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要求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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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要求试行

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

(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原则、方法、技术要求以及非公路标志的一般规定与设置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公路管理局管辖的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上非公路标志的安全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被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规定。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8416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10001.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T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1822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35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ECS148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T27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LB/T001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TGF7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JTGD8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GF80/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041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YB9254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

JTJ073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非公路标志

设置于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以内,除公路管理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志设施。

3.2标志净高

标志板下缘距路面顶的垂直距离。

3.3柱式结构

板面设置在路面范围以外一定距离,标志净高在3米以下,支撑面积较小的非公路标志板的支撑结构。

3.4附着式非公路标志

附着于墙体及结构物上的非公路标志。

3.5悬臂式非公路标志

版面设置在路面上方,立柱设在路肩范围的单柱非公路标志。

3.6广告、标语类非公路标志

展示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的广告或宣扬公路管理机构风貌、体现国家政策、倡导安全行车等内容的公益性标语的非公路标志。

3.7单位指引非公路标志

指引单位名称、位置、方向、距离的非公路标志。

3.8旅游景点指引非公路标志

指引特定旅游景点名称、位置、方向、距离的非公路标志。

3.9墙体标语

涂刷于公路两侧墙体、护坡等处的标语或广告。

3.10高耸式式结构

标志净高在3米以上,立柱结构横截面积相对较小,顶端支撑较大型非公路标志板的细长支撑结构。

4基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非公路标志设置应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的原则;设置位置应远离公路路面外边缘,不得遮挡视距、影响交通安全、影响公路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4.1.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颜色、形状、尺寸、图案、构造以及反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4.1.3非公路标志的颜色范围,按《视觉信号表面色》(GB/T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主色调严禁使用红、黄两种颜色,以避免杂乱和眩光。

其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行车眩目。

4.1.4非公路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

4.1.5非公路标志支撑结构应根据设置地点的风力、风向以及板面尺寸等因素由计算确定。

4.1.6非公路标志板面应采用一、二级反光材料制作。

4.1.7在同一条公路上,为同一目标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一般为一至二块,最多不得超过四块。

4.2分类

4.2.1非公路标志按其作用分为:

指示性和宣传性两大类。

指示性非公路标志是指向旅游区、休闲度假场所、服务设施、居住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指示的特定机构的标志。

宣传性非公路标志是指具有广告性质的非公路标志。

4.2.2非公路标志按其结构特征进行分类:

1、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2、悬臂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3、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4、附着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4.3设置的地点

4.3.1非公路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

 1、指示性柱式、悬臂式非公路标志可设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带内、路肩、边坡等公路用地范围内。

2、高耸式大型宣传性非标可设在公路用地内公路边沟外坡以及边缘;也可设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4.3.2非公路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4.3.3相邻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单侧纵向间距不宜过小,(100m范围?

)。

4.4禁止,限制设置的路段

4.4.1在公路全线禁止设置跨路门架形式的非公路标志。

4.4.2在以下路段和位置,不应设置非公路标志:

1、公路弯道安全视距范围内、交叉口安全视距范围内、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

2、跨路设施;

3、交通工程设施的支撑结构;

4、交通隔离栏;

5、高架道路护栏;

6、桥梁(包括公路铁路上跨桥、凹形竖曲线半径小于等于4000米范围内的天桥、.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天桥)、收费站顶棚及防撞墙;交通工程设施的支撑结构;

7、公路交通标志纵向间距100m范围内;

8、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附属物的公路结构物。

4.4.3在以下路段和位置,不应设置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1、居民区周边路段;

2、公路弯道路段;

3、以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总高度1.5倍为半径的区域内存在有35千伏以上高压导线的地方。

4.4.4在以下路段和位置,不宜设置非公路标志:

1、基础施工可能造成边坡不稳的路段;

2、公路的路灯杆;

3、公路绿化带;(中央绿化带?

4、公路管理机构认定的事故多发路段。

4.5设置的角度

4.5.1标志的版面应面向来车方向,应与公路中心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θ,周围条件容许时通常θ取0°~10°。

4.5.2标志立柱应保持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立柱高度的0.5%,且不允许向车行道一侧倾斜。

4.6版面设计

4.6.1柱式、悬臂式小型非公路标志一般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的告示标志设计,板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颜色在遵循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考虑美观)版面中的代表单位形象(商标、徽标、标志)的图形标识可采用彩色图案。

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有规定的(如旅游区标志)按其规定执行。

4.6.2非公路标志的汉字采用交通标志中的专用字体(简体),汉字高度一般值可按照公路标志一半确定,按表1选取,但最小值不应小于20cm,汉字字宽与字高相等,若字数较多可适当缩小汉高度或高宽比1:

0.75以内的窄体字。

表1汉字高度与公路等级的关系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

二级

三级(含)以下

指路标志汉字高度/cm

60-70

50-60

35-50

25-30

告示标志汉字高度/cm

30-35

25-30

20-25

20

建议非标汉字高度/cm

60

40--50

30-40

20

4.6.3非公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其它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其它文字

与汉字高度(h)关系

拼音字高

大写

1/2h

小写

1/3h

阿拉伯数字

字高

h

字宽

0.6h

公里符号高

k

1/2h

m

1/3h

4.6.4非公路标志的汉字或其它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文字设置

与汉字高度(h)的关系

字间隔

1/10h以上

笔划粗

1/10h以上

字行距

1/5h以上

距标志边缘最小距离

2/5h

4.6.5非公路标志板面形状为矩形,具体尺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6.6非公路标志板面上可设置代表指示地功能的图案,如所选图案与《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10001)的规定相同时,必须符合规定。

4.6.7非公路标志板面必须在其正面下方设置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在右下角注明准予设置许可编号。

如图所示。

(增加非公路的编号设计图)

4.7支撑方式

非公路标志的支撑方式分为双柱式、单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四种。

4.7.1单柱式:

标志板安装在一根立柱上,适用于小型非公路标志。

4.7.2双柱式:

标志板安装在二根立柱上,适用于长方形的非公路标志。

路侧空间允许且需求量较多时可采用多块板并设形式。

4.7.3悬臂式:

适用于路侧空间不足、采用柱式支撑方式有困难的地方。

4.7.4附着式:

适用于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

4.8安装高度

标志的安装高度:

标志安装高度是指标志板下缘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4.8.1单柱式和双柱式结构的标志安装高度应保证150cm~200cm;设立于边坡上不影响行人通行处的标志安装高度应保证100cm~200cm;设立于人行步道上或行人较多处的标志安装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应不小于200cm。

4.8.2悬臂式结构的标志板安装高度不得小于550cm。

4.9设计(设计要求)

4.9.1设置在公路路肩、内边坡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应由具有公路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4.9.2非公路标志进行支撑结构设计时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结构验算。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结构设计须由乙级及以上公路设计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结合地质条件、风载情况对其结构稳定性进行审定,并出具检定报告。

4.10施工及养护

4.10.1非公路标志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4.10.2施工现场应有经批准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保障体系以及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4.10.3非公路标志施工须符合交通标志相关标准、规范对于标志施工的各项规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10.4非公路标志的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4.10.5非公路标志的照明设施应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第二册机电工程)的规定。

4.10.6非公路标志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养护,对版面空白、版面污迹、表面破损、立柱锈蚀要及时修复,确保不影响路域环境,对灯具进行经常性养护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

4.11材料

4.11.1非公路标志的材料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对于标志材料、钢材料、连接材料、涂装材料等的相关规定。

4.11.2非公路标志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应采用易损、易碎、易飞溅、易脱落或拼装材料。

4.11.3非公路标志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力学性能和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

4.12防腐

非公路标志的钢构件防腐处理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中的相关规定。

4.13监理

4.13.1柱式、悬臂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施工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施工须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完整的施工监理。

4.13.2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与防腐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测。

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检测条件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公路安全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及复印件交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备份。

4.13.3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出具完整有效的报告文件。

4.14验收

4.14.1非公路标志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备公路管理机构。

报备材料应包括:

1、非公路标志申请书及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2、非公路标志的相关设计文件,结构稳定性、地质条件、风载情况检定报告;

3、施工过程报告及隐蔽工程记录;

4、施工方自检验收报告;

5、应出具完整的监理报告文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检测单位对标志材料、施工质量、结构防腐等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及要求见附录A)及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的焊接工艺评估报告。

4.14.2在验收过程中的其他事项遵循《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15管理

4.15.1非公路标志在没有标明画面前,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导下必须设置公益广告性质的版面,不得空白闲置。

4.15.2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非公路标志设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包括非公路标志设置施工过程中以及设置后的监督检查,防止被许可人擅自改变定点位置或擅自延期设置等,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15.3对申请人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许可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责令停工,待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施工。

4.15.4 非公路交通标志安装前及施工完毕后,许可受理单位应当对基础和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

4.15.5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人员应当做好巡查,发现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路行车安全或有碍公路形象的非公路标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及时修复加固;对拒不整改的,由许可受理单位报请市公路局注销许可,限期拆除。

4.15.6非公路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经维修加固仍然达不到安全设置技术标准的,由许可机关下达《非公路交通标志注销许可通知书》,被许可人10日内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

5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和前几章节题目略不搭)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设置。

5.1.2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包括单柱式、双柱式和悬臂式三种结构形式。

5.1.3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应简洁,版面中图画不得超过1幅,不得采用连环画的形式。

5.1.4厂、矿、企、事业等单位指引标志及旅游景点指引标志应仅设置在相关单位、景点前最近的一个交叉口处,不得提前预告或重复设置;需要指引多个厂、矿、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时,可以并设。

5.2并设规定

5.2.1指引同一路段上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的指引标志宜并设在一处标志结构上,并应设置在公路管理机构预先指定的位置处。

5.2.2同一支撑结构上并设的标志板板面大小应一致,排列顺序由上至下依次应为向上指引、向左指引、向右指引。

同一类色彩版面的颜色应尽量一致。

5.2.3标志板与标志板之间安装间距应不小于5cm,所有标志板的长度应保持一致。

5.2.4并设标志的版面总高度不应超过4.5m,当提出设置申请的标志板数量过多时,由公路管理机构决定标志版面的取舍。

非公路标志在同一支柱上并设时,其最大并设数量不超过6个。

6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6.1设计

6.1.1本章适用于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设置、施工及养护。

6.1.2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结构应进行承载力、稳定和变形验算。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结构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6.1.3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6.1.4设置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9度地区的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必须进行抗震设计,计算方法及控制指标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中对于地震作用的规定

6.1.5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其防雷等级应按其安装位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确定,其防雷装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的规定,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2设置

6.2.1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滴水线应位于路肩外侧,其任何部分不得进入公路路面以内。

6.2.2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净高应控制,其标志单面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15m范围内,

6.2.3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设置于高速公路一般路段附近时,单侧纵向间距不宜小于2000m(2km),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宜小于500m;国道、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km;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m。

在立交桥、匝道进出口、服务区附近单侧间距不得小于80m.;

6.2.4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双面体版面单面规格宜为6m×18m或8米*24米;三面体版面单面规格宜为6米*18米或8米*24米,

6.2.5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版面不应采用全红色或全黄色,以及其他会给驾驶员带来强烈视觉冲击的表现方式。

6.3施工

6.3.1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施工应符合《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以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并符合结构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6.3.2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文件齐备,经审查通过;

2、构件齐全、质量合格,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齐全、合理,并获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4、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5、水、电、道路能满足需要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6.3.3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基础施工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设置位置及基础尺寸满足设计要求;

2、基础的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中未做要求时,地基承载力不得小于150kPa;

3、基础的施工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规定,浇筑混凝土时,应注意准确设置地脚螺栓和底座法兰盘;

4、基础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5、基础底面脱开基土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

6、当地基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侵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侵蚀处理。

6.3.4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安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安装前须取得基础验收的合格资料;

2、焊接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并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3、焊接材料的强度宜与主体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当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宜按强度低的钢材选择焊接材料。

当大直径圆钢焊接时,宜按强度低的钢材选择焊接材料。

当大直径圆钢对接焊时,宜采用铜模电渣焊及熔槽焊,也可用“X”形坡口电弧焊。

对接焊缝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

当钢管对接焊接时,焊缝强度不应低于钢管的母材强度;

4、照明光源应选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的灯具。

灯具应采取防雨、防尘措施,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灯具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7001)的相关规定;

5、应注意灯具照明方向,不应造成行车眩目。

6.4养护

6.4.1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表面发生破损时,申请人应及时进行修复。

6.4.2当钢结构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维护。

6.4.3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6.4.4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

6.4.5在以下特殊气候季节前后应对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进行特别维护与保养:

1、大风季节,应对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2、大风季节,应对钢结构与标志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标志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

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钢绳的绑扎应牢固可靠;

3、雨季,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保证安全。

6.4.6许可期限超过2年的,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人须每两年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由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结构安全、用电安全方面的检测报告。

许可期限2年以下的,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人需提交经由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结构安全、用电安全方面的检测报告,方可办理延期许可,继续使用。

7附着式非公路标志

7.1墙体标语:

同一路段上的墙体标语大小应保持一致,字体应统一。

7.2跨线桥非公路标志:

7.2.1跨线桥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桥梁交通工程设施。

7.2.2根据桥梁侧面面积大小合理确定跨线桥版面尺寸(长*宽),但其版面上边缘不宜高于桥梁栏杆护手,下边缘不得低于梁(板)的底面。

7.2.3跨线桥上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当着重文字公益广告,不得制作复杂图案。

7.2.4跨线桥非公路标志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确定,做防雷接地设计,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其防雷装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的规定,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检验项目

项次

类别

检验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1

资料

设置审批文件、设计和施工方案

齐全

2

证明材料

资质部门出具的结构稳定性计算书及检定报告、材料合格证明、焊接工艺评估报告

齐全

3

设置位置

净高

符合设计要求,偏差-20mm~+50mm

4

滴水线与路肩外边缘距离

符合5.2.1之规定

5

与35千伏以上高压导线距离

大于标志总高度1.5倍

6

基础

基础尺寸

符合设计要求

7

基础材料、强度

符合设计要求

8

支撑面(混凝土柱墩)

标高±2.0mm水平度±1/1000

9

支撑表面(法兰盘端面)

标高±1.5mm水平度±1/500且不大于3mm

10

法兰、地脚尺寸及其它基础钢构件的尺寸

符合设计要求

11

地锚位置扭转偏差

±1.00mm

12

地锚法兰对角线偏差

L/1500,且<10mmL—对角线距

13

地锚相邻柱脚间距偏差

b/1500,且<10mmb—柱脚间距

14

地锚伸出法兰长度

±10mm

15

地锚的螺纹长度

Lw±10mmLw—设计螺纹长度

16

法兰、地脚尺寸及其它基础钢构件的防腐处理

符合设计要求,或镀锌层近似厚度≥85μm。

紧固件镀锌层近似厚度≥50μm

17

立柱及钢构件材料

材料

符合设计要求

18

尺寸

长度偏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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