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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行天下旅行保险条款206版

智行天下旅行保险条款(2016版)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以及批单共同组成本合同,

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

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2016款)2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8号

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主)70号

安盛天平附加卓越个人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6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22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9版)28

C00007832522019012810991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境外旅行慰问及探访费用保险条款31

C00007831922019012810961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条款33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28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紧急手机费用保险条款35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26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24小时全球紧急救助保险条款(2016款)37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6](附)2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9版)41

C00007831922019012810971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延误保险条款(2019版)44

C00007831922019012810921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46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31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条款(2019版)48

C00007832122019012810911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2016年第一版)51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7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信用卡盗刷保险条款(2016年第一版)54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4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家居财物保障保险条款(2019版)56

C00007832122019012805532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59

C00007830922019012810901

安盛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2016款)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8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安盛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主合同《安盛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修改如下:

第一章基本条款“保险责任期限”修改为: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1.单次旅程投保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该被保险人完成当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对于任何出境后不返回中国的单程旅程,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该被保险人抵达最终目的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后二十四小时;

2)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被保险人在抵达最终目的地前在每一途经国家或地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2.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3)保险单满期日。

3.第四章“释义”增加一款,即:

本合同所称的境外:

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此页内容结束)

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主)70号

重要提示

●在本公司提供保险保障之前,为避免您不能从此保险合同项下获得保险金的风险,您和所有被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中如实披露所有您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关乎本公司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

●在您支付了保险单中规定的总保险费之后,本保险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根据您的保险单中所列明的您选择的保险计划,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付,请认真阅读本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以及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保障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是基于您在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投保单中所提供的信息签发的。

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若其中包含任何不正确的信息,请立即告知本公司,否则您可能在索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并且/或者您的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宣布无效,而只获得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无息保险费。

若您在保险合同签发之后提供给本公司的信息和先前提供的信息有重要差别,本公司可能会根据您提供的新信息重新核保,提供保障。

若您在本保险合同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未联系本公司,本公司将默认为您在投保单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无误的。

●一般而言您将在本公司签发出保险合同后的三天内收到本保险合同。

您在收到本保险合同之后享有10个工作日的审阅期以审阅本保险合同。

若您在审阅期内决定本保险合同不适合您的需求,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本公司将该保险合同取消,并在审阅期内将您的AXA紧急救援卡和保险合同以邮递(以寄出邮戳为准)、归还给本公司的业务人员或直接交还本公司的方式归还本公司。

若在此期间内您并未提出任何索赔,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付的保险费,同时对于审阅期内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的任何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审阅期不适用于期限小于一年的保险合同,也不适用于续保的保险合同。

您的保险如何运作

您的保险合同是您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包括:

1.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投保书;

2.被保险人所作的任何声明;

3.本保险条款;

4.保险单(包括保险利益明细表);

5.保险凭证;

6.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

7.任何批单和/或特别条款。

以上所有文档将共同组成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任何部分中出现的字句或表述在保险合同中任何其它地方出现时均应表达同样的意义。

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确认承保后,您将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享有您的保险单中所述的保险利益,以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章: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期限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1.单次旅程投保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中列明的生效日期;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对于任何出境后不返回中国的单程旅程,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该被保险人抵达最终目的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后二十四小时;

2)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被保险人在抵达最终目的地前在每一途经国家或地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2.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中列明的生效日期;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4)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保障期间的自动延长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旅行期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行程因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可避免的延误;

2.该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在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保险单上所载的天数届满或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四人(含四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

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但对于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本公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已经过的保险期间

退还已付保险费

不超过2个月

60%

不超过3个月

50%

不超过4个月

40%

不超过5个月

30%

不超过6个月

25%

超过6个月

0%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用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意外事故残疾、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事故残疾、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于变更发生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任何经纪人或代理商均无权修订或放弃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保险费的缴付

除非经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保险费必须在保险单、续保批单、临时保险合同或批单所约定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或者起保日、续保日之前,全额付清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中介)。

保险费可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具体根据您的国别及您选择的承保区域以及在保险生效前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制度而确定。

您支付的货币种类将在您的保险单中注明。

若应付保险费未能在上述生效日期或之前,全额付清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的中介),则保险合同或批单将被视为未生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在其后收到的任何付款均不能使该保险合同或批单重新产生效力,但经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应付保险费需迟于上述生效日收到且为保险公司接受的除外。

但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续保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在对本保险合同续保前,每一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本公司在前一保险期间内已意识到的任何疾病或身体缺陷或衰弱现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合同的解除

1.对于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障保单,投保人只能于保险责任生效日期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抗力而取消保单,而且其也不会就本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索赔,本公司将全额退还其曾支付的保费。

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取消保单,本公司将在扣除15%管理费后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

如果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取消保单,保费不再退还。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不可抗力的情况证明。

2.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单,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

已经过的保险期间

退还已付保险费

不超过两个月

60%

不超过三个月

50%

不超过四个月

40%

不超过五个月

30%

不超过六个月

25%

超过六个月

0%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承担给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证明文件和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适用);

6.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7.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8.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0.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费用发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欺诈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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