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945089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60.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docx

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018年赣榆区宋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

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连云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稿)、《赣榆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镇党委、政府负责本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5.预案体系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镇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6.组织体系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镇安委会为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镇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综合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调指挥调度工作。

6.1镇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镇安委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政府分管镇长等担任,成员单位由镇政府办、镇监察室、镇安监所、边防派出所、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建管所、镇农技中心、镇农经中心、镇水利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和镇党委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6.2镇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镇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镇安监所,办公室主任由镇政府分管镇长兼任。

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镇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综合监督、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镇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镇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组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镇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组织全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颁布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计划和保障方案,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

(8)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9)负责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0)承担镇安委会应急工作日常事务,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镇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镇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

镇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6.3专家组及职责

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6.4现场指挥部职责

事故灾难发生后,镇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职责:

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辖区或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6.5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发生事故后应负责本单位受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7 预警预防

7.1监测与预警

(1)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辨识,进行风险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管控,同时,按照规定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主要由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主要负责人或省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

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险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相关措施、发布单位、咨询电话、发布时间等内容。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谨防事故发生。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事故高发季节,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本行政区域外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2预防与应急准备

(1)镇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事故隐患举报电话(86013593),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镇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由上级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2)镇有关部门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镇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事态严重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4)镇人民政府同时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5)在镇政府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镇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7.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镇级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镇级政府、区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镇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镇安委会领导及镇政府报告。

接到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镇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镇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镇安委会办公室、镇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在镇外的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8. 应急响应

8.1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镇政府及镇相关部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

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镇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并服从区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指挥。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超出本地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镇政府应立即请求区政府协调支援,由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服从区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指挥。

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镇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接警

信息反馈

信息传报

关闭

有关成员到岗

指挥部成员到位

专家到位

有关人员、专家赴现场

应急启动

专业力量支援

专业应急队伍准备

信息收集与分析

工程抢险

救援行动

医疗救护

响应升级

人员疏散与安置

应急增援

环境保护

现场清理

现场监测

应急恢复

解除警戒

公众信息沟通

善后处理

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

图8-1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8.2应急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行分级处置。

8.2.1镇政府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地的镇、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带领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8.2.2镇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镇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镇安委会及镇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必要时,报请镇政府主要领导、镇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镇政府在全镇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8.2.3镇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及镇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8.2.4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处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单位在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3指挥协调

(1)进入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镇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

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8.4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区安委会和区政府备案。

(2)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报请市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

8.5医疗卫生救援

由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必要时,向市卫生局申请协调支援。

8.6安全防护

8.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协调支持。

8.6.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8.7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和船舶疏散工作。

8.8社会动员

(1)镇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镇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8.9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8.10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区、镇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

必要时,由区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台办、外办、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8.11应急结束

8.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8.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9 后期处置

9.1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安委会的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