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师中级考试法律法规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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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中级考试法律法规要点

法律法规要点

社会政策

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公共住房、公共教育、劳动就业、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其他。

特点:

社会性、全社会共有的社会价值、向广大成员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满足基本需要、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福利性、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

基本目标:

1满足民生需要:

人的需要(社会性、层次性、发展性、多样性);当代中国基本民生需要内容:

衣食住行、就业、健康、教育发展、提高生活水平、社会环境友好、其他。

2保护人权:

保障劳动者工作、公民基本生活水准、公民获得社会保障、公民健康、受教育权利。

3维护社会公平。

4解决社会问题:

特点:

客观性、主观性、社会性、过程性。

世界各国问题:

不平等与贫困、老龄化与老年人、犯罪与越轨、社会歧视、健康与疾病、居住环境中、其他。

5促进社会和谐。

主要功能:

1经济功能:

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劳动积极性。

2社会功能:

收入再分配、社会投资和建设、社会控制。

3政治功能:

社会管理、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增强党执政基础、维护政治稳定。

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护、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运行方式:

1资金筹措:

政府财政开支;2社会服务提供方式:

政府、民间组织、政府补贴对象购买服务;3付费方式:

福利性模式:

无偿;准市场模式:

服务使用者承担部分。

我国社会

工作法规

内容:

社会救助、特定人群权益保障、婚姻家庭、人民调解信访和社区矫正禁毒、优抚安置、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公益慈善与志愿者、民间组织发展、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险。

体系:

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政策文件。

国际公约及规范性文件。

法规作用:

制度化、规范化、约束力。

社会工作时间完善和发展:

专业人员、基层实践者。

社会政策

发展

国际社会政策发展趋势:

现代社会政策体制建立:

济贫法、战后西方福利国家体系形成发展、20世纪70年代中期福利国家政策改革。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

改革开放转型:

1社会政策基本体制的变化(依附于经济政策—独立社会政策体系:

企业、国家—社会化);2社会福利运行机制变化(纯福利—市场机制:

普遍性—选择性);3社会总体水平的变化(普遍性降低—贫困者增强)。

社会政策新的发展趋势

进一步重视社会政策;确立社会政策新的目标体系;优化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加强社会政策各个领域中的行动。

社会政策

构成要素

主体:

直接(直接制定):

立法、行政机关、执政党;间接主体(参与但不制定):

利益集团、公民、其他政党。

特点:

主动性(主体生产、对象消费)、多元性、权威性。

主体角色:

政策制定者、实施者、评估者、调整者、资源提供者。

社会政策对象:

普遍性、选择性对象。

对象特点:

被动型、差异性、连带性。

对象角色:

政策诉求者、接受者、信息提供者。

社会政策资源:

人力、物力、财力。

调动方式:

人力资源:

政府、民间组织专门人员、志愿者;物力资源;财力资源:

征税、专项收费、征收社会保险、服务收费。

社会政策

过程

制定:

确定优先顺序、对象、标准(社保低水平广覆盖)、资源(人物财数量质量)、运行机制(如何有效连接主体、对象、资源)。

制定步骤:

确定议程、设计方案、审查方案、审议审批政策。

影响制定主要因素:

社会问题、政策资源、社会成本、社会事件、社会精英、传播媒介、执政理念(中国: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实施:

(试金石)过程:

政策宣传、分解、资源准备、组织准备、先行试点、全面推进、协调与监控。

影响因素:

机构、人、政策本身、政策以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社会文化背景传统、相关技术水平)。

评估:

意义:

发现问题、了解效果、监控过程。

内容:

政策方案、实施过程、实施效果。

标准:

价值、事实、行动、收效、效率。

方法:

定性(非数字、访谈、口述、观察、个案研究)、定量、整合、个案评估(举例子)、制度分析(核心)、比较分析。

调整:

意义:

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政策完善、保证有序运行。

原因:

政策本身、政府方面(更替、变化)、社会方面的原因。

层次:

修订、改革、终止。

内容:

政策目标、方案、效力。

社会工作者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

角色:

倡导者(提意见建议);实施者(90年代中后期英国新政辅导员);评估者(外部评估组织者、信息提供者)。

发挥作用的方式:

典型示范、建言献策、间接服务(政策-具体服务)、直接服务(具体服务-政策对象)、外部评估(只评估)、内部评估(参与并评估)。

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

1999年国务院

对象:

以户为单位、非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四类:

“三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领失业救济金中或期满未就业;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未达低保线;其他。

家庭成员收入:

确定低保关键;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费,不包括优抚的抚恤、补助金。

办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县级民政;居委会;民政部。

确定依据:

基本需求法(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申请:

户主在户籍地书面证明材料《待遇审批表》;审批:

街办、镇政府初审、报县民政部30日内(县民政无需上报备案)。

发放:

全额、差额享受。

民政

全额、差额30日

政府救济

 

城市低保

管理与监督

监督复核: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户为单位公布、适当形式;人均收入变化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定期核查;财务、审计部门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专项补助、社会捐助。

农村低保

2007年发布《通知》

对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线的农村居民。

因病残、年老、丧劳及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的常年困难。

标准依据:

“五保”;吃穿水电;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报上一级备案。

资金来源:

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

申请审批发放:

申请:

户主向乡镇政府;村委会可委托受理;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部审批。

发放:

差额、分档发放(无全额)。

主管部门办事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

推进;财政部门:

落实资金;扶贫部门(城市没有):

配合衔接;乡镇政府及受委托村委会: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

最终审批。

民政

差额、分档

农村五保

供养

1994年颁布、2006年修订

对象:

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村民。

内容:

吃穿住医葬(义务教育费)。

标准:

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也可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资金: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农村集体经营安排;代耕土地五保户获收益。

形式:

集中、分散供养。

办理机构:

民政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民政主管乡镇政府;村委会协助乡镇;国家鼓励社会个人捐助或服务。

申请审批核销:

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年幼智残村民小组或村民代理);村委会民主评议、村范围公告;村委会将评议意见、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政府审核;收到20日内审核意见;县民政20日内审批。

(共40日内)

供养机构管理:

县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对人、物、财;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民主和服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必要培训;改善无保护生活条件为目的开展农副业生产;乡、民族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机构签服务协议。

监督:

县级以上:

监督管理;财政部门:

资金到位;审计机关:

资金使用审计;申请条件等:

社会公告公示;供养机构:

守法、服务符合要求、接受地方政府监督管理。

民政

差额、分档20日

集体经济供养

城乡医疗

救助

2003年提出、2005年试点、2009年完善、计划三年再完善。

2005年城镇对象:

低保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但个人负但仍重;其他困难群体。

2003年农村对象:

五保户、贫困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贫困农民。

条件:

地方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范围扩展: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市医疗

救助

形式:

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居委会填写《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核查:

街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医疗救助部门核查并在表上签审核意见;审批: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办事处上报材料在表上签审批意见,核实金额。

1新发展形式:

住院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2简化程序,便民救急作用。

民政

农村医疗

救助

形式:

开展新农合的资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医疗、享待遇。

患大病补助后适当救助;未开展新农合的,因大病个人不能负担适当救助;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全年个人累计金额不超过当地救助标准,特困可提高。

申请:

户主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送乡镇政府。

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送县市区政府审批。

审批:

县民政部复核,签审批意见,核准金额。

城乡特困

未成年人

教育救助

对象:

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家庭、其他未成年人。

目标:

五保、三无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城市低保、农村特困在义务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寄宿生活费),高中提供必要学习生活补助。

实施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办事处审核,县民政部复核审批。

资源:

(主管:

各级民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口帮扶、希望工程、春蕾计划。

民政

城镇住房

救助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保、特困。

廉租房保障形式: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主要是发租赁补贴)。

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50㎡以内。

廉租房资金:

年度财政预算、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廉租房租金、捐赠、筹资。

来源:

政府新建、收购住房、腾退公房、捐赠房、筹集房。

廉租房申请:

材料:

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其他。

户主—户口地街办事处、镇政府书面—街办、镇政府受理30日内审核—初审意见—张榜公布—报市区县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建设部门15日内审核意见—同级民政—民政15日内审核—反馈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公示15日—书面通知—社会公开结果—可向建筑部门申诉。

(共75日内)

监管:

市区县政府:

建档、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

廉租房退回: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租金。

民政、建设住房保障、

50㎡、

街、镇30日、民政15日、

6个月。

法律援助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

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

范围:

代理:

国家赔偿、社保、低保、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扶抚养费、劳动报酬、见义勇为民事权益。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困难没聘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自移送审查起诉起,困难没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自被法院受理起,因困难没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

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条件:

被告人为视、听、语言障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可能判死刑。

无须审查经济状况。

代理、刑事辩护、公诉

法律援助

申请、审查

申请:

公诉无须申请。

代理:

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社保低保赔偿—义务机关所在;赡扶抚养人赔偿—义务人住所地;劳动报酬赔偿—支付义务人住所地;见义勇为民事权益—被请求人住所地。

刑事辩护:

审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申请;嫌疑人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法定代理人、近亲、协助提供。

证明材料:

身份证、证明、代理人代理权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申请援助有关案件材料;书面。

审查程序:

援助机构审查、及时决定、书面告知。

实施:

法院10日前;援助机构派律师事务所、本机构人员、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开庭前3日内回复承办人名单;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终止:

经济收入变化、案件终止撤销、自行委托律师代理人、终止法律援助。

公民咨询即办理、疑难复杂择时预约办理。

机构所在地、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10日内、3日前。

流浪乞讨

救助

2003年。

流浪乞讨: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低保五保、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救助形式:

救助站;县级以上城市政府设立;公安行政执行任务时发现应及时告知其去求救;残疾、未成年、老年、行动不便人员应引导护送;临时性救助、不超过10天。

内容:

吃、住、疾病就医、联系亲属、车票。

程序:

乞讨人员提出:

自愿、如实;救助站核实、登记;救助站决定、及时安排;终止救助:

期满离开、个人情况虚假、自愿放弃、擅自离开。

救助站、临时、不超10天

自然灾害

救助

2006年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内容:

春荒、冬令:

群众吃饭、穿衣困难。

程序:

调查荒情《需救济人口台账》。

报情况:

县级民政:

每年1月10日、10月10日前填《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地级:

接报后5工作日内汇总;省级:

5工作日汇总,与1月20日、10月20日上报;民政部:

接表5工作日汇总,掌握人数。

(5个工作日)

核查评估、制定计划:

县级每年10月15日、1月15日报备;地级:

核查、会商评估、10月20日、1月20日报备;省级:

10月25日、1月25日;民政部:

11月5日、2月5日审批。

(前5个工作日,最后10个工作日左右)

申请:

统计、评估;1月底报国务院春荒、10月底报冬令。

办理:

11月10日冬令、2月10日春荒,财政部办理。

拨付使用:

民政部:

确定方案3工作日发文、春荒2月中旬下拨、冬令11月中旬;省级地级民政:

30日内下县城;县级民政:

15日内落实灾民。

救助组织实施:

县民政:

15工作日内修改计划、确定实数;制《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版;户为单位发《灾民救助卡》;灾民《花名册》签字按手印、民政《卡》盖章。

省地级民政:

《花名册》和实施方案10工作日汇总。

监督检查:

民政部:

向媒体公布,汇总,春荒下拨25天、冬令20天后、每隔7天社会公布到全部下拨,同财政部监督。

省地县民政:

社会公布、地级抽样监督、专业暗访、公布结果。

报情况:

1月10日、10月10日、5工作日递增;计划:

10月15日、1月15日、5工作日递增、民政部10、11工作日。

灾害应急

救助

收集掌握上报灾情:

县级:

第一时间了解,填写《快报表》,死亡、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严重损失、灾情重大变化、可同时报省级民政和民政部。

地级:

接报2小时内审核汇总。

省级:

接报2小时内审核汇总;重大的民政部应急响应时,省市地县三级24小时零报告;灾区省级民政每下午3点上报前24小时;民政部三级响应,灾区省级民政每4小时,二、一级响应时,每2小时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

接省级2小时内审核汇总编发《重要灾情》,报国务院,必要时编《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报。

灾害应急响应:

24小时内落实。

县级民政:

及时启动;转移安置保障灾民;确保基本生活:

临时住所、吃、衣被取暖、干净水、医疗;向地市民政报告,提出需求:

24小时报情况;资金使用报告:

县级5日内上报落实、10日内文件报地市民政。

地级民政:

启动、督促检查县级;派工作组;拨资金、物资、指导、确保基本生活;上报省民政、提需求:

48小时地市汇总报告;资金:

5日、10日。

省级:

前三同地市;灾情严重地级难解决,省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5日内从省下地级(省直属县财政10日下县),15日报告分县。

民政部:

救灾应急、拨资金3日内、及时调拨物资。

救灾工作监督管理:

(重要一环)民政部:

实施情况、落实、督促检查款物使用、资金管理(15日后通报)、随时监督检查。

省民政:

10日内款物到县。

地民政:

5日内到灾民。

县民政:

督促规范发放;每笔款物发放、乡县民政台账、可请监督员。

24小时零报告;三级响应4小时、二一级2小时

灾后重建

内容: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倒损房屋统计核定:

县15日、地7日、省7日、民政:

省级核定情况专家工作人员现场评估。

重点对象:

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

监督管理:

民政部:

每20天社会公布资金下拨进展;省民政:

每20天本区域通报;地民政:

每个月公示;县民政:

定期通报建房进度。

补助标准(四类):

不能平均分配。

建房对象:

全倒—部分倒—严重危房—损坏严重必须修复。

不平均分配

老年人保障

1996年,60岁以上为老年人

主要内容: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具体规定:

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

婚姻家庭权:

家庭赡养与扶养(基本、特殊供养照料)、居住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获得社会保障权利:

生活保障权(养老保障、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权(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文化教育权(继续教育、精神文化)、享受社会服务:

生活照料(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特殊优待)。

参与社会发展权利(高度重视):

国家社会尊重、创造条件、鼓励参与有意义活动。

保障方法:

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弘扬中华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具体办法:

行政、司法、社会保护。

婚姻家庭权、社会保障权、享受社会服务权、社会发展权。

 

妇女保障

2005年修订。

与男子平等。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父母监护人、就学困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录用、特点安排、四期保护;财产权利;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卖淫)、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家庭权:

婚姻自主权、生育权、财产权、子女监护权。

保障方法:

行政;法律(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立法、司法执法保护、宣传、援助体系;社会保护:

工青妇。

政治、文化教育、财产、人身、婚姻家庭。

四期保护

未成年人

保障

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2007年实施

生存权:

最基本;发展权:

生理、心理、精神、道德、社会发展;受保护权:

家庭、社区、社会组织、整个社会;参与权。

保障方法:

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关爱和引导、教育培养、民主尊重;学校保护:

素质教育、关爱尊重、成长教育、确保健康安全、对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社会保护:

创造文化环境、维护受教育权、提供多样活动场所(免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免费或优惠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提供健康文化产品、预防网瘾、提供安全消费和娱乐产品、净化生活环境、特殊劳动保护、尊重隐私、保护人身生命安全、特殊需要社会救助、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幼儿教育、智力成果与名誉权、职业教育;

司法保护:

及时审理案件、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父母或监护人监护抚养责任、案件审理适应身心发展、对违法犯罪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权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治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犯罪教育:

理想、道德和爱国、集体、社会主义教育;义务年龄法制教育。

不良行为预防:

教育监控:

父母监护人、学校联合;学校教育与管理;社会环境监控管理;传媒出版管理。

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不够刑事处罚。

结伙滋事、多次携带管制刀具、多次截殴强索、传播淫秽、色情卖淫、多次偷盗、多次赌博、吸射毒品、其他。

矫治:

工读学校、司法(14轻微免罚、训诫;16不刑事、家长管教、政府收容)、社会包容。

重新犯罪预防:

不公开审理报道、分被关押管理教育、法制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帮教、权利维护。

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

保护与安置

2006年3月印发《意见》

孤儿安置形式:

委托家庭养育、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收养、流浪安置、其他失依安置(父母服刑)。

相关部门职责:

财政(财政预算、福彩、社会捐赠)、发展改革(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卫生、教育、劳动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安(户口)、司法、建设、民政(社会救助)、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媒体、群团、社会力量参与)

司法不是政府职能部门

 

残疾人

保障

2008年修订

康复权(现代传统技术结合、以社区为基础、机构为骨干、家庭为依托、优先儿童):

机构建设、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器械提供;教育权;义务教育与特殊资助、机构建设(县以上政府)、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师资培养、教育辅助手段;劳动权(最重要—参与社会):

集中分散就业、就业促进、保护、培训;文化生活权;社会福利权:

社保、社会救助(需求最多)、三无供养、公共服务;环境友好权:

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公共服务、政治参与无障碍。

保障方法:

立法、宣传、监督检查视察、法律服务援助。

康复、教育、劳动、文化生活、社会福利、环境友好

婚姻家庭法

禁止结婚的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一定疾病的人。

婚姻登记机关:

县级民政或乡镇政府。

家庭关系权利和义务:

夫妻关系(按性质):

人身关系:

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平等所有权(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相互扶养的义务(经济供养、生活扶助)、相互继承(一方先去世、遗产先分割再继承)。

父母子女关系:

对子女抚养教育、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管教约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子女间又相互继承遗产权利。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离婚

登记离婚:

条件:

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诉讼离婚:

法定理由:

感情破裂(例示性规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嘉宝、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恶习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程序:

调解、判决。

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

须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女方特殊情况:

怀孕、分娩后一年,终止妊娠后6个月,不是男方不可以离婚、是时间限制。

离婚的法律后果:

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身份关系后果:

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扶养终止、继承权丧失;财产关系后果:

共同财产分割(先调解再判决、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夫妻对外债务清偿、离婚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

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

生活、教育、医疗费)、探望权。

婚姻家庭救助措施:

有关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公安(职权、责任)。

劝阻、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重要不可替代)、制止。

收养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岁:

丧父母孤儿、查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福利机构(社会)、有特殊困难生父母;不得送养:

未成年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严重危害除外,送孤儿征得抚养义务其他近亲同意,死亡一方父母要求优先抚养、生存方不得送养。

收养人条件:

(同时具备)无子女、有能力、未患医学疾病、年满30周岁;其他规定: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需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只收养一名子女(计划生育)、(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不受14岁、40岁、困难限制)。

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送人双方自愿、10周岁以上未成年征得被送养人同意。

收养成立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县以上民政。

登记程序:

申请人亲自到场、审查、登记。

关系成立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

对养父母和养子女,对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

解消效力:

关系解除,自然血亲不能改变(直、三代禁婚)。

行政解除:

条件:

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协议除外、10周岁以上本人同意;成年前:

收送同意、10岁本人同意,成年后:

收送同意、财产生活达成协议;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收回收养证、发解除证明)。

诉讼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义务、侵害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不能协议送养人诉讼、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协议双方均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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