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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端氏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应当坚持违纪处分与批评教育相结合,通过对学生的处分,达到教育广大学生能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目的。

第四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部或按现行法律

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端氏中学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级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十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留察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留察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可向政教处提出解除申请,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报政教处备案后,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学校不再作出解除规定;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清且无悔改表现或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二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条文中规定的只有开除学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在事实真相未被学校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

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唆使的;能主动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能主动防止、减轻、消除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

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和悔改、态度恶劣的;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纪的;互相串供,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故意提供伪证的

六)

九)

对证人、检举人、知情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共同故意违纪案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为首者或骨干分子;十)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为的,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

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

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

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

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十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妨害校园、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结伙斗殴,或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滋事,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行凶闹事,或雇佣、唆使他人行

凶闹事以泄私愤,或以“劝架”为名袒护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寻衅滋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但为他人提供凶器、出具伪证,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酗酒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在校园内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吸烟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或组织阅读、收看、制作、复制、传播、出售、出租、隐匿

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非法经商活动,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章

履行工作职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恶意辱骂、殴打教职工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学校稳

定或社会稳定的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无正当理由组织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男生留长发、烫发,女生染烫头发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

其限期改正;经多次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有其他妨害校园、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

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100元(含)以上,影响较坏、情节恶劣

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

赃款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元(含)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

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或在集体宿舍与异性同宿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

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象的,视

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和中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的;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

公务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酌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

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

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课时计):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6课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按无故旷课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未放在指定位臵的;考试开始信号发

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仍携带或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经

任课老师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的;在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仍携带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传递、抄袭或者协助他人传递、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抢夺、窃

取、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

或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犯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无理取闹,对监

考老师和工作人员威胁谩骂、打击报复,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七)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受纪律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学期内不得评模范学生和

各类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评模范学生和各类奖学金;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评模范学生和各类奖学

金;

四)凡学生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五)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四章处分程序、权限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执行: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级提出处理意见,报

政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班级提出处理意见,报政

教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餐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

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科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政教处,政教处核实违纪情节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四)各班级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政教

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班级重新审议。

班级经过调查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后,再呈报政教处审核处理。

五)在特殊情况下,政教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学生违纪受处分的,毕业前由政教处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

况鉴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签字生效后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教导处备案。

八)对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行文公示。

九)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通知

学生家长。

第五章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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