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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coShipman中文管理合同

1.协议日期

 

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委员会(BIMCO)

标准船舶管理协议

编号:

“SHIPMAN98”

“”

第一部分

2.船东(姓名/名称、注册办事处地点及注册处法律)(第1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办事处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处法律

3.管理人(姓名/名称、注册办事处地点及注册处法律)(第1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办事处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处法律

4.协议开始执行日期(第2条)

船舶交付予船东当日。

5.船员管理(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1条)

 

6.技术管理(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2条)

7.商业管理(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3条)

 

8.保险安排(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4条)

9.会计服务(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5条)

 

10.买卖船舶(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6条)

11.储备物资(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7条)

 

12.提供燃料(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8条)

13.租赁服务期限(如在第7栏填写“是”时,方须填写)(第3.3(i)条)

 

14.船东保险(填写选择第6.3条的(i)、(ii)或(iii)选项)

6.3(ii)

15.年度管理费(填写年度金额)(第8.1条)

16.遣散费(填写金额上限)(第8.4(ii)条)

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結果。

17.协议终止日期(第17条)

有待双方议定

18.法律和仲裁(填写选择19.1、19.2或19.3选项;如选择19.3,则须填写仲裁地点)(第19条)

19.1

19.通知(填写邮寄地址及电报挂号、电传及传真号码,以寄发通知及通讯予船东)(第20条)

 

20.通知(填写邮寄地址及电报挂号、电传及传真号码,以寄发通知及通讯予管理人)(第20条)

 

第2栏所载订约方与第3栏所载订约方互相同意,本协议包含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及本协议随附的附件“A”(船舶详情)、“B”(船员详情)、“C”(预算)及“D”(相关船舶),必须遵照当中所载条件履行。

如若当中所载条件产生冲突,仅就产生冲突的条件而言,第一部分及附件“A”、“B”、“C”及“D”的条文将凌驾第二部分的条文。

签署(船东)

签署(管理人)

 

由Fr.G.KnudtzonsBogtrykkeriA/S、Vallensbaekvej61、DK-2625Vallensbaek印刷及出售。

传真号码:

+4543660708

第二部分

"SHIPMAN98"标准船舶管理协议

 

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词语具有本文所赋予的含义。

"船东"指第2栏所指的订约方。

"管理人"指第3栏所指的订约方。

"船舶"指一艘或多艘船舶,有关详情载于本协议附件"A"。

"船员"指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有关船员人数、职级及国籍详情载于本协议附件"B"。

"船员支持费用"指管理人就提供高效率及合乎经济原则的管理服务而引致的所有一般开支,但未能清楚分摊至管理人当时所管理的任何个别船舶。

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有关开支包括候命船员薪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计划、见习船员培训计划、病假薪金、进修假期薪金、招聘及面试成本。

"遣散费"指雇主因提前终止于船舶上服务的雇用合约而须依法支付予船员或就船员所支付的费用。

"船员保险"指就船员险所投保的保险,船员险包括但并不限于身故、疾病、遣返、伤残、船舶失事失业赔偿及个人财物损失。

"管理服务"指第3条第1至8款所列明的服务,于第5至12栏显示确认。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指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决议案A.741(18)所采纳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或其后任何有关修订。

"STCW95"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于一九九五年修订或其后任何有关修订)。

 

2.委任管理人

船东谨此委任管理人而管理人谨此同意担任船舶的管理人,自第4栏所述日期起生效及一直有效,除非及直至按本协议规定予以终止。

 

3.协议基准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在本协议期间,管理人须以船东代理人的身分代表船东执行船舶的管理服务。

管理人有权采取他们不时全权酌情认为必要的有关行动,以便按照有效的船舶管理实务履行本协议。

3.1船员管理(仅在第5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必须根据STCW95的规定,代表船东为船舶提供适当合资格船员,提供此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i)筛选及聘用船员,包括薪金安排、退休金管理及船员保险(第6条所述者除外);

(ii)确保在船员人数、职级、资格及认证以及雇用条例(包括船员税项、社会保险、纪律及其它规定)方面均符合船舶旗国法律的适用规定;

(iii)确保全体船员均已通过体格检查,并由合资格医生证明他们适合从事受聘进行的工作,以及持有根据船旗国适当规定所签发的有效医生证明书。

在没有适用船旗国规定的情况下,医生证明书的签发日期不得超过有关船员离开其原籍国当日前三个月,并在船员于船舶上服务期间仍然有效。

(iv)确保船员的英文水平足以安全履行其职责;

(v)安排船员的交通事宜,包括遣送回国;

(vi)培训船员及监督其工作效率;

(vii)与工会进行磋商;

(viii)执行管理人的药物和酒精政策,除非另有协定。

3.2技术管理(仅在第6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提供技术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i)提供合适人士,以监督船舶的维护及整体效率;

(ii)代表船东安排及监督船舶进干船坞、维修、改装及保养,但管理人可产生必要的开支,以确保船舶符合旗国及进行交易地区的法律以及船级社的所有规定及建议;

(iii)安排供应必需的储备、零配件及润滑油;

(iv)于管理人不时认为必要时,委聘验船师及技术顾问;

(v)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实施及维护安全管理系统(SMS)(见第4条第2款及第5条第3款)。

3.3商业管理(仅在第7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按船东的要求提供船舶商业营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i)根据船东的指示提供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及就雇用船舶进行磋商以及订立(包括签署)租船合约或有关船舶雇用的其它合约。

如若有关合约超过第13栏所载的期限,则首先必须取得船东的书面同意;

(ii)安排向船东或其代名人妥当支付船东有权收取的,因租赁船舶或以其它方式与船舶有关所产生的所有租赁及/或货运收入或其它款项;

(iii)提供航次估算及帐目以及计算应收或应付船舶租用人的租金、货运费、滞期费及/或速遣费;

(iv)发出航运指示;

(v)委聘代理人;

(vi)委聘码头工;

(vii)安排有关船舶商业运营的调查。

3.4保险安排(仅在第8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根据第6条按照船东指示或同意的条款及条件安排保险事宜,尤其是关于保险条件、投保金额、免赔限额及起赔额。

3.5会计服务(仅在第9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

(i)制订符合船东要求的会计制度,并提供定期会计服务、提交定期报告及记录,

(ii)存置所有产生成本及开支的记录以及协议双方结算帐目的必需或适当资料。

3.6船舶买卖(仅在第10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按照船东的指示监督船舶的买卖,包括履行任何买卖协议,但并不包括上述协议的磋商过程。

3.7储备物资(仅在第11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安排供应储备物资。

3.8提供燃料(仅在第12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根据船舶商业交易所需,安排提供船东指定质量的燃料。

 

4.管理人责任

4.1管理人承诺将竭尽全力,按照有效的船舶管理实务,作为船东代理人代表船东提供议定的管理服务,以及保障及提升船东在有关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一切事宜方面的权益。

但是,管理人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管理责任时,可顾及他们不时受委托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整体责任,尤其是(但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管理人可按当前情况下管理人全权酌情认为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可用的供应品、人力及服务。

4.2如若管理人根据第3条第2款提供技术管理,则必须促使有关方面遵守旗国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会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界定的"公司",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及在适用情况下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施加的义务及责任。

 

5.船东责任

5.1船东必须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准时支付结欠管理人的所有款项。

5.2如若管理人根据第3条第2款提供技术管理,船东则必须:

(i)促使其所提供或代其提供的所有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均符合STCW95的规定;

(ii)指示上述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遵循管理人有关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系统的营运的一切合理指令。

5.3如若管理人并无根据第3条第2款提供技术管理,船东必须促使有关方面遵守船舶旗国法律的规定,而船东或船东可能指定及已通知管理人的有关其它实体应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界定的"公司",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及在适用情况下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施加的义务及责任。

 

6.保单

船东必须根据第3条第4款指示管理人或以其它方式,促使于本协议期间:

6.1船舶按不低于其完好市值或满载总吨位(视情况而定)投保下列保险,有关费用由船东承担:

-

(i)普通船体与轮机水险(包括船员疏忽)及超额责任;

(ii)保赔责任险(包括污染险及船员保险);及

(iii)根据类似型号船舶的审慎船东最佳应用守则,向一级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公会投保战争险(包括保赔责任险及海员险)("船东保险");

6.2船东保险的所有保险金及缴补要求须于到期日前迅速支付;

6.3船东保险指定管理人及(在取得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按下列条款为联名受保人,在船东取得第6条第1款所载列各项保险的保障后,可获全面保障:

(i)管理人及任何上述第三方必须承担船东保险所产生的保险金或缴补要求;或

(ii)在条款可合理取得的情况下,管理人及任何上述第三方毋须承担船东保险所产生的保险金及缴补要求;或

(iii)按照可能书面议定的有关其它条款。

在第14栏中填写选择(i)、(ii)或(iii)项。

如若第14栏保留空白,则(i)项将适用。

6.4提供管理人合理信纳的书面证明,证明船东于协议开始起计一段合理时间内,已遵守其于第6条项下的责任、各续约日期及(如特别要求)船东保险各支付日期。

 

7.代表船东收取的收入及支付的费用

7.1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条款所收取的一切款项(除船东应付予管理人的款项外)及任何有关利息均须以独立银行帐户持有,并划归船东所有。

7.2管理人(代表船东)根据本协议条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第8条所规定的费用)可于第7条第1款所述的帐户内记作船东欠款,但于任何情况下船东须于管理人要求时支付有关款项。

 

8.管理费

8.1船东须就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向管理人支付第15栏所载的年度管理费,有关款项须每月按相等金额分期预付,首期付款须于本协议开始时支付(见第2条及第4栏),其后分期付款须按月支付。

8.2管理费须于本协议周年日期进行年审,建议费用须呈列于第9条第1款所述的年度预算。

8.3管理人须提供其自置办公室、办公室人员、设施及文具,而毋须向船东增收费用。

在不限制第7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船东须偿付管理人就履行管理服务所适当招致的邮寄及通讯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实付费用。

8.4如若船东或管理人根据第17及第18条的规定终止委聘管理人(除因管理人违约或如船舶丢失、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外),根据第8条第1款应付予管理人的"管理费"应继续支付,直至终止日期起计三个历月为止。

此外,如若管理人根据第3条第1款提供船舶的船员:

(i)船东须于上述三个历月的额外期间继续支付船员支持费用及;

(ii)船东须支付任何可能产生的遣散费的公平分额,但以第16栏所载的金额为限。

8.5如若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船东决定将船舶搁置不用,而有关搁置持续超过三个月,订约双方须共同议定就截至船舶再次投入使用前一个月止超过三个月的期间扣除适当分额的管理费。

8.6除非另行书面议定,管理人在管理船舶过程中所取得的所有折扣及佣金均须划归船东所有。

 

9.预算及资金管理

9.1管理人每年须按船东规定的形式,向船东呈报未来十二个月的预算。

本协议第一年的预算载于本文附录"C"。

其后的年度预算须由管理人编制,并在本协议开始日期(见第2条及第4栏)的周年日期两个月前提交予船东。

9.2船东须于提交年度预算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表明是否接纳及批准年度预算。

如若船东并无作出任何上述表示,则管理人可假设船东已接纳建议预算。

9.3预算获同意后,管理人须编制及向船东提呈船舶营运资金需求的估计金额,并须每月更新有关估计金额。

据此,管理人须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船东要求下个月船舶营运所需的资金,包括支付紧急维修费用、额外保险金、燃料费或储备物资等任何特殊或非经常性开支项目。

有关资金须于船东接获管理人的书面要求起计连续十日内拨予管理人,并于独立银行帐户为船东的利益持有。

9.4管理人须每月或于双方共同议定的其它相隔期间,按船东规定的形式编制船舶预算与实际收支的比较。

9.5尽管本协议内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毋须动用或投入自身资金以拨付所提供的管理服务。

 

10.管理人的分包权

在并无取得船东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管理人无权分包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包括第3条第1款所述的责任。

如若将有关责任分包,管理人仍须就妥善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负全责。

 

11.责任

11.1不可抗力-如若船东或管理人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性质或类型的原因而未能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则船东和管理人均毋需负责。

11.2对船东的责任-

(i)在不损害第11条第1款的前提下,对于在履行管理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毁、延误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船舶被扣押或延误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利润亏损),管理人概不向船东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上述损失、损毁、延误或开支经证实完全是由管理人或其雇员或代理或就船舶聘用的分包商的疏忽、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职造成,而在该情况下(如若有关损失、损毁、延误或开支是管理人特意或不顾后果及明知有关损失、损毁、延误或开支可能会产生的情况下,因其个人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则除外),管理人就导致一项或多项索偿的每次事件或一連串事件应承担的责任总额,不得超过本协议项下应付每年管理费的十倍。

(ii)不论是否存在与本协议相悖的任何规定,管理人毋需为船员的任何行为负责,即使有关行为属疏忽、严重疏忽或故意,但仅因管理人未能按照第3条第1款履行其责任而导致的行为除外,在此情况下,管理人须根据本第11条的条款承担有限的责任。

 

11.3赔偿保证-除管理人根据第11条第2款所载须承担的款项外,船东特此承诺就管理人及其雇员、代理和分包商因履行本协议而可能承担或引致或蒙受或与之有关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索偿、要求或责任,以及就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一切费用、损失、损毁及开支(包括在完全提供赔偿保证基础上的法律费用及开支),向管理人及其雇员、代理及分包商持续提供赔偿保证,并使管理人及其雇员、代理及分包商免于受损。

11.4“喜马拉雅条款”–双方特此明确同意,就管理人的雇员或代理(包括管理人不时聘用的各分包商)因在受聘过程中或与其有关的任何行为、过失或失职而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任何类型的损失、损毁或延误,该雇员或代理在任何情况下概不向船东承担任何责任,而在不损害本第11条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本协议所载的各项豁免、限制、条件和自由权以及各项适用于管理人或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有权享有的任何性质的权利、责任豁免、抗辩和豁免权,都可用于和延伸用于保护按上文行事的管理人的每位雇员或代理,就本第11条前述一切条文而言,管理人被视作或应被视作一名代理或受托人,代表不时为或可能为其服务或担任代理(包括前述的分包商)的任何人士或就该等人士的利益行事,而所有有关人士就此而言应属或应被视作本协议的订约方。

 

12.文件

如若管理人根据第3条第2款提供技术管理及/或根据第3条第1款提供船员管理,则须按船东的要求提供船东所需有关安全管理系统(SMS)及/或船员的一切文件和记录,以证明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STCW95,或就第三方的索偿作出抗辩。

 

13.一般管理

13.1管理人须处理和解决因本协议项下管理服务而引起的一切索偿,并向船东通知管理人获悉引致或可能引致涉及第三方索偿或争议的任何事件。

13.2管理人应按照船东的指示,就根据本协议委托管理人进行的事项提出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或针对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作出抗辩。

13.3管理人也有权就处理和解决索偿与争议或影响船东于船舶的利益的所有其它事项,征求法律或技术或其它外界专家的意见。

13.4船东应安排提供任何必要的担保债券或其它抵押。

13.5管理人根据第13条履行责任时合理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船东偿付。

 

14.查帐

管理人应于所有时间存置并记录真实、正确的帐目,并让船东在双方可能互相议定的时间检查和审核帐目。

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时,管理人应在船东要求时向船东提供一切帐目和特别有关船舶及其运营情况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如有可能)或经核证的副本。

 

15.视察船舶

船东有权在向管理人发出合理通知后,随时以其认为必要的理由视察船舶。

 

16.遵守法律和法规

管理人不得作出或准许作出任何可能触犯或违反船舶旗国或船舶交易地点法律和法规的事情。

 

17.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将于第4栏所载日期生效,直至第17栏所载日期为止。

此后,本协议仍将继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在此情况下,本协议将于自发出通知当日起两个月后终止。

 

18.终止

18.1船东违约

(i)如果在船东收到管理人发出的书面要求后连续十日内,管理人未在其指定帐户中收到船东根据本协议及/或任何相关船舶的船东(详情载于附件“D”)应付的款项,或如果船舶被承押人收回,则管理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即时终止本协议。

(ii)如果船东:

(a)因其控制范围内的任何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第5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的责任,或

(b)利用或继续利用船舶运输违禁品、穿越封锁区、进行非法交易或进行管理人合理认为过度危险或不当的航行,

则管理人可向船东发出违约通知,要求船东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加以补救。

如若船东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补救以令管理人满意,则管理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即时终止本协议。

18.2管理人违约

如若管理人因其控制范围内任何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第3及4条规定的责任,则船东可向管理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管理人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加以补救。

如若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补救以令船东满意,则船东有权以书面通知即时终止本协议。

18.3特别终止

如果船舶被出售、全损或宣布成推定或约定全损或被强行征用,则本协议应被视作终止。

18.4就本协议第18条第3款而言:

(i)船舶被视为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的日期,应为船东不再为船舶注册船东之日;

(ii)除非船舶已实际全损或已就船舶的推定或约定全损与承保人达成协议,或如未与承保人达成有关协议,具管辖权的审裁处判定船舶已产生推定损失,否则船舶不应视为失去。

18.5如若就本协议任何一方下达清盘、解散、清算或破产命令或通过有关决议(为重组或兼并而进行的除外),或已委任清算人,又或者中止付款、停止进行业务或与其债权人订立任何特殊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则本协议将立即终止。

18.6终止本协议并不损害在终止日之前双方所应享有的任何权利。

 

19.法律和仲裁

19.1本协议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此诠释。

因本协议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按照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相关的任何法定修订或重新制定在伦敦提交仲裁,但仅以为使本条款规定生效者为限。

有关仲裁应按照仲裁程序展开时现行有效的伦敦海事仲裁协会(LMAA)条款进行。

据本条提交的仲裁由三位仲裁员进行。

凡拟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须委派自身的仲裁员并将有关书面委派通知送交另一方,要求另一方于通知发出之日起14个历日内委派自身的仲裁员,同时表明除非另一方委派自身的仲裁员并且发出通知表示已在指定的14日内进行委派,否则提交方将委派其自身的仲裁员为唯一仲裁员。

如果另一方未于指定的14日内委派其自身的仲裁员并发出委派通知,则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可在毋需向另一方发出任何其它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委派其仲裁员为唯一仲裁员,但须相应通知另一方。

唯一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均具约束力,有如该仲裁员获双方同意而委派。

本条款概不妨碍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修改上述有关委派唯一仲裁员的规定。

如果提出的任何索偿或反索偿金额不超过50,000美元(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金额),有关仲裁将按照仲裁程序展开时现行有效的LMAA小额索偿程序进行。

19.2本协议受美国法典第9篇及美国海事法(MaritimeLawoftheUnitedStates)管辖并按此诠释。

因本协议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纽约提交三名人士解决:

其中两名由本协议双方各自委派,第三名则由获选定的两名人士委派;该三名人士或其中任何两名人士所作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

为了执行任何裁决,可由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就裁决作出判决。

有关程序应按照海事仲裁员公会(SocietyofMaritimeArbitrators,Inc.)的规则进行。

如果提出的任何索偿或反索偿金额不超过50,000美元(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金额),有关仲裁将按照仲裁程序展开时现行有效的海事仲裁员公会(SocietyofMaritimeArbitrators,Inc.)简化仲裁程序(ShortenedArbitrationProcedure)进行。

19.3本协议受双方共同议定地区的法律管辖并按此诠释。

因本协议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共同议定的地区按该当地适用程序提交仲裁。

19.4如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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