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037787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docx

105西峰区城市低保实施细则

庆阳市西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区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依法建立完善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社会化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实行按申请对象家庭分类,并结合月人均实际收入情况全额或差额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以及待安置期间的城镇复退军人,按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二)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保障。

(我区目前低保标准为176元/月,并随着政策逐年调整。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地方配套、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持有西峰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然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职工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所获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安置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五)连续停产半年(6个月)以上企业中无收入或达不到低保标准的职工;

  (六)因年老体弱或常年有病等原因,虽家庭收入基本达到最低保障线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七)待安置期间的城镇复退军人。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

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下岗、失业人员且有劳动能力者,不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的及两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离婚前收入、就业、生活状况良好,离婚后不满一年的;

(三)从事个体、餐饮、经商且雇佣员工3人以上和家庭中拥有私家车的;

(四)农村家庭待分配期间大学生,家庭未享受农村低保的;城市家庭待分配期间大学生,家庭成员有固定收入的;

(五)整户由外县迁入或整户农转非不满三年的;

(六)不论房产是否归本人所有,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米的或租住房屋月租金超过300元的;

(七)近年来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家庭拥有电脑、34寸以上液晶电视、高级音响、空调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九)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十)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一)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有法定抚养、扶养的赡养关系一方能够承担的;

(十三)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采取故意闭门、回避、谩骂、恣意闹事、威胁工作人员等手段拒绝核查的;

(十四)离开本市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十五)在读研究生;

(十六)外来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十七)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八)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如住址、联系方式、人口等发生变化,本人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

(十九)在近年来新建成小区购房居住的;

(二十)成年兄弟姐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

(二十一)其他民政部门认为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

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抚(扶)养费;

  (三)继承遗产、接受馈赠以及存款、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等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买断工龄后除上交养老保险金外的收入;

  (六)自谋职业收入。

(包括从事种、养及加工业扣除成本的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抚金;

  

(二)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

  (三)丧葬费、抚恤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六)因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的,视为无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不计算其应付赡养费、抚(扶)养费;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区的非农业人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应根据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只对非农业人员按差额补助;

  

(二)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按标准计算当月收入。

连续6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足额领到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补偿性收入,应扣除职工本人,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

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之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60岁,女18至50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七)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八)与离、退休父母共同居住的已成家子女,因特殊原因未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

  (九)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四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由户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低保大厅,按实际居住地,在所属社区窗口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五)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家庭有高校就读学生的,应提供在校学生证明;2、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3、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农业户口本;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5、有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身份置换协议书;6、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7、城市无业居民应由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8、50岁以下,离异或者丧偶超过三年,无合法证件,未销户籍的应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证明;9、非婚生子女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

  

(一)接到户主的申请后,社区低保员初审有关证件并发给《西峰区城市低保对象申请调查登记表》。

(二)大厅接到申请后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

符合条件的发给《西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三)低保办组织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对本辖区内申请人及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决定保障金是否调增、调减或停发。

(四)乡镇、社区必须将申请人和享受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对象,低保办再次入户核实。

(六)本人将填写好的《西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回大厅,低保办签署相关意见后报送民政局。

(七)西峰区民政局对乡镇、街办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批。

(八)低保办将已审批的低保对象情况张榜公示5日,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金的发放和领取

 经审批及公示无异议被纳入低保范围的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到低保大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卡),并由低保大厅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第五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

  低保大厅按季度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复查审核,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当家庭成员、收入、户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低保大厅申报家庭变化情况,同时填报《西峰区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动的经管理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新的补差额领取保障金。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管理

  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逐级填报,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

  

(二)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及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或者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第六章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国家、省、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实行,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月纳入低保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额作出用款计划,及时报区财政审核后列入预算,足额定期拨付,拨款方式依照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名册数额由区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按农村每人每年2元,城市每人每年8元,将低保大厅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低保家庭备案和定期核查制度,每季度根据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新。

低保办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对本区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统计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当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接受财政、审计、检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低保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无正当理由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务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缴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的管理,要如实向低保工作机构提供情况,积极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活动。

  第三十条 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或法人)负责制,低保对象申请表应有专人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对隐瞒申请对象的实际收入,给职工出具假证件、假收入证明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经贸、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等部门的联系,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共享相关数据、资料、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