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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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玉溪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

在玉溪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或高新区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参保的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2、城乡居民参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机构文件(原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表》、《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加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批量新参保格式表》(报电子版)。

员工增减:

增:

《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加情况表》;新参保人员需填写电子版的《批量新参保格式表》。

减:

《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少情况表》;

2、城乡、农村居民参保: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

(1)新成立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上述办理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2)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城乡居民参保: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并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

企业单位根据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分别到所属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

2、城乡居民参保:

(1)本市区域内的中专院校学生(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玉溪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儿童和未就业城镇居民;

(2)玉溪居住的本市户籍外的城乡居民;

(3)玉溪居住的港澳台人员;

(4)在玉溪居住但未就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3、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4、单位人员参保:

机关、事业、企业职工;

5、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属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保中心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6)填写《单位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城乡居民参保: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5)实行银行代扣的人员还需要与银行签订的扣款协议。

3、单位人员参保:

(1)单位新增人员申报纸质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数据文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单位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页或劳动用工登记表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军转干部审批表;聘用人员审批表;工资介绍信;工资变动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5)医保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4、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

(1)财政拨款单位需提供编委批准文件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保中心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6)填写《单位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

需要参保的城乡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2、单位参保:

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玉溪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玉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2、建造(包括单位集资建房和农村建房)集资建房的

  必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相关批复或职工当年集资房合同,农村建房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建房用地审批表或建房协议;

  3、翻建自住住房的(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的

  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指需要牵动或更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购、建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医院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3、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4、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购、建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6、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

  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提取流程;

1、职工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单位对申请书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

3、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4、管理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玉溪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玉溪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玉溪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

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玉溪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有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

3、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保证;

4、借款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未支取过个人住房公积金,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材料;有效的20%或3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4、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5、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资信证明;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需证明资料。

2、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贷款申请人提交齐上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根据通知书办理贷款手续。

受委托银行接到通知书后,应与借款当事人、保证人等责任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指定的划款方式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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