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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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柳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162号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和《柳州市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意见》(柳政发〔2010〕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无住房的家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并轨管理、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简化租赁途径,分类实施保障。

由市级政府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区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达到22周岁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7月、10月。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取得本市《暂住证》且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含)以上;

(二)家庭无住房且人均月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以下,或家庭住房困难且人均月收入在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以下;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收入与住房标准

廉租住房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政府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政府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

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转让直管公房租约的行为。

住房困难是指: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市区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九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

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保证明或持有本市市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材

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暂住证》载明的暂住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完后2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

受城区政府指定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批复。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三章分配和轮候

第十二条经核准人均月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以下的无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

第十三条享受低保无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实物配租。

(一)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中有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指医保界定的16种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中有成员为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拆迁工作导致无住房的困难家庭;

(七)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

(八)居住在我市的侨民、侨眷。

第十四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优先实物配租户数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指标分配给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自行分配。

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指标分配后的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配租。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原则上2人(含)以下安排一房一厅,3人(含)以上安排两房一厅。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分配。

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柳州市区工作的全国、自治区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安排两房一厅。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的60%—80%收取。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

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0〕62号)规定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享受低保家庭可以免缴纳租赁保证金。

第十九条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

(一)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二)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五章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货币支付能力。

货币补贴分为租金补贴和租赁补贴。

(一)对已纳入实物配租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不同,按梯度分层次发放租金补贴。

月租金补贴金额=月缴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系数。

  1、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40%(含)以下的未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8;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40%至70%(含)间的核准家庭,补贴系数为0.5;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70%至100%(含)间的核准家庭,补贴系数为0.3;

(二)对未享受实物配租且人均月收入在廉租住房收入标准(含)以下的核准家庭,政府对其发放租赁补贴。

月租赁补贴金额=10×(15-人均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数。

月租赁补贴金额设定最低和最高限额,由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家庭其租金补贴由政府直接支付给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出租人,代承租家庭承担一定比例房租。

未实物配租家庭其租赁补贴由政府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一)年度复核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

  

(二)年度复核程序:

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年度复核表》,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享受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享受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家庭的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三)年度复核时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

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并停止对其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按规定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且腾退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租金,政府停止对其发放货币补贴;超过渡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员。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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