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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环境保护局

密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密云县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年3月20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2月1日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6月16日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2月1日

1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7月1日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17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88年5月9日

18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88年3月22日

1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年6月19日

2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年5月8日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年11月1日

22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发改委、环保总局

2004年10月1日

23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0年8月15日 

24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总局

1991年2月22日

25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年11月10日

26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年10月1日

27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环保总局

2004年7月1日

2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10月15日

2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0月1日

30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1年3月1日

31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2年10月1日

32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7年3月25日

33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0年5月28日

34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87年7月16日

3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6年1月1日

3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1月1日

3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2年2月1日

38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

2003年7月1日

39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7月1日

40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2年10月1日

4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42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日

43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5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1984年5月1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密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181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1款第

(一)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65条: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

(一)项、第2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

(二)项和第2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

(一)项: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1款第

(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和处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

9、《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53条第1款第

(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22条第

(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法行为名称: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四)项和第2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7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2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四)项和第2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三)项和第2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54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9、《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5条第1款第

(一)项:

违反本办法,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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