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最新2020年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PT课件(内容详细 直接使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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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新学习解读,条例规定了一套立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一是主体上,条例不仅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安、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的职责,还规定了工会、共青年团等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权利与责任;二是法律责任上,涵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失信机制等等。

条例彰显了立法者的决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零容忍。

前言,目录,C,ONTENT,S,1234567,总则及解读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及解读工资清偿及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及解读监督检查及解读法律责任及解读附则及解读,总则及解读,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节,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总则,第一章节,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总则,第一章节,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总则,第一章节,第八条,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总则,第一章节,第八条,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总则,第一章节,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一章节,第,条,解,读,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目前,我国劳动法体系已基本完善,但工资法迄今未出台,有关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本次发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上述立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会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低于宪法和法律。

其效力是远远高于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原劳社部、现人社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

目前在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法律位阶最高的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节,第,条,解,读,二,总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本条是对保障对象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为企业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然何为“农村居民”却无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户口性质划分。

1、本条的规定在于界定了“什么人属于农民工”,提出了农民工身份的审查标准,即“农民居民”,实际上是对我国户籍上的农民居民身份的界定,即户籍上载明为农民居民的即属于农民工,相应地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2、“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

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

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

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因此该条款对企业影响比较大。

概念的不确定给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带来更严格的要求。

3、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此前并不清晰,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因此农村居民的概念非常宽泛,每个企业都可能会有,所以这个条例跟所有企业都有关系。

第一章节,第,条,二,总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解读4、本条用于厘清“农民工”概念,以前农民工的前身概念是“进城务工人员”,2015年以前,国家统计局按年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监测调查报告,自2016年起进城务工人员监测调查报告更名为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由国家统计局按年发布,在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对农民工概念作出解释:

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概念属于狭义理解,由于现阶段,户籍变更方式多样、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几乎随处可见原籍农村的劳动者,加之用人单位不一定能够准确判定农民工身份,且缺乏权威文件作出概念明晰,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将农民工理解为来自一线农村的劳动者,而是以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去理解农民工的概念,并将广大可能被认定为是农民工的劳动者一概认定为是农民工进行前期合规和风险预防,如若今后确实出现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事宜,用人单位亦能够做到处变不惊、游刃有余。

第一章节,第,条,二,总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解读5、对于农民工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

农民工,又称民工,简言之是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未能得以转换而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的群体。

农民工一方面具有农民的身份属性,另一方面从事的工作却是产业劳动。

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就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然而现在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推出,户籍制度已经改革,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城里人”和“乡下人”户口身份之别不复存在。

这就意味着上述所称的农民工群体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本条例所适用的群体发生了变化。

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一线城市也存在农村来的居民。

可见,如何适用本条例将存在一定争议。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条的影响很大,搞不好高管也可能是农民工哦,而且本条例的保护力度从明文规定来分析部分内容要强于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节,第,条,二,总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解读6、在本条例出台之初,许多企业认为条例的出台针对的仅是建筑类企业,与自身并不相关,但是,条例第二条明确: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具体而言,“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

(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104号)。

故,实际上许多企业在用工方面都接受了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因此在该条例出台后都可能受条例规制,切不可疏忽大意!

7、人社部2018年9月30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104号指出“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

对农民工称谓问题,我们专门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深入研究,认为目前还不宜取消这一称谓。

一是在农民工问题被根本解决之前,农民工群体还将存在一定的时期,因此,需要有特定的称谓,以便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逐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

二是除了农民工外,很难找出一个准确、简洁、各方认可的称谓,来指称户籍仍在农村但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

”从该答复来看,农民工是以户籍作为划分标准的。

第一章节,第,条,二,总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解读8、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地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就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一章节,第,条,二,总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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