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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妾之财产权研究

宋朝妾之财产权研究

第32卷第2期2010年2月宜春学院学报JournalofYichunCollege宋代妾之财产权研究王水根,吕永2(1.宜春学院,江西宜春336000;2.东至三中,安徽池州247200)摘要:

宋代法律原则上没有赋予妾继承夫产以及参与夫家共有财产分析的权利,同时,又承认特殊人群——无子的寡妾继承夫产的合法性.随着宋代个人对私产任意处置权利的不断扩大,妾通过遗嘱方式来继承夫产或参与夫家财产的分割在Y-SLq]显增多.除此而外,现实中妾还可以通过独立劳动,夫赠等其他途径拥有和处置私产.关键词:

宋代;妾;财产权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380X(2010)02—0098一o3Researchonconcubine’spropertyrightinsongdynastyWANGShui—gen’LVYong2,China;,Chizhou247200,China)Abstract:

InSongdynasty,thelawssaythattheconcubinehasnorightstoinheritpropertiesfromherhusbandandevennorightstoinherittheirCO—,theconcubineCaninheritpropertiesfromherhusbandorhisfamily,theconcubineinrealitycanalsohaveandhandleherprivatepropertiesfromself—employment,husband’Sgifts,andSOon.Keywords:

Songdynasty;concubine;property宋代是一个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即金毓黻所言:

”膺古今最剧之变局,为划时代之一段”….同样,宋代妇女地位及其生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陈东原就指出:

”宋代实在是妇女生活的转变时代”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或从总体上或从某一角度对宋代妇女的婚姻关系,法律权利,思想观念,经济生活,宗族制度,女子教育,妇女就业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研究,说明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多的变化,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其中,宋代下层妇女中的奴婢,人力,女使的身份变化以及乳母,娼妓,伎艺人等的生活状态也开始受到关注.然而,相较而言,宋代下层妇女中各种类型的妾却很少能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更不用说对其财产权问题有专门研究了.实际上,宋代妾在财产权方面是明显区别于一般妇女以及其他下层妇女的,因此,对宋代特殊群体——妾的财产权问题研究,关系着宋代妇女史研究思维的内在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在传统课题之外,开辟了又一透视宋代妇女财产权问题的新途径.这无疑有助于拓展和深化对宋代妇女财产权问题的研究,直至进一步加深对宋代妇女问题的整体历史认识.一,一般法定财产继承权①法律上,一样来讲,妾无权参与家庭财产的分割.《宋刑统》中明文规定:

”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_4J.宋代妾”不合分财”之律条,在当时社会生活的实际执行中,往往有人以此作为排斥妾分割财产或成为法官决案的依据.《宋史》”杜呆传”载,杜杲知六安县,”有民嬖其妾者,治命与二子均分遗产”J,即是明证.再如《宋史》”程迥传”载,”训武郎杨大烈有田十顷,死而妻女存.俄有讼其妻非正室者,官没其赀,且追十年所人租”[‘.此二例中,”二子谓无分法”,官府断财产没官追租的判法,就是以律中”不合分财”为判决依据.妾没有财产分割权是一般原则,然而,宋代法律赋予了特殊人群——寡妾继承财产的合法性.寡妾继承夫产有两种情况:

第一,无儿的寡妾——直接继承.宋律云:

”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4](P197).即守寡且无儿之妾,收稿日期:

2010—02—06作者简介:

王水根(1973一),男,安徽东至人,宜春学院讲师,四川大学O8级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佛教文学,文献学研究.?

98?

第2期王水根等:

宋代妾之财产权研究第32卷可以与夫君之众子均分遗产,份额为其中之一份;若夫与兄弟同居的大家庭,夫及诸兄弟都已亡故而财产又未分析时,夫之诸侄也应参与均分,在这种情况下,守寡且无儿之妾只能继承其夫君应得的那部分财产.但寡妾继承财产必须以在夫家守志为前提,若改嫁,其已得夫家财产”皆应分人均分”,这里”应分人”主要是指夫君的兄弟,姑,姊妹,诸侄,子女(包括在室女,出嫁女).而且寡妾继得的财产只限其本人在世时的享用之权,即只能用于所需生养之费而无处置权,也就是说不可出卖或随其改嫁而转移,死后仍须作为户绝财产处理.如有这样一则案例:

田县丞的侧室刘氏生有一女珍珍,县丞死后,”县丞财产合从条令检校一番,析为二分,所生母与所生女各听为主”,给她的财产是县丞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另:

县丞有养子的继子和另一养子的女使所生二女,分析四分之三),但”不许所生母典卖”J.这则判例表述的意思相当明确,”四分之一”是同”一子之份”的数额,与此同时,不许变卖转移所得财产.第二,有儿的寡妾——代位继承.这必须以子幼尚未成年为条件,邢铁先生针对宋代这种继承方式云:

”儿子事实上不是从父亲手中而是从母亲手中继承财产的”.这种由妾代管待其幼子长大成年后移交其子的继承方式,笔者暂命名为”代位继承”.这种继承方式在宋代是有代表性的,目的是防止那些没有”恤寡之心”而有”谋私营利之计”者侵移孤幼之财产.如《清明集》中一判例载:

梁居正的侧室郑氏,生有二子幼,”梁太固梁居正之族人也,然一主居正之丧,遂挈家以据居正之室,而日用饮食焉,党套库僧而营运,号召佃户而收支,每于财利之间,动有披襟攘袂之状,纵使于中曾宣微劳,人亦得以利心窥之矣”.梁太”力诋郑氏为居正之妾而非妻”,结果被官府驳回.判:

”令郑氏管收租利,以为拊育二幼之资”;”梁太但当时其来往,照拂其f-jp,不必干预财谷”[6](P232).维护了妾郑氏对夫家财产的继管权.=,遗嘱继承权关于遗嘱继承制度,魏道明先生对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提出质疑,但也不得不承认唐宋两朝的法律规定是允许户绝时适用遗嘱的J.而邢铁先生认为:

遗嘱继承在宋代的应用最为广泛;遗嘱继承方式在宋代明显增多,且主要出现在户绝之家”.考之于宋代的妾,也有许多是不为户绝情况下的,这也可视为对上述观点的申述和补充.遗嘱继承,即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宋代的遗嘱继承不仅突破了一般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的定位或无权继承的身份性的限定,而且在效力上排斥或优先于一般法定继承.如宋律依《丧葬令》规定:

”诸身丧户绝者……营葬及量营功德而外之余财,并与女户,若亡人在日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C4](P19~).这说明遗嘱为法律所承认,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是在死者生前未立遗嘱的条件下,才可以执行.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对户绝财产处理再次重申:

”若亡人遗嘱主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9J.哲宗元韦占元年(1086),臣僚上言,”遗嘱旧法财产无多少之限,请复嘉韦占敕……从之”.原则依旧未变,仅恢复仁宗嘉桔年间(1056—1063)的对户绝财产以遗嘱处分的限额.遗嘱不仅在户绝情况下有效,而且非户绝之家,父母依遗嘱处分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子女是无权干涉的.如南宋时的法律判书就指出:

”父母产业,父母支拨,为人子者,孰得而违之”.由于妾(除寡妾无子者外)没有一般法定继承夫产的资格和权利,但从上述看,宋代的遗嘱继承不仅为法律所承认,而且效力上优先于一般法定继承,这就为妾合法继承遗产开辟了渠道.如上文已引的杜果为六安县令时,民立下其嬖妾与二子均分遗产的遗嘱,二子依律分辩谓妾无分法.杜杲的判决是:

”传云,子从父令,律日违父教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为训,然妾守志则可,或去,或终,当归二子”.此例即是不为户绝的情况下,夫亡后不再嫁之妾可依夫之遗嘱均分遗产.随着宋代个人对私产任意处置的权利的不断扩大,妾通过遗嘱方式来继承夫产或参与夫家财产的分割在宋代明显增多,遗嘱”夺嫡以与庶者”,”其至众也”_l.正因为“黠妾”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夫产,影响了一般法定继承者的利益,袁采认为这是”偏曲厚薄”之举措,”皆所以兴讼破家也”ll.其实,袁采没有意识到,这种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正是被宋王朝进一步强化的”长幼”等级观念与“孝为先”观念双重叠加的必然体现.妾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也仅有享有权而无任意处分的权利.如南宋理宗绍定,宝庆年间(1225—1233),有一个互争田产的判例:

贾勉仲生前立有遗嘱,拨田于其妾严氏,勉仲死后,严氏改适其弟贾性甫.但严氏将勉仲生前拨田于她的遗嘱交于其所生子贾文虎(已过房给了宁老),目的是想把此田产归于文虎名下,其叔贾性甫讼于官.佥厅判:

文虎”昏赖”其叔的产业,认为”严氏既归性甫,则自随之业合归性甫”.严氏无权任意处置这一田产,因为这一田产的所有权不在严氏,而归于其后夫性甫”.南宋初年,百废待兴,为增加收入,开辟了新的税种——遗嘱财产税:

”人户今后遗嘱与缌麻以上亲,至绝日合改立户及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若出限不即经官税契,许人户告,将犯人依匿税法施行”.开征遗产税是南宋时的一个创举,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杜绝日后争端”【9],实际上又扩大与完善了妾等弱势群体维护财产私有权的渠道.三,其他途径获取的私产权在实际生活中,妾还有以下几种方式获取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既非”继产”所得,又非是对家庭”同居共财”关系基础上的共有财产的”析产”,妾对这部分财产有相对自由的处置权,财产权较为完整,也可视为妾的私产权的必要补充.一是靠自己的独立劳动挣得的财产.如宣和六年(1124)进士董国庆,在中原陷落后,不得归,逆旅主人“怜其羁穷,为买一妾”,”性慧解,有姿色,见董贫,则以治生为己任.罄家所有,买驴七八头,麦数十斛,每得面,?

99?

第2期宜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第32卷自骑驴人城鬻之,至晚负钱以归.率数日一出,如是三年,获利愈多,有田宅矣”Ll.当然,作为洪迈眼中的”侠妇人”之妾,与一般意义上的男性附属品之妾不同,其能够通过参与家务劳动以外的,有独立计量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而获得一定的个人财产.又于上例知:

绍兴十五年(1145),董国庆归家时,董一无所携,其妾则以箔金相赠,说明妾对通过独立劳动所得的财产有较为完全的拥有权和相对独立自由的支配权.当然,上例”侠妇人”之妾对其财产的获得与处置,在当时的女性伦理下,尤其是在上层社会家庭中,应该是不具有太多的代表性或一般性的.然而,这种私产权及其获得方式无疑是存在的,特别是对那些家无余力的女性,该方式存在并被实践的可能性更大.因篇幅有限,兹不展开论述.二是夫赠或他赠所得之私产.不过,这往往是达官贵人之妾所特有的专利.通常是有求之人转而媚献钱物于其妾,以谋求某种照顾时发生的.如南宋宁宗时的权相韩伲胄,”有爱妾十四人,或献北珠冠四枚于倔胄以遗四妾,其十人亦欲之,倔胄未有应也.师翠闻之,亟出钱十万缗市北珠制十冠以献,妾为求升官,得转工部侍郎”[5](啪.此例中既有夫君受贿而转赠于宠妾者,又有他赠于妾者,妾因赠与所得,一次竟有万缗之数!

累积之后,当是一笔极为可观的财产.权臣史弥远的儿子”嗣秀王师弥既为嗣王,遂赐玉带,其弟师贡屡有营求,皆不许.其后媚灶于史亲幸之姬,必欲得之”【13]o这里师贡”媚灶”其父史弥远的爱妾,当是钱物开路.韩妾,史妾以这种方式获取的钱物,属于可自由支配的私产性质.三是家庭为妾购置的诸如首饰,衣物之类的财产.如韩饨胄死后,诸妾皆遣还父母,”官中遂命愿认为父母者,听除首饰衣服之外,不许以奁载出.金钗满头,衣服至着数袭.市人利其物,而因可以转贸其身,故相竞相逐,愿为之父母”.可见在富贵之家,妾的首饰,衣物等的价值多有不菲,故我们在考察妾的财产权时,当不应忽视这笔私产的存在.又,《夷坚志》中亦载有一个小小的县令之妾,”有钗珥衣服其直百千”【l】(蹦”.特别须要一提的是,上述韩伲胄身后,是由于家产没官,故”不许奁出”,但“听除首饰衣服之外”,也就是说,即便在这种家产没官的特殊情况下,朝廷也是承认妾对自身首饰,衣物之类财产所有权的,并且其价值往往是不菲的.至于对这种私产的自由处置,在宋代传世的史料记载中,还常有妾携产他适的事例.虽妾之私产来源史料没有说明,但无疑反映出妾具有一定意义上之私产权的存在和实践.如无名氏《鬼董》”陶小娘子”载:

”彼生二十有二年,张郡王之嬖也,郡王死时,方十七八,出求偶已四年矣,无当其意者,故不嫁至今,奁中所有万缗”[1.又,哲宗绍圣年间(1094—1097),”韩康公子宗武文叔,贤而有才,康公有爱妾日蟾奴,康公身后,家赀钜万,妾尽携他适.文叔恬然不较,乡里服焉.”【l.这种结果的产生,虽然有”文叔恬然不较”的偶然性在里面,但至少可以说明,这种现象的存在,在当时社会一定是有其存在缘由和一定的被容忍度的.又,南宋乐平人金伯虎,”里中王氏有?

100?

妾议出嫁,资装三百千金,贪其财即纳为继室”rl](妍.不过,不论是张妾奁中”万缗”,王妾资装”三百千金”,还是韩妾尽携”家赀钜万”他适,这些都是动产,夫家的不动产(如房,地等)正如前文所说,是不允许因改适他人而作转移处置的.综上所述,宋代法律原则上没有赋予妾继承夫产以及参与夫家共有财产分析的权利,但同时又承认特殊人群——无子的寡妾继承夫产的合法性.随着宋代个人对私产任意处置权利的不断扩大,妾通过遗嘱方式来继承夫产或参与夫家财产的分割在宋代明显增多.除此而外,现实中妾还可以通过独立劳动,夫赠等其他途径拥有和处置私产.注释:

①关于中国古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学界持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根本否认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

104);学界一般都承认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邢铁.宋元明清时期的妇女继承权问题[J].河北师院学报(社科版),1996,1(47—48));但也有学者认为传统社会中的妇女“继产”权是存在的,但不具有”析产”权.(魏道明.略论唐宋明清的析产制度[J].青海社会科学,1997,3(83—8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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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1946.[2]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

139.[3]李华瑞.宋代妇女地位与宋代社会史研究[A].邓小楠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C].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905.[4]宋刑统[M].北京:

中华书局,1984:

274.[5]宋史[M].北京:

中华书局,2004:

12381.[6][明]张四维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明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

中华书局,1987:

251.[7]刑铁.宋代的财产遗嘱继承问题[J].历史研究,1992,6(66).[8]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J].历史研究,2000,6(156).[9][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

中华书局,1957.[10][宋]杨万里.诚斋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全文版).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香港:

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11][宋]袁采.袁氏世范[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全文版).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香港:

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12][宋]洪迈.夷坚志[M].北京:

中华书局,2006:

190.[13][宋]周密.癸辛杂识[M]//历代史料笔记丛刊之唐宋史料笔记.北京:

中华书局,1988:

294.[14][宋]叶绍翁.四朝闻见录[M]//历代史料笔记丛刊之唐宋史料笔记.北京:

中华书局,1989:

184.[15][清]吴曾棋.旧小说[M].上海:

上海书店,1985:

124.[16][清]丁傅靖.宋人轶事汇编[M].北京:

中华书局,2003: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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