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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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
所有制作为一个论题在社会科学和哲学中已有很长的历史,不过这一讨论到今天在其经济方面仍没有整合。
从R.H.科斯发表“社会费用问题”(1960年)直到最近的著作仍未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要理出这一讨论的顺序,尤其是关于几篇文章在这一顺序中的地位。
近期文献的一个普遍特征是它们所关注的往往不是所有制本身,这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比科斯关于社会问题的著名文章更为真实。
他的论题是外部性,而不是所有制。
他的目的是要宣称已为人们所接受的关于外部性的教条是错误的,而不是想引出一个关于所有制理论的结论。
对管制的研究是另一个例子。
价格控制、最小工资、利润限制等等都在管制的逻辑下进行了很适当的讨论。
然而,有效管制的实质是那些用来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的残缺。
这一大批文献的作者还没有认识到这一事实,就已著述了关于所有制的经济学。
由于所有制在大量的这类文献中没有得到明确而集中的论述,因而还没有形成一个关于所有制经济学的明确框架。
本文采用了下面的简单框架:
A.所有制作为一种外生现象
1.所有者的特性(或权利的安排)
2.所有制的残缺
3.所有制的规范和伦理方面
B.所有制作为一种内生现象
1.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
2.通过合作行动的配置
(a)商业企业(公司)的管理
(b)财富的分配与有效控制
所有制作为一种外生现象
这里所采用的方法是接受所有权束作为一个给定的事实,来检验假定改变那些用于确定所有制的法律框架的某些特征所产生的结果。
我们并不准备得出特定的权利束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检验法律框架的实际变化。
我们要考察两种假定的主要变化:
第一个是了解改变权利所有者的特性所产生的结果。
由农民或牧民来拥有控制牛群漫跑的权利是否会有差别?
第二个要了解的是改变权利束的内容的结果。
如果所有者在实施以所有可能的价格出售产品的权利时受到管制的妨碍是否会有差别?
所有者的特性问题
这一问题是从科斯(1960年)关于社会成本的著作中引出的,他探求了市场谈判的运作如何能消除或减低私人与社会成本的差别。
科斯分析了谈判在两种逻辑下的作用,按今天的行话来说它们可称之为“模型”。
一个是假定零交易费用,另一个是假定正交易费用。
他推断,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外部性可以通过市场谈判消除;如果交易费用为正,则与外部性相类似的一些方面仍然存在。
不过,在后一情形下,科斯发现了由传统的外部性教条所开出的药方的错误。
总起来看,这些模型构成了对这一教条的驳斥。
科斯的论文引起了争论,其中许多与第一个模型的不现实有关。
这一模型不仅使用了零交易费用,而且还假定不存在收入效应(以及竞争制约了所有的谈判)。
科斯本人是将第一个模型视为迈向更为现实的正交易费用模型的铺垫(不过在后一模型中收入效应仍被忽略了),他和他的批评者对削弱零交易费用模型的重要性都非常敏感。
它不仅仅是一个铺垫,相反,它是争论的中心。
科斯所反击的心智观点与收入的差别或正的交易费用没有关系。
从一个钢铁厂的烟囱中排出的烟尘落到了相邻的洗衣店上,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这是一种外部性,因为它增加了洗衣服的成本——而不是因为它使得洗衣店的所有者变得更穷,也不是因为相互影响的双方面对着难以克服的交易费用。
在他对心智观点的逻辑进行挑战时,科斯假定撇开那些与传统教条的基本主张无关的内涵是十分正确的。
如果他的第一个模型描述了一个不相干的世界,就正如传统教条所从事的那样,这一教条集中关注于两种活动之间的相互影响所产生的成本。
与这一相互作用相关的结论是,由于相互作用的存在,引起了资源的无效使用,但是它没有注意到谈判在解决或改进这一无效性时的作用。
科斯并没有将他的批评置于这一方式下,不过传统的观点忽略了内涵成本(implicitcost)在引导人们的决策时所起的关键作用。
在他的分析中的一个中心观点是,内涵成本驱使了那些改进潜在的外部性问题的行为。
论证这一点是否就比通过假定一个完全由内涵成本充斥的世界更好呢?
既然内涵成本能通过谈判来实现,这就是一个没有谈判壁垒的世界。
科斯的第一个模型实质上论证了传统观点的谬误。
当科斯揭示一个更为现实的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时,他与传统观点有关的最正确的一点是指出了后者没有认识到的一个困境:
在改进一种外部性问题时有一种以上的可供选择的政策。
工厂的所有者可能承担责任,或洗衣店的所有者同意承担降落给他的烟尘成本。
与传统的观点相对的是,科斯通过利用他的第二个模型表明了单从理论本身还不能明确哪一种选择更好。
这一结论很难构成一种反驳。
因为它基本上引自第一个模型,正是第一个模型揭示了在认识内涵成本所起的重要作用时的失误。
科斯对所有制理论的附带的贡献是从他在论证内涵成本的重要性时所使用的技术中引伸出来的。
为了展开他的分析,他假定产权是完全界定的和受到重视的。
这一假定,再加上零交易费用和零收入效应(和竞争性条件),就完成了对他的模型的说明。
然后他探求了(对于外部性的存在)如果由农民或牧民来控制牛群的走动是否会有差别?
如果由农民或铁路所有者来控制火花空间是否会有差别?
作为考虑这些问题的副产品,我们可以开始理解当所有者的特性造成或不造成资源配置的差别时的情形。
在一个零交易费用、零收入效应的模型中,产出的组合相同,一种有效的组合,会导致谈判的解决方式,而不管是谁拥有相应的权利。
生产是有效的结论并不能激发事实上所引起的争论。
由于它是竞争性市场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价格理论的标准推演的一个特殊应用,这一推演没有涉及所有者的特性问题。
不过,对于这一有效性的结论,科斯所增加的观点是,在所约定的假定下,不管是哪一个人或哪一批人作为权利的所有者,产出的有效组合是相同的。
收入效应不存在的假定有助于达成这一辅助性的结论。
如果一个农民在一种权利安排下比在另一种权利安排下富有,而一个牧民则正好相反,收入效应的缺乏则能保证每个人在一种所有制安排与在另一种所有制安排下相应物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没有差别。
尽管所有权是一种财富,改变所有权的特性必然会改变财富的分配,但在假定收入效应不存在时,最先变更的人将期望物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部分为负。
不过,这一负值还不足以将分析引向上面的辅助性结论。
在一种权利安排下,较富有的人将比在另一种权利安排下花费更多。
如果他们不是购买更多谷子,就是购买了更多的牛肉,或把钱用于更多的储蓄。
如果较富有的人所购买的这些物品的比例确实与较穷的人购买的比例不同,那末,尽管每个人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下对所有相应物品消费了同样的比例,但如果财富的分配发生变化,经济中的总产出组合也会发生变化。
只要将较富有的人和较贫穷的人分成两组,他们具有不同的边际替代率,则财富的可选择的分配就意味着产出的不同有效组合。
不同的权利所有者的选择改变了市场谈判对于任何大的群体必然存在的不同嗜好所给出的权重。
这一在有效等式中所包含的产品组合的预期改变在科斯那里并没有得到讨论。
如果有谁带着试图理解他的心智历程的信念去读他的著作,这一忽略的原因就更为明显。
他简单地将相互影响的双方视为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
他所讨论的是在作为生产者的逻辑下的农民、牧民或铁路的所有者。
由于他没有考虑到生产者财富的改变对于消费模式是重要的,因此他视相应物品的市场价格为给定的。
他假定收入效应不存在则意味着对相应物品的需求不受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与牧民之间的财富再分配的影响,这内含着由第三方对这些物品的消费不包括有费用的相互作用;农民或牧民的家庭一般被假定为他们在消费品之间的预期没有偏好上的差异。
这正是科斯所从事的非常恰如其份的努力。
关于外部性的传统观点并没有声称如果农民的财富受到所遭受的损失的负的影响,谷物的产出很少(如果牧民不对牛群的漫跑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是因为农民对谷物的消费较少。
传统的观点断言所生产的谷物较少,是因为种植谷物的成本由于牛群的漫跑所造成的损失而提高(很大)了,农民在谷子与牛肉之间的嗜好相对于牧民的嗜好,简单地讲是与传统的关于外部性的心智观点所引出的结论不相干的。
如果科斯讨论了这一问题,读者将会被嗜好差异这一枝节问题所迷惑。
正确的观点是传统教条在考虑内涵成本时的失败。
从现今一些论文的观点来看,要注明的很重要的一点是,科斯在附带讨论外部性问题时,已引入和部分分析了一个不同的观点,即对所有者特性的关注。
我们可以从科斯的理论原理中推断,如果受影响的双方对物品的整个需求模式没有显著的作用,则所有者的特性在一个不存在交易费用的竞争性市场中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
在交易费用为正,或受影响的双方会明显地影响对物品的需求模式时,所有者的特性会影响产出的有效组合,但是它不会改变当根据与所有制的具体说明相联的财富分配所引致的需求来评价时,每一产出组合的结果是有效的结论。
认识到科斯并没有考虑权利安排的变迁是很重要的。
他讨论的是假定的可选择的权利安排,这一差别可以通过举例的方式说明。
假定土地是用于居住的,通过一些随机的选择装置将土地分成块状,以满足对土地的潜在所有者。
如果定居的人被告知将土地用于农作(或畜牧)的所有者也有权决定牛群是否和在哪里的土地上走动时,这是否会影响这块土地的使用?
这一问题不同于权利安排的不断变迁是否会影响所投入的土地的使用,它也不同于去问如果那些在农作(或畜牧)方面具有个人比较优势的人在谷物和牛肉的边际替代率不同时的结果如何?
所有者的特性随时间而变化,如当奴隶“获得”自由或当土地的使用无法预期地被再分界时,我们很难相信资源的使用会不受影响。
这并不是论证科斯是错误的,而是表明在关注时间的变化时,信息和交易成本可能很重要。
如果科斯对传统的外部性教条的兴趣仍明确地记在心中,则对与收入的分配、交易费用、权利随时间的改变等相联系的大量批评就不存在了。
正是在这一信念下,我写作了“责任规则在什么时候会出问题?
”它提出了有关敲诈、勒索及短期与长期之间的区别的相关性与不相关性问题——这些问题是科斯文章的批评者所关心的。
不过,在“产权的交换与执行”一文中,我提出了一个我自己对有关问题的一个不同方面的批评:
在一个产权是由集体拥有时的需求显示问题。
如果一条铁路被农民诱致减低火车车辆的营运,以便减少火花的产出,因而使稻谷的损失量减少,为什么任何一个农民将发现在他的全部利益中都反映了他对减少火花产出的需求?
“交易的费用”企图在一个有限的方式下弥补我们对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的忽略。
这篇文章所具有的生命力在于它是金融领域的一篇有影响的著作,它很少直接关注由科斯所提出的问题。
尽管本文在安全市场的逻辑下还有些进展,但我们仍没有一个在经验上增进了的关于交易费用的理论。
由于交易费用已被许多人作为企业理论的基础,我在“企业理论的再观察”中关注了这一新的进展。
所有制的残缺
所有制经济学的这一方面是在所有制的逻辑之外作为管制经济学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除有关的非利润企业以外)。
价格上下限的设定对行为有怎样的影响?
掩盖可容许的利润率或阻止某些形式的竞争对行为的影响又如何?
我们对这类问题的答案的理解是十分可靠的。
关于这关问题的早期著作仍然简单地停留于对残余权利产生的短缺和剩余的认识,更为近期的著作则试图理解人们如何对暗含的排队的结果作出反应。
阿尔钦与卡塞尔(1962年)认识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我按照他们的指引写出了一篇有争议的文章“市场中的监督”。
我们的论点的中心是着重强调了当对产权的限制妨碍了全部的补偿时,它是由竞争模式而不是通过价格给出的。
对一个人使用现金财富的限制会影响其他的人,比如通过提供较高的价格来赢得销售的协议,其结果会导致更加强调“个性特征的竞争”(personalcharacteristicscompetition)。
对租金的控制会使人们在为生存空间而竞争时,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以肤色、信仰、家庭规模等等为基础,使所有权残缺的管制妨碍了人们在现金边际报酬上的全部最大化,所有者会通过更集约地使用他们的某些个性特征的偏好,从而使其效用最大化。
对价格限制的反应还不仅仅反映为更集约地使用个性特征的竞争。
由阿维尔琴与约翰逊(1962年)所提供的一篇重要论文很有说服力地论证到,当管制者阻止了较高的资本报酬率时,所有者为了寻求效用的最大化,会增加用于扩大企业规模的投资。
所有制残缺的观点也是进入壁垒概念的核心,尽管其论题并不经常从这一观点来探讨。
由于关于壁垒的文献没有以更大的客观现实性为条件,因而关于所有者可能或不可能内含于进入壁垒中的价值评判,我们在“进入的壁垒”一文中予以了讨论。
这里所研究的课题不可能专门从科斯对权利安排问题的讨论中引伸出来。
人们对限制了他们的所有权的内容作出反应的调整替代途径有许多,然而它们更多地是依赖于特定的情形。
一般的结论是,对人们实施专门的所有权的能力的制约,会导致他们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企图使效用最大化的边际替代调整。
其结果是物品的不同分配和内含的财富不同分配。
这些最有可能在所允许的方式下竞争,最不可能在所不允许(它们不会成为不被许可)的方式下竞争,从而享有实际财富的一个等额增加。
可能要注明的一点是,这一结论是指由一种特定的法律行动对所有制的条件的影响,即所有权束的残缺所产生的结果。
这一残缺没有包含到科斯的问题中,他的观点中所包含的是所有者之间的“完整的”权利束的安排。
不过,对不同的人在时间进程中再安排所有权的不同问题确实包含着残缺,而且与上面的一般结论相一致,行为会受到影响:
对土地的租佃越是没有保障,效用的最大化就越是在更大的程度上使得对资本改进的投资不足。
在科斯的分析中,如果未来的所有者能够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并能与他进行无成本的交易,则投资不足问题就能消除。
但是,如果未来的一批所有者即便知道,但他们享有对资本投资的集体利益,这样会避免需求显示问题对投资不足的妨碍。
对残缺问题的更深研究可能会使得科斯提出的所有者特性问题在形式上更为可能。
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
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
从再被引入的所有者特性问题的观点来看,它发生了重大变化。
它不是科斯所讨论的一种权利的几个私有者,而是私有的个人(以及他们的制度)和国家(一种可选择的制度)都是潜在的所有者。
由科斯所引出的结论并不能直接应用于这些新的选择对象,因为国家对所拥有的资源的使用的考虑不一定与支配私人使用的考虑相同。
例如,私人所有者一般遵循利润最大化法则,而政府则受政治的考虑所驱使,这一差异可能削弱了试图应用科斯分析的基础。
关于民主的经济理论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我们充分理解“国家”或其成员的行为,它很难很快地引出关于这一情形下的不同所有者的结果的结论。
我相信,政治民主的概念要像市场资本主义那样发挥作用是错误的,我们关于市场与政治场所的一些差别的思想已在“商业企业与政治团体:
有多大的相似性”和“政府的增长”中给出。
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科斯的所有者特性问题也是指得到了很好确定的私有权。
不过,完全私有制的意思是很含糊的。
在一定意义上它必然常常如此,因为有些行动的潜在权利具有无限性,它可能由私人、共同体或国家拥有。
要描述潜在所有者的权利的完整意义是不可能的,要讨论它们是由私人所有还是由国家所有也是不可能的。
不过,在行动中某些权利可能显得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
排他性和可让渡性就是其中的两种,它们可能在与残缺问题的关联中得到明确的讨论。
但是越是探究定义和含义问题,讨论就越是变得复杂。
排他性在使用时可能是指一些物质资源的使用,比如土地,或是指一些概念性资源的使用,比如一种思想或一种特性。
但是为什么要停留于这些概念性资源呢?
为什么没有考虑将私有权在一种专门的市场(如有时从英王或议会所购买的专门市场)上排他性地出售呢?
在这一方式下,所有制经济学可能被拓展到包括垄断问题。
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的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
私有企业经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都内含着对所有制安排的不同说明,但是这些安排的完整内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难界定的。
这使得对每一种社会安排都很难给出其明确的定义。
完全的私有社会体制是否就包含着对社会问题的集体解决方案有进行投票的私有权?
如果投票者对将社会主义付诸实施的投票权受到阻止,那末他们的投票的私有权是否就受到了侵犯?
一旦认识到一种行动的私有权的延伸常常包含行动的另一种私有权,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阻止企业所有者在一个给定的市场确立一种排他性的销售权利,它也许通过一种由国家赋予垄断能力的宪法上的禁止,使有些私有权残缺而同时又将私有权延伸到任何或所有市场的私有权。
这一宪法上的禁止是否使一个社会或多或少是私有的?
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在讨论规范问题时将处于显要地位。
所有制作为一种内生现象
既然所有制常常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存在,对所有制的发展与它的内容的研究实际上就是要检验那些用来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发生变化的原因。
从这一点来看,所有制本身可以被看作是对相应的成本与收益的回应。
一个关于所有制的实证理论需要对这些决定所有权结构的因素有一个系统的论述。
根据它的内涵,这一结构是有后果的。
在科斯的权利完全发展了的零交易费用的世界,所有者的特性没有资源配置的后果。
而在一个权利处于变化和演进中的世界,信息和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所有者的特性、所有制权利束的内容以及所有制结构都是会产生结果的。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权利束在一些条件下比在另一些条件下更为适当的原因。
在文献中产生了两种内生地论述所有制的逻辑。
第一种是有关所谓的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
它所强调的一种逻辑是,假定所有者的决策是完全能执行的,好像在实施这些决策时不需要其他人的合作。
尽管代理问题在这里不能完全消除(将一种外部性内在化可以被看作是使一种代理问题的严重性减轻),在本文中我们并不打算明确地关注它们。
牛群的所有者在决定牛群的规模时,假定这一决定实际上是想将所期望的牛群头数变成事实,资源是由决策来配置的。
第二个逻辑明确地考虑了有关一队人在实际上实施所期望的资源配置的可能性时的所有制如何。
为了执行所有者的决策,就需要有合作行动,代理问题(偷懒,机会主义)成了要集中关注的方面。
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
“关于产权的理论”考察了潜在的外部性是与特定的所有权束相联的成本与收益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显著的情形是美国东北部印第安人的土地共有权让位于私有权。
引起争论的外部性是与土地的使用相联系的,其中对保护动物存量的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强调。
在那里考察了两个条件:
一个是动物的市场价值,一个是它们的移动习惯。
市场价值可以用为避免浪费所获取的收益指标来表示,而移动习惯则可以用为保护动物存量所付出的成本指标来反映。
美国皮革贸易的到来改变了动物的成本/收益率,这在一定方式上增加了私有土地的利益,这一利益在森林动物的情形下比在食草动物的情形下更容易实现。
我们用这一差别解释了印第安人的土地和美国东北部的士地私有权利的发展,以及这一权利在大平原各州发展的失败。
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那些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内容的变化,以及这一变化与相应环境的变化预期有怎样的相关。
权利束的内容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归类,但是一个有用的方式是考虑权利束的两个重要成份:
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
排他性的概念当然是从下面的意义中引伸出来的,即除了“所有者”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坚持有使用资源的权利。
不过,这一概念在这里被拓展到包括所有者决定谁可能使用一种资源的权利。
可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的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
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的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是不存在的。
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共有资源,也没有人有权将资源的所有制安排给其他的人。
严格地讲,作为一种实际情形,如果一种资源是真正稀缺的,其属性就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当资源是完全共有的时,排他性可以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而获得。
对一条快车道的占有(所有的人都有权在它上面驾驶),包含在道路上使用“移动”空间的权利。
不过,它不包括决定谁以及有多少人使用快车道上的其他空间的权利。
可让渡性原则上也是可以获得的。
在决定将一条快车道出售给私人团体,或是以收过路税的方式来经营时,它存在一种政治过程。
一种类型的所有权相对于另一类所有权的比较优势(共有对私有),可以通过它们与依赖于“完全”私有制的结果的比较而表现出来。
在完全私有制下,允许私人决策上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或排他性可以通过实际的使用获得,可让渡性可以通过政治过程获得。
与这些结果相联的收益/成本的计算确实会从一种逻辑到另一逻辑而变化。
当羊毛及其他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时,以及当人口的增长增加了拥挤时,土地的共有制是很少可能的。
因为使用作为一种决定临时所有制”的方式,而政治作为一种让渡所有制的方式,它们在这些情形下会变得更为浪费。
共有制与“完全”私有制之间有一个巨大的范围。
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所有权的残缺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可让渡性而保留了排他性。
例如,对租金的控制消除了所提供的和所接受的租金超过法律限制的权利,这是一个可让渡性的问题。
不过,对于决定谁占有出租空间的权利一般保留在其“所有者”那里,这是一个排他性的问题。
现在如果所允许的租金持续处于假定的较低的水平,直到最后接近于零,则公寓所有制的让渡性特征就接近于共有制。
这里在使用一种资源时不要支付货币价格。
一种排队形式以及它的规模部分地由在零成本下所需要的出租空间量来决定;一个城市的快车道在其高峰时,对这一共有资源(在零成本下)的使用所导致的排队解决方式是先来后到、等待和放慢驾驶。
实际上,没有人实施一种关于进入快车道的排他性权利。
在公寓情形下,它不像完全的共有制,在公寓被占有之前,仍然许可对它的私有权(至少在没有法律上的“擅自”占有时是如此)。
这允许所有者在决定占有而考虑积极的金融补偿时强调不同的准则(比如个性特征)。
完全的私有制是对他在别人之前占有或使用一种资源的能力的报偿,准私有/共有制则是对期望的个性特征的报偿,如租金控制。
与完全的和准共有制相比,完全的私有制则更加强调了支付的意愿和能力。
这些配额制的结果可以进行比较,它们的相对优势和劣势也应能从相应环境的变化中发现(正如我们在“市场的监督”中所论证的)。
例如,如果环境是供给的增加变得更加重要和成为更有价值的选择,由完全的私有制所提供的配额制将会更吸引人,因为当价格超过单位成本时,它实际上是依赖于自利来使供给增加。
另一方面,如果供给的增加变得不很重要,这或许是由于战时特性“支配了”将资源不能转变为比如住房建设,则由这种配额制所提供的优势就减弱了。
另一个例子包含着“社会”所喜欢的人群的异质性特征。
一个人群的个性特征非常同质的社会,当在解决由有效的价格控制所导致的排队时,个性特征就不会得到很多的考虑。
一个在肤色、信仰、语言等方面异质的群体在面对价格控制时,对资源使用的决定就会引起极大的个性特征的差异。
当由价格控制所引起的收益和成本是由一个社会的人口通过政治来评价时,它们在这两种逻辑下的结果是不同的。
一个国家人群异质性的变迁必然会改变它采用这种配额制而不是另一种配额制的敏感性。
价格控制是否可能,以及“反歧视”的控制是否会增加价格控制,当人群的异质性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时,其解决的方式就取决于一个社会中被赋予了“不喜欢的”个性特征的那部分人口,以及享有政治权利的那部分人口。
所有制在有些情形下可能比在另一些情形下更具生产性。
对那些并不稀缺的资源实施私有制所获得的收益很小,且这样做可能是有成本的。
对于这类资源不必节省地使用,因为它的供给足以满足所有潜在的竞争性使用。
在使用阳光或在使用公海来作为国际商业的航道时,对使用的权利所有制的立法在正常的条件下很少具有配置的功能。
私有制或国有制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垄断问题。
如果对权利的实施是可能的,则还会引起与之相随的监察成本。
共有权利具有阻止这类垄断的生产性功能,不过,当“自然的”稀缺性条件变得更为普遍时,共有权利会日益变得具有非生产性。
与资源配置的实际问题更为相关的是,当稀缺资源所投入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