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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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1总则

1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术语

2.1.1主路main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辅路side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设计速度design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设计年限design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通行能力traffic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服务水平levelof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colorfulasphaltconcrete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降噪路面reducingnoise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透水路面pervious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符号

2.2符号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基本规定

3.1道路分级

3.1道路分级

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设计速度

3.2设计速度

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3.2.4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3设计车辆

3.3设计车辆

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

1总长:

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总宽:

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总高:

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

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轴距:

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

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

1总长:

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总宽:

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总高:

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道路建筑限界

3.4道路建筑限界

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

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图3.4.1道路建筑限界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4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设计年限

3.5设计年限

3.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

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注:

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注:

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荷载标准

3.6荷载标准

3.6.1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

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3.7防灾标准

3.7防灾标准

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一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2快速路

4.2快速路

4.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4.2.4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

4.3其他等级道路

4.3其他等级道路

4.3.1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3.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

4.3.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

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

4.4自行车道

4.4自行车道

4.4.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4.5人行设施

4.5人行设施

4.5.1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表4.5.1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注:

hg为绿灯时间。

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5横断面

5.1一般规定

5.1一般规定

5.1.1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5.1.2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5.1.3改建道路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布设横断面。

5.2横断面布置

5.2横断面布置

5.2.1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图5.2.1)。

 

图5.2.1横断面形式

5.2.2当快速路两侧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置辅路时,应采用两幅路。

5.2.3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或两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5.2.4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

5.2.5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

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

5.2.6桥梁与隧道横断面形式、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路段相同。

5.2.7特大桥、大中桥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应满足设置桥梁防护设施的要求。

5.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1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水沟等。

5.3.2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2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

5.3.3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

  2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3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5.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3.4路侧带

  1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人行道最小宽度

2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相关要求。

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

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5.3.5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5.3.5)。

图5.3.5分车带

  2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分车带最小宽度

注:

1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4当分隔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

当需要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立缘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要求。

5.3.6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

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

5.3.7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0.75m;其他等级道路不应小于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1.50m。

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5.4路拱与横坡

5.4路拱与横坡

5.4.1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0%~2.0%。

快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严寒积雪地区、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

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

5.4.2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

5.5缘石

5.5缘石

5.5.1缘石应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缘石可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

5.5.2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

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

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

5.5.3平缘石宜设置在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有无障碍要求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范围内。

6平面和纵断面

6.1一般规定

6.1一般规定

6.1.1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

6.1.2平面和纵断面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均衡。

6.1.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做好路线的线形组合设计,各技术指标应恰当、平面顺适、断面均衡、横断面合理;各结构物的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6.2平面设计

6.2平面设计

6.2.1道路平面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由网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6.2.2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6.2.2圆曲线最小半径

注:

“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

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6.2.4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

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

表6.2.4-1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6.2.4-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直接连接。

表6.2.4-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6.2.5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6.2.2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5的规定。

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

表6.2.5最大超高横坡度

6.2.6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6.2.7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2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6.2.7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3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

  4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验算。

表6.2.7停车视距

6.2.8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

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6.3纵断面设计

6.3纵断面设计

6.3.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2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

  3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6.3.2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

6.3.3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规定。

6.3.4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6.3.1所列的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6.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

缓和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3最小坡长的规定。

6.3.5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6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一般值;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极限值。

表6.3.6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

6.3.7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7的规定。

注:

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0%。

6.4线形组合设计

6.4线形组合设计

6.4.1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平面、纵断面线形应均衡,路面排水应通畅。

6.4.2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线形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并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2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相互组合设计。

  3平、纵面线形应相互对应,技术指标大小均衡连续,以及与之相邻路段各技术指标的均衡、连续。

  4条件受限时选用平面、纵断面的各接近或最大、最小值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技术指标运用等对实际运行速度的影响。

  5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得当,并应利于路面排水和行车安全。

7道路与道路交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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