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965521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docx

台湾大学经费核销应注意事项

臺灣大學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1、共同性注意事項

(1)核銷原則

1.各單位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辦理經費核銷,應取得證明支付事實所得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

(2)核銷程序

1.確定經費來源、簽案或請購單核定經費動支。

2.取得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

3.整理憑證(將收據發票等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相關書據。

4.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5.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6.付款。

(3)支出憑證

統一發票

1.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得報支)

2.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3.取得三聯式發票時,收執聯(第三聯)及扣抵聯(第二聯)應一併附上。

扣抵聯不得以任何理由單獨報支。

4.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5.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03734301),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但如屬輸入錯誤,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退請廠商另行開立。

6.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7.收銀機發票列有賣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可免加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

收據

8.商店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

(1)「收據」名稱

(2)買受人之抬頭(3)開立收據之日期(4)摘要(品名)(5)數量(6)單價(7)總價(8)合計之中文大寫數(9)店章(10)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11)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9.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

(1)「收據」名稱

(2)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8)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10)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

10.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11.收據涉個人課稅所得者,應填製臨時薪資所得表;涉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經出納組依規定審定代扣稅額。

12.購買票品之郵資證明單抬頭應填列「國立臺灣大學」。

國外支出憑證

13.國外支出憑證請取具收據或發票及銀行匯出匯款水單;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14.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15.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並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16.發票、收據之品名欄若以原文書寫者,請譯註中文,另有關單據有外文部分請擇要譯註中文。

經費分攤

17.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18.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無法取得單據

19.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並依式填妥單價、數量、金額及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經手人簽章後,辦理核銷程序。

單據遺失

20.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無法核銷之單據

21.「出貨單」、「估價單」、「劃撥收據」非支出憑證,無法核銷。

22.購買商品禮券及圖書禮券之證明單並非最終消費,無法核銷(必須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才可核銷)。

各項清冊及表冊

23.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24.薪資清冊應記載受領人之職別(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

25.受領人之簽名,其由金融機構匯入帳戶者,應由金融機構簽收,受領人得免簽名。

26.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印領清冊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27.臨時工清冊及收據,應書明受雇人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薪資標準、實際工作起訖日數或時數及計算式。

28.各項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承辦人員、單位主管及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或蓋章。

29.工讀生按時計酬109元,每月以158小時為限;按月計酬17,306元。

支出憑證粘存單

30.各承辦單位依核准簽案,辦理經費核銷,應將支出憑證(收據、發票、領款收據等)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連同相關書據一併送核。

31.支出憑證黏存單黏存原始憑證,按同一受款人及同科目支出性質黏貼,以不超過10張為原則。

32.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據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發票,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核銷。

33.核銷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手人簽章。

34.支出憑證黏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請經手人在改正處簽章證明。

35.經手人不得為監驗或證明人。

36.各單位辦理經費核銷,除零用金支付方式外,請直接匯撥廠商或各類所得受款人,如採開立支票方式仍應以受領人為抬頭,不宜由第三人提領轉發。

37.為配合決算作業,執行期間屬跨年度之計畫經費,其當年度單據仍請於當年度核銷,以符規定。

相關書據

38.採購案件應檢附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39.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40.分批(期)付款之案件或單據,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41.參加活動所需工作服、制服,核銷時請附核准簽文影本及領用清冊。

42.估價單、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名、規格、數量、金額應一致。

(4)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法令依據: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鐘點費應註明時數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支給。

2.各單位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3.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並請註明會議名稱、日期、地點及出席人服務機關職稱。

4.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30公里以外)前往,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支領交通費者,應以領據核實報支,惟搭乘飛機及高鐵者應另檢附票根。

5.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6.各單位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並請註明字數(件數)、審查計畫(項目)名稱及支給標準;若由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不因該工作是否經機關首長核定、是否屬該機關人員業務執掌範疇而有所不同,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7.各單位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8.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及各項津貼等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並經出納組依規定審定代扣稅額。

(5)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

(法令依據: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1.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教育部各單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

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2.各單位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如無法覓得規定之適合地點或場所,應於簽呈內敘明情形,並依經費編列規定辦理。

3.校內開會便當報支標準每人以100元為限,請註明開會事由、日期、時間、地點及人數。

(6)國內出差旅費:

(法令依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1.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由差勤系統印製事先已核定出差申請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文件,送人事單位審核後,辦理核銷程序。

2.交通費:

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按實報支。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報支搭乘計程車之費用(搭乘者應註明

(1)乘車日期

(2)搭乘者姓名(3)事由(4)起迄地點(5)金額)。

3.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者,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4.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標準數額(特任級2,000元,簡任級1,600元,薦任級以下1,400元)內,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1/2列支。

5.膳雜費:

依規定標準數額(特任級650元,簡任級550元,薦任級以下500元)列報。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

6.臨時人員及工讀生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

7.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出)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均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公假中未具公(出)差性質者,仍不得支領差旅費。

8.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討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已供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未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1/2支給膳費。

(7)國外出差旅費、大陸地區出差旅費:

(法令依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1.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由差勤系統印製事先已核定出差申請之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文件,送人事單位審核後,辦理核銷程序。

2.交通費:

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出國以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搭乘,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3.生活費:

按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報支,60%為住宿費,30%為膳食費(供應膳食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10%為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公共汽車、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等)。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40%報支。

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

4.辦公費:

含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保險額度為新台幣400萬元)、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禮品及交際費(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得依規定數額支給)、雜費(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新臺幣600元,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5.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6.凡出差至日支數額表未列載之城市,依『該國-其他』支給,未列載之國家者,比照『距離最近之國家-其他』支給。

7.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8.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報支國外出差旅費,應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辦理。

(8)國外專家顧問費

依照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核支,其報酬已含酬金及生活費(如住宿費),故不得另行重覆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生活費等費用。

(9)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修繕)採購:

1.營繕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修繕)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法、「國立台灣大學及附設單位採購內部辦理程序表」及「國立台灣大學木作定製品交辦生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執行作業程序」辦理。

2.各項營繕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修繕)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規避採購程序,分批辦理。

3.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

惟經手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主驗人員亦不得為經辦採購人員。

4.支付款項時,應依契約規範辦理,如契約中明訂需俟期中(期末)報告審查通過或驗收合格後始得撥付款項者,應檢附審查通過之驗收合格記錄,以符契約規定。

另是否涉及逾期而產生罰款問題,及契約是否有保固金收取之規定亦應一併查明。

5.財產物品增加單,應經保管組核章。

(10)其他

1.各單位舉辦活動所投保之意外險,其中學生投保支出由該活動經費項下支應;至教職員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不再重複投保。

2.報支國際電話費需檢附通話明細表,並註明通話事由及通話對象。

3.儀器設備維修保養須註明財產編號,定期維護須期後付款。

4.公務車方可報支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修理費,並應註明車號。

5.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補助外,個人行動電話通話費不得由機關補助。

6.演講費請註明演講題目,日期、時間、地點,每場次支給3,000元為限,超出者請敘明事由。

2、國科會計畫經費

(法令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

(1)除經費核銷共同性注意事項外,執行計畫應再行注意事項:

1.國科會所撥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1)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與本會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5)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2.非計畫相關人員不能報支差旅費、研討會報名費。

3.計畫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及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評論費及論文發表費等相關酬勞(97.8.7臺會綜二字第0970051300號函)。

4.問卷調查費、審查、稿費等,除取具受領人員收據外,應檢附計酬標準,稿費支給請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5.報支國際電話費應檢附通話明細表,並註明通話事由及通話對象。

6.財務、勞務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不得規避採購程序,分批辦理。

7.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之規定,生活費給付天數計算以國外學者專家抵台當日至離台日核計。

8.專(兼)任助理、臨時工:

(1)執行國科會補助各類專題計畫,應迴避新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如有違反規定,則不予核銷相關經費(99.5.17國科會臺會綜字第0990034594號函)。

(2)專任助理:

需全時間從事計畫研究工作,不得再兼任他計畫職務,且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3)兼任助理:

如擬聘用講師、助教級人員,則需為本校或其他機構之編制內人員(請附聘函);如擬聘用研究生,則需為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如擬聘用大學生,則需為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學生。

(4)已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5)獲「國科會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之學生不得再擔任其他計畫下之助理。

(6)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聘用兼職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及大專生獎助金支給標準,每月最高分別以不超過14、4及2單位為限(每一獎助單位元為新台幣2,000元)。

(2)近三年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結果缺失彙整(99.2.2臺會綜二字第0990009718號函)

1.部分發票上註記之品名與實際購買內容不符,有不實報支之情事。

2.辦理物品採購,部分統一發票未按時序開立,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不符。

3.列支非屬計畫補助範圍之項目、列支屬總務管理費用或執行期限外之開支。

4.部分採購未依執行機構內部採購程序辦理、國科會補助經費之採購程序較執行機構自有經費之採購程序寬鬆。

5.購置非計畫核定之研究設備、變更採購研究設備項目未循行政程序核准、或集中於計畫執行期限即將結束前購置。

6.列支非計畫相關人員之差旅費、未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7.業務費項下大量採購組裝電腦之配件,有規避財產管理之虞。

8.支付執行機構內人員出席費,核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符。

9.各類助理人員之約用,未依國科會規定辦理、溢支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10.管理費支用未符合政府相關法令。

11.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憑證辦理經費核銷。

12.赴國外出差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未經機關首長核定,即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13.未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契約書規定,辦理經費報銷時檢附計畫申請書。

(3)延攬科技人才報銷案常見問題彙整(99.4.2臺會綜一字第0990024038號函)

項目

常見問題

教學研究費

(含年終獎金)

1.支出憑證未按月編列,或未按各月實際工作日數/各月日數之比例核算教學研究費。

2.工作酬金印領清冊未經受延攬人簽收。

3.支出憑證之銀行或郵局戳章不清楚。

4.年終獎金之前期非屬國科會補助,未檢附前期工作年資證明影本。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公提離職儲金未依國科會補助月支教學研究費或各月實際工作日數/各月日數之比例核算。

2.未檢附勞工退休金已繳款收據影本。

3.報支非國科會補助項目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4.支出憑證未按月編列。

機票費

1.未檢附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3)登機證存根;(4)登機前一日匯率表等證明。

2.購買單程機票者,機票費匯率未以登機前一日匯率計算(不可以收據當日匯率)。

一次購買來回程機票費者,檢附之匯率表非同一匯率(如購買當日或來程登機前一日匯率表)。

3.受延攬人因續聘尚未執行之回程機票費,未依規定辦理繳回。

4.報支機票費非直接航程。

5.來回程機票費印領清冊其應聘人及領款人非由受延攬人簽收。

保險費

1.辦理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支出憑證未按月編列,或未檢附繳款證明單(蓋有銀行或郵局訖付章)影本。

2.投保期間超過實際在職期間或超過國科會補助期間,未依實際到職日或自離職日起扣繳保費(如有續聘,仍應以本次報銷之計畫補助期間為投保期間)。

3.健保費投保金額之等級不符國科會補助教學研究費。

4.報支「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費用超過國科會應補助65%之比率。

5.受延攬人為外籍人士報支就業保險費用,未查明是否與本國籍人士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中相同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勞健保支出分攤表缺章(如校長)。

研究發展費

未檢附繳費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其他

1.支出憑證缺主辦會計人員、校長或其他相關人員章。

2.支出證明單缺經手人章或未填寫日期。

3.原始憑證未黏貼於黏存單。

4.未檢附經費核定清單。

5.未於系統「執行中案件」登錄「本次報銷金額」之明細,並點選「報銷資料繳交送出」確認報銷類別、金額等資料。

3、農委會計畫應注意事項

(1)臨時工資應詳細說明工作內容,並檢附雇工出勤紀錄,經由人事及計劃執行人員簽署證明。

(2)按日計酬之工資按下列標準編列:

國中畢795元、高中畢835元、專科畢885元、大學畢960元、碩士畢1,035元,應註明人數、天數,另技術工(如田間調查、資料整理等)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研究助理(研究生)之酬勞應撙節編列。

博士班每月4,000元,碩士班每月3,000元。

(4)本計畫經費不得用作下列各款開支:

1.不合計畫預算之支出。

2.購買計畫執行單位本身之物資。

但因業務需要,於自營超市以市場價格取得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4、補助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應注意事項

(1)本計畫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包括與本計畫有關之1.圖書儀器、2.建築設施、3.國際學術交流、4.聘用編制外之人員、編制內教師除本俸、學術加給、主管加給以外之給與經費等。

編制外人員包含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教學、研究人員等,彈性薪資對象不包含行政人員、5.學校為執行本計畫,在諮詢校務發展及提升教學與研究方面所需之費用。

(2)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必須完成校內程序後,始得據以實施。

所聘編制外人員為國外優異人才時,其最高薪資得比照其國外年資待遇支領。

(3)邀請國外人士來台支給標準,可參照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等,學校亦可依照邀請人士(含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另訂標準。

(4)如依照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核支,其報酬已含酬金及生活費(如住宿費等),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生活費等費用;如係學校另訂標準,可核給項目包含:

1.交通費(含國內外)、2.住宿費、3.酬金(含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4.保險費、5.其他(如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