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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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为国际贸易带来许多便利和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提单欺诈案件也逐渐增多。

提单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提单欺诈现象,因此给参与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有效地打击提单欺诈活动,进一步完善提单制度本身,是摆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海运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对提单欺诈及其对策的研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论述了提单欺诈,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提单欺诈;立法;司法实践

 

 

Abstract

Thebillofladingplaysaveryimportantroleininternationaltrade,whichbringsmuchconvenienceanddevelopmenttotheinternationaltrade,butthebillofladingfraudisincreasingtogether.Theshortagesanddefectsofbillofladingsystemishardtocopewiththeincreasingbillofladingoffraud,sothatitmakesparticipantscausedheavylosses.Effectivelystrikingbillofladingfraudandfurtherimprovingthebillofladingsystemitself,isafacingproblemthatnotallowedtoignoreinthecountriesoftheworld,especiallyindevelopingcountries.Chinaisaleadingtrader,andshippingeconomyplaysanimportantroleinChina'snationaleconomy.Therefore,theresearchandthecountermeasuresofbillofladingfraudisofgreatsignificancetothedevelopmentofChina'seconomy.Thispaperdiscussesthebillofladingfraud,andputsforwardsomecorrespondingpreventivemeasures.

Keywords:

Thebillofladingfraud;Legislation;Judicialpractice

 

试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运用于海运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由于提单担负着众多功能,通过各个环节,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很大。

近年来,提单欺诈案件频繁发生,其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惊。

一、提单欺诈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与危害

(一)对进口商造成经济损失

我国国内的许多公司就是因为没有重视对交易对方信誉和资信的调查,只盲目的看到有订单来了就皆大欢喜,而不考虑对方是否可靠,货物一旦交付运输即不处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能否凭信用证收回资金或者作为进口方付款,对方写的是清洁提单,必须到银行如数缴纳,但提单是否真的清洁、货物是否如提单上所列明的也不是自己能够掌握的。

一旦对方存在有欺诈,如果要打场国际官司也是很耗时耗力的,就是打赢了也输了律师费等很多费用,而且,最终判决能否得到执行,能否如数收回欠款,还是个未知数。

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造成买方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

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

除了金钱上的损失之外,买方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处理倒签提单所造成的货物补给不及时等情况。

(二)影响了出口商的商业信用

卖方应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积极交货,认真仔细地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选择好议付行,弄虚作假只会自食其果,不仅给对方造成麻烦,还影响了自己的商业信誉。

卖方应对信用证条款加以研究,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出不同条款的信用证,并对开证行有所选择,以防止国际威望不高、国际结算水平较低的银行碰到问题却缺乏处理能力。

(三)违背商业道德和信用保证

提单欺诈还使提单信誉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提单的转让性,破坏国际贸易正常秩序。

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虽然有权拒绝不真实的提单,但如果提单表面无暇疵,买方则无权因货物瑕疵而拒收单据。

即使卖方装运的是有瑕疵的货物,或者根本未装船货物,只要提单表面符合合同,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

除非卖方欺诈或装船货物根本不同于合同货物。

即买方不得以“先行违约方是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一般合同原则来对抗见单付款的义务,可见整套提单制度都为了维护提单的可转让性。

提单的使用是建立在所有当事人都依诚信原则行事的基础上的,而提单的流通性又是提单制度的核心,为了建立提单的流通性,不惜牺牲其它准则。

然而恰恰正是从事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商人们奋斗几个世纪的流通性,在提单欺诈的打击下岌岌可危,提单制度也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四)破坏交易公平且扰乱我国经济秩序

提单在海事商业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同时,中国也是一个贸易大国,海运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各种各样的提单欺诈严重地威胁了提单的流通性、稳定性,动摇了提单制度的基础,使得我国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更严重阻碍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

因此,防范提单欺诈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提单欺诈现象日益增加的原因

目前在海事欺诈现象中,提单欺诈的形式多种多样,欺诈现象日益增加,主要表现为伪造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保函提单等等,构成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失

利用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危害极大,然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项专门的法律针对提单欺诈,法律界对提单欺诈也无具体的法律概念。

为了严厉打击这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应该增加这方面的立法,使这些诈骗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也能更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常的海运贸易秩序。

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往往要经过多个国家,各国提单法律又有很大差异。

提单法律存在冲突,自然就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如果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的法律,必将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而后果迥异,这将直接危害到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法律冲突,主要靠统一各国的提单法,或更彻底地制定约束提单各方面问题的国际公约来完成。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虽然其中两个规则都是针对提单的,但是这三个公约的效力还取决于国内法对提单问题的规定。

如果提单问题不统一,这三个关于运输合同的公约的自身效力也会大受影响。

因此,不但各国应有自己的提单法,也应该制定一个国际公约,对提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

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到刑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欺诈的问题,但规定往往过于原则抽象,对提单欺诈而言并不具有针对性。

(二)司法程序上的不足

司法程序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信用证制度上,它是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

使用跟单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是国际贸易形式的一大进步,然而提单欺诈恰是伴随着这种新的支付形式而出现的行骗手法。

它是根源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以及由它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基本原则。

即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且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去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即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行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法院也不能因此而裁定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提单的可信度难以保证,司法程序上存在不足之处。

(三)当事人获得救济的困难

提单自身机制缺陷是引发欺诈的根本原因。

提单具有三大功能:

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的证明,显然,提单权利在货物装船时即已产生,提单便是这些权利的书面凭证。

这就要求在提单的制作、签发过程中,承运人不得签发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

但是,提单持有人往往不是货物托运人,承运人一旦做出如上行为甚至于与托运人共谋伪造提单,而提单持有人往往是事后才能得知,这就给提单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国际贸易以及海商法领域,提单制度本身亦存在着一些缺陷和矛盾之处。

首先是成套提单的问题。

依海运实务,提单一般发行一套三份,托运人自留一份,另一份寄交收货人,再一份交船长,多份的提单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带来风险,如伪造提单提货或者提副本提货等等。

其次是清洁提单的问题。

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从理论上来讲必须是清洁提单。

承运人依据自身合理的判断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批注,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就是将卸货后的验货单与提单中对货物质量和表面状况的规定批注相比较,两者所差异之处就是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为尽量减少自己的责任,承运人都会对所收到的货物状况做如实的批注。

但同时,托运人希望取得无批注的清洁提单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凭证。

再以保函提单为例,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正因为当事人获得救济如此的困难,才促使提单欺诈人有机可乘。

三、预防提单欺诈的国外经验

(一)美国的经验

为防止利用发行多份提单欺诈,美国《统一提单法》、《1916年提单法》都禁止在国内交易中发行多份提单,然而签发多份提单仍是国际商业社会的习惯。

同时在对提单欺诈者的制裁上,国际社会也显得软弱无力,加上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会涉及到司法管辖权、引渡、诉讼时效等问题的纠纷,使得大量的提单欺诈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因此按照提单欺诈的特点制定国际公约显得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统一认识,以便早日制定防止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

为避免发行复本提单带来的争端,《美国统一提单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均规定,除对外贸易外,美国国内交易不再发行复本提单。

对于复本提单,《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其视为一个整体。

该法典第7编第304条规定,复本提单应注明编号,并且写明只有在复本提单尚未提货的前提下才有效。

这样,一方面承运人只对最先提出复本提单的人履行交货义务,免除其对其他复本持单人以及提单本身的义务;另一方面,当不同的人持有提单时,最初正当获取复本的人权利优先,这种优先权不因后接受转让者先对承运人提出货物主张而改变。

最初接收正当转让者可以通过提起返还货物或者赔偿损失之诉来获取救济。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判例充分表明丹宁法官在SzeHaiTongBank,Ltd.RamblerCycleCompany,Ltd.一案中所确立的承运人没有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即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对英国海事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最近的判例中,更是加重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可以说更为明确地表明了不管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不是凭正本提单交货,便须向真正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

可以说,英国海事判例法所确立的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上,英国是代表承运人利益的国家,但却在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一问题上,对承运人作出了严格限制,即通过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达到承运人和货主利益的均衡,这似乎与国际航运社会日渐高涨地废除《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免责的呼声是一致的。

(三)国际公约的经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这对托运人来讲,没有不公平之处,因为货物是托运人提交的,提单所载内容是托运人填写的。

但这对于善意的提单的受让人来说,则可能是不公平的。

有鉴于此,《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终证据。

为了避免争议,《汉堡规则》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有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上述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此外,《汉堡规则》还将保函合法化。

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

在发生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无论是托运人或承运人欺诈),承运人均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四、防范提单欺诈的对策

(一)立法上的对策

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地提单欺诈案件逐年增多,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项专门的法律针对提单欺诈,法律界对提单欺诈也无具体的法律概念。

因此,制定一部反提单欺诈的专门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鉴于提单欺诈的独特性,须在该专门法规中对“提单欺诈”加以定义,同时应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根据提单欺诈的各种方式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对施诈者和失职者应承担的责任也应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一分一毫的外汇都来之不易,要严防一些利用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应从商家自己做起,更重要的是应从立法上尽早弥补这方面的缺陷。

首先,我国司法机关一般套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往往造成侧重刑事制裁,对经济惩罚和挽回经济损失无侧重规定,同时在对提单欺诈量刑方面较轻微,无疑给欺诈分子带来极大的空子可钻。

建议在《海商法》中应增加承运人进行倒签提单行为和预借提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条文,如罚款,丧失法人资格等等;对于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后果也应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及其对收货人的效力加以详细规定;还要规制提单的运行规则问题,提单如何签发、转让、注销,提单行为的代理如何处理,提单如何更改和提单遗失的处理等。

其次,在刑事立法上应增加关于利用提单诈骗行为达到一定金额的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内容。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中增加了金融票据诈骗犯罪和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的内容,对于存在于我国经济领域内不法分子利用本票、汇票、支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作了详尽的处罚规定,这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增强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然而,提单的物权凭证这一特性使之在国际间有着认可流通证券的地位,它的金融价值并不比前述票据低廉,但刑法并没有把提单包括在内。

再者,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于某些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为欺诈者造成可乘之机并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单就是“一把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

利用提单诈骗比较容易得逞,其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利用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危害极大,为了严厉打击这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增加这方面的立法是很重要的。

只有从立法上制定相关的提单制度,才能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才能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救济,才能使这些诈骗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才能更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常的海运贸易秩序。

(二)司法上的对策

首先被欺诈方应尽快弄清楚欺诈情况。

可通过国际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波罗的海商业和航运交易所和劳埃德航运问讯处等国际组织了解情况,还可向国内有关单位咨询调查。

下一步就是要及时采取具体措施。

通常可采取的措施有尽快报告当地警方起诉对方欺诈,这一措施的关键是要找准被告。

一般来说,在承运人卷人欺诈时抓承运人是比较保险的。

在承运人难以识别时,通常可根据提单中的承运人定义条款或根据提单以谁的名义签发来识别通过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这对保证将来在具体案件中胜诉是大有好处的。

在得知船货的具体位置时,通过法院扣船扣货调查对方财务,如银行有存款,请求法院予以冻结在货款还未汇入施诈者账户时,可申请银行止付令,截住货款,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驻外使馆通报,以求得他们的协助,同时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获得司法协助。

在提单欺诈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切实解决好提单欺诈的防范和补救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腾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当事人应当采取的对策

1.承运人的预防措施

事实上承运人提单欺诈多半是因为放弃原则去顺应托运人的需求,以掩盖托运人违法的事实。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等行为在航运界屡见不鲜,承运人往往认为这些行为成为航运惯例,并觉得这是解决紧迫问题的好办法。

殊不知其所出具的提单属于伪造的单据,其行为属于托运人与船方串通欺骗收货人的非法活动,因此承运人要尽好自己的义务,拒绝签发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防范措施

一是重视资信调查,争取己方派船。

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资本状况、公司组成人员情况、公司盈利亏损情况、公司业务内容、公司设备设施或船只以及其开户银行的地址、传真电话及账号等。

对这些情况可以自己直接调查了解,也可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征信所、对方国家商会或进出口协会、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领事馆及其他机构进行调查。

如果还无法查明,可要求货到港了再给钱,由国际银行开一个备用信用证。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争取己方派船,即进口货物尽量以成交,出口货物尽量以成交。

而在争取不到己方派船的情况下,应在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订有明确的保护性条款。

在班轮订舱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选择信誉好、具有现代先进船舶的船公司,而避免与那些资本小、船舶条件差的船公司打交道。

二是认真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的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词要严谨、准确、前后一致。

为了有效的防止欺诈给自身造成损失,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可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

例如在多份提单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提供全套提单。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而不应单方更改。

三是减少中间环节,尽量争取不要中间商。

中间环节越多,被欺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在不得已需要中间商的情况下,也要选择那些资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的中间商。

四是派人监装监卸,随时掌握船舶动态。

对于对方派船或对方装封的集装箱或成套设备或批量大或价格昂贵的货物,最好派人监装监卸,或委托装港代理进行监装,有的甚至还需要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装船前的货物检验。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防止提单欺诈,必须从自身着手进行防治。

当事人在参与国际海上运输时,首先要时时提高警惕,严防提单欺诈。

同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权责范围,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合理有效的惩戒措施。

宣传教育的重点应集中在提单欺诈的危害性,防止提单欺诈的必要性,以及经验教训、技术手段和研究成果,提单欺诈活动的最新动态及对策。

六是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地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

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

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银行保证。

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七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

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

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一旦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

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6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

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

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八是全面谨慎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防止提单欺诈的重要环节。

订立买卖合同时,我方作为买方应注意采用有利的国际贸易术语和订好商检条款。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要求我方负责承运和投保,那么可以把好提单关、运输关和保险关;在CIP和CPT条件下,不须提供提单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传递单据,有利于防止施诈者对提单进行伪造和撰改,且两者都是在约定的装货地货交第一承运人,这样可以尽量减少提单欺诈。

在CIF和CFR条件下,买方遭受欺诈的可能性较大,两者都是装运货越过船舷风险才转移,所以应尽量避免采用。

至于商品检验条款,因漏订或不具体不明确而遭受欺诈则时有发生。

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提单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与完善,普及电子提单,减少提单风险等在今天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趋势,这对我国的贸易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纵观提单欺诈的各种手段,应当分析其原因,总结应对经验。

应该说对付提单欺诈没有什么灵丹妙药,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自我保护,积极预防,及时补救。

参考文献

[1]曹庆国.提单欺诈的形式与防范[J].进出口经理人,2009(4):

42-43.

[2]王亚静.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J].甘肃社会科学,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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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寿恒,陈能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提单欺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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