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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作业指导书改.docx

环境作业指导书改

新建铁路麟游矿区至宝鸡二电厂铁路专用线

土建工程TJ-F标段

环境作业指导书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国水电路桥宝麟铁路TJ-F标工程项目部

2012年3月

供货方环境管理作业指导书1

资源、能源节约作业指导书3

废弃物管理作业指导书7

废水管理作业指导书9

噪声控制作业指导书12

扬尘及烟尘作业指导书17

预防光污染作业指导书21

供货方环境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对采购物资的供货方施加环境影响,对其供应的物资,按照环境管理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证。

2.适用范围

2.1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采购过程的全过程。

2.2进口材料的采购过程,暂不执行本作业指导书有关规定。

3.依据文件

局《QEO管理手册》QEO/SH·15-M-2009

《采购控制程序》QEO/SH·15-P-14-2009

《信息交流控制程序》QEO/SH·15-P-08-200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4.管理程序

4.1对供货方施加环境影响

4.1.1项目部在订购物资前,应根据施工及运行需要,确定出对环境产生重大或一般影响的供货方。

4.1.2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供货方,如供应水泥(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化工材料(油漆、涂料、防水材料等)的单位,项目部应向其发出《物资供方环保调查函》,在合同中加入相应环境保护条款约定或签订环境管理协议,并对相关方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跟踪。

4.1.3对一般施加影响的相关方,项目部以文本的形式向其宣传本局的环境方针及环境保护常识等,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4.1.4项目部应于签订购货合同前,完成签订协议及发出信函的工作,并将签订协议及发出信函的供货方分别列入《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

4.1.5项目部签订协议的原件及时保存。

4.1.4项目部在采购新的化工材料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MSDS(化学物资安全数据表)、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2《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的建立、汇总、发放、更新

4.2.1项目部应把已签订协议和发出信函的单位分别列入《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每季度将《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2.2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收集《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进行修正、汇总,并将更新的《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及时传达到项目部和有关单位。

4.2.3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每年底应将《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重新进行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有关单位。

4.3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的使用

4.3.1若多个项目使用同一供货方的同一物资,且已有项目部与其签订过环境管理协议,则其他项目部可直接与其签订订货合同,无需再与其签订环境协议。

4.3.2凡列入《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的供货方,项目部可直接与其签订订货合同,无需再与其签订协议或发出信函。

4.3.3项目部若选择新的供货方,应按本作业指导书执行,将变化的供货方记入《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内。

4.4对供货方物资的控制要求及环保检查

4.4.1项目部应对重点施加影响单位的物资进场情况进行环保方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将发现的不符合次数,填入《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

4.4.2当供货方出现一次以上(含一次)、三次以下环保不符合项,项目部向其提出警告:

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环保不符合项,项目部将此供货方从《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中删除,项目部不能再与其签订合同。

5.记录

5.1物资供货方环保调查信函。

5.2重点施加影响单位环境管理协议书。

5.3供货方环境管理名录。

资源、能源节约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能源,杜绝浪费现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资源、能源的使用与管理。

3.依据文件

局《QEO管理手册》QEO/SH·15-M-2009

《信息交流控制程序》QEO/SH·15-P-08-2009

4.管理程序

4.1教育培训

项目部应进行节约资源、能源方面的培训,应按工作任务的不同,分别进行培训,以确保员工对法规要求、标准、公司的方针、目标的知识现行有效。

4.2水电管理

4.2.1应做到人走关灯、关水,防止长明灯、长流水。

并在开关、水龙头处贴上“随手关灯”、“节约用水”的标志,以增强节约水电的意识。

4.2.2项目部生活区和施工区应分开,用水、用电分开计量,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到节能效果并逐步改进。

4.2.3施工现场灯具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并合理布置照明,使灯光照射在施工场界范围内,不加班时将大灯关掉。

宿舍应设专人管理,防止长明灯,并在醒目处挂上“节约用电”标志。

4.2.4经常检查用电线路,防止电线脱皮、线头接触不实等不必要的电能损耗。

4.2.5现场施工用水应设沉淀池,经处理后再次利用,厕所应定时、定期冲洗,避免长流水现象。

4.2.4经常检查、检修各类用水管道、阀门,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并在阀门处挂上“节约用水”标志。

4.3纸张管理

对纸张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a)没有定稿的文稿一律不用新纸打印,非正式或装订无要求的文件,纸张应双面使用。

(b)单面使用过的纸张应双面使用,方可作废。

(c)对内若能用电脑共享的信息(或非正式文件)尽量少打印,以节省自然资源。

有条件的推行无纸化办公。

4.4工艺及设备选型

工艺及设备在选型时,须考虑资源和污染预防,优先选用技术成熟、资源、能源消耗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4.5施工物资节约措施

4.5.1项目部制定节约措施并严格按用料计划定货、发放、使用物资,不积压,减少退货。

4.5.2钢材、木材做到长料不短用,优材不劣用,钢筋连接应选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4.5.3各种物资应明确规格、型号,数量计算准确,避免重复采购。

4.5.4现场材料随用随清,不留底料,剩余材料堆放整齐。

4.5.5工人在现场操作时,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4.5.6施工废弃物指定专人管理,进行分拣、分类存放。

有毒有害废弃物全封闭存放,防止再次污染;无毒无害废弃物,设指定地点露天存放;不可回收的无毒无害废弃物应有固定围档。

4.6物资节约的定量方法

4.6.1目标方法:

制定专项节能措施,在目前管理的基础上,同类工程进行消耗量对比,节约用水量、节约用电量,主要材料的损耗量都规定相应的具体指标。

4.6.2数据收集与分析:

项目部负责收集各种物资的消耗、节约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改进。

4.7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编制适用的《资源、能源管理方案》。

 

废弃物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包括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分类存放和分类处理等,以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伤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施工、生活、办公废弃物的管理。

3.依据文件

局《QEO管理手册》QEO/SH·15-M-2009

《环境运行控制程序》QEO/SH·15-P-16-2009

《废弃物控制程序》QEO/SH·15-P-22-2009

《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QEO/SH·15-P-36-2009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QEO/SH·15-P-38-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4.管理程序

4.1废弃物分类

4.1.1危险性废弃物:

包括废旧电瓶、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桶、油棉纱(手套)等含油废弃物、废机油、煤焦油、废油漆、硒鼓、墨盒等;

4.1.2一般性废弃物:

包括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生产垃圾和建筑施工垃圾;

4.1.3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包括废金属、废包装箱、木质废边角料、废纸、水泥包装袋等;

4.1.4污染物:

废水和生活污水。

4.2废弃物的存放

4.2.1项目部对施工废弃物指定专人管理,进行分拣、分类存放。

有毒有害废弃物全封闭存放,防止再次污染。

无毒无害废弃物,设指定地点露天存放。

不可回收的无毒无害废弃物应有固定的围档。

4.2.2产生废弃物的各单位、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废弃物管理人员。

4.3废弃物标识

4.3.1按废弃物分类制作标牌或写字标识,悬挂或书写在废弃物存放处或容器上。

4.4废弃物运输

4.4.1场内运输:

废弃物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管理。

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场(院)内指定存放点,并进行分类放置。

在运输过程中要确保不遗洒、不混放。

4.4.2场外运输:

废弃物外运必须由有准运证、合法的运输单位进行。

在运出现场前必须覆盖严实,不得散落。

同时,承运单位必须提供废弃物收购或接纳单位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4.3有毒有害废弃物运输:

对于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密闭容器装存、运输,防止二次污染。

4.5废弃物的委托处理

4.5.1项目部产生的废弃物由项目部委托进行处理。

4.6监督检查及跟踪

项目部每月例行检查时,以及局进行相关检查时,都应将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标识、运输和处理情况作为一个检查项目,并填写环境检查记录表。

发现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通知项目部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5.记录

废弃物清运协议书

废弃物处置统计表

环境检查记录表

废水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水体污染,满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局所有办公区及各施工现场的废水管理。

3.依据文件

局《QEO管理手册》QEO/SH·15-M-200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4.管理程序

4.1污水管理

工程开工前,必要时应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4.1.1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必须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埠施工的应符合国家或所在地污水排放相关标准。

4.1.2雨水管理

4.1.2.1项目部施工场地雨水排放,原则上按原排水坡向自然排出,禁止肆意排放。

对于施工现场无法自然排放的,按工程实际情况,以挖设明沟等方式排出。

4.1.3生活废水管理

4.1.3.1食堂、餐厅均设置隔油池,污水、杂物经隔油池清掏、除油后排出。

4.1.3.2食堂、餐厅隔油池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根据用餐人数、池内污物状况安排清掏周期并经常检查,保证目测合格,无浮油污物。

严禁将食物加工废料、残渣及剩饭倒入下水道。

4.1.4搅拌机污水管理

4.1.4.1搅拌机前台必须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排出,不得直接排放。

4.1.4.2搅拌机废水排入沉淀池,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4.1.4.3沉淀池应定期清掏,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掏,保证基本澄清无泥渣,目测合格。

4.1.5车辆清洗废水的管理

4.1.5.1清洗车辆的污水,按实际情况,进行有组织排出,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4.1.6化粪池废水管理

4.1.6.1局所有办公生活区按要求修建化粪池,建立水冲式厕所,废水经处理后排放。

4.1.6.2施工现场根据地处位置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条件允许的自建化粪池,建立水冲式厕所,废水经处理后排放;现场条件不足的,可作旱厕,必须加盖并定期消毒、清掏。

4.1.7混凝土、砂浆泌水的管理

4.1.7.1对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浇筑产生的板缝泌水进行收集、排放到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5.环境检查记录

噪声控制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生活区及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

3.依据文件

局《QEO管理手册》QEO/SH·15-M-200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JC518-1993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32122-1994

4.管理程序

4.1排污申报登记

工程开工前15日,必要时应到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噪声排放登记。

4.2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冲气钻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砼搅拌机混凝土罐车地泵汽车泵

振捣棒电锯装拆模板模板修理

搭拆脚手架外用电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外用电梯拆脚手架

石材切割电锯等

65

55

备注

6:

00—22:

00为昼间22:

00—6:

00为夜间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6:

00-22:

00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得到社区的认可和谅解。

4.3噪声控制措施

4.3.1土石方施工噪声控制措施:

4.3.1.1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

4.3.1.2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

4.3.1.3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负荷运转;

4.3.1.4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

4.3.2桩基等施工噪声控制措施:

4.3.2.1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

4.3.2.2混凝土灌注桩的控制措施与混凝土浇筑噪声控制措施相同;

4.3.3施工噪声控制措施:

4.3.3.1机械噪声排放控制:

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

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设置条件、规模视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

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如对讲机、耳脉等,并做到每人一套。

4.3.3.2运输车辆噪声排放控制:

车辆噪声采取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4.3.3.3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人员塔吊指挥哨音、剔凿等,这些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予以控制。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锯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4.3.3.4振捣棒噪声排放控制:

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时,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

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振捣混凝土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混凝土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4.3.3.5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噪声排放控制:

因施工场地狭小、混凝土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

要加强对混凝土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平稳运行。

4.3.4装饰装修阶段噪声控制措施:

a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

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b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c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治和减少噪声扰民。

4.4噪声监测

现场应加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噪声监测。

监测设备应校准、检定合格,在有效期间。

监测频次:

办公生活区每月观测1次,现场每半月观测1次。

测量方法、条件、频次、目标、指标,测点的确定等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4.4.1外部监测:

(a)项目部新开工工程应及时与环保监测机构取得联系。

(b)政府监管部门监测,同类工程项目应至少联系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一次场界噪声监测,有顾客投诉时,增加频次;开发新项目时,应重新监测。

4.4.2内部监测:

4.4.2.1监测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及《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等的要求进行监视。

4.4.2.2测量仪器:

准确度为2型(包括2型)以上的声级计。

按规定检定,视值误差不超过2dB。

4.4.2.3气候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应小于5m/s。

4.4.2.4测量位置:

场界噪声测量,离地面高度要大于1.2m以上,必要而可能时,置于高层建筑物上,测量位置最好离外墙1--2m处或全打开的窗户前面0.5m处(包括高层楼);场内噪声测量,测量位置最好离墙面或其他反射面至少1m,离地面1.2--1.5m,离窗1.5m处。

4.4.2.5测量时间:

(a)测量时间应选在正常的白天上班时间即各类机械运转,正常施工情况下(晚上不上班),测量时间段为20min。

(b)对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及时进行调整,发现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做好记录。

项目部在施工前,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

5.记录

噪声检测记录。

扬尘及烟尘控制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及烟尘,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减少环境污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现场的扬尘及烟尘控制。

3.依据文件

局《QEO管理手册》QEO/SH·15-M-200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4

4.管理程序

4.1扬尘控制标准

4.1.1施工现场扬尘降至最低点,扬尘以目测无尘为标准,指标以各扬尘源为对象进行分解:

(a)土方施工扬尘高度小于1.0m;

(b)现场道路、堆料场地全部采用硬化处理,目测无尘,料具场地扬尘高度小于0.5m;

(c)现场搅拌站(房)内,扬尘高度小于0.8m。

4.2扬尘控制措施

4.2.1一般扬尘源:

土方开挖及运输,现场土方堆放,裸露的地表,易飞扬材料的运输,车轮携带污染路面,特殊施工工艺,现场搅拌站(房),作业面及外脚手架,现场垃圾站等。

4.2.2土方开挖及运输扬尘控制措施:

4.2.2.1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4.2.2.2表层土方开挖前,应洒水降尘,土方开挖及铲送土方,扬尘低于1.0m。

4.2.2.3土方运输应采取措施避免运输中遗撒。

4.2.2.4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砂带出现场,洗车污水应经沉淀后排出。

4.2.2.5土方施工期间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大门外土方开挖影响区的清理。

4.2.3现场土方堆放产生扬尘的控制措施:

现场用于平衡调配的土方应集中堆放,使用密目式安全网满覆盖或采取固化等措施,及时洒水降尘,避免大风天气造成扬尘。

4.2.4裸露地表扬尘控制措施

4.2.4.1现场道路,堆料场地全部采用硬化处理,避免裸露。

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

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路边设一条排水沟,路面设专人及时喷洒、清扫,水沟定期清理。

4.2.4.2其他处裸露地面在有条件的现场可种花、种草,减少扬尘。

在没有条件的现场,收听天气预报,及时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扬尘高度小于0.5m。

4.2.5材料运输产生扬尘控制措施。

4.2.5.1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尽量安排在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取遮盖措施,进行严密遮盖。

4.2.5.2材料运输和卸运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做到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并为作业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2.5.3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

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cm,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20cm;装载建筑渣土或其他散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4.2.6搅拌站(房)的降尘措施:

搅拌站区域应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同时搅拌机上料斗处安装喷淋除尘装置,并设专人经常检修,以保证装置有效。

现场搅拌站(房)内扬尘高度小于0.8m。

4.2.7特殊工艺扬尘控制措施:

4.2.7.1地基处理,塔吊基础,砌筑等需要使用石灰粉时,其堆放场地应封闭或做良好覆盖。

4.2.7.2大风时,禁止搅拌作业,必须进行时应采取有效的围挡措施。

4.2.8作业面及外脚手架扬尘的控制措施:

4.2.8.1根据工程类型,在外脚手架内侧,应满挂密目安全网,防止作业面施工扬尘飘到建筑物外。

4.2.8.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4.2.8.3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4.2.9垃圾清运扬尘的控制措施: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4.2.10锅炉、茶炉、大灶、沥青锅的消烟除尘措施:

4.2.10.1现场不设大灶、锅炉,控制烟尘。

如必须设置的,锅炉应选用环保型的,设置消烟除尘设备;茶炉要用消烟除尘型的或使用电;食堂大灶采用液化气装置。

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设备,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10.2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凡进行沥青防水作业的,要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4.2.10.3对大灶和茶炉的烟尘黑度,经常使用烟尘黑度望远镜进行观测,其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4.2.10.4冬季施工,水、砂、石原材料加热处理,消烟除尘执行4.2.10.1条款规定。

4.2.10.5项目部在施工前,可根据本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

4.3扬尘及烟尘监测

4.3.1加强施工现场扬尘及烟尘的监测,根据测量结果填写环境检查记录,涉及烟尘黑度监测项目的应填写《烟尘黑度观测记录》。

4.3.2根据工程作业时限不同,监测频次、方法不同。

如土方施工期间应增加观测次数,其他长期性作业活动,每半月观测1次。

烟气黑度超标,应对超标因素进行调整,监测仪器需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

发现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做好记录。

5.记录

烟尘黑度观测记录。

环境检查记录表。

预防光污染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光污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所有施工现场的现场照明管理和控制

2.依据文件:

局《QEO管理手册》QEO/SH·15-M-200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4.管理程序

4.1光污染范围

4.1.1对处于社区内的项目,夜间现场照明灯光射入周围居民家中,影响居民休息。

4.1.2在现场施工中,电、气焊工作人员现场作业时,电、气焊的弧光对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4.2管理要求.

4.2.1在施工现场设信访接待人员,对周围社区居民进行接待,增进相互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4.2.2对居民区施工,现场夜间照明应避开居民住宅,如无法避开,应使用遮光罩,以保证夜间施工照明不直接射入周围居民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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