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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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
重庆****地产公司“****”项目
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重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甲方系“****”项目业主,拥有合法独立的开发经营权,乙方为重庆市合法注册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对其所开发的重庆“海洲时代”项目之销售和策划事宜。
双方协议内容如下:
一、代理范围、服务内容及义务
1、代理工作范围:
负责甲方开发的重庆双福“****”项目的宣传策划及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查分析、营销策划及配合广告公司进行平面设计、销售执行、促销与推广组织以及售中服务。
2、委托物业标的:
甲方开发的重庆“****”项目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约****㎡,具体指标以甲方提供测绘报告为准。
其中“****”3号楼住宅的1楼1号房及2、3、4层房屋作为甲方保留房源,暂不对外销售。
3、委托方式:
独家代理,即在项目委托合同生效期间,甲方不能将上述项目的策划及销售委托给第三方包括其它中介机构和个人,由乙方独家进行全程策划及销售。
4、后续代理:
甲方后续的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销售代理权优先考虑乙方。
5、接盘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双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乙方进驻项目现场(现有销售中心),履行营销代理职责。
6、售中服务主要是接待、咨询、认购、网签合同、办理个贷、抵押、产权等房屋销售手续的配合、联络及交房配合工作等。
7、乙方负责代理期间营销工作节点计划的编制;负责营销团队的组建、销售人员培训、考评、升降、任用和薪酬制度的制定,包括(销售人员的名片、激光笔、工作装)等销售配置;负责客户资源管理、销售进度管理、销售成本控制;负责售前准备、售中咨询、接待、带客看房、销售合同的签署等和售后配合甲方完成交房等。
8、乙方负责市场调查及策划工作,拟定推广计划、推广预算,组织实施各项推广活动。
9、应甲方要求,乙方有负责配合办理购房人相关合同登记、产权、按揭、抵押、公证、保险、交房等手续或其它事宜的联络和协作工作;负责协调或协助甲方解决与购房人之间的一切关系和问题,有责任维护甲方与购房人的正常买卖关系,在甲方需要时,向购房人转达甲方的意见或帮助甲方出面解决有关问题,始终保持甲方的良好声誉。
二、代理期限
1、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生效,至委托销售的房屋达到90%(不含车位);若乙方提前完成整体销售任务,乙方办理阶段性交接手续,乙方可全员退场;甲方在交房期间,乙方有责任及义务提供配合性工作。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原因而终止本合同时,本合同失效。
三、代理销售价格、代理佣金比例
1、销售价格定价办法:
甲方对销售物业具有完全的定价权。
乙方于开盘前两周根据市场情况提交销售价格建议,但最终价格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2、代理佣金比例:
2.1销售代理佣金为:
销售佣金=销售合同总额×佣金比例(2%);
2.2因甲方关系销售部分(项目整体销售比例甲方应控制在5%以内,超过此范围部分则应按本条2.1款约定结算),按销售总额的1%向乙方结算代理佣金,按到账金额结算。
四、销售执行
1、甲方对乙方销售业绩按月考核,以每月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总套数为依据;销售率按已签订有效《认购协议书》物业套数与委托乙方销售的当期可销售的同类物业套数的比值计算;
2、销售阶段划分及阶段目标的确定:
暂定2011年7月底开盘,项目销售计划分为4个阶段,每个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时间(开盘后)
1-2月
3-4月
5-6月
7月
第一栋(3号楼)销售目标
45%
累计60%
累计81%
累计90%
第二栋(号楼)销售目标
40%
累计60%
累计81%
累计90%
第三栋(号楼)销售目标
40%
累计60%
累计81%
累计90%
备注:
以上销售时间为暂定时间节点,以实际开盘时间为准,依次推算。
“开盘日”的起时以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且以项目正式对外公开宣布开盘之日的时间为准。
3、在销售过程中,若乙方销售的“阶段目标”连续两次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但甲方应按照合同第三条佣金结算比例的60%向乙方结算已售物业的销售佣金。
4、乙方采用坐销或直销等多种方式销售。
5、乙方对该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实行驻场制。
6、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须立即组建项目组,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甲方。
7、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提供本项目整体营销方案、全阶段工作节点计划方案,并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并每周、每月、每阶段向甲方提交工作计划与销售进度报告。
8、乙方在进入销售期后,负责指派专人每周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通报销售开展和进度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市场信息反馈意见。
9、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代表甲方参加楼盘推广、宣传、研讨、评选等方面的公众活动或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与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等。
10、乙方必须按双方所确定的销售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随意放盘或降低销售价格,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11、乙方应在销售各阶段应合理调配资源,保证有足够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
12、项目销售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承诺超出乙方工作范围的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甲方认可后执行。
五、推广执行
1、推广费用总额不超过总销售额的0.8%,具体推广费用的比值根据当期市场情况由乙方提出营销推广费用预算,经甲方审核为准。
包括除看房直通车、售房部、样板房装修及营运费用以外所有销售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推广费由甲方直接对外支付。
其中聘用对外销售人员散发宣传单,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2、推广费用在不同阶段的使用比例和用途由乙方拟定,甲方审定签字同意后执行。
3、执行程序:
乙方首先制定全程的推广计划和总预算,交由甲方核准后分阶段实施。
在不同阶段乙方再制定具体推广计划和预算(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预算比例)报甲方审批后由乙方执行,甲方按次支付相应推广费用。
4、推广媒体及广告公司由甲方确定,同等条件下乙方可推荐竞标。
5、乙方应详细记录推广费用和评估广告效果,并及时向甲方回馈情况报告。
六、乙方权利
1、乙方对在该项目自有的组织机构有完全独立的人事管理权。
2、乙方有权对甲方托管的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包括样板房、看房通道、现场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等)。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4、乙方有权对户型设施、景观设计、工程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甲方批准后,可要求甲方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及对销售人员进行必要的工程方面的培训,维护样板房的完好和保证看房通道安全畅通并文明施工。
6、乙方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咨询,其回答应有利于销售。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物业公司保证销售现场、看房通道、内外环境、外部悬挂物、工作人员的安保和保洁等维护工作。
8、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按揭融资,有权对甲方违反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制止,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七、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人对接乙方的代理工作,甲方指定****对接乙方工作,并接收乙方的相关文件,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调整意见。
2、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的有关合法文件含:
土地使用权证、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售楼文件,价目表、交房标准、合同范本、合同附加条款、付款方式、优惠办法、售楼委托书等。
3、甲方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购房发票,工程如期(特殊原因除外)竣工验收,房屋质量、装修、配套等符合相关规定或事先承诺。
4、甲方负责提供售楼处、看房直通车、样板房、活动场地以及办公设施设备给乙方使用,甲方承担所有修缮、使用费用及日常办公耗材费用(注:
看房直通车归甲方统一调度),售房车工作时间与销售中心上下班工作时间同步。
5、甲方按乙方要求成立专门部门并指派专人承担收银、按揭、抵押、合同登记、合同管理、公证、测量等售前、售中、售后等与销售有关的配合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工作中的不适之处,在双方例会上或单独向乙方代表(凭乙方委托书)提出建议,乙方给予充分尊重并予以反馈。
双方建立日常工作例会制度和问题沟通机制,经双方认可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以书面形式签字备案)。
7、甲方有义务在每月10号前向乙方提供工程进展情况通报,以帮助乙方向购房人士解答咨询;同时向乙方提供营销过程中所需要的物业管理和社区、保安保洁等方面的服务,以利于销售。
8、甲方按时对外支付推广费及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
八、销售佣金结算及支付办法
1、结算办法
1.1在甲方先期同意的价格表及优惠政策基础上销售的房屋,以每月房款到账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结算代理佣金。
2、支付时间、支付办法及逾期付款
2.1支付时间:
乙方销售代理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3号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上月账目结算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甲方与购楼者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实际收款金额;甲方应于当月30日前进行审核确认,次月5日前支付佣金给乙方,乙方应同时根据甲方确认金额提供专业的销售代理发票。
乙方未提供合法的销售代理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代理佣金。
2.2对签订销售合同时收取的客户定金(或认购金),若因客户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违约,定金(或认购金)被没收,但以客户同意定金没收的协议为准,没收定金归甲方的同时,支付给乙方350元/套费用,该费用与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日一同结算。
2.3逾期付款:
甲方若延迟支付佣金,每天承担当期应付代理佣金总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九、合同变更及其他
(一)合同变更
1、若因甲方签字确认后的推广计划、项目节点计划未按计划执行,造成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延期。
2、如因乙方有任何私收房款、定金及挪用或隐瞒低价倾销行为等,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追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3、若因乙方行为(如违反代理行业中介行为规范等)给甲方声誉或销售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严重经济后果的,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索赔。
4、合同终止时,乙方交回属甲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含销售资料),并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方可撤场,若有损失应照价赔偿。
(二)其他事项
1、代理销售价格按甲方事先确认的价格表、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办法执行。
如有变动须甲方书面同意。
2、委托物业标的范围内由甲乙双方联系的团购或甲方关系等售出的物业应纳入乙方销售总额并按前述约定提取佣金。
3、如甲方未能兑现对购房者的承诺或面积测算有误,所造成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代理期间不得泄露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和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物资、设施及设备,除易耗品外,若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6、甲方应保证交房标准与楼盘销售宣传口径统一,包括工程质量及交房标准、交房期限、产权办理、测绘无误、以及关于社区交通、生活配套、减免税费等方面信守对外承诺,否则造成的合同纠纷及经济损失及客户不予接房等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
十一、未尽事宜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如甲、乙双方发生协商未果,可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2、本协议签订前,所形成的任何法律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且履约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时即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于20年月日在重庆市签订。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