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营业线施工办法451文-打印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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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运发〔2009〕451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区多经集团公司,各工程单位,各公安处,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电化局上海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及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监督,进一步规范施工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现根据我局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方式和实际,制定公布《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主要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局管内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外委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既有线行车设备的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的绝对安全,依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强化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铁路局管内国铁和委托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
各专用线(含非路产专用线)、办理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指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单位线路,下同)比照办理。
三、临近营业线施工的定义
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为临近营业线范围。
临近营业线施工属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外委工程建设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有可能影响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临近营业线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钻探、勘测和各类施工。
2.挖掘机、起重吊机、旋挖钻机等自行式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
3.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桥梁钻孔桩、承台等各种基坑开挖施工。
4.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管桩、CFG桩、高压旋喷桩等各类加固地基施工。
5.非自行式施工机械、上跨铁路的越线架等自身高度(或作业时的伸展高度)在机位的水平投影侵入既有线栅栏的(无栅栏的为线路路肩、桥梁护栏等以外2m位置)。
6.利用定向钻、顶管等方法穿越线路的各类管线施工。
7.下穿铁路立交位于既有线两侧的工作坑、基坑及引道施工。
8.新建上跨铁路立交桥主体、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以及桥梁附属工程施工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
9.对上跨铁路的立交桥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侵入既有线范围上方的部分进行大中修、维修。
10.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等不足供电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1.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倾倒、吊臂旋转,起重设备索具断裂,物体坠落,液体渗漏等侵入供电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2.凡是影响供电设备基础稳定和地下隐蔽设施的各类施工。
13.电力线路跨越既有线的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
14.其它直接或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行车设备安全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
四、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体系,受路局营业线施工领导小组领导。
路局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路局主管部门分工
路局总师室、建设处、工务、电务、机务处、地铁办等业务处(室)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其它相关业务处为配合部门,具体分工为:
⑴铁路建设前期(方案、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由总师室负责牵头。
⑵局管铁路建设、更新改造施工项目由路局建设处负责牵头。
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机务等处室的由工、电、机务等处室负责牵头。
⑶部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如京沪高铁,京福、合蚌、沪昆、杭甬客专等)由路局工务处负责牵头。
⑷市政工程等外委施工项目由路局地铁办(代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2.路局主管部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项目开工前,牵头召集相关业务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安监分室)、施工、监理单位召开审查会,对该施工项目和范围进行界定,提出安全控制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督联控体系。
⑵审核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经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⑶协调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⑷定期组织临近营业线的施工安全检查、督导。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路局投资中心(东华地铁公司)等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责任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组织进入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并转发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告知上海铁路局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⑵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对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与既有线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进行调查,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通报临近营业线施工总体范围和主要施工项目,建立联系制度;每周动态更新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台帐,报路局主管部门和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⑶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⑷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认真进行现场调查,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负责审核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施工方案预审。
⑸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
⑹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安排胜任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⑻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及监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4.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直属站(车务段)、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等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负有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等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对管辖范围加强监视,发现临近营业线范围内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调查,凡是未经方案审查、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⑵接到建设项目开工信息,应主动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联系,安排人员加强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⑶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对影响既有线的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既有线安全的项目”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安全责任。
⑷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⑸安排足够的人员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应根据施工项目对既有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定的施工方案,采取不间断监护,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方式进行。
⑹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对监护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
⑺对监护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杜绝安全监护盲区。
⑻必须严格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不得假借任何名义扩大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甚至阻挠施工进程。
遇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立即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五、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的审查
科学的施工方案是确保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和保证。
因此,必须按路局有关规定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查、批准,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必须规范、必须符合路局相关规定。
具体流程和规定如下:
1.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编制,并先行组织自审、完善。
2.距离既有线大于安全距离(根据《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14号)7.1.4条规定,“临近既有线施工的桥涵和其他建筑物基础时,应自基坑底边,按1:
1.5向上推算,确定开挖对既有线影响程度。
”)对既有线安全影响较小基坑开挖等同类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统一的施工工法,施工工法按施工方案审查程序审查。
3.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4.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5.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单位及路局相关业务处(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
6.未经路局相关业务处室全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运输部门可视为审查不完整,可不予安排施工计划。
7.施工方案审查的牵头部门
⑴建设、更改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建设处牵头组织审查。
⑵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地铁办牵头组织审查。
⑶部直管项目(如京沪高铁,京福、合蚌、沪昆、杭甬客专等)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工务处牵头组织审查。
⑷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机务等处室的由工、电、机务等处室负责牵头组织审查。
⑸遇施工方案涉及运输影响较大时,由路局组织审查或授权运输处牵头组织审查。
8.施工方案审查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⑴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路局不予审查。
⑵施工方案未经路局审查通过的运输部门可不安排其施工计划。
⑶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既有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路局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⑷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
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⑸新建跨越既有线大型桥梁等对既有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六、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措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既有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审查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