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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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

徽商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是指授信申请人(销货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购货方,购货方向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订单融资是指购销双方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并已签署订单后,我行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销货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国内订单融资业务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纳入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订单融资额度应结合客户流动资金需求总量合理确定,防止过度融资。

第四条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流动资金贷款会计核算进行处理。

第五条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执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订单,以及融资需求中包含扩充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订单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范围:

(一)企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二)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三)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四)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五)我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

第七条订单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订单真实、合法、有效且未在其他银行办理融资;

(二)订单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订单内容至少须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行业规范;

(三)订单约定的结算方式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四)订单项下的商品是销货方的主营产品,且为购货方正常生产经营或运营所需的原材料或产成品;

(五)订单项下的商品供求状况相对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订单中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1、订单中约定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抵扣的;

2、订单中约定订单项下货物已经抵押予第三方的;

3、订单允许债务转移由第三者支付的或者约定支付给第三方的;

4、订单中有其他影响正常收款条款的。

第九条办理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三)与我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具备购货方认可的供货能力,且与购货方有两年以上稳定的供销关系,合作期间的履约交货记录及销售回款情况良好;

(五)产品和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与同类产品相比市场竞争力较强,以往没有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涉及诉讼或贸易纠纷的情况;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办理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购货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购货方所在地无我行营业网点的除外;

(二)我行信用评级为A(含)以上,或符合第六条第(三)、(四)款规定条件;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具有到期足额支付采购货款的现金流;

(四)以往与销货方签订订单的撤单率较低,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不受本办法第十条关于我行信用评级的要求:

(一)央企及央企控股企业、省属大型国有企业。

(二)世界500强企业或全国性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在A+(含)以上的国内企业。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

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

3、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为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的企业;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

(四)经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融资要素

第十二条融资比例:

国内订单融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订单实有金额的70%。

订单实有金额是指订单金额扣除销货方预收货款金额后的余额。

发放融资以后,如发生修改订单并减少订单实有金额的情况,应要求销货方归还已发放融资超出修改订单后按上述规定可融资金额的部分。

第十三条融资期限:

订单融资期限根据订单规定的最迟交货期加合理的收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第十四条融资利率:

订单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融资方式、币种:

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融资币种为人民币,融资方式应根据订单融资实际用途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内外方式。

第十六条订单融资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四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授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订单融资业务时,除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要的一般资料外,还需要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购销双方签订的订单正本。

(三)销货方与其上游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经办行受理销货方订单融资业务申请后,对其销货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本行相关规定和流程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尽职调查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购销双方及订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二)购销双方及其上下游客户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有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或其他重大争端。

(三)销货方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稳定,销货方的生产技术、工艺标准、质量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产品的质量、价格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销货方以往的产品交付质量及交货期是否满足购货方的标准及要求,销售回款记录是否良好,销货方如期完成产品生产销售计划的可能性等。

(五)调查销货方该笔订单项下自有资金、预收货款(若有)的落实情况。

(六)分析销货方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判断其采购行为是否真实、合理;重点分析销货方采购原材料的品种、数量及规格等是否与订单项下生产需求相符,原材料采购价格定价是否合理等。

(七)购货方以往已签约订单的撤单情况,购货方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对销货方及该笔订单的影响。

(八)购货方是否已确认订单金额及到期付款期限,核实以往货款支付情况,考察购货方的付款意愿及付款能力,判断货款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九)订单约定的付款条件、方式及付款安排是否符合行业交易惯例,订单项下商品的定价是否合理;分析订单中对购销双方的限制性条款是否可能影响我行融资款项的收回。

(十)该笔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权属是否清楚,确保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十一)为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行为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应从严审查关联交易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订单项下商品定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

(十二)对提供担保的,须严格按照我行贷款担保管理有关规定,对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充分评估授信申请人的业务申请,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期限、利率、融资方式等要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协议(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融资发放前,经办行须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该订单项下预期销货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并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放款中心按照《徽商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融资款项。

第二十四条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及时将加盖购销双方公章的订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应采取一切手段加强对购货方的资信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公开市场信息查询、既往交易信息审核、同业评价等,必要时可以通过第三方资信调查机构出具资信报告。

第二十六条回款控制措施:

(一)要求销货方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专项用于订单项下货款回笼(货款回款专户),并在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协议中约定此账户为收取订单项下货款的唯一合法账户;若订单项下的回款账户非我行账户,要及时变更为我行账户(《货款回款专户变更通知书》见附件三)。

(二)发票、运输单据和订单项下的其他单据通过我行寄送给购货方。

第二十七条若订单项下的销售回款为现金、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要求授信申请人必须立即通知我行,并将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给我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销货方在申请订单融资前尚未采购原材料或未全额支付原材料货款的,经办行应与销货方在国内订单融资协议中约定,原材料采购款项由我行受托支付至其上游供应商账户。

第二十九条销货方使用订单融资购买原材料的,经办行应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要求销货方在融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增值税发票和入库单。

第三十条经办行应尽量与我行签署有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物流监管企业合作,采用第三方监管方式对销货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监管。

具备条件的,客户经理应在销货方进入实际生产环节后,按照订单约定生产进度逐笔向物流监管企业出具提货通知书,将原材料交付销货方用于生产。

第三十一条经办行客户经理在销货方组织生产环节须定期检查销货方的备货、生产进度,重点关注销货方能否按时、保质完成订单生产并如期交货,有无其他影响销货方备货和生产的异常情况,并分析对完成该笔订单的影响程度。

第三十二条经办行应密切关注购销双方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判断销货方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购货方是否具备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能力。

对销货方出现产品滞销、销售回款放缓,购货方出现现金流量、利润减少和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等风险预警信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应及时跟踪销货方的销售回款情况。

经办行会计人员应密切配合客户经理监控回款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经办行到期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

对销售货款提前到账的,要按照订单融资业务协议约定提前收回融资。

第三十五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有权按照订单融资业务协议约定,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归还融资。

(一)销货方与购货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并可能导致预期销货款无法按期收回。

(二)购货方在我行融资期间内宣布取消订单。

(三)销货方所销售商品遭到购货方拒付。

(四)申请人以提供给我行办理融资业务的订单在他行办理重复融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协议(文本)

三、货款回款专户变更通知书

 

附件一:

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

徽商银行:

我公司就以下订单正本向你行申请办理订单融资:

销货方:

购货方:

订单(合同)编号:

订单金额:

预收货款金额:

订单项下商品:

履约交货日期:

订单约定付款日期:

申请融资金额:

申请融资期限:

申请融资用途:

我公司承诺:

一、以订单正本向你行申请上述金额、期限及用途的订单融资。

二、严格按照上述用途使用融资款项。

三、在本订单融资到期前,如你行收到该笔订单项下货款,同意你行直接用于偿还该笔订单融资。

四、若我公司与购货方发生贸易纠纷、债务纠纷或购货方在你行融资期间内取消本订单或本订单项下所销售商品遭到购货方拒付,你行有权宣布本订单融资提前到期,同时授权你行从我公司在徽商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上扣收所有应还融资本息及费用。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协议编号:

年字第号

 

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协议

 

甲方(融资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销货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于本协议第2.1条所述之用途,乙方向甲方提出融资申请。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说明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订单融资”指乙方与购货方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并已签署订单后,甲方以订单项下的销售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满足乙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向乙方提供的短期融资。

“订单”指乙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购货方,购货方向乙方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购货方”指根据与乙方签署的订单,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义务的债务人。

“销售货款”指根据订单约定,乙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购货方,购货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订单金额”指根据订单约定,购货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金额。

“订单实有金额”指订单金额扣除乙方预收货款金额后的余额。

“融资比例”等于订单融资本息与订单实有金额之比。

“货款回款专户”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在甲方开立的用于销售货款回收和存入还款资金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销售货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工作日”指甲方正常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1.2说明

在本协议中,⑴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⑵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⑶提款日、还款日或结息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条融资用途、金额和期限

2.1本协议项下融资用于乙方在订单项下约定销售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及货物运输等相关用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挪作他用。

2.2本协议项下融资币种为,融资金额为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3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期限为月,自首次提款日起计算;分次提款的,自第一次提款之日起计算。

2.4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

借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3.1本协议项下融资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3.1.1年利率为%的固定利率,协议期限内不作调整。

3.1.2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

浮动幅度为

%。

基准利率以(一个月/一季度)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其中第一期的基准利率确定日为(协议签订日/首次提款日);第二期的基准利率确定日为第一期基准利率确定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第一期基准利率确定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其他各期依此类推。

基准利率为每一利率确定日现行有效的与第2.3条约定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分次提款的,一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同时调整。

3.1.3其他:

3.2本协议项下融资自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结息。

融资到期,利随本清。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本协议项下融资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

3.4融资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约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3.1款约定的利率确定方式。

3.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提款

4.1除非下列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否则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发放任何款项:

A.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提款申请手续;

B.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C.订单已生效并持续有效,乙方未发生订单项下的违约情形,订单约定的交易条件未发生变化;

D.乙方已向甲方完整提交订单正本及其他能够证明该笔订单交易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凭证;

E.乙方已在订单正本上注明“本订单项下的销售货款已办理订单融资”,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

F.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G.甲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提款条件。

4.2乙方申请提款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通知书。

提款通知书一经提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4.3乙方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对于乙方在申请订单融资前尚未采购原材料或未全额支付原材料货款的,原材料采购款项由甲方受托支付至乙方上游供应商账户。

融资款项发放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将融资款项划入上述账户,即视为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了融资义务。

乙方分次提款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分期提款计划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还款

5.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其他费用,并按下列种方式偿还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本金:

A.到期一次性偿还;

B.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C.其他:

5.2在每一还款日和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在6.1款约定的货款回款专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偿还融资本金、应付利息和其他费用,并授权甲方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货款回款专户中的资金以偿还融资本息和其他费用。

5.3乙方货款回款专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决定划收的顺序。

5.4乙方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融资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5.5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乙方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补偿金,并于提前还款日与应付利息及本金一并支付。

5.6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协议约定到期应付的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

提前还款金额不得重新提取。

5.7因销售货款提前到账导致乙方提前还款的,乙方无需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账户管理

6.1乙方须在甲方开立账号为的货款回款专户,作为乙方收取订单项下销售货款和存入还款资金的唯一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得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

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6.2如在任何时候,乙方从购货方处收到任何构成该笔订单项下销售货款的款项,乙方应当作为托管人为甲方持有该款项,无需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该款项支付至货款回款专户。

6.3订单对应的销售货款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结算的,乙方应确保在收到现金、支票、汇票等结算工具后立即通知甲方,并将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给甲方处理。

6.4 乙方授权甲方对货款回款专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6.5 订单对应的销售货款或还款资金划入货款回款专户后,甲方有权立即划收以偿还相应的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担保

7.1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销售货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与甲方另行签署《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7.2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为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追加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的,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7.3本协议项下担保如果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应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列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8.1依法具备融资申请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8.2本协议项下订单交易真实、合法、有效,签订本协议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8.3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8.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8.5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是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以及财务会计准则编制的,该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会计期间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并且自最新的财务报告截至日以来,乙方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8.6向甲方提供的与订单项下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报表、资料以及其他文件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8.7除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披露的财务资料外,乙方没有其他或然性和未知的负债和责任,也不存在任何已存的或潜在的诉讼、制裁或第三方追索。

第九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

9.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融资,所融资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9.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偿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9.3乙方未将销售货款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9.4如放款后发生减额修改订单金额的情形,乙方须在3日内通知甲方相关事宜,并在5日内归还已融资金额超出修改后订单实有金额按相应融资比例计算所得应融资金额的部分。

9.5接受甲方对本协议项下融资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接受甲方对本协议约定货款回款专户的监管。

9.6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和了解。

9.7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债权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9.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董事会成员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9.9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9.10对甲方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通知及时签收。

9.1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9.12乙方须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甲方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甲方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乙方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的,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9.1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落实本订单项下自有资金。

9.14若乙方与购货方在订单中约定采用赊销方式交易,乙方须在订单融资到期前,在甲方处叙做国内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款项优先归还订单融资,乙方以自有资金归还甲方融资的除外。

9.15在订单融资到期前,如甲方收到订单项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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