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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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doc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一、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1、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简称低保户)的救助,以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是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家庭,对政府救助后已能保障基本生活的低保户,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

对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简称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控制在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50%(有低收入标准的参照政府低收入标准)以下,且因家庭支出大于收入,存在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对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简称意外致困户)的救助,应是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突发性灾难、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远远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绝对贫困状况,确需工会帮扶的职工家庭。

困难农民工原则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非农业生产,原则上应加入工会;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应有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提供劳资部门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三是符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且确需工会长期帮扶的。

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帮扶,通过跨区域维权机制核实身份,认真了解困难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信息,仔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2、严格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

各地工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核定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办法。

困难职工申请时应提交收入财产申明书,在本人提出财产声明后,各地工会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单位和邻里、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应核查整个家庭成员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以户籍登记人口为依据,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测算家庭支出时参考本地区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进行全面核查,原则上困难职工是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或支出大于收入。

其中在职职工提供劳资部门的收入证明;流动就业的或无法核定收入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情况家庭,召开基层工会会议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予以确定;农民工家庭有农副经营性收入应计算在内,若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收入计算;异地工作的提供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乡镇以上政府部门的家庭成员状况证明和本人工作单位的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3、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工会优化审核审批流程,规范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审批、建档、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环节,对帮扶资金发放实行程序化管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基层工会或县(地)级帮扶中心提出申请。

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入户核查和审核申请,基层工会对申请的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应在所在企业或街道(社区)公示,公示后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地)级工会帮扶中心,县(地)级工会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与其他部门联动核对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若无核对机构的,则抽查核实后进行审批,审批后由基层工会或县(地)级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档,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并逐级上报上级工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资金。

对于突遇特殊困难的职工,可直接向工会帮扶中心求助,由帮扶中心联系所在基层工会核查身份,并查询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核实历史帮扶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及时救助,但事后必须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各地市、区县工会逐级严格把关审核,对帮扶资金补助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

4、科学规范建立档案。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档案构成为:

职工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职工审核审批申报表》、《入户调查表》、家庭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帮扶中心还有入户复核记录、审批记录、动态管理记录、困难职工花名册等。

坚持属地原则建立管理档案,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地)工会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其档案由用人单位上级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单位或社区未成立工会的,或下岗失业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

档案真实详细、符合逻辑,不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做到及时整理、规范统一、存放整齐。

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

5、强化动态管理。

工会帮扶中心全面建立困难职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针对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复核,其中对无患重大疾病短期无法恢复的、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残疾困难职工等短时间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按按季核查。

所有的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和帮扶资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其中对已调离、脱贫、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合并、转移、注销。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范围,优化帮扶资金使用程序

各地工会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坚持“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因困施助,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和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1、规范帮扶资金分配和拨付。

各省级、市级总工会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和分配方案要求,依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困难职工人数等因素,制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不得随意滞留、切块分配和改变用途。

分配方案须经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审批。

各级工会保障部门全盘统筹考虑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按用途统一安排,做好分配方案,与财务部核对和会签,方案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财务部拨付帮扶资金。

本级工会办理拨付手续时,附本级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

县级帮扶中心办理发放报销手续时,必须附分配方案、发放清单等有关资料。

2、规范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建档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严禁用于其它开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对象。

其中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因无收入或收入低、子女上学、患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在档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的规定补偿以及政府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在档困难职工的适当救助;子女助学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上学子女的上学补贴;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法律途径,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帮扶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困难职工的诉讼、仲裁、工资清欠等法律援助的补贴;职业培训主要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主要是用于困难职工的无业、待业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的求职补贴。

其他来源的帮扶资金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使用,若无其他规定的视同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

用于救灾帮扶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全总财务部另行规定。

3、科学制定帮扶资金补助标准。

帮扶资金各类项目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帮扶项目标准,并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生活救助可以采取按月、按季补差生活费方式予以补贴,或全年定额式补贴,但原则上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医疗救助应是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相关减免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助学救助应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原则上每年每生不得超过当地生活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得超过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制定的同类标准;法律援助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司法部门法律援助补助标准。

4、规范帮扶资金发放手续。

各地工会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根据当地帮扶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同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审批,严格按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发〔2012〕16号)要求发放资金,帮扶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为需要长期进行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救助帮扶的建档困难职工开立银联卡,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

对困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帮扶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帮扶的,帮扶中心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协议中明确人数、时间、要求、费用标准等内容,帮扶中心根据服务合同、费用详单、完成情况,通过银行转账向机构划拨帮扶资金;用于购买帮扶物资的,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帮扶资金采取实名制发放,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通过现金发放的应有实名制表本人签名;通过银行转账的,帮扶中心定期将发放金额、次数、帮扶项目和具体时间书面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留存有关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

三、加强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处理账务

1、切实加强账户管理。

各级工会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执行帮扶资金预决算和财务管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行县级工会帮扶中心核算。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区帮扶中心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条件的要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

非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财务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按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核算。

2、科学规范账务处理。

各级工会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对专项资金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来源等明细分类核算。

各地工会收到上级帮扶资金时,记入“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中央财政资金、上级工会经费等)”。

对下级工会补助时,记入“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并按用途、来源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

收到社会捐助,记入“其他收入-社会捐赠收入”。

本级工会给帮扶中心拨款,记入“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按来源、用途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

帮扶中心收到拨款,记入“上级补助收入”,并按来源设置明细科目,支出时,记入“事业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并按来源、用途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帮扶中心收到其他帮扶资金,记入“其他收入(社会捐助、其他帮扶资金)”,支出时,记入“事业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社会捐助、其他帮扶资金)。

非独立核算的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发放帮扶资金时,记“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并按来源、用途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

3、规范会计核算。

各地工会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门、保障部门、帮扶中心密切配合,明确各项帮扶资金的来源、用途,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来源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采用统一的记账方法,标准的会计科目,规范的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薄,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置账户或账册,统一设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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