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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关于对该法第76条应当怎样理解和认识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极为热烈的讨论,有的认为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存在严重的错误,有的认为这条规定并没有错误,两种意见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是不对的,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则进行正确解读,采取妥善的办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问题但并不严重

权威机关最近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层次极高的专题讨论会上,专门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深入讨论。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专家学者、立法机关的代表、国家和地方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代表、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代表,并且还有4名汽车司机代表。

会议讨论的情况如同社会舆论一样,也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是对于机动车的保险责任,没有体现保险理赔和侵权责任的关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险赔偿,是不合理的;二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实行无过错责任,不能发挥过错责任对于各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制导作用,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违章行为;三是对于受害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减轻责任是不对的,进一步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章行为,会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乱;四是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为免除责任,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也是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是片面的。

与此相对立的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并没有错误,起码是没有原则的错误。

对于如何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该法有特别的规定,即第119条规定,并不是说保险理赔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

第76条规定的究竟是什么归责原则,条文也并没有明确说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最关键的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已经规定了减轻责任,其中也应当包括受害人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应当过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过错才减轻责任。

该法第76条规定究竟是不是有错误,应当从条文本身的内容来研究。

第76条规定了四个层次的责任。

第一层次,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进行理赔。

这一层次说的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这里的前一句的内容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后一句的内容是构成受害人过错的,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第四层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四个层次的内容,可以说,第一、第二和第四层次这三方面的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层次的问题,即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问题。

首先,否认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是不正确的,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该条中使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用语,说的是无过错责任,至为明显,决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在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这种改变,认定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适用第123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

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没有错误。

其次,坚持说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减轻责任的规定中包括了与有过失(即混合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是不正确的。

问题出在后句的规定上,这就是“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里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须有两个,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就说明,机动车一方应当完全无过错,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具有完全的过错,才能够减轻机动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责。

这里规定的是受害人过错的,而不是与有过失。

至于机动车一方违章,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与有过失,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确实没有规定。

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正确解读,一方面应当承认是有错误的,完全否认该条规定的错误,认为其规定内容完全正确,是不客观的;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中的错误并非极为严重,是一个不算严重的错误,这就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原则,没有规定可以减轻责任,仅此而已。

但是,这个错误的后果也是严重的。

在该次讨论会上,四位机动车司机的发言极为有说服力,他们的一致意见是“不能让守法者吃亏”。

这句话说得极为有力,也极具震撼力。

而不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原则,就会让守法者吃亏。

这个错误是应当重视并引起高度重视的。

二、补救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错误的基本办法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的错误,必须寻找必要的解决办法。

应当确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质是行政法,但是,第76条是一个民事法律规范,因为它是一个确定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是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因此,这一个条文应当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

与有过失是侵权行为法确定赔偿责任的一个基本规则,是说在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或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这种过错造成的损害还让行为人全部承担责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当在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中予以扣除,这就是减轻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就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规则。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的现实情况,处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应当适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第131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一方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又有违章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

对此,我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一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21日第三版)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这里不再赘述。

我只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同样实行过失相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构成与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实行过失相抵,应当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因此,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实行过失相抵只能进行原因力比较,比较各自行为对于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中,实行“优者危险负担”的规则,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的一方多承担责任,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原则。

因此,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还应当比对方多承担百分之十左右的责任,以体现对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强的一方的照顾和体恤。

第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行为引起的事故损害,法律规定的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于这种减轻,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应当考虑百分之十为宜。

在会议讨论中,有人认为应当远远高于百分之十的标准,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不符合“不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

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了,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应当采取何种立法措施进行补救

有人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没有原则上的错误,不必采取立法措施进行补救,在法律适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就行了。

对此,我想还是不要简单从事为好。

首先,在对该法第76条规定的错误没有进行立法上修正的情况下,在司法上,法官审理这种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

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就要实行过失相抵。

这是在司法上的补救措施。

但是,仅仅这样在司法上的补救,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还必须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真正纠正该法第76条存在的错误。

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会认为,第76条的民事法规范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就会优先适用该条规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议,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说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仅此一个补救措施,就可以最终解决该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不能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小学生交通安全记心中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大家好!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平湖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

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

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XX年2月,国家教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把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敦促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部将今年3月28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定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更好地珍视我们生命,在此,学校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

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

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记得有一个故事。

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

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

学者们纷纷叹息:

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

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

“你们会不会游泳啊?

”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

老者叹口气说:

“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

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

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

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

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今天是第十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希望这个日子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大地苏醒,春风又绿。

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

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来自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六《3》班的沈楠熙。

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交通安全问题,一起为文明交通工程尽一份心、出一份力,我感到非常高兴和自豪。

我演讲的题目是《文明杭州,文明人;文明交通,文明行》。

在演讲开始前,我先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在您的印象中,横向排列的红绿灯是红灯在左边还是绿灯在左边?

纵向排列的红绿灯是红灯在上面还是绿灯在上面?

我想在座的大多数人都不能马上给我一个明确的答案。

这也许从一个小小的侧面反映了我们对交通法规的漠视吧,正确的答案是:

横向排列的红绿灯顺序是:

红绿黄;纵向排列的红绿灯顺序是红黄绿。

我希望通过这次演讲呼吁大家齐心协力,维护交通安全,创建文明杭州。

20XX年8月27日晚,乐清市乐成2环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拐弯时与一辆白色桑塔纳猛烈撞击,造成一名大学生的死亡。

事件起因是由于驾驶员醉酒驾驶。

而更让人无语的是肇事者于去年5月份被评为全国第一醉,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15天……

由于司机不遵守交通法规,一个活蹦乱跳的人就再也站不起来了;由于司机一时贪杯,一个刚到花季的生命凋零了。

一个家庭因之破碎,永远地失去了欢笑……

失去亲人的痛苦真的不是可以用语言表达的,撕心裂肺,痛不欲生!

交通问题如同一块大石,沉沉地紧压着人们的心魄。

现在,全国都很重视交通安全问题,颁布了《中华人员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杭州正在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的活动,在市委市政府及交警大队叔叔阿姨的引导下,实施了一系列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文明使用车灯、遵守交通信号灯、不随意变更车道;司机开车不打手机、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闯红灯、不超员/超载。

9月1日,开学第一天。

下午,不少接孩子放学的家长便早早等候在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门口。

住在附近的品妈,牵着女儿的手准备过马路。

以前一到放学时间,家长多,孩子多,车子也多,过马路时心里都怕怕的……现在好了,见到孩子放学,机动车在斑马线前主动停车让行。

谢谢你,文明驾驶的叔叔阿姨们,正是你们,让我们的生命之花绽放灿烂笑容。

文明杭州,文明行,文明交通要靠每个文明人!

我们小学生也向关心爱护我们的大人们承诺:

一定学好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用我们的小手拉起爸爸、妈妈、叔叔、阿姨的大手,文明交通一起走。

因为有爱,世上才有了阳光和雨露。

因为懂得珍惜,人间才有了花草和树木。

珍爱生命,共筑平安交通,是我们每个杭州人共同的心愿,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文明杭州!

谢谢大家!

亲爱的同学们:

为使同学们进一步的熟悉和掌握相应的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下面我讲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怎样走路

1、在道路划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走,在没有划分上述车道的道路上,行人要靠道路的右侧通行。

2、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班马线等交通设施的路口时,要按信号指示走人行横道线。

3、在通过没有交通设施路口时,要注意过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方可通过。

4、不许在公路上、街路上和机动车道上坐卧、停留、打闹、来回奔跑、相互追逐,随意突然横穿公路。

5、不许追车、扒车、拦车、向车上抛物。

6、不许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任何滑行工具。

7、不许跨越、倚座道路隔离设施,或在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上逆向行驶。

8、学龄儿童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方可在道路上通行。

二、怎样乘车

1、乘座公共汽车或者长途汽车时,要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侯车,待车停稳后,依次上下。

2、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3、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的左侧上下车。

4、乘座公共汽车和客运车辆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5、乘座摩托车时,必须戴头盔。

6、不准跳车,乘货运车辆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7、上下车时,不要拥挤,要排队按先后顺序上下车。

8、不要乘座家用车,拖拉机,报废车,超员车上下学。

同学们,你们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花朵,社国的未来,你们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养育你们的父母的心,牵动着关心和培养你们的老师的心,你们的人身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祖国的未来,为了同学们的健康的成长,请大家一定要认真的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常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争做文明交通的使者,争当文明交通的标兵。

最后祝同学们:

学习进步,平安健康,幸福快乐,前途无量。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曾几何时,公路成了扼杀生命的无情杀手,汽车、摩托车就像那锐利的尖刀,肆意地宰割着幸福和安宁,交通问题如同是一块沉重的石头紧压着人们的心魂。

太多太多的事故让人惨不忍睹,让人闻之撕心裂肺。

多少家庭因之破碎,多少生命因之消云,有多少父母失去了孩子,有多少孩子没有了父母。

丈夫离开了心爱的妻子,妻子告别了心爱的丈夫,一切都来得那么突然,那么残酷,那么难以置信!

甚至来不及看上最后一眼,说上最后一句,巨大的悲痛就沉沉地罩住了原本一个个欢乐幸福的家庭!

泪水也在每一个善良的人的脸上不住地流淌。

爸爸妈妈就曾告诉过我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位母亲,天天在晚上九点,在她家门前的公路旁等候她那在中学上晚自修归来的孩子。

有一天雨夜,她看着孩子活泼俏丽的身影出现在公路上,她像往常一样,正想高兴地前去迎接,不料一辆汽车飞快地冲了过来,冲向了她的孩子,惊恐的母亲呆住了,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倒在了血泊之中……一个刚到花季的生命凋零了,一位慈爱的母亲从此疯了,她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和无尽的痛苦之中,思念和悲痛严重地扰乱了她的心智。

她天天地守候在那里,固执地等候她那已永远不能回来的孩子……

爷爷伯伯们,叔叔阿姨们,同学们,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道路安全,并积极投身到文明交通的宣传教育中来,为深化文明交通工程尽一份责任,献一份爱心。

现在,我们的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部门和交警队的叔叔阿姨们都很重视交通安全问题,尤其关心我们小朋友的成长与安全,颁布了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力地规范了道路交通,整顿了交通秩序,消除了事故的隐患,特别是在中小学校中大力开展了文明交通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我们懂得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知识,增强了文明交通的法制意识。

交警队的叔叔、阿姨们给我们作讲座、讲故事,处处为我们小朋友着想,借此机会,我也想代表所有的少先队员向你们——交警队的叔叔、阿姨们说一声:

“你们辛苦了,谢谢你们!

”向你们敬一个崇高的队礼!

(敬礼)

“文明交通,从我做起”,我们小学生也向所有关心我们成长的大人们郑重承诺:

一定学好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用我们的小手去拉爸爸、妈妈的大手,文明交通一起走。

决不随意穿马路、闯红灯,决不在公路上追逐玩耍并排走,决不逞能骑“英雄车”,时时处处做一个遵守交通法规,关心他人的文明好少年。

因为有爱,世上才有了阳光和雨露。

因为懂得珍惜,人间才有了花草和树木。

珍爱生命,共创平安大道,共筑文明交通,共建幸福家园是我们每个人的美好心愿,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勉励,共同呵护,让生命的轮渡在爱心和责任的护航下一路欢歌,一路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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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

一、基本情况

西舍路乡地处哀牢山腹地,乡辖11个村委会、230个村民小组、583个自然村,全乡共有常住人口20122人。

境内通车公路里程513.9公里,其中:

县乡公路16公里,省道(水弥线)78公里,乡村公路161.9公里,村组公路258公里。

形成了北通楚雄市,南至普洱市,西连南华、大理,东接双柏鄂嘉的交通网线。

乡内所有村委会及大部分村民小组均已通公路,其特点是乡内各类公路通车里程长,但路面等级低,附属设施配套率低,普遍存在坡陡、弯多险急、路基狭窄、路上坡易塌方等特点。

目前,辖区内共有摩托车1451辆,其中有证驾驶884人,有拖拉机1691

辆,拖拉机驾驶员128人,有微型车28辆,楚雄市西舍路营运载客车辆5辆。

二、2011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建全

乡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乡领导经常检查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工作,在乡上召开的大小会议上,每次都强调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把安全交通工作落实到实处,并树立了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观念,认真做到了不出交通事故、不违章。

(二)责任目标明确,切实加强管理

(三)强化基层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全乡道路交通平安水平年初以来,在市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进一步加大交通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

进一步规范了有关站所的管理,提高标准重新选聘用专兼职养路护路人员和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并加强业务及执法培训,从而大大加强了执法力量。

在道路执勤上,一是加大了路检路查力度,半年来开展交通安全整治30余次,处理交通违章130起130余人,受教育群众达610人次。

同时,大力加强乡村公路安全管理,结合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私人面包车非法营运、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近期内检查拖拉机146台次,处理违法拖拉要40台次,并进行农机安全

生产清理排查工作,查出无证驾驶人员21人,历年脱检车辆13台,应报废而未报废车辆6台,使其违章行为基本得到了控制。

(四)全面动员,确保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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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交通安全倡议书

小学生交通安全倡议书

自从有了交通,有了车辆,交通事故就相应而生,致使许许多多的生命丧失在残酷的交通事故中,

一、做到行路安全

1、在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通过道路交叉口或横穿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如果没有以上设施,通过路口时,要左右观察,确定安全时再通过。

3、行路时,要注意各种信号灯的'指示和车辆转向灯的变化,不抢红灯。

4、不攀爬或跨越交通隔离栏。

5、不在道路、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地方逗留。

6、过路道口要看道口指示灯并听从道口人员的指挥。

7、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的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要专一,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事情。

二、做到骑自行车安全

1、未满12岁的同学不能骑自行车上街,年龄较大的同学,骑自行车上学或外出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不骑没有车闸或没有安全保证的自行车上路,要经常检查自行车的车轮胎、车闸、链条、车铃等重要部位,有问题及时修理,

(2)不在机动车、人行道上骑车,在混行道上要靠右边骑行,不在车道上学骑自行车。

(3)转弯时要提前减速慢行向后观望并招手示意,不要突然猛拐。

(4)不能逞能飞车穿行,超越前方自行车时,不要靠的太近,不要速度过快。

(5)骑车时不三五成群并肩骑行,也不要扶肩而行,更不要互相追逐、竟驶。

(6)不要手中持物骑行,更不要双手离把,呈一时之快。

(7)不要骑车带人。

(8)不要紧随机动车后面骑行,更不要扒机动车行驶,以免被挂倒。

(9)过道口,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听从指挥,不钻栏杆骑行。

三、做到乘机动车安全

1、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乘车。

2、单独赶乘公交车时,不要慌张,不要拥挤,排队上车并等车停稳后再上车。

3、在车辆行驶中,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更不要向车外抛投物品。

4、不乘坐饮酒司机、无驾驶证司机的车辆。

5、乘出租车时,要有成人陪同,单独乘车时,要站在人行道或规定停车的地方招手拦车,上车后要关好车门,不要玩弄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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