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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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营口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试行)

1前言

《营口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以下简称本《计算细则》)中“预制装配率”是指《营口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中的“预制装配率”,“装配率”是指按照本《计算细则》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单体建筑、项目的“装配率”。

2适用范围

本《计算细则》适用于营口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装配式钢结构、混合结构、木结构等其它类型装配式建筑可参照执行。

本《计算细则》未包含的情况,应通过专家委员会专项评审确定具体计算细则。

3一般规定

3.1本《计算细则》中的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3.2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和建筑功能确认。

3.2.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主楼和裙房可按主楼标准层正投影范围确认分界。

3.2.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3.3项目整体装配率:

项目整体装配率可按照各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和建筑面积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方法

4.1装配式建筑的单体装配率应根据表4.1.1、表4.1.2中的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

──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

──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加分项实际得分值总和;

──计算项目(Q1~Q3)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表4.1.1装配式居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指标项

指标要求

指标分值

最低分值

主体结构

(50分)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

35%≤比例≤80%

20~30*

10

15%≤比例≤35%

10~2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

50%≤比例≤70%

10~20*

30%≤比例≤50%

5~10*

围护墙和内隔墙

(20分)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50%≤比例≤80%

2~5*

5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50%≤比例≤80%

2~5*

内隔墙非砌筑

30%≤比例≤50%

2~5*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50%≤比例≤80%

2~5*

装修和设备管线

(30分)

全装修

-

6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50%≤比例≤70%

4~6*

集成厨房

70%≤比例≤90%

3~6*

集成卫生间

70%≤比例≤90%

3~6*

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

50%≤比例≤70%

4~6*

加分项

(23分)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35%≤比例≤80%

4~6*

-

15%≤比例≤35%

2~4*

预制楼板厚度≥70mm应用

30%≤比例≤70%

1~3*

标准化预制构件应用

30%≤比例≤40%

1~2*

结构开间6m及以上面积占比

比例≥50%

1

预制市政、景观构件应用

比例≥50%

1

预制施工临时道路板应用

比例≥50%

1

地下室楼板采用叠合楼板或空腔楼盖

比例≥50%

1

定型装配式模板应用

比例≥70%

1

BIM技术应用

按阶段应用

1~3*

信息化管理

按阶段应用

1~2*

EPC总承包管理模式

2

表4.1.2装配式公共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指标项

指标要求

指标分值

最低分值

主体结构

(65分)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

35%≤比例≤80%

20~30*

10

15%≤比例≤35%

10~20*

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

50%≤比例≤70%

10~20*

30%≤比例≤50%

5~10*

预制梁或叠合梁构件

50%≤比例≤80%

5~10*

预制外墙挂板构件应用

50%≤比例≤80%

2~5*

围护墙和内隔墙

(20分)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50%≤比例≤80%

2~5*

5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50%≤比例≤80%

2~5*

内隔墙非砌筑

30%≤比例≤50%

2~5*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50%≤比例≤80%

2~5*

装修和设备管线

(15分)

全装修

-

5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50%≤比例≤70%

3~5*

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

50%≤比例≤70%

3~5*

加分项

(22分)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35%≤比例≤80%

4~6*

15%≤比例≤35%

2~4*

预制楼板厚度≥70mm应用

30%≤比例≤70%

1~3*

标准化预制构件应用

30%≤比例≤40%

1~2*

预制市政、景观构件应用

比例≥50%

1

预制施工临时道路板应用

比例≥70%

1

地下室楼板采用叠合楼板或空腔楼盖

比例≥50%

1

定型装配式模板应用

比例≥70%

1

BIM技术应用

按阶段应用

1~3*

信息化管理

按阶段应用

1~2*

EPC总承包管理模式

2

注:

(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2)采用双面叠合剪力墙结构时,内外叶墙板之间的现浇混凝土体积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采用单面叠合剪力墙结构时,内(外)叶墙范围内的现浇混凝土体积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但预制混凝土体积应乘以0.5;

(3)预制保温夹心外墙板中的夹心保温层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4)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轻质隔墙条板、加气混凝土板、发泡陶瓷墙板、板材骨架复合墙体、高精度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采用干法施工,专用砌筑粘结剂厚度不大于3mm、抹灰砂浆厚度不大于5mm)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

不包括空心砖、二次填充混凝土或砂浆的墙体;

(5)预制外墙挂板包括预制混凝土挂板、金属幕墙板、水泥制品幕墙板、陶土外墙挂板等;

(6)当外围护墙采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挂板或预制外墙挂板+内保温+内装修时,符合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要求;

(7)当采用预拌砂浆作为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填充层时可按照干式工法楼面、地面计算,但计算得分乘以0.8;

(8)集成厨房,当橱柜与厨房设备采用集成化整体设计,橱柜采用工厂化制作、现场干法组装,且厨房设备一次安装到位时,装配率得分计算时可按照应用比例增加40%计算;

(9)集成卫生间,当卫浴配件、设备采用集成化整体设计,工厂化制作、现场干法组装时,装配率得分计算时可按照应用比例增加40%计算;

4.2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计算方法:

4.2.1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a=V1a/V×100%

式中:

Q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计算细则第4.2.1条规定的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计算;

V──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注:

(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预制墙板之间最小现浇段长度)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可计入V1a中。

(2)预制剪力墙端部长度不大于500mm的现浇段混凝土体积可计入V1a中。

(3)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可计入V1a中。

(4)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可计入V1a中。

4.2.2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为钢结构材料时,可直接得30分。

4.2.3当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为混合结构时,核心筒为混凝土结构、且全部采用定型装配式模板,非核心筒区域钢构件比例≥90%可得25分。

注:

定型装配式模板,是指由工厂定制,可在施工现场拼装,多次周转使用且100%回收使用的绿色无污染模板,如钢模、铝模等。

4.3主体结构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1b=A1b/A1×100%

式中:

Q1b──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各楼层建筑水平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计入消防连廊面积),为简化计算,可按照结构构件外围面积去掉电梯井等楼层平面开洞面积。

A1b──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为简化计算,可按照A1减去各楼层现浇水平构件的投影面积。

注:

(1)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预制构件间、预制端部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2)预制水平构件与竖向构件重合部位可计入预制构件水平投影面积;

(3)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等设备用房可不计入楼层水平构件应用比例;

4.4预制梁或叠合梁的应用比例按下式计算:

Q1c=V1c/Vc×100%

式中:

Q1c──预制梁(叠合梁)的应用比例;

V1c──各楼层预制梁或叠合梁的体积;

Vc──各楼层全部梁的混凝土总体积。

注:

预制梁(叠合梁)之间、端部不大于2.0倍梁高的现浇段可计入预制梁(叠合梁)体积;叠合梁上部现浇叠合层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为简化计算,梁长度可按照轴线长度计算。

4.5非承重围护墙预制外墙挂板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1d=A1d/Aw1×100%

式中:

Q1d──非承重围护墙中预制外墙挂板的应用比例。

A1d──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预制外墙挂板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6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a=A2a/Aw1×100%

式中:

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7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b=A2b/Aw2×100%

式中:

Q2b──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b──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8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c=A2c/Aw3×100%

式中:

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9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d=A2d/Aw3×100%

式中:

Q2d──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10全装修

全装修,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按装修设计图完成施工、装修交付,满足要求得6分(5分);装修设计图应包括材料表、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机电布置图、主要节点做法详图。

4.10.1居住建筑全装修

居住建筑全装修范围包括建筑的公共区域、户内各功能空间,应提供相应部分的装修设计图,要求装修设计完善,装修设计图纸与建筑、结构、机电设计一致。

4.10.2公共建筑全装修

公共建筑全装修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和已确定使用功能的室内区域,应提供相应部分的装修设计图,要求装修设计完善,装修图纸与建筑、结构、机电设计一致。

4.11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a=A3a/A×100%

式中:

Q3a──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各楼层室内装修楼地面水平投影总面积。

4.12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b=A3b/Ak×100%

式中:

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13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c=A3c/Ab×100%

式中:

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b──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14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d=L3d/Lg×100%

式中:

Q3d──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比例。

L3d──各楼层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装饰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Lg──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

4.15预制夹心保温外墙板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a=A4a/Aw4×100%

式中:

Q4a──预制夹心保温外墙板应用比例。

A4a──各楼层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外墙板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

Aw4──各楼层外墙外表面总面积。

4.16预制楼板厚度≥70mm应用比例:

Q4b=A4b/Af1×100%

式中:

Q1b──预制楼板(含屋面板)厚度≥70mm的应用比例。

A4b──各楼层中预制楼板(含屋面板)厚度≥70mm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含预制阳台板、预制楼梯构件。

Af1──各楼层建筑水平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计入空调板、消防连廊面积)。

4.17标准化预制构件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c=S4c/Sw4×100%

标准化预制构件应用比例,水平构件和竖向构件分别计算,有一项指标满足表4.1.1和表4.1.2要求可得1分。

式中:

Q4c──标准化预制构件应用比例。

S4c──预制构件外形尺寸相同的构件数量(不考虑预留、预埋、孔洞等因素),标准化构件为单体建筑中数量不少于50件的同一构件。

SW4──各楼层预制构件总数量,按照水平预制构件和竖向预制构件分别计算。

水平构件数量只计入预制楼板;竖向构件对于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只计入预制柱;如果采用预制外墙挂板,计算时只计入外墙挂板数量。

4.18结构开间6m及以上面积占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d=A4d/A4×100%

式中:

Q4d──结构开间6m及以上面积占比。

A4d──各楼层结构开间6m及以上的房间面积(按照轴线计算)。

A4──各楼层结构总面积(按照轴线计算)。

4.19预制市政、景观构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e=N4e/NL×100%

式中:

Q4e──预制市政、景观构件等应用比例。

N4e──预制市政、景观构件数量之和。

NL──市政、景观构件数量之和。

4.20预制施工临时道路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f=A4f/AL×100%

式中:

Q4f──预制施工临时道路应用比例。

A4f──施工临时道路采用预制混凝土板、钢板面积之和。

AL──施工临时道路总面积。

4.21地下室楼板应用预制构件,包括应用预制楼板、空腔楼盖等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g=A4g/Ab4×100%

式中:

Q4g──预制楼板、空腔楼盖等应用比例。

A4g──地下室楼板采用应用预制楼板、空腔楼盖面积之和。

Ab4──地下室楼板总面积。

4.22定型装配式模板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h=A4h/AJ×100%

式中:

Q4h──定型装配式模板应用比例。

A4h──结构现浇部分采用定型装配式模板外表面积之和。

AJ──结构现浇部分模板外表面积之和。

4.23BIM技术应用

根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BIM应用情况得分:

设计阶段、生产阶段、施工阶段应用各得1分;设计、生产、施工阶段一体化全过程应用得3分。

4.23.1设计阶段:

应用BIM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各专业协同、管线综合、BIM模型制作、施工图和构件图信息表达、预制构件连接节点设计、钢筋碰撞、施工工序模拟等,对设计质量有明显提升作用。

4.23.2生产阶段:

应用BIM传递设计阶段的全部信息,进行预制构件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和生产管理,对预制构件和装配式模板生产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升作用。

4.23.3施工阶段:

应用BIM传递设计、生产阶段的全部信息,进行施工全过程管控,实现对施工进度、人力、材料、设备、成本、安全、质量和场地布置的多维动态集成管理,对施工质量、效率有明显提升作用。

4.24信息化管理应用。

生产、施工阶段应用信息化管理软件和移动APP,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等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效率。

满足生产阶段、施工阶段的应用情况得分,每项得1分。

4.24.1生产阶段:

采用RFID技术、物联网、信息化软件,建立预制构件生产管理系统,每个预制构件有唯一的身份标识,建立预制构件生产信息库,用于记录预制构件生产关键信息,追溯、管理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生产进度,实现生产自动化和智能化,对减少人工、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有明显作用。

4.24.2施工阶段:

采用信息化软件、移动APP等工具,建立预制构件施工管理系统,结合预制构件中的身份识别标识,记录构件吊装、施工关键信息,追溯、管理预制构件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实现施工管理过程的精细化、数据化和智能化,对提高质量、提高管理效率有明显作用。

5逐步推进期间鼓励政策

项目整体装配率按照各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和建筑面积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时,下列情况可予以系数(对加权时的面积)调整。

5.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为钢制材料)时,加权时的面积按1.3倍考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采用木结构时,加权时的面积按2倍考虑。

5.2采用了拆装式或完全装配式的临时建筑(售房处、样板房、展览房)经提前申请并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永久建筑计算方法计入项目整体装配率计算。

5.3钢结构立体车库计入项目整体装配率计算,加权时的面积按2倍实际建筑面积考虑。

(有围护结构的立体车库,实际面积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有关说明

5.1各相关责任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在装配式建筑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计算细则》控制和落实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要求。

5.2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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