大的困难。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检索淘宝网店历史销售记录,很快确定了其非法经营额达20余万元,从中体现出网络违法案件与普通实体违法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搜集和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是更为方便。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搜集和梳理当事人网上经营记录的主要步骤:

1、获取当事人所开淘宝店的账号密码,一般而言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极端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当事人身份信息向淘宝网申请后获得;

2、进入当事人卖家账号,在交易管理界面中点击“已卖出宝贝”,确定其非法经营的时间期限后,生成报表;

3、对已生成的excel报表进行关键字检索,如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耐克”商品,搜索“耐克”关键字,即可找到当事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所销售的所有“耐克”商品及对应的售价、买家等信息。

淘宝网作为一个网购平台,本身存储了所有卖家的销售信息,这与它目前盈利模式密不可分(下文会将做进一步分析)。

我们既可以通过进入卖家账户,也可以通过淘宝网公司,获取到当事人自营业之日起所有的销售记录,而且当事人无权改动这些记录。

因此,这个记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当事人的控制而可以轻易提取,事实上,目前我局查获的所有淘宝网违法案件中,95%以上的卖家不知晓该销售记录检索功能,遑论日常应用。

工商部门恰恰可以利用淘宝网平台这一功能特征,准确全面地掌握目标信息。

四、网购经济的未来发展与监管的趋势变化

随着网购经济的快速成长,网络购物环境的规范和监管成为了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深刻把握网络经济发展趋向,抓住网购平台运作的方式和特征,对症下药地探索线上市场的执法可行方略。

一是认清淘宝网等网购平台的营利模式。

目前来看,网上交易平台收益主要来自三个渠道:

1、对于平台界面广告推广、商业活动的收费;2、商品检索排名收费,类似于XX的竞价排名;3、对天猫网店收取平均5%的管理佣金,且每家网店每年最低标准为6万。

以2012年“双十一”为例,淘宝及天猫光棍节总成交额191亿元,其中淘宝网59亿,天猫网132亿元,仅管理费一项,阿里公司净收6.6亿元,这还不包含广告推广等大量费用。

根据淘宝网的营利特点,店家的销售额可作为其收取管理费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我们可以依靠检索“销售记录”来确定违法经营额的重要原因。

二是把握网购消费环境的转型路径。

结合美国等发达国家网购市场发展状况,长远来看,今后我国网购经济将逐渐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线上线下价格差趋于消弭。

以2013年查获的某化妆品天猫旗舰店擅自修改产品生产日期案为例,该店2012年的总经营额约为1500万元,而其广告推广费用达到400多万,占比接近三分之一,远远高于一般实体店,且天猫网每年最低6万元的管理费,亦已接近或超出一般实体店的租金成本。

随着淘宝网等电商网店经营成本的持续上升,网络购物的低价优势将难以持续,线上线下的价格将日趋接近。

2013年6月,苏宁易购率先实现线上线下同价的目标,也从现实角度印证了这一发展趋势。

2、个体经营逐步减少。

随着经营成本的日益提高,和执法部门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强化打击,淘宝网提出的“人人开店”理想将愈加难以实现,个人经营者因自身经济实力受限,将被逐步淘汰,取而代之是具有合法营业资质和更具规模实力的企业经营户。

3、信息分类将更加的精确化。

目前淘宝网信息搜索尚处于较为粗放的阶段,仅能搜索到市级经营主体,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商经济的深度融合,可以预见的是,网店信息分类将会越来越精确,今后我们甚至可以搜索到某个区某个镇的网店经营户。

三是顺应形势跟进优化执法监管。

面对上述形势,我们需要将执法力量的布局从以线下为主,逐步升级为线上线下同步,实现根本性转换:

1、加强对执法人员信息技术能力的教育培训,培养一批功底扎实、技术精湛的信息化能手,身兼信息检索、定位、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准确快速应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违法行为。

2、对网络经营户实行立体化监管,不仅要核实经营者的营业资质,还需要对快递物流、经营场所等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

3、加强对新型网络违法行为的调研,目前已出现部分售卖侵权商品的商家通过修改商品名称,使用虚拟商品(如游戏卡充值)代替实物等方式,从而使销售记录无法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的现象,不法商家花样百出的逃避手法,需要我们及时改进办案机制,创新执法手段,强化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研究,与时俱进地实现对网络经济的全方位监管。

4、加强对网店经营者的教育引导,网店经营户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但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要帮助广大网店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理念,从源头下手规范网络经济行为。

关于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商品交易如春笋般飞速发展。

1998年,中国的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到1999年马云创立企业对企业的网上贸易市场平台阿里巴巴,2003年5月B2B网站阿里巴巴投资成立C2C(客户对客户)网站淘宝,直至2012年11月11日,淘宝单日交易额191亿元,网络经济以越来越庞大的身影影响着中国的市场经济。

网络商品交易深刻的影响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笔者作为一名网购消费者,也深切体会到了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方便、快捷。

然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

笔者也曾多次在网上购物,从网商提供的评论版块发现,买卖双方由于货物质量、价格、物流、售后服务等有许多的纠纷。

作为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守护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还未有详细的可执行的措施来有效的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存在有很多监管漏洞。

笔者作为一名网购消费者,结合自身网购经历就如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进行了分析思考和建议。

  一、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分析

  

(一)网络商品交易迅猛发展。

  网络经济,是指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具有快捷性,高渗透性,自我膨胀性,可持续性,直接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跌宕,网络商品交易在近几年迅速的渗入到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以淘宝网为例,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淘宝网注册会员就以达到3.7亿,2012年12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在杭州宣布,截止2012年11月30日晚上9点50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和天猫的总交易额已突破10000亿大关,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近5%。

如此惊人的数目直接地反映出了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之迅速,影响之大。

  

(二)网络市场交易存在违法行为。

  1.不正当竞争。

网络市场虚拟、庞大、无边界,由此而出现有千千万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也如实体店一样存在着竞争。

为争取利益最大化,部分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采取虚假宣传,包括价格、材质、售后服务等等。

笔者从购物网站评论模块看到,有部分消费反映实际商品与宣传不符,或售后服务与事前承诺的大相径庭等等问题。

  2.消费侵权。

经营主体利用网络市场的跨地域性、虚拟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过期变质商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

  3.商标侵权。

往往经营主体为了提高销售额,非法采用知名商标,做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侵害了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4.责任分工不明确。

主要是指物流公司与经营主体之间,在货物发生破损时,未有详细的责任分工,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此类纠纷发生时,经营者往往以货物发出时完好为理由,物流公司则以无法断定是自身责任为由,导致经营者、消费者和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

  (三)监管体制脚步未同步跟上。

  网络经济飞速前行,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相对分散,管理体制无法同步。

2010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显示出了对网络商品市场的监管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

面对多变的形式和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更好、更完善的行使好监督管理权,维护网络市场交易平稳、快速、健康发展,还有待制定更加详细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法规。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分析

  

(一)网络宣传与消费者认知之间的差异。

  网络有着它特有的属性,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经营者在网商提供的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将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供消费者选择,但消费者无法如在实体店一样,亲眼看见商品的颜色、大小、属性,无法亲手触摸商品,尤其服装、饰品类商品更是无法试戴,由此而产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不同而造成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若不满意,继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而对此监管部门也不易正确合理的判断谁对谁错。

  

(二)网络市场经济户口未建立。

  与传统意义上的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等相对比,网络市场准入关大,成“零门槛”状态,不似有形市场一样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

以淘宝网为例,只要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号,通过实名验证即可开店营业。

  (三)调查取证难。

  经营者在网上注册开店经营,而商品往往销售到整个大陆地区甚至是港澳台地区,由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地距离无法估计,执法部门更是无法现场调查取证。

经营者没有实体店铺,提供的经营地址也存在不确定性,为执法部门调查案件增加了难度。

网络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以电子数据为主,不似传统的纸质文档,易辨别,易保存,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易损坏性,造成收集证据的难度大。

  (四)监管理念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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