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划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988101 上传时间:2023-01-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1.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责任划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责任划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责任划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责任划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责任划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责任划分.docx

《责任划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责任划分.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责任划分.docx

责任划分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责任划分

这些年来,各地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也不少。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只要踏进校门,监护权即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即成为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主要理由有三:

1.学校承担监护人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学校显然不在此列。

2.从关系的内容上看,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同于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要比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广泛得多。

如代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学校则不能。

3.从法律责任上看,法律对监护人与学校的责任规定不同。

就一般监护人而言,其监护责任是一种比较严格的责任,而且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替代的责任。

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并承担监护职责,则学校依法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学校对学生应负的法律责任

1.教育责任。

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

2.管理责任。

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3.保护责任。

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

小学生大都是六至十二、三岁的儿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于在校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学校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校的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学校有监护责任,如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均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因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高、初中生因大多具有相应的独立生活、辨认是非的能力,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学关系与管理关系。

由此,学校对校园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区分内外情况。

如果不是发生校外闯入的情况,在受伤害学生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三)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学生伤害的法律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对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了规定。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范围及标准予以赔偿:

(1)医疗费。

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

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后纠纷。

(2)护理费。

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

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此项费用,除购置费外,尚应包括维护与修缮费和更新费。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

丧葬费按所在地的丧葬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7)精神赔偿金。

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可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

(8)其他合理费用。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迅速组织救治。

只要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无论谁的责任,学校都有义务救治受伤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及时报告并通知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学校或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报告,争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隐瞒不报,已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划清责任界线。

4.进行协商和调解。

如果当事人各方协商未果,则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组织调解可以求助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

调解时要讲究方法,不能盲来,无论学校是否有责任,首先应表现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情,并做好思想稳定和安抚工作,绝不能有理不饶人,因为受害的毕竟是自己的学生。

如果学校和当事人没有过错,受害学生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则根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或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同时,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处理事故时往往比较冲动,提出的要求往往是不现实的(一开口就是几十万)。

此时我们更要有耐心,讲话更要小心,要将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人讲清、讲透。

如果受害人的监护人不肯接受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要尽可能引导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

如果受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5.做好事故总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及时进行总结,吸取教训,亡羊补牢,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学校和学生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案件。

(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安全检查疏忽造成的事故)

据《法制日报》报道:

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

经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该县法院判决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之规定,校方疏忽对旗杆的检查与维修,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事故)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

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

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上述案例中,是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对商家提供给学生的食品把关不严;学校管理人员对食堂出售的有毒米饭监管不力造成的事故) 

案例一:

东北某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是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规定,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某乡镇某初级中学食堂实行对外承包,商家为了盈利,把有害的米饭卖给学生食用,造成22名学生群体食物中毒,经过医院全力抢救,转危为安。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老师不履行职责,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失职渎职所造成的事故)

据报道:

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

“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

”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

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

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学校老师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误工费等7000余元。

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

宋某在上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

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安排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同志担任班主任所造成的事故)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

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亮亮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之规定,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但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实践活动造成的事故)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上级的有关通知精神落实学生实践活动。

有一天下午,学校通知该校学生上山采集白蒿。

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李某的父母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之规定,学校安排活动,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

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8岁的小学生参加。

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校教师违反体育教学规定,并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事故)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的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

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该女孩的的家长介绍,在入学之初,家长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讲明了自己的孩子有心脏病。

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但体育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未尽照顾和监护职责造成的事故)

据《法制日报》报道:

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

被学校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了,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

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法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之规定,学校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即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和监护职责,最终延误了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

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

刘帅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

有天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

”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

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

经医院诊断,刘帅是耳膜穿孔。

刘帅的监护人以教师体罚学生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若干万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保育员要尊重学生和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学校教师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及其他危险行为,但未采取监管措施造成的事故)

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

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

同学们发现之后,就及时报告了学校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了,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

有一天下午,甲和一位同学发生口角。

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学校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教育不到位,又未采取监管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宿舍管理教师不负责人,不向学校或学生监护人通报信息情况,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事故)

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了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即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该生已被冻僵后的尸体。

学校宿舍管理老师即没有将该女孩离校的消息告知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的责任,对此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学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事故)

案例一:

某甲,女,6岁,是某小学学前班的学生,某天下午,在学校放学之前,有一名流窜人员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的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

事发之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局报案,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的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失费4.8万元。

在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当然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判学校赔偿某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例二:

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学校没有人询问他是谁?

要干什么?

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到下楼,当场死亡。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并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校长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3.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危险活动造成的事故)

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有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

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之规定,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老师安排这一劳动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学校应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老师工作方法不当,没有及时阻止他人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某甲,女,系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

有一天下午放学时,某甲的父亲到学校接其回家,见到某甲哭过,问某甲发生了什么事情,某甲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她。

于是,某甲的父亲带着某甲回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某甲所在班级门口时,恰逢学生某乙走出门口,某甲指着某乙对其父亲说:

“就是他打我”。

某甲的父亲一把抓住某乙的衣领,说:

“你凭什么打我的女儿?

”某乙还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脱,某甲的父亲打了某乙一个耳光。

这时,某乙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见此情景,便对某甲的父亲说:

“有什么事跟我说,怎么能打人呢?

”某甲的父亲则说:

“他打我女儿时你怎么不管?

”班主任气愤地说道:

“那你打吧,一切后果有你负责。

”便转身回办公室了。

之后,某甲的父亲继续用手指着某乙的头教训某乙,某乙则往某甲的父亲身上吐口水,某甲的父亲又打了某乙两个耳光,并将某乙推倒在地,才带着某甲回家。

当某乙被打时,也有学生围观,但都不敢做声。

当班主任又到出事地点时,只见到某乙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某甲和其父亲已不在现场。

于是,班主任让围观的学生都散去,帮某乙止住鼻血,嘱咐某乙说“以后不要再惹事生非了”。

这时,某乙的家长也敢到学校接某乙,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便带某乙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某乙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

某乙及某监护人将某甲的父亲及学校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某乙的班主任在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有能够有效地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

(七)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13条、14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予承担责任。

案例:

某乡镇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某(女,现年12岁),星期天下午从家中到校上学,走到距学校四里路左右的李家湾附近,在过一个由木棒绑成的桥时,不慎落入水中。

该村四组村民彭某听到呼救声,赶到河边跳入水中准备救人。

但是彭某年老体弱,没能救起王某,反而和王某一同沉入水中。

学校闻讯后,当即组织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

由于溺水时间过长,两人均已身亡。

经查,该校安全教育做的非常到位,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学校不予承担责任。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案例:

2006年5月9日下午课外活动时间,科技学校有两名学生(有行为能力),违反学校规定,未向班主任请假,擅自结伴离开学校到滨江花园后面的河里划船。

由于没有划船技术,两名学生上船不久船翻水中溺死。

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而且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此,学校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该校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门卫管理存在问题)。

因此学校要加强对门卫的管理,严格学生出入审查,防止学生违规外出。

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

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

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则学校亦难免其责。

案例:

某区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的保护,又跑回学校,但在男厕所里又被挨打。

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

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

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可是,受害学生家长认为此事是在学校内发生的,并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不予赔偿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案例一:

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未经校老师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

有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叫“给我回来,不准爬墙”。

某甲见自己已被发现,不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