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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3...............................................................................................................基本业务第一章.

第一节基本规定...........................................................................................................3

第二节售汇...................................................................................................................4

第三节结汇...................................................................................................................5

第四节外币兑回...........................................................................................................7

第二章特殊业务...............................................................................................................7

第一节修改...................................................................................................................8

第二节取消...................................................................................................................8

第三节冲正...................................................................................................................8

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8

第一章基本业务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

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

不得变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第二条.

造、伪造及拆分交易。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第三条

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第五条

直系亲属关系证委托人的授权书、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委托他人代办,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明。

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第六条

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真实性进行审核,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

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第七条)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第八条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第九条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综合管理员兼任;网点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

经办员由国际业务系系统中的综合柜员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支局长兼任;统中的普通柜员兼任。

应满足系统技术接入条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申请接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第十条

件,配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应按规定填写外汇局《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

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予以准入。

第十二条网点在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登陆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审核。

通过审核的在外汇局结售

汇系统上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在国际业务系统上录入业务信息。

结汇)业务申请书和结售汇业务水单等相关单据。

(四)打印银行购汇((五)网点综合柜员将国际业务系统中打印的结售汇业务登记簿、特殊业务登记簿等与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交易明细表进行核对,逐笔进行勾挑,并加盖名章。

(六)每日营业终了,网点要将结售汇业务的原始凭单,包括申请书银行留存联、相关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售汇业务水单(通用凭证)等,与营业轧账单、结售汇登记簿、特殊业务登记簿等报表一同上交县局事后监督员留存。

美元)的结汇,不美元(含100第十三条柜台找零、转利息结汇及其它小于等值100纳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

第二节售汇

第十四条个人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向需用外汇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出售外汇的一项业务。

第十五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邮政储蓄银行应对如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一)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购汇:

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二)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

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

(三)旅游:

须提供个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境外就医:

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五)境外培训:

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

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六)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

本人真实身份证明;(七)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境外邮购:

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八).

、、发票(支付通知)(九)境外咨询:

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合同(协议)税务凭证。

、发票(支(十)其他服务贸易费用:

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合同(协议)付通知)、税务凭证。

货物贸易及相关费用:

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十一)

(协议)、发票(支付通知)。

境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明;(十二)其它非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的补购外汇:

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汇:

第十六条所购外汇通过本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第十七条不进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年度购汇总额(含税务凭证)办理。

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

第十八条办理售汇业务的外汇牌价使用当日现汇卖出价。

第十九条售汇交易金额在1万美元(含)至2万美元(不含)之间的,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1万美元(含)到5万美元(不含)之间的,须经支局长授权后理。

第三节结汇

第二十条结汇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向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购买外汇兑出人民币的一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外币现钞、活期现钞户、活期现汇户、定期账户、境外汇入款均可办理结汇。

第二十二条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三条结汇交易金额在1万美元(含)至2万美元(不含)万美元(不含)5万美元(含)到1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之间的,须经支局长授权办理。

内个人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境第二十四条结汇总额的,邮政储蓄银行应对如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一)捐赠款:

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赡家款: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

(二)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

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保险外汇收入:

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四)

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五)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六)

或合同;职工报酬:

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七)

境外投资收益: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八);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结汇按以下规第二十五条定办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结汇应通过本人在邮政

(一)储蓄银行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

(二)

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境第二十六条

结汇总额的,网点应对如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房租类支出: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

(一)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

合同或发票;就医、学习等支出:

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三)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四)万美元以上外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结汇等值5第二十七条境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入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境第二十八条

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二十九条外币现钞、现钞户结汇时,外汇牌价使用现钞买入价;外币现汇户、境外汇入汇款结汇时,外汇牌价使用现汇买入价。

第四节外币兑回

第三十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外币兑回。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客户办理外币兑回业务时,兑回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因汇率波动造成兑回的外币金额大于原兑换的金额,应以原兑换的外币金额为限。

第二章特殊业务

第一节修改

第三十三条修改是对非账务性业务信息进行的修正。

第三十四条修改是指当柜员办理结售汇业务录入业务参考号、折合美元、累计金额等信息出错时,将错误信息修改为正确信息的交易。

第二节取消

第三十五条取消是指柜员办理结售汇或外币兑回业务出现内部差错,在客户尚未离开柜台的情况下,将差错金额全额取消的修正交易。

第三十六条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被冲正交易、冲正交易不可再被取消。

第三十七条取消交易必须由原交易柜员经过综合柜员授权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每笔原交易只能办理一次成功的取消交易。

第三十九条取消交易必须当日操作,账户类取消的交易应为该子账户的最后一笔成功的账务性交易。

第四十条网点在办理取消交易时,除在国际业务系统办理外,还需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第三节冲正

第四十一条冲正是指柜员办理结售汇或外币兑回业务出现内部差错,在客户离开柜台的情况下,把差错金额修改正确的修正交易。

第四十二条冲正交易可以在差错交易发生的当日或隔日的原交易受理网点办理,办理时须经支局长授权。

第四十三条办理冲正交易成功后,打印外汇通用凭证和修改分户账通知书,支局长签章确认。

第四十四条冲正交易必须自差错交易处理成功之日起180天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每笔原交易只能办理一次成功的冲正交易。

第四十六条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被冲正交易、冲正交易不可再被冲正。

第四十七条网点在办理冲正交易时,除在国际业务系统办理外,还需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第四十八条总行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总行每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

第五十条总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符合大额、可疑交易标准的结售汇交易数据及报表。

各分行、县局应根据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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