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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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

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现“移得出、留得住、要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初设报告(审定本)》)和南充市、遂宁市、广安市三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南府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胜灌区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县境内项目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补偿补助。

第二条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广安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监督指导,武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依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并负责落实。

第三条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安置任务;依据审定批复的《初设报告(审定本)》,公布相关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健全与移民监理、移民设代和项目业主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移民安置稳妥、顺利实施。

第六条移民安置后,由涉及的村组将移民搬迁人口、移民安置去向等资料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档发〔2012〕4号)建立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农村移民安置

第七条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甚至超过原有水平;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多渠道、多门路安置农村移民。

第八条农村移民安置程序:

(一)移民提出书面申请,经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逐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

(三)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或换发必要的证件。

第九条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等承包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土地调整落实后,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林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的依据。

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农业局、林业局,为移民户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移民户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移民户必须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上交过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等相关证件。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移民安置协议统一上报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好移民的入户、入住和子女的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一条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落实对移民的帮扶责任制,帮助移民搞好生产和生活。

移民安置后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义务。

第十二条移民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注销或变更相关的原有证件),在落实生产安置、领取补偿补助费后,不得借故拖延搬迁、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将符合后期扶持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国家后期扶持范围,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使用后,剩余部分交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使用方式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一节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生产安置移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

(一)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征收耕园地面积÷征地前被征用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耕园地总面积(《初设报告(审定本)》调查面积)÷总农业人口。

确定的各村民小组生产安置总人口不得多于《初设报告(审定本)》中规划的本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

自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之日起,新增人口不再进行生产安置。

(二)确定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确定应遵循占地搬迁户优先,再按征收耕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由各乡(镇)按政策和上述原则落实到人,报县人民政府核定。

1.调地安置

第十六条调地安置是指按照规划的调地安置标准,通过调剂一定数量的耕地对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耕地调剂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初设报告(审定本)》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调剂耕地的原则及要求:

移民生产用地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落实到人头和田地块。

安置地村、组调剂给移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应与安置地原农户基本相当;移民生产用地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连片,方便移民耕作。

第十九条调剂耕地费标准按照《初设报告(审定本)》中审定的我县耕地年产值的16倍确定。

在签定农业生产安置协议后,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用于统筹解决本组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调地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一)在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生产安置移民和接收地村、组签订对接协议;

(二)接收移民村组按对接协议给移民划拨生产用地;

(三)换发土地承包证;

(四)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依据《初设报告审定本》需进行生产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人按120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2.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二条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安置方式(家庭成员中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第二十三条选择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县城区内有自主产权的固定住房;

(二)家庭主要成员有国家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

(三)在乡(镇)以上有产权门市;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且证照齐全,;

(五)家庭主要成员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职业证书,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

第二十四条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一)移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对《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凭经公证的《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到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办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40735元/人)结算手续。

3.投亲靠友安置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

第二十五条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依靠亲友解决生产生活资料,在规划的移民安置区域外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选择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需其亲友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接纳其入户和解决其农业生产资料的相关书面证明,并按规定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投靠本县之外亲友的,需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一)移民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对移民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接收安置协议》和《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安置地户口簿等证件,到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40735元/人),用于统筹安排移民生产生活。

县内投亲靠友的,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交给接收地村民小组;县外投亲靠友的,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

投亲靠友抚养、赡养安置

第二十八条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抚养、赡养安置,是指移民自愿依靠亲友解决其长久生活、居住条件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选择投亲靠友抚养、赡养安置的移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投靠的亲友确有供其长久生活、居住的条件;

(二)其投靠的亲友应出具自愿抚养、赡养该移民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经公证机构公证;

(三)其投靠的亲友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审查、确认意见。

县外投亲靠友的,还需提供其亲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第三十条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抚养、赡养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一)移民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抚(扶)养、赡养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对移民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抚(扶)养、赡养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安置地户口簿等证件,到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40735元/人),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查验该移民户原住房全部拆除后,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40735元/人)一次性支付给该移民户的抚(扶)养或赡养人。

4.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条养老保障安置是指规划水平年以前(水库枢纽工程坝区、渠系工程征地区2014年12月31日前,水库淹没区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移民,自愿申请不作其他生产安置,每月发给养老保障金的安置方式。

养老保障资金的发放标准为310元/人·月,从移民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次月起,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按月发放,直至该移民去世。

截止去世时,该移民未领足40735元的,余额部分一次性发放给该移民的合法继承人。

第三十二条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一)移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对《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二节搬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搬迁安置人口界定

移民安置实施前,各乡(镇)在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的指导下,对建设征地区人口进行再次清理核实。

搬迁安置人口原则上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的人口为准,除自然增长、正常调动、婚嫁、转复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后回原籍以外,期间自行入住和死亡人口经核实后一律不纳入人口统计范畴。

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导致占地范围变化引起的搬迁人口变化的,按设计变更后的占地范围增减变更范围内的搬迁人口。

第三十四条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建房安置、分散建房安置、自主择址建房安置三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移民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必须与生产安置方案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移民一户只能划拨一处宅基地,按程序审批,一经批准,即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三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移民建房质量监督管理。

1.集中建房安置

第三十八条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乡(镇)在审定的《初设报告(审定本)》和原初步对接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安置方案进一步落实到户。

第三十九条移民集中安置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70m2/人控制,其中人均宅基地面积按30m2/人控制(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m2控制,4人户按120m2控制,5人及5人以上户按150m2控制)。

第四十条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场地平整,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会同乡(镇)、村,根据规划按相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集中安置点住房原则上由移民户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自主建造。

2.分散建房安置

第四十二条分散安置点应选择在生产安置地附近,且地质整体稳定无产生地质灾害的隐患、交通方便、水源充足且符合饮用水标准、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

第四十三条选择在生产安置地附近分散建房安置的移民户,其宅基地按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和移民安置协议划拨建房宅基地。

新址征用地所需费用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按相关征用地标准拨付给村组。

第四十四条分散建房安置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能源、入户道路、广播电视等基础及公用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按《初设报告(审定本)》人均标准(17648元/人)扣除新址征用地费后一次性发放给移民户,由移民户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自主建设。

3.自主择址建房安置

第四十五条选择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程序:

(一)移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国土局、住建局对《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四十六条选择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的移民户,按人均17648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基础及公用设施建设费(包含新址征用地、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能源、入户道路、广播电视等),由移民户自主择址建房。

第三节临时用地复垦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用地前,必须将表土剥离,并按相关要求堆放。

第四十八条临时用地复垦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十九条依据《初设报告(审定本)》和《临时用地复垦报告》复垦的耕地,土地熟化期补助费按县审定的耕地年产值的1倍支付。

第四节农村移民补偿补助标准

第五十条补偿补助范围

(一)已勘测定界的应家沟水库、渠系工程永久征地红线范围和施工临时用地范围;

(二)移民工程中集中安置点及对外连接工程征地范围;

(三)交通设施、水利水电设施、管道设施等专项设施改复建征地范围。

第五十一条补偿补助依据

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确认的土地、零星树木、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成果作为补偿补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补偿补助标准

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审定的《初设报告(审定本)》中相关标准据实公布如下:

 

表1房屋补偿单价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1

框架结构

元/m2

920

2

砖混结构

元/m2

800

3

砖木结构

元/m2

566

4

土木结构

元/m2

420

5

木结构

元/m2

420

6

杂房

元/m2

160

表2附属设施补偿单价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单价

备注

1

砖围墙

元/m2

70

2

院坝

元/m2

50

三合土

元/m2

26

元/m2

30

元/m2

15

3

输水管

元/m

PVC¢25

元/m

20

PVC¢15

元/m

15

4

门楼

砖混

元/m2

400

砖木

元/m2

200

5

蓄水池

元/m3

200

6

粪池

元/m3

100

7

沼气池

元/m3

300

8

灶台

元/眼

250

9

烟囱

元/m3

600

10

橱柜

元/m2

100

11

洗衣台

元/m2

150

12

食品加工台

元/m2

150

13

花台

元/m3

80

14

围栏

元/m

50

15

固定电话

元/部

158

移机费

16

卫星电视接收器

元/套

200

拆迁安装费

17

水井

一般井

元/口

600

机井

元/口

2000

18

砖砌粮仓

元/m3

80

19

地窖

元/口

185

20

水缸

元/个

100

21

坟墓

单棺

元/座

1600

双棺

元/座

2000

21

山茅坑

元/口

100

表3房屋装修补偿单价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1

外墙

瓷砖

元/m2

28

水刷石

元/m2

20

2

房屋内部装修

1等

元/m2

200

2等

元/m2

150

3等

元/m2

85

4等

元/m2

50

表4农副业设施补偿单价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小卖部

元/个

1500

含搬迁及停业损失

2

砖瓦窑

元/座

2000

 

3

医疗点

元/处

350

含搬迁及停业损失

4

养殖场

元/处

3000

 

5

加工点

元/个

1500

含搬迁及停业损失

表5农村基础设施设施补偿单价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单价

备注

1

灌溉渠道

元/km

80000

2

鱼塘建设费

元/亩

4500

 

3

供水管道

 

 

 

 

钢管

元/m

20

¢25

 

铁管

元/m

20

¢25

 

PVC管

元/m

20

¢25

表6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

近迁

远迁

1

搬迁补助费

元/人

600

800

表7园地、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单价(元)

备注

1

园地林木

果园(成)

5500

药园(成)

4800

茶园(成)

3000

2

林地林木

用材林

4050

2600

经济林

2000

退耕还林枇杷

防护林

8100

5200

竹林

2400

罐丛

800

表8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树种

单位

单价

序号

树种

单位

单价

1

果树类

2

经济树

核桃

元/株

100

桑树

元/株

10

元/株

15

元/株

2

桃子

元/株

60

花椒

元/株

80

元/株

10

元/株

10

苹果

元/株

80

药材

元/株

40

元/株

10

元/株

5

梨子

元/株

60

其它

元/株

30

元/株

10

元/株

3

李子

元/株

60

3

用材类

元/株

10

3

元/笼

30

柑橘

元/株

50

元/株

10

元/株

8

元/株

5

枇杷

元/株

50

元/株

10

元/株

8

元/株

5

其他

元/株

30

元/株

10

元/株

5

元/株

5

其他

元/株

8

元/株

3

表9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倍数

西充县

嘉陵区

顺庆区

武胜县

蓬溪县

耕地年产值

元/亩

 

1708

1851

2000

1851

1851

1

耕地

元/亩

16

27328

29616

32000

29616

29616

2

园地

元/亩

16

27328

29616

32000

29616

29616

3

林地

元/亩

8

13664

14808

16000

14808

14808

4

草地

元/亩

8

13664

14808

16000

14808

14808

5

坑塘水面、沟渠

元/亩

16

27328

29616

32000

29616

29616

6

设施农用地

元/亩

16

27328

29616

32000

29616

29616

其他补助:

1.贫困移民建房补助。

对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不足新建最低标准住房(新修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人均不足25m2,户均不足35m2)的移民户,按实际情况对其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按本工程砖混结构房屋标准800元/m2计算,凡人均房屋补偿费不足20000元或户均(单身户)房屋补偿费不足28000元的,补足到20000元/人或28000元/户。

2.农村移民建房补助。

根据四川省相关移民政策,对搬迁移民个人建房计列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

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3.远迁移民红线外实物补偿费。

根据升钟二期工程建设征地实际情况,按搬迁出乡(镇)安置或者搬迁后耕作半径(道路里程)大于3km为控制条件,确定远迁人口。

远迁移民红线外实物根据实施对接情况详细调查,落实到户,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

实物调查内容包括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林木3项。

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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