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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考试复习题

国际贸易法考试复习题

国际贸易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这些关系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关系是国际贸易法主体在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各种交换活动中产生的。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国际贸易交易当事方承认并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3.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4.光船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只将船及船上的机器和设备与承租人使用而不配备船员,承租人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的协议。

5.委托:

是指在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该货物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6.代位求偿: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过失责任方提出索赔。

7.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效力上的认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8.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违反合同。

②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与合同不符、部分交货

③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拒绝支付货款、拒绝收取货物

2.法律后果:

凡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宣告合同无效、要求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

3.简述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4.比较海运单和提单的异同。

答:

(1)与提单的相同点:

格式和内容大体相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托运人可凭其办理结汇手续

(2)与提单的不同:

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不具流通性

5.简述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答:

1.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享有向过失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成立:

①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②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③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未向加害人所赔。

6.谈谈你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

答:

1.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认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

保险利益主要涉及保险标的所有权、承担经济风险或承担责任风险等方面。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这项条件的内容包括:

法律所认可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和确定的利益。

7.简述票据的性质和特点

答:

1.性质:

⑴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者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⑵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书面证券,它构成一种民事权利的凭证。

2.特征:

⑴票据是有价证券

⑵票据是流通证券,它应通过交付或背书进行流通

转让,这种转让是事实上的票据所有权转让。

⑶票据是无因证券

⑷票据是要是证券

8.国际贸易仲裁有哪些法律特点?

答:

1.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仲裁活动以民间为基础

3.仲裁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

4.仲裁程序的保密性

5.仲裁的一裁终局性

6.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便利

三.案例分析题

1.案例:

FOB大连

我国的某一外贸公司以“FOB大连”出口200包纺织品,装船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装船后,我方外贸公司在第3天向国外的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但是载运的船舶在起航后10个小时左右遭遇了恶劣天气,致使200包纺织品全部被海水浸湿。

买方因为在第3天接到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于是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责任。

我方认为,货物被海水浸湿,这是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是我方责任造成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损失理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

答:

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向对方提出免责。

(我没找着)

2.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蜡烛。

货物装船的时候。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

卖方拒绝赔偿,其理由是:

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舱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问:

本案中卖方拒赔是否成立?

答:

同意,卖方拒赔成立。

因为,实际上,买方索赔与卖方是没有关系的:

1.卖方的交货:

CIF中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装船时越过船弦为分界,即装运港货物越过船弦前卖方承担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买方承担风险。

2.CIF中的保险部分(Insurance)是由卖方代理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非卖方。

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3.案例:

货物风险转移

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j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

试分析说明:

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答案:

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4.案例——卖方义务

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

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

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

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

1992年2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

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

1994年2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 买方申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答案]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分析: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

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

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5.案例——预期违约问题

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

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

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

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

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

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

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

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

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分析:

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根据CISG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答案]——预期违约问题

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CISG要求的。

根据CISG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

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

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

”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

6.案例:

平安险、保险利益

中国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卢布尔亚那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以CFR价格条件向卢布尔亚那公司购买一批特种鋁线。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人永安保险公司投了海洋运输货物“平安险”。

该特种鋁线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取得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时得知,货物在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货船沉没,货物全损。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经卢布尔亚那公司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保单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以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货物出险时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问题]:

1.对未进入我国海关监管区域的货物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是否构成非法进口?

2.如果构成非法进口,是否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就丧失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3.若货物是由于海上的恶劣气候造成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

2.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虽然在货物出险时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也不丧失对货物的保险利益。

1、货物进入我国海关监管区域之前,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这时是否构成非法进口呢?

  本案运输中的货物仍在公海领域,未进入我国海关监管的区域,甚至该批货物最后不一定进口。

  从理论上讲,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可对指示提单进行背书转让,比如,在货物进入中国海关监管区域之前,将货物背书转让给他人。

没有进口就不可能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因此,把运输途中的,在公海上的货物定性为“非法进口”是不妥当的。

2、如果构成非法进口,是否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就丧失了法律承认的对货物的利益?

 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虽然在货物出险时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也不丧失对货物的保险利益。

 

如果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进口,对其可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是行政管理人对其相对人不符合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作出的行政处罚。

在货物没有被全部没收的情况下,相对人原先被法律认可的对物的利益关系不因罚款处罚而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关系或承担货物风险的法定义务不因这种处罚而消灭。

行政处罚本身并不否定相对人与物形成的法律关系。

故认为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货物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不妥的。

3.若货物是由于海上的恶劣气候造成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

若为部分损失,平安险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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