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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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及《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泉财行〔2015〕5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快运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如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博士学位人员

火车软座,高铁/动车(福建省内)一等座,(福建省外)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福建省内出差按省财政厅公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福建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厅级及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博士学位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执行紧急公务,没有办法预订到符合标准限额内房间的,事先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第一个晚上可以超出标准限额住宿,但最高不得超出限额标准的50%。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天数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发放,出差天数15天以上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的50%发放,出差天数2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的25%发放。

(一)出差到远郊乡镇(即洛江区河市镇和马甲镇,泉州台商投资区所属乡镇,晋江市的池店镇、紫帽镇、陈埭镇和西滨镇,南安市的丰州镇和霞美镇)的,每人每天30元;出差到中心城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予补贴。

(二)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内除本条1款规定以外的,每人每天50元。

(三)出差到省内其他设区市的,每人每天8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120元。

(四)出差到省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下(含15天)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天数15天以上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天数2个月以上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一)出差到远郊乡镇(即洛江区河市镇和马甲镇,泉州台商投资区所属乡镇,晋江市的池店镇、紫帽镇、陈埭镇和西滨镇,南安市的丰州镇和霞美镇)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出差到中心城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予补贴。

(二)出差到除本条

(一)款规定以外的,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报销会务费、注册费、资料费等会议票据(考察费不予报销),并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并未报销会议相关费用的(会务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凭会议、培训通知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往返会议、培训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校外(含境外)人员、拟聘用人员、参加短期培训、访问学者人员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邀请的国外、境外和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及参加科研活动等的旅费,经邀请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列“差旅费”核算范畴。

其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执行,不发放其相关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据实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拟聘用人员来校考试考核及报到时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参加短期培训、访问学者、进修的差旅费报销,按照差旅费、访问学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调查、会议等出差(下同)可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轮船二等舱。

学生出差乘坐飞机等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按出差直线城市交通费折算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生出差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

学生出差住宿费开支在下列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省外每人每天130元,省内每人每天110元。

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15天以下(含15天)每人每天50元。

学生出差超过15天的,一律不予报销(学生实习按教务处关于教育实习经费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机票的,报销时需提供付款证明、本人登机牌及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的申请书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提供完整合规票据的不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若住本人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到诗山校区教学或办理业务的,交通费每人每趟定额包干60元(派车不给予报销交通费),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相关领导及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会同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附件1

泉州师范学院省内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厅级及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

处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博士学位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两人住一

标准间

福州

480

330

80

厦门

490

340

80

漳州

480

320

80

泉州

480

330

80

三明

480

320

80

莆田

480

320

80

南平

480

320

80

龙岩

480

320

80

宁德

480

320

80

平潭综合

实验区

480

330

80

 

附件2

泉州师范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处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博士学位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两人住一

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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