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八步区农业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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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八步区农业局责任清单

贺州市八步区农业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草拟本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政策、规定、意见、方案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拟定本区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政策、规定、意见、方案、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草案。

 

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研究、草拟农业产业发展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良;负责农业种植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

研究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工作。

 

承担农业投资和综合开发、农业示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监督实施。

 

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措施,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改良。

 

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

 

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负责农业行政审批工作。

 

组织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

行政赔偿工作。

 

研究提出全区农村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协调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的关系,开展农村经济发展调查;指导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情况调查综合分析。

研究提出全区农村体制改革意见。

 

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开展农村经济发展调查。

 

指导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确权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负责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情况调查综合分析。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措施,指导、参与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制订;指导、协调本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和规划管理,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指导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指导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指导、参与和协调全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全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

 

提出促进全区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指导开展市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

 

承办八步农业信息网的管理与维护,抓好农业政务网站内容保障。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方针和政策,开展农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和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直属农科所,负责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建设,指导和协调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科技兴农战略。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

 

承担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

 

指导农业科技推广和科技试验、区农科所工作。

 

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稳定农技推广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机制,提高服务手段,提高推广服务能力。

 

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指导和协调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制订农业科教、教育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规划制订,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负责农业教育、农业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农业科技送下乡和技术咨询等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负责农业资源综合规划与开发利用和农业区域性

开发工作。

研究和提出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本区内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质量监测、鉴定以及农资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内植物检疫。

承担全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站建设

 

负责本区内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投入品的质量检测、鉴定和监督检验。

 

负责本区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植物产品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指导全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建设及农业植物保护、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工作。

 

指导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负责本地区种植业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全区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体系、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

 

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负责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参与管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农业资源和农业自然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参与拟定本区农作物发展规划,协助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

制定农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做好农作物生产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抓好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负责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审核。

负责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审核。

 

负责审核以农业局名义作出的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承担区级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粮食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贯彻落实好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的政策,做好全区粮食购销安排和指导工作,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负责以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为主的全区粮食购销工作;

 

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调查了解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相关粮食国有企业或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承担全区粮食供求平衡和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军粮供应、灾区、库区、城乡居民和缺粮地区粮食供应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完善军粮供应管理机构;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供应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军粮供应、灾区、库区、城乡居民和缺粮地区粮食供应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监督执行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和制度的实施。

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完善区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

 

拟订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指导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政策;

 

监督检查全区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负责对全区违反粮食监督检查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区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和确保粮食安全;

 

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核查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粮食系统的依法行政及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全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动开展绿色储粮、科学储粮和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粮食质量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动开展绿色储粮、科学储粮工作;

 

组织实施“放心粮油”工程;

 

粮食产业化经营工作。

 

负责管理区级储备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监督执行储备粮食管理的技术规范。

提出区本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

 

提出区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审核意见并监督实施;

 

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拟订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拟订全区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年度计划;

 

组织拟订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区级粮油储备库及配套设施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

 

承担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工作。

 

承办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农业厅、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与八步区实施的“农民倍增计划”、“清洁乡村”和粮食创建高产等工作。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农业信息发布

发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八步区农业局计划财务股

彭慧芝5200830

提供农业生产各类信息。

八步区农业局秘书股

赵尚勇5282584

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信息等。

八步区植物保护站

刘大恩5282550

提供农业应急及抗灾救灾信息。

八步区农业局秘书股

赵尚勇5282584

农业政策宣传教育

农业政策、法制宣传教育。

八步区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王雪芳5282584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八步区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王雪芳5282584

种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八步区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王雪芳5282584

农业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八步区农业局农村经济体制

改革指导和经营管理股

黎江5200823

提供农业技术

服务和培训

实施农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广西农业广播学校八步区分校

吴晚信5200519

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广西农业广播学校八步区分校

吴晚信5200519

提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

广西农业广播学校八步区分校

吴晚信5200519

农民负担监督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新型经营主体人员培训。

八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黄春瑜5200653

开展农业鉴定和检测

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八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谢龙周5201619

提供肥料检测服务。

八步区土肥站

关艳玉5201622

农药质量分析检测与判定、技术咨询。

八步区植物保护站

刘大恩5282550

组织各类农业展会

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促销展会。

八步区农业局秘书股

赵尚勇5282584

八步区农业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第一项:

对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

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项:

农民负担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惠农资金管理部门、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村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挪用惠农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治理,综合治理,年度专项考核等。

其中明查暗访每年一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根据各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而定,一般只确定个别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年度专项考核每年底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县委、县政府两办名义在全区通报,并作为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宣传有关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农惠农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审批一事一议项目;查处损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减负惠农的案(事)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抽调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

(三)到各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

(五)各地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违规收费款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农业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

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制定的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生产的待销售上市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区农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区农业局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各类植物检疫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包括植物检疫,下同)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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