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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

 

广州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

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8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

一、总则14

1定义14

2合同文件及解释19

3阅读、理解与接受20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20

5施工设计图纸21

6通讯联络22

7工程分包22

8现场查勘23

9招标错失的修正24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25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5

12事故处理26

13交通运输26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27

15专利技术28

16联合的责任29

17保障29

18财产29

二、合同主体30

19发包人30

20承包人32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34

22发包人代表35

23监理工程师35

24造价工程师37

25承包人代表38

26指定分包人39

27承包人劳务40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42

28工程担保42

29发包人风险43

30承包人风险43

31不可抗力43

32保险45

四、工期46

33进度计划和报告46

34开工47

35暂停施工和复工48

36工期和工期延误50

37加快进度52

38竣工日期52

39提前竣工53

40误期赔偿53

五、质量与安全54

41质量与安全管理54

42质量标准55

43工程质量创优55

44工程的照管56

45安全文明施工56

46测量放线59

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59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60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63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64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

52工程质量检查66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7

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68

55工程试车68

56工程变更70

57竣工验收条件72

58竣工验收73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76

六、造价77

60资金计划和安排77

61工程量78

62工程计量和计价78

63暂列金额80

64计日工80

65暂估价81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82

67工程优质费82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83

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84

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84

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85

72工程变更事件85

73工程量偏差事件87

74费用索赔事件88

75现场签证事件89

76物价涨落事件90

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92

78支付事项93

79预付款94

80安全文明施工费95

81进度款96

82竣工结算98

83结算款99

84质量保证金100

85最终清算款101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102

86合同争议102

87合同解除103

88合同解除的支付105

89合同终止107

八、其他107

90缴纳税费107

91保密要求107

92廉政建设109

93禁止转让109

94合同份数109

95合同备案110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11

1.定义111

2.合同文件及解释111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11

6.通讯联络112

7.工程分包112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2

13.交通运输113

19.发包人113

20.承包人114

22.发包人代表121

23.监理工程师122

24.造价工程师122

25.承包人代表122

26.指定分包人123

28.工程担保123

30.承包人风险123

31.不可抗力124

32.保险124

33.进度计划和报告124

34.开工124

35.暂停施工和复工124

36.工期和工期延误125

38竣工日期125

42.质量标准125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26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26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26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6

55.工程试车126

57.竣工验收条件127

58.竣工验收128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28

63.暂列金额128

65.暂估价128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28

67.工程优质费128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28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130

76.物价涨落事件:

130

79.预付款130

80.安全文明施工费131

81.进度款131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133

84.质量保证金133

85.最终清算付款133

86.合同争议133

91.保密要求133

94.合同份数134

96.其他134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州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708号

工程内容:

总建筑面积21490平方米。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500平方米,包括实验室用房、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以及公共设备设施用房等内容;地下建筑面积3990平方米,包括实验室用房、停车库及设备用房等;改造道路广场9000平方米;拆除旧挡土墙130米,新建挡土墙100米;改造宅旁绿地475平方米等内容。

结构形式:

钢筋砼结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土建工程【基础土方挖运及回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及砌筑工程、外墙饰面工程、屋面工程、防火门工程、人防工程、防水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白蚁防治工程等】;机电安装工程【含人防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空调、电梯、防雷、智能化、永久用水及环保工程等】。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等文件为准。

(2)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后续另外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与管理、进度控制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施工场地管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进场物资提供条件等服务。

对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后续另外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单位,承包人应提供上述管理和配合服务,并按不高于该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价的3%向该专业承包工程单位收取管理和配合服务费;对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后续另外发包的检测服务单位及基坑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承包人应提供上述管理和配合服务,且不得向发包人及检测服务单位收取管理和配合服务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3)负责协助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余泥排放手续、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排污口规范化、环保检测、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防雷验收、供水验收、节能备案、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中需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4)负责施工期间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

(5)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水平提升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

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

(7)负责按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进行有关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汇总、整理、归档工作。

其中,项目施工过程所产生的往来文件需按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8)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市有关重点建设项目资料归档要求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代建单位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本项目的其它专业承包人(如有),应由承包人统一将工程的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

(8.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陆份;

(8.2)与本款(8.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陆份;

(8.3)声像档案一式陆份;

(8.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将工程竣工档案提交给监理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

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后,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总承包单位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9)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调试、包部分工程的深化设计、包承包范围内工程一次验收合格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收集及汇总整理、包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广州市财政局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按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部分工程的深化设计、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一次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收集及汇总整理、包对相关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并承担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所有承包单位的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工作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承包,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及现场实际情况,以综合单价、合价及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形式进行招标施工图投标总价包干。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

(3)如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招标澄清及答疑和招标澄清文件所设定的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和其它项目清单项目、规费、税金)予以全部报价,则承包人实施未予报价项目所需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内由承包人承担。

三、合同工期

总工期为355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日期为准,2016年9月30日前必须完成竣工验收。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2015年7月5日计划开工;

(2)桩基础(位于地下室范围内)施工2015年8月14日完工;

(3)桩基础(位于地下室范围外)施工2015年8月24日完工;

(4)地下室墙体及顶板结构施工2015年10月15日完工;

(5)屋面楼板结构施工(结构封顶)2015年12月24日完工;

(6)周边配套施工2016年6月15日完工;

(7)机电调试、消防验收2016年6月25日完工(具备移交条件)。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组织开展相关的施工准备,组织人员、机械的进场工作,并确保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完成开工所需的机械的进场、安装、调试、检修、检验及报审工作。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不得延误。

如承包人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或发包人有理由相信承包人有可能将不能够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本合同价中相应扣除并向第三方进行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标段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

四、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竣工备案制的有关规定),争创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

(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实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达标合格率100%,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大写):

(小写):

¥:

(合同价=中标价)

其中:

工程分部分项部分:

¥;

暂列金额:

¥;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分部分项工程费:

¥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

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7)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等);

(8)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若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条件高于招标文件的,按照投标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施工图纸;(施工图纸要求或标准高于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按照施工图纸)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办理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的审批手续,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竣工结算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陆份,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陆份。

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2015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广州市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

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时、天(日)、工作日:

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日历天;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外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日是指法定工作日,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为:

5天(原则上:

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为公休日--完全适用国有机关和事业单位)。

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照天(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即次日零点)。

1.29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分部分项工程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合同工程: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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