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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九江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科研考核工作,强化科研工作质量意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1、个人考核对象:

凡学校考核期内在编在岗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均需进行考核。

2、单位考核对象:

二级学院。

二、基本科研工作量

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分/年)

 类 别

正高

副高

中级

高教系列

50

30

15

其他系列

30

20

10

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基本工作量

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0分/年;有博士学位但未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应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

3、按照《九江学院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双高考核办法”),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高教系列考核对象除完成学校基本要求(即本考核办法基本科研工作量)外,还须完成业绩要求(具体见“双高考核办法”)。

4、二级学院基本工作量

依据学校党委每年下发的二级学院科研考核目标考核。

三、附则

1、科研处每年年底组织核算科研工作量,向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公正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教师的科研劳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计算范围

凡是学校教职工(包括兼职、离退休人员)完成、以“九江学院”(JiujiangUniversity)为署名单位(著作类应在作者简介中标明单位)的,按《九江学院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经确认不存在争议的以下科研工作计算科研工作量:

①争取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得的校外科研项目经费;②取得的科研成果;③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的收益;④科研成果奖励;⑤举办学术讲座(报告);⑥学校认可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二条计算标准 

一、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

九江学院独立承担或以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项目立项、结题计分标准如下:

课题级别

项 目类别

立项分

结题分

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其它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1200

1800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

400

600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其它部委下达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240

360

省部级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技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及其它部委下达的部级科研项目

200

300

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120

180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

60

90

市厅级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卫生厅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及其它省厅局下达的其它各类市厅级科研项目

40

60

九江市科学技术项目,

市政府下达的各类指导性项目

20

30

注释:

(1)项目申请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2)项目立项通知下达时计立项分,结题时计结题分。

属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按参加者在项目中的排名计分。

学校未列为申报单位,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项目,不计项目分。

 

(3)根据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科研项目的结题分按以下系数进行调整:

结题(鉴定)结论(以立项单位正式结论为准)优秀的系数为1.2,良好的系数为1.1;项目超期在一年以内系数为0.9,两年以内0.8,超期两年以上0.5。

(4)凡省部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的科研工作量按一般项目的1.1倍计算。

(5)国家教育部教研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及其成果和奖励等学校另文制定。

2、横向科研项目:

不计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的科研工作量。

3、科研项目的经费按以下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

二、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统一计算,以校外到达学校财务帐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本校配套经费与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经费到帐后,转出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理工农医类20分/万元,数学类3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40分/万元。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理工农医类2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40分/万元。

3、境外委托项目经费:

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成果

1、论文

序号

论 文 等级

1

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600

2

论文被SCI、EI核心版、SSCI、A&HCI收录,

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3000字以上文摘

500

3

论文发表于九江学院国内权威学术期刊(详见附表),

论文被EI扩展版收录,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3000字以上文摘

400

4

论文被CPCI(原ISTP、ISSHP),EI(会议论文)收录,

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3000字以上文摘),

论文发表于北大图书馆《外文核心期刊要目》所列期刊,

论文发表于国家级报纸(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探索

300

5

论文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

200

6

论文发表于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期刊,国家部委、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

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

80

7

论文发表于省级及以上期刊,省级报纸理论版(不少于3000字)或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

30*

注释:

(1)同一论文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计算;之前已计分的,只补计差额。

(2)教师指导学生共同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不参与排名计分。

(3)以九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比例进行分配。

(4)论文标记两个及以上两个署名单位并将九江学院列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3*的系数计算工作量。

(5)所有论文只对相应学科或从事的工作的论文确认,所有论文等级信息均以最新版本为准;论文发表于与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信息不符的核心期刊,其科研工作量按50%计算。

(6)凡未在本表论文等级内的论文不计算科研工作量;3000字以下的论文(收录、文摘、转载除外)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无法统计字数的,每个版面(B5-A4)折算1500字。

2、出版类成果

凡获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再发放科研津贴,但可计算科研工作量,且按原科研工作量的60%计算;未获学校资助的学术专著,需经三个同行专家推荐后,按下表计算科研工作量(推荐表在科研处网站下载)。

著作类别

学术专著

编著和译著

教材

科研工作量(分/部)

500

200

150

 

注释:

(1)以上著作均为独著的科研工作量;凡著作具有多个主编,科研工作量按照第三条第5款第一作者折算后再除以主编数来计算;副主编的科研工作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5款其他作者折算;参编的科研工作量按照5*分/万字计算,且个人最高不超过著作科研工作总量的10%,还须著作出版社提供的原始证明。

(2)复习用书、习题集、练习册等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3、专利

获得专利权,以九江学院为所有权人的专利,发明专利每项计600分;实用新型每项计200分;外观设计每项计100分。

以个人为所有权人的专利,按上述得分的1/3*记分。

四、科研奖励

奖励级别

奖 项

等次

计分/项

国家级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20000

10000

6000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

3000

2000

800

省部级奖励

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两大类)及国家其它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部级科研奖

1000

800

500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800

600

400

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及其它省级科研奖

300

150

50

市厅级奖励

省厅局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

90

60

30

九江市政府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

国家一级学会颁布的科研奖励

60

40

20

注释:

(1)各级奖励等次中如有三等以下的等次,如四等奖、优秀奖…一律按同级三等的50%计分。

(2)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最高级别奖项。

 

(3)合作项目获奖,前两类奖项中我校列入获奖单位名单的,第一单位按全额计分,第二单位及以后按50%计分。

其他类别按获奖者个人在奖项中的排名计分。

(4)对相当于、享受或者等同于某一级别的奖励成果(以上级正式文件为准),其科研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乘以70%计算。

(5)除计算科研工作量外,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的,另按1:

1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另按1:

2给予配套奖励。

五、成果转化推广取得经济效益

为学校带来收益的成果转让、推广或科技服务、技术入股项目,每万元纯收益计50*分(以收益进入学校账户为准)。

六、学术讲座(报告)

列入学校白鹿讲坛、濂溪讲坛的学术讲座,每场10*分。

七、其他科研工作量

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学科),获得通过的当年,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0*分、300*分、100*分。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程序

1、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对本院教师(含兼职)科研成果、学术讲座进行登记,并核算工作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

2、科研处根据当年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科研获奖及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际发生情况核算相应人员工作量(一般按项目负责人核算)。

3、科研处对全校的科研工作量进行复核、汇总,向二级学院进行反馈,并提交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作为考核依据。

4、以下科研工作量不发放科研津贴:

(1)凡标记*的科研工作量。

(2)用于弥补教学工作量不足的科研工作量。

(3)取得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其纯收入按1:

1:

1比例,划分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课题承担单位发展基金和课题承担人奖金,不另发放科研津贴。

5、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参照下表比例进行分配:

 

排位

合作数

1

3

5

1

2

0.6

0.4

3

0.5

0.3

0.2

0.5

0.3

0.1

0.1

5

0.5

0.2

0.1

0.1

0.1

0.5

0.1

0.1

0.1

0.1

0.1

注释:

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由主持(负责)人具体分配,可参照以上比例,但主持(负责)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主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

人数超过5人的原则上保证主持人50%,其他由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自行合理分配。

第四条科研津贴的计算与发放

科研处负责对列入科研津贴发放范围的科研工作,核算科研工作量,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科研津贴按科研工作量每分10元计算,但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科研津贴原则上只发给主持(负责)人,发放明细表报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

九江学院国内权威学术期刊目录

序号

期刊名称

序号

期刊名称

1

哲学研究

27

外国文学

哲学动态

28

外语教学与研究

3

经济研究

29

音乐研究

世界经济

30

音乐艺术

5

中国工业经济

31

美术

6

金融研究

32

历史研究

7

法学研究

33

中国史研究

8

中国法学

34

数学学报

9

政治学研究

35

计算数学

10

国际政治研究

36

数学年刊

11

社会学研究

37

物理学报

12

中国人口科学

38

中国物理快报

13

马克思主义研究

39

化学学报

14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40

高等学校化学学报

15

教育研究

41

地理学报

16

高等教育研究

42

经济地理

17

心理学报

43

地球物理学报

18

心理科学进展

44

地球物理学进展

19

体育科学

45

地质学报

20

中国体育科技

46

地球科学

21

体育与科学

47

遗传学报

22

文学评论

48

植物学报

23

文艺争鸣

49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4

新闻与传播研究

50

系统科学与数学

25

国际新闻界

51

力学学报

26

外国文学评论

52

工程力学

53

机械工程学报

84

高校化学工程学报

54

中国机械工程

85

煤炭学报

55

光学学报

86

中国稀土学报

56

光学精密工程

87

石油学报

57

仪器仪表学报

88

石油勘探与开发

58

纳米技术与精密工程

89

铁道学报

59

金属学报

90

中国公路学报

60

硅酸盐学报

91

农业工程学报

61

粉末冶金技术

92

农业机械学报

62

粉末冶金材料科学与工程

93

环境科学学报

63

工程热物理学报

94

环境科学

64

电力系统自动化

95

食品科学

65

电机与控制学报

96

食品工业科技

66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97

作物学报

67

电子学报

98

中国水稻科学

68

电子与信息学报

99

园艺学报

69

通信学报

100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70

电波科学学报

101

土壤学报

71

计算机学报

102

水土保持学报

72

计算机研究及发展

103

植物保护学报

73

控制理论与应用

104

植物病理学报

74

自动化学报

105

畜牧兽医学报

75

建筑材料学报

106

中国畜牧杂志

76

建筑结构学报

107

中国兽医杂志

77

土木工程学报

108

中国农业科学

78

岩土工程学报

109

林业科学

79

水利学报

110

林业科学研究

80

水力发电学报

111

水产学报

81

测绘学报

112

中国水产科学

82

遥感学报

113

解剖学报

83

化工学报

114

中华病理学杂志

115

中华内科杂志

128

生理科学进展

116

中华外科杂志

129

管理世界

117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130

管理科学学报

118

中华妇产科杂志

131

会计研究

119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132

旅游学刊

120

营养学报

133

公共管理学报

121

中医杂志

134

中国管理科学

122

中华医学杂志

135

农业经济问题

123

中西医结合杂志

136

中国农村经济

124

中华儿科杂志

137

中国图书馆学报

125

药学学报

138

档案学研究

126

中华护理杂志

139

国外社会科学

127

中国药理学报

140

科学通报

 

九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教师与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力量,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纵向科研项目来源与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是:

1、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及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

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以及其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

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及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等国家部委下达并注明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技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和国家其它部委下达的各类部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等。

3、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包括校级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卫生厅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和其它省厅局下达的其它各类市厅级科研项目,九江市科技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

4、校级科研项目:

九江学院科研项目。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第二条 申请各类基金或其它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研究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

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

第三条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

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

第四条 申报校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

多人申报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 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但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科研项目。

1.鼓励教师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组合成科研团队申报科学研究项目。

2.支持40岁以下和中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科研起步,开展科学研究,可申报校级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3.支持有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基础和一定的经济前景、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可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开发项目。

4.承担校级以上纵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再申报校级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5.承担过校级科研项目且获得经费资助的负责人不再申报校级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项目申报人从校园网下载《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三份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科研处。

每年校级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的 11月。

已承担立项项目尚未结题者,暂缓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条申报上级部门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根据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

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

学校鼓励教师与校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但必须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六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在科研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七条 各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 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

2.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3.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校保卫处和教务设备处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4.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5.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6.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八条 各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九条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各类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处汇总上报。

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以上报告而影响整个学校科研工作的,学校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项目负责人作出处理,并追究该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生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消资助处理。

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青年基金项目主持人及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科研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撤消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无故中止或拖延项目完成者,科研处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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