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贩卖毒品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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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贩卖毒品精编版

模拟法庭剧本修改稿

简要介绍

各位来宾,各位领导,同学们,大家好。

相信大家一定对“毒品”这个词语并不陌生。

毒品,是魔鬼用来汲取人类灵魂的毒药,它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的一大公害。

吸毒不仅摧残了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耗费巨额资财,而且还会导致家庭破裂、违法犯罪、治安混乱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代以来,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中国近代史更是以鸦片战争为开端。

因为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向来是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打击的重点犯罪类型。

首先,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多少毒品,都是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换句话说就是毒品犯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从事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无论数量多少。

其次,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普通犯罪需要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只要已满十四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惩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的决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很多新型的毒品例如冰毒、K粉、摇头丸,都有很好听的名字,比如称为“蓝精灵”“白天使”“蝴蝶”等,这些新型毒品容易成瘾,而且购买、携带、方便,可以直接含服或溶化在饮料、啤酒中吸食,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贩毒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社会经验少、辨别力差的心理特征,将黑手伸向学校。

有的毒贩在校园周边以开小店为幌子,采用多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钩,对学生兜售毒品;也有的毒贩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引诱在校学生参与毒品犯罪。

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注重…(插入学校法治宣传与禁毒有关的特色)

下面,请各位来宾观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由泉州六中同学们自导自演的校园贩卖毒品案件的故事情景剧和模拟庭审剧。

 

情景剧

主要人物:

王小维,洪刚,猪高,邱某,其他人物:

道具:

民警若干,同学若干

道具:

K粉(面粉充当),人民币,手机

旁白:

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毒品这个白色幽灵将它的黑手伸向了我们的校园。

一些学生无法抵御金钱的诱惑,陷入了毒品犯罪的泥沼之中。

本案主人公王小维,某中专学校在校生。

父母从事服装生意,家境富裕,但无效管教孩子。

王小维平素花钱大手大脚,交友复杂,喜欢逃学旷课。

由于王小维的学习成绩不断下滑,父母开始严格控制王小维的零花钱,以此约束其行为。

然而,王小维难以适应零花钱的锐减,积极地寻找轻松挣零花钱的办法。

这才有了下面的这一幕。

第一幕某校园里

王小维和同学小明开玩笑,抢了小明的书,两人正在校园追逐中,几个社会青年从边门进入校园。

其中一个拉住了王小维。

洪刚:

哎嘿,这不是小维么,最近几次约你K歌,怎么都不来啊,这么不给哥们面子啊,开始要当好学生,用功读书啦?

王小维:

洪哥好,大哥们好,说来不好意思,最近家里大人说我光顾着玩,成绩太差,把零花钱给减了,只给午餐费。

出去,不是都要让大哥请客,那怎么好意思啊。

洪刚:

原来是为了这点钱的事啊,请你K歌能花多少钱,真是小家子气。

下次约你K歌,别拿这个说事,钱是人挣的,会花钱,才会挣钱啊。

王小维:

没钱的日子真难过,大哥,您路子多,介绍几个轻松点的路子让小弟我挣点零花钱啊?

洪刚:

想轻松挣钱是不难,就是有点风险,看你是不是真的想挣钱,敢不敢干了?

王小维:

我就说洪哥有路子,你快说说。

洪刚:

你过来,(左右看了看,小声说)我也不瞒你,上次一起吃饭的那个小刚,还记得吗,那个抽粉的。

王小维:

有点印象,就见过一次。

洪刚:

他好K粉,最近警察查得紧弄不到货,让我帮他高价弄粉。

你小子出来混不是一天两天了,要是有路子搞点粉给他,1克加100元他都要。

你看大哥我介绍的路子怎么样,钱多又不用费力气。

王小维:

我想想,好像是有几个朋友也抽粉,有没有粉要问问,谢谢洪哥啊,给我介绍这么个挣钱的路子,你给我留个电话,有戏的话,我打电话给你。

洪刚:

你得注意保密,毕竟警察盯着粉呢。

事成之后咱们五五分成啊。

第二幕

旁白:

和洪哥交谈后,王小维开始在自己的朋友圈里积极寻找K粉的货源。

王小维:

洪哥真够哥们,1克就能赚50元,怎么也得弄他一二十克的,找谁弄k粉呢?

那些抽粉的…哈有了,“猪高”这小子被送去戒毒了,手头说不定还有没抽完的粉,找他问问。

2天后,王小维打听到“猪高”刚从戒毒所出来。

电话亭:

王小维给“猪高”打电话

王:

猪高,吃苦了吧,走咱们K歌去,哥们请客你去去晦气。

猪高:

好的,我就到。

歌厅包厢内

王:

猪高,戒了没,在戒毒所呆了有半年多吧。

猪高:

嗨,别提了,总算戒了,戒毒所的人跟我说,如果再吸毒的话,下次进去戒毒少说也得二年了,我是不敢再吸了。

小维,哥们跟你说,毒品这东西千万别碰,染上了,那就是烧钱啊。

王:

你没看我出来连烟都不敢抽,就怕不小心染上毒瘾。

要那样,肯定会被我爸妈打死的。

猪高:

算你小子够精。

毒瘾是戒了,我可也亏了一把啊!

王:

怎么说

猪高:

手头还有20多克的K粉呢,那些粉值好多钱呢,我好不容易戒了,不敢再吸了,大概只能扔了,你说亏不亏。

王:

(心喜,故作沉思状)。

这也是,你刚出来,手头也没钱啊。

猪高:

是啊,我爸妈一分钱都不给了,刚从那出来,上那找工作啊,你真够哥们还惦记着我,等我有钱了一定请你吃饭。

王:

都是哥们,这么客气。

要不,你把那些粉给我,我找看看有没有朋友要,帮你留点本?

猪高:

对啊,你小子朋友多,帮我看看,能不能转手了。

王:

你缺钱,开个价我先给你。

不过我家最近也管得紧,我手头钱也不多。

猪高:

你对我太好了,那些粉我留着也没用,反而是个祸害。

你就给1000吧,你跟我回家拿吧,正好现在家里没人。

 

第三幕

旁白:

就这样,王小维用当月的生活费1000元从“猪高”手里买到了20克K粉。

他心里盘算着:

“1克加价100元,那就是可以卖3000块,这一转手净赚2000啊,就算和洪哥五五分账,也能赚1000元,100%的利润啊。

王小维迫不及待地赶紧联系洪哥。

电话亭

王:

小声说,洪哥吗,我小维。

洪:

小维啊,找我有事?

王:

你忘了,你上周和我提的那事,我可挂在心上呢,这不,昨天我刚从朋友那弄到20克K粉,你不是蒙我吧。

洪:

这种事情,我蒙你干嘛,真的弄到K粉啦,你小子不会想钱想疯了吧,可别被人骗了。

王:

洪哥,你也太小瞧我了,我朋友刚戒了毒,这些粉是从他那拿到的。

你和小刚他们联系了么

洪:

你小子真有两下子,你等等,我给你回电话

几分钟后,电话响

洪刚:

小维啊

王:

哎,洪哥。

洪刚:

我联系妥了,27日下三点医高专后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王:

什么价,我1000元进的货,你不是说1克加100吗。

洪哥:

知道你小子想钱想疯了,小刚说一口价3000元。

王:

谢谢洪哥啊。

洪哥:

到时候把货备好啊,记得五五分成啊。

 

第四幕

27日下三点医高专后门,王小维和洪刚按照约定,将K粉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小刚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K粉总重21.3克。

模拟法庭剧本

地点:

法庭

人物:

被告人洪刚、王小维以及其辩护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

道具:

庭审设备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法庭内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洪刚、王小维已经提到候审室,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敲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长庭现在宣布开庭。

传被告人洪刚,王小维,到庭

审判长:

被告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

(可逐一提问,采用一问一答式)

洪刚:

洪刚,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民生村堰塘组。

审判长:

被告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

(可逐一提问,采用一问一答式)

王:

王小维,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住泉州市鲤城区XX街道XX社区。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此次因何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间?

(可逐一问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

逮捕?

现羁押于何处?

洪:

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区分局拘留,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王:

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区分局拘留,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何时收到?

是否超过十天?

洪:

2008年11月10日收到起诉书。

已经超过十天了。

王:

2008年11月10日收到起诉书。

已经超过十天了。

审判长:

有无收到开庭传票,是否超过三天?

二被告:

收到。

超过三天了。

审判长:

被告人王小维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法定代理人:

已经到庭

审判长:

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与被告人王小维的关系。

法定代理人:

本人×××,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经营服装生意。

住泉州市鲤城区XX街道XX社区。

被告人王小维母亲。

审判长:

鲤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刚、王小维贩卖毒品一案,由于本案王小维系未成年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

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

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小维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被告人王小维法定代理人委托,福建省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小维辩护。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律师证明和委托书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洪:

听清了 

王:

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洪刚、王小维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洪:

不需要申请回避

王:

不需要申请回避

法定代理人:

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判长:

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何意见?

公诉人:

法庭准备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公诉人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起立,

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

起诉书

       泉鲤检刑诉[2008]XX号

被告人洪刚,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民生村堰塘组。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区分局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小维,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家住本区XX街道XX社区。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区分局拘留,同年10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刚、王小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小维从被告人洪刚处得知小刚要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的消息后,便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其朋友“猪高”购买了一包重21.3克的K粉,由被告人洪刚与买主小刚联系交易地点。

2008年10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洪刚、王小维携带上述毒品K粉在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后面内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小刚时,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小刚证言;

2、物证、书证: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鉴定结论通知书、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相关照片等。

3、鉴定结论:

物证检验报告

4、被告人洪刚、王小维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刚、王小维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小维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刚、王小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二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洪:

听清楚了

王: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王小维带出法庭候审。

被告人洪刚,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洪: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

被告人洪刚,下面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回答。

洪:

好的

公:

你将伙同王小维贩卖毒品的事实向法庭如实供述一下。

洪:

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学校碰到王小维,聊了几句,他想挣钱。

我就告诉他一起K歌的小刚吸毒,最近要高价买K粉,过了两天,王小维从被告人洪刚处得知小刚要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的消息后,花了1000元,不知道向谁买了一包K粉,我和小刚联系在医高专后面交易时间和地点,2008年10月27日下午3时许在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后面,我们按照约定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内贩卖给小刚时,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公:

你与王小维之前是否认识?

洪:

认识,一起K过歌。

公:

那你与交易的小刚是否认识?

洪:

认识,是我朋友,他有吸K粉。

公:

王小维是否认识

洪:

见过,但是不是很熟

公:

王小维买的K粉哪里来的

洪:

不知道,他只是说1000元买的。

公:

你们手里一共有多少毒品?

洪刚:

王小维买了21.3克,小刚都要。

公:

你们准备以多少价格出售呢

洪刚:

王小维说他1000元买的,小刚说先给2300元,如果货色好再多给些。

赚的钱我和王小维说好五五分成。

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审:

法警将被告人洪刚带出法庭,带被告人王小维

被告人王小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

没有意见。

公:

被告人王小维,现在公诉人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供述。

王:

好的。

公:

你把整个交易的过程当庭陈述一遍么?

王:

好。

我从洪刚那得知一起K歌的小刚高价想要些K粉,我正好因为家里给的零用钱少,手头紧,想找法子赚钱。

我想到猪哥刚从戒毒所出来,就问他有没有K粉,他正好有,我就以1000块钱弄了20多克K粉,洪哥告诉我和买家约定在医专交货,那天是10月27号,事先谈好的价钱是2300块钱,正准备交易的时候,警察就把我们逮住了。

公:

你对你的行为现在有什么认识?

王:

年轻,太无知了,不该为了点钱触犯了法律

公: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

被告人王小维,你是哪年出生的?

王:

1992年9月24日。

辩:

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王:

是的。

辩:

你是否在遇见洪刚之前就有过贩卖毒品的打算?

王:

没有只是想赚钱,听洪哥介绍,我觉得这个事情不费劲,赚的钱又多,而且还算帮朋友。

辩:

那你从哪弄到了毒品,弄到了多少毒品?

王某:

从我的一个朋友猪哥那里,一共就弄到了21.3克,全部打算卖掉。

辩:

好,买家是你自己联系的,还是托人介绍的?

事先自己有没有单独接触过买家?

王某:

小刚是洪哥联系的,我就见过一次,不是很熟,指导他有毒瘾。

辩: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带被告人洪刚上庭。

公诉人、辩护人有无需要补充讯问。

公:

没有

辩:

没有。

审: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举证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目的,质证要针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性,事实的关联性。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首先宣读证人邱某的陈述,证明其因毒瘾发作向洪刚购买K粉,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20克K粉,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公:

现在宣读抓获经过,说明二被告人在医高专与证人邱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的事实。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公:

宣读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小维的出生年月,及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公:

宣读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王小维的朋友猪高,因为被告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目前尚未抓获的事实。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公:

宣读辨认笔录,证明二被告人带公安人员辨认贩卖毒品作案现场的事实。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公:

宣读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该组证据说明,二被告人贩卖的毒品被当场缴获,经称重,鉴定为21,3克K粉,并已经上缴有关部门的事实。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公:

出示相关照片给二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

本庭准许,请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出示。

审:

被告人有无意见?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公:

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洪:

没有

王: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王小维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辩:

有。

现提供王某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王某平时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

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审判长:

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

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洪刚、王小维犯有贩卖毒品罪,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当庭对二名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讯问,二名被告人也作了相关供述。

公诉人还宣读了证人证言和相关的证据给二名被告人质证,完成了完整的举证质证,上述证据都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的,都具有形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足以认定被告洪刚、王小维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请法庭全部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2、被告人洪刚、王小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小维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刚、王小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贩卖毒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无论贩卖什么毒品,无论多少数量,都将收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被告人王小维作为在校生,本应该在宽敞明亮的校园接受文化知识的熏陶,却因为贩毒而失去自由,在自己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岁月中留下污迹。

在金钱观上、交友观上都出现严重的偏差,被告人王小维知道其朋友刚戒毒完还剩下毒品,应当建议其将毒品销毁才是正确的态度,然而王小维在利益的驱动下,将这些毒品用来转卖牟利,与被害人洪刚一起将毒品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小刚,还自认为是帮助朋友。

本案的发生说明,王小维的家庭教育的不当或缺失,家长忙于工作,疏于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容易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致使子女不良交友,教育孩子的方法单一,简单地用金钱控制,使得孩子在经济上无法满足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

审判长: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洪刚自行辩护。

洪刚:

我是为了帮助朋友,他们毒瘾犯了,我搞些毒品卖给他们。

审判长:

被告人王小维,你可以自行辩护

王小维:

请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

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哭着说):

我们都忙做服装生意,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

他的成绩不好,我们就简单的减少他的零花钱,让他少些出去玩,没想到他居然去贩毒挣钱,我们以后一定加强对他的管束,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

由被告人王小维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王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王小维父母的委托下,本人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王小维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对被告人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小维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王某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维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小维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希望被告人王小维以及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注重个人品格修养的提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要沉迷于玩乐,培养正确的是非荣辱观,善交良友,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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