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爆炸预防实施方案与火灾紧急处理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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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爆炸预防实施方案与火灾紧急处理方案汇编

火灾爆炸预防实施方案与火灾紧急处理方案汇编

火灾爆炸预防实施方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宗旨,以铁道部、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指针,结合太原铁建集团公司的实际,对重大环境因素、危险源管理规定,防止火灾。

一、目标:

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指标:

控制到最低限度,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

三、治理要求:

1、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培训,防火重点部位员工持证上岗。

2、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有计划地逐渐增加消防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以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4、各级教育、人事、劳资、安监、保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和考核内容,加强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是各级领导的责任。

四、措施或方法:

1、太原铁建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具体负责。

各单位内部实行防火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

② 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做到有计划、同部署、

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③ 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经常检查

落实情况;

④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⑤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

确保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⑦发生火灾后,积极组织员工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查明起火原因,

对火灾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火灾危险性大,且远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的单位应酌情建立专职消防队。

4、义务消防组织和职工专职消防队要加强消防训练和业务知识

的学习,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检查,保持消防器材装备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

5、太原铁建所属各单位必须成立由行政第一管理者负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简称防火委),在上级防火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太原铁建防火委下设办公室。

各级防火委要建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汇报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防火委会议,总结部署本单位、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将书面材料保上级防火委。

五、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1、太原铁建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各岗位、工种防火安全制度,

并抓好落实。

2、凡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

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太原集团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以下具体方面:

① 材料厂

② 材料厂加油站

③ 太原铁建集团机关

④ 天和招待所、华鑫宾馆、天工招待所

⑤ 太原铁建各单位的防火重要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

由各单位填表申请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第一管理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十

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建立巡查制度,每日专人进行巡逻检查,并做好纪录

②制定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灭火演练

4、各单位应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的影响,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管理,要设置防火标志。

要做到“四有”即:

有充足使用的灭火器材、有防火安全制度、由消防组织、有灭火方案。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具体包含下列部位:

①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如:

油库、化学危险品库、可燃液体、气体和氧化性气体储存库、液化气储存供应站、木工房、配电室、气焊操作间、汽车库、喷漆库等。

②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全局的部位。

如:

变、配电室、电子计算机房、燃油(气)锅炉房等。

③物资集中的部位。

如:

可燃物资(货物)堆场、修车库等。

④人员集中的部位。

如:

单位礼堂、托儿所、招待所。

⑤其它应包括的部位。

5、太原铁建各单位对新员工和改变工种、变更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6、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种(包括电工、电、气焊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消防重点部位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

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的标准,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者应当待岗学习。

7、太原铁建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内部装修、装饰工程,以及改变功能、用途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防火规范、技术标准和规定,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准许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8、太原铁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凡需在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当由动火部门提前申请,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安全、保卫部门出具《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动火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申请办证的单位部门,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的具体时间和有效期限,以及动火项目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六、仓库防火

1、仓库的电器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设计防火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2、货场仓库实用新型照明灯具应当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3、仓库内不得安装、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货物等物品。

4、仓库内严禁使用电路、电饭锅、电热壶、电熨斗等电热器具以及电冰箱、电视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

5、仓库内堆放物品必须执行五距。

6、库房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应当安装在库外,仓库无人时应当断电。

引进仓库及闷顶内的配电线路应当穿套金属管或其它不燃硬塑料管保护。

7、仓库内部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和睡铺。

如必须设办公室时(危险品库除外)应当与库房建筑采取可靠的防火分割,其门、窗必须直通库外,并应当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8、太原铁建各单位设置的小型石油库和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七、工程工地消防管理

1、工程工地消防应当坚持“自防自救”的原则。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所提出的施工组织方案、绘制的施工现场平面图(需标明标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位置),以及所要采取的消防措施等有关资料,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作业。

2、太原铁建各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和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工程工地防火安全协议。

3、工程工地应当划分为施工现场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等区域。

4、工地搭建的活动房屋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其它房屋耐火登记不应当小于三级。

5、工地工棚宜分组设置,每组最多不宜超过6米,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米,栋与栋之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7米。

6、工地工棚不得建在高压电力架空线下,距高压电力架空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米。

7、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放施工。

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8、工程工地的锅炉、茶炉、食堂炉灶等生活用火及采暖火炉的设置,应当由单位领导指定的防火负责人审批,安装合格,制度健全,明确专人管理后方准许使用。

9、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火标志,工棚内吸烟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卧床吸烟。

10、工程工地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当由持有正式电工操作证的电工操作。

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应当设置合理、固定良好、匹配平衡,不得超负荷用电。

11、工地临时电线应当有防水浸、防磨损、防压、防刮、防腐蚀、防高温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当接头牢固、绝缘良好,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配电箱(盘)应当有防晒措施,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12、工程工地应当严格用火管理。

施工动火必须到保卫部门开具《动火证》。

《动火证》一次一办,不得隔日或跨区使用。

电、气焊人员应当持有正式电、气焊工操作证。

作业点必须配备使用的灭火器材,将周围易燃物清理干净,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同时设专人看护。

氧气瓶、乙炔气瓶(或乙炔发生器)、焊割作业点三者间应当分别保持10米安全距离,场地窄小时最低不得小于5米。

电、气焊作业完毕应当确认周围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去。

13、工程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场所和材料堆放处,应当及时清理刨花、锯末、杂草等易、可燃物。

14、施工现场应当有车辆通行的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

施工现场的水源池,要筑有消防车驶进的通道。

卸运和堆放建筑材料时,不得堵塞交通道路。

15、工程工地应当酌情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16、工程工地应当设专、兼职防火人员和值班、巡逻人员,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纪录详细。

八、多、集经系统消防管理

1、多、集经系统各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第一管理者,要对本单位(部门)的法人代表或第一管理者,要对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负全责。

2、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出租、发包方应当向承租、承包方告知防火安全要求。

双方应当签订消防安全书面协议或合同。

出租、发包方应当经常检查承租、承包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使用铁路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的合作经营,其消防安全由提供场所的铁路单位负责。

4、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房间的《住宿须知》中,应当有明确的消防安全内容,并应当经常向旅客和住宿人员宣传消防安全要求。

管理人员及住宿人员均不得在值班室、办公室、储存室、客房、楼道内使用电炉、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灶具(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的固定炉、灶除外)。

不得违章使用电器。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住,不得卧床吸烟。

5、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

营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必须保持个通道、疏散口的畅通。

6、餐饮、食品加工部位使用的电、气、油、煤炉具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安全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密安全措施。

定期清除炉灶、排烟道内、外的油垢。

停止操作后,必须关闭气源、电源。

九、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1、铁路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和设置灭火器材、设施。

2、铁路各单位购买、检测、维修消防产品和消防器材、设施时,应当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器材厂家或经销、维修单位办理。

凡未取得铁道部公安局消防机构批准颁发的《铁路消防产品备案书》的消防产品,铁路各单位均不得使用。

3、铁路各单位应当对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经常检查。

严防丢失损坏或挪做它用。

4、下列部位应当设置固定灭火装置:

①电子计算机中心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电源室和发电机房,应设气体灭火装置;

②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货物仓库,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③ 险品仓库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

5、太原铁建各单位灭火器的配置除应当符合现行国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一下规定:

①加油站内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2具;

②加油站内每台加油机应设置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1具,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具设置。

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③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具;

④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6、铁路新建、改建相关的消防设施必须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当先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再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其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7、承担铁路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

8、太原铁建各单位的灭火器材和工具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埋压圈堵、遮挡和挪作它用,严禁日晒、雨淋。

十、火灾扑救

1、任何人员发现火情都应当迅速扑救,并应当根据着火情况迅速、准确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谎报火警或有意拖延,阻挠报警。

2、通讯单位应当优先迅速、准确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借故拖延。

3、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方案和灭火计划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临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4、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基本情况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① 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 火灾发现、报警、扑救的情况;

③ 人员伤亡情况;

④ 火灾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⑤ 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⑥ 火灾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⑦ 其他有关情况;

5、员工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器材和灭火剂,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后,由失火单位支付费用。

6、火灾扑救后,着火单位应当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

7、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各级消防机构遵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组织实施。

调查火灾事故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

8、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① 查明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②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④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写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9、火灾事故损失计算和统计,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和公安部颁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消防考核

1、消防考核工作由太原铁建集团公司防火委办公室,通过消防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或综合检查、年度评比、验收等多种形式实施。

2、路局考核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考核基层单位;路局防火委抽查基层单位的情况应当做为考核集团公司的依据。

3、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项条款,均为消防考核的具体内容。

消防考核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下发《消防考核扣款通知书》。

4、对符合下列条件,为消防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路局、集团公司防火委应当及时给予表彰。

①严格执行本《规定》及各项消防法规、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成绩突出的;

②消防组织健全、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工作成绩突出的;③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火灾险情,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④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扑救和参加扑救,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奋不顾身、表现突出,避免重大损失,成绩显著的;

⑤在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比武考核、消防宣传等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⑥在各项消防评比验收、考核、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⑦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敢动真碰硬,总结、推广经验,防火工作成绩显著,且杜绝责任火灾事故的单位防火负责人或专、兼职防火干部、防火员;

⑧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消防工作有明显成效的。

5、消防检查、考核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防火负责人、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上、300元以内的减罚工资,对单位处以警告或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减罚工资。

①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后果的; 

②对公安消防人员下发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的;

③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保管不当造成损坏、失效、影响使用的;

④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6、在消防检查、考核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防火负责人、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减罚工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减罚工资。

①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款中,有“应当”或“不得”内容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发生火灾扑救不力、处置不当、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

③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或不落实临时安全措施的;

④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⑥公共聚集场所、商业营业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开业或使用的:

⑦维修、检测消防器材、设施的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⑧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⑩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⑾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违章占用防火间距的。

7、在消防检查、考核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防火负责人、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减罚工资,对单位处以l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减罚工资以及“通报批评”。

①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款中,有“严禁”或“必须”内容行为的;

②阻拦报火警或谎报火警,不听指挥、扰乱火灾现场秩的;

③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情节轻微的;

④隐瞒火灾、火情和火灾损失的;

⑤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仍擅自使用、开业的。

8、对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多项条款的,应当合并处理。

但考核扣款,对个人每次不应当超过3000元(含),对单位每次不应当超过5万元(含)。

对多次重复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从重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且主动改正违规行为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从轻处理。

9、对发生火灾的铁路单位、单位防火负责人、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者给予如下处理:

①对发生一般火灾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火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0%减罚工资,但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含),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不含)。

对其单位防火负责人、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减罚工资。

②对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按火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0%减罚工资,但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含)。

对单位防火负责人、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处以1000元(含)以上减罚工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10、消防考核扣款和处理权限分别为:

①对违章单位扣款l万元(含)以上、对违章个人和有关责任者,扣款3000元(含)以上以及通报批评的,由路局、集团公司防火委正、副主任审批。

②对违章单位扣款l万元以下、3000元(含)以上、对违章个人和有关责任者扣款3000元以下、500元(含)以上,以及警告的由路局、集团公司防火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批。

③对违章单位扣款3000元以下,对违章个人和有关责任者扣款500元以下由路局、集团公司防火委办公室消防检查人员依据本规定办理。

11、对铁路各单位消防考核中发生的消防考核扣款,不准摊入成本,必须从工资总额中支付;对有关个人所发生的消防考核扣款,不准由企业负担,只能个人支付。

12、《消防考核扣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备存;第二联为财务记帐凭证;第三联交被扣款单位或个人收存),由消防考核单位加盖公章后执行。

13、路局、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以《消防考核扣款通知书》为扣款依据,按《消防考核扣款通知书》需对个人扣款时,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代为扣除、单独列账、并上交。

14、路局防火委对集团公司考核中所发生的消防考核扣款,由集团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务必于《消防考核扣款通知书》下发10日内将款额上交路局财务处;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扣款,由集团公司具体办理。

15、路局、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设立存放消防考核款的专用帐户。

十二、消防工作原则:

1、消防安全第一原则、属地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质为逐级管理负责制、逐级防火责任制即: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

纵向层层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横向分工把关,分线负责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的严密防火网络。

2、三不放过:

火灾发生后即:

A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B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

C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对发生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和有重大政治影响火灾事故的,应严格按《消防法》的规定追究。

3、明确各级防火负责人职责:

①认真贯彻消防法,规范上级有关消防的规定和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领导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计划,做到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安全工作;

②主持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③主持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制定威胁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的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④布置各时期的消防工作,听取各单位、车间、厂的安全工作汇报,负责审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支出、消防器材购置计划等;

⑤组织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⑥领导本企业的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⑦负责本企业重点保卫场所的动火审签工作;

⑧ 在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使用等工作中负责提出消防安全意见和措施,

责成有关部门将工程项目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手续;

⑨组织指挥防火的扑救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对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⑩负责向公安消防部门汇报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

4、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①组织实施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消防规定、规章制度和办法;

②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为领导

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当好参谋;

③ 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操作;

④ 编制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消防日常工

作;

⑤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⑥ 参加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⑦ 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或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规定者提出奖惩意

见;

⑧ 经常与当地公安消防和太铁公安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保持联系,互通情

报,做好工作;

5、分公司、部门、车间、项目部防火负责人职责:

①贯彻执行企业布置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和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研究本单位的消防知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②根据各单位情况,指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班组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③认真落实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漏洞认真反映,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④领导各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消防能力;

⑤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⑥ 负责审签部门、车间、项目部的动火手续上报;

⑦ 定期向上级防火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⑧ 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负责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

⑨ 部门车间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员积极协助防火负责人的工作,监督员工执

行防火规章制度,负责管好本部门车间项目的重点防火部位和控制好危险点。

火灾紧急处理方案

初期火警扑救无效,火势无法控制并进一步蔓延时,在场主管应该即时向大厦当值最高主管报告。

1、大厦当值最高主管接到报告后:

(1)及时召集大厦内义务消防队员,命令义务消防队各组负责人带领本组人员各就各位;

(2)向消防中心发出指令,用紧急广播系统通知用户紧急疏散;

(3)第一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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