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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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共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干部请销假及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三条 请假的种类包括探亲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在职学习、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等。
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提供书面请(休)假条,按程序审批,并在工作有人替代的情况下,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休)假。
第四条 请假期限:
(一)事假。
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事假应当从严控制,没有特殊事情一般不予准假。
(二)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对病情较重确实影响正常工作的、需请假休养治疗的,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治证明,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若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及护理假: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为7天,如果职工去世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工作人员在休丧假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工(公)伤假。
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给予工(公)伤假。
(七)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在申请探亲假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职工探亲的假期要合理安排,不能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八)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实施范围:
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1、休假时间:
(1)在合作、夏河、临潭、卓尼、迭部、舟曲六县市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2)在碌曲县、玛曲县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40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天数达到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
(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休假。
3、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等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休假计划休假的,单位可适当调整休假计划,安排其休假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休假天数。
5、其他人员的带薪休假待遇
(1)调动工作的职工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
(2)驻州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问,参照所在地休假规定执行。
(3)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单位不再安排年休假。
(4)挂职锻炼的干部,由挂职所在地按规定安排休假。
(5)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九)健康休养假。
享受健康休养假的对象:
获得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地级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等次的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10-15天的健康休养假期(三类区:
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休假10天;四类区:
州直、合作市、夏河县、卓尼县休假13天;五类区:
玛曲县、碌曲县休假15天),健康休养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因本人不愿意享受假期或者是单位不能安排健康休养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健康休养补助,不再安排健康休养假期。
(十)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十一)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每年的公历七月份第三周为香浪节,全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各种形式的浪山活动。
(十二)每年10月1日是成立纪念日,在国家法定假日之外再放假一天。
藏历新年放假三天。
(十三)工作人员在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中止假期,但过后应当补足剩余假期。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原则。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各县市、州直各部门的请销假管理应坚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审批制度。
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签;15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15天以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事假天数不能超过其本人应该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年休假管理,每年年初必须制定本年度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工作人员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休假而影响工作。
第七条 请假程序。
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的方式代请,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病假10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建立销假报告制度。
以上所有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事、病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州县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全面增强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据《公务员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合作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请假的种类包括探亲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在职学习、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等。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提供书面请(休)假条,按程序审批,并在工作有人替代的情况下,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休)假。
第五条 婚假、产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法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七天,且不计入事假,如需赴外地,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适当补给路程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 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本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凡是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八条 工伤假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先由同级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后,再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确定治疗或出院休养时间)。
第九条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请病假住院治疗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第十条 带薪年休假 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享受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享受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带薪年休假时间不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天数达到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健康休养假 对获得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人员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13天健康休养假,且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因单位不能安排健康休养假的,必须为工作人员一次性发放健康休养补助,已享受健康休养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健康休养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下乡、接受在职继续教育(根据《关于转发甘南州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鼓励和引导在职干部报考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0]27号)文件精神)和参加单位委派的培训属于正常的公务活动,均按照正常出勤管理。
离开岗位时必须有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培训通知单或相关证明),登记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事假 除前面条款明确规定的请假事项以外的情况,均按事假认定。
如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需陪护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事假应当从严控制,没有重要性事情一般不予准假。
第十四条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请销假管理工作应坚持本部门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审批负责制。
(一)事假审批:
5天以内,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6天-20天以内,由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天数不应超过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婚假、产假、病假、丧假、探亲假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三)带薪年休假由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年初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集中或分段安排职工休假,合理制定休假计划,填报《休假计划安排表》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单位填报《未休假人员花名册》和《未休假人员报酬审批表》并同考勤登记表、单位公示结果以及未休假原因说明,报市人社局审核。
各单位(部门)在上报《休假计划安排表》后,可按照计划自行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度调整。
(四)工作人员经年度考核后,由单位填报《甘南州优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健康休养登记表》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由该单位根据工作情况适时按排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休养假或发放健康休养补助。
第十五条 销假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本单位(部门)或市人社局履行销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一天内办理续假手续。
在外地确不能返回单位的,可电话续假,并实事求是说明续假原因,经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待返回时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及销假手续。
凡不及时办理请(休)假和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的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做不定期监督检查。
在督查中发现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认真、不负责或变相执行的且在工作考勤纪律方面一年内被通报三次以上的单位,本年内取消该单位(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七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且不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
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以上或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在请(休)假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中止工作人员的假期,但过后应当补给剩余假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陇南市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干部请销假及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县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除参加省、市、县会议之外,需要离开本岗位的,应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报告手续。
二、请销假实行逐级报告原则。
1、县级干部。
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县法检“两长”请假外出须经县委书记批准,超过5天的须向县委书记说明情况后,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报告;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及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请假,外出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
2、乡镇科级干部。
各乡镇党委书记请假须经县委主要领导批准,乡镇长请假须向乡镇党委书记说明情况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乡镇其他科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3、县直单位科级干部。
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下属单位的须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4、一般干部职工。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由各乡镇、各单位参照县级、科级干部请假报告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其中请假超过15天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
三、超过假期确需续假的,与请假同样程序实行逐级报告。
有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于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四、书面请假报告应注明请假假期、时间、事由等内容,经批准后并交接好手头工作方可离开。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外出。
五、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就外出的,或请假超期未按规定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六、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七、病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休假等法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一年内未经请假离岗外出次数累计达到2次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当事人本年度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
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