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税务稽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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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税务稽查案例

虚假出资的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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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查重点

检查虚假出资的行为当中,是否代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企业所得税征管法35条36条,细则54条

3、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虚假出资的稽查案例

【案例】2012年3月,A公司股东B向他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3月验资结束当日,B从A公司将2000万元款项借出,归还他人。

7月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

由于B实际上根本没有增加注册资本,B向A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年底未归还,A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项利息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上述经营业务,A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股东B增资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2000

贷:

实收资本2000

2、将资金借于股东B时

借:

其他应收款——股东B2000

贷:

银行存款2000

3、支付当年银行贷款利息时

借:

财务费用30(1000×6%÷2)

贷:

银行存款30

从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在B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A公司借给B的2000万元款项将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上。

基于上述的会计业务衍生出税收问题

1、营业税

A公司与其股东B是独立的法律主体,A公司长期借款与股东B,无正当理由不收取利息减少应税营业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让渡资金的利息收入。

假定税务机关确定的资金使用利率为6%,则A公司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为2000×6%÷12×9=9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90×5%=4.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B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关联关系。

A企业应确认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的利息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2012年A公司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90-4.5)×25%=21.375(万元)。

A企业有银行贷款,又贷款给股东B,A公司因此而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2012年度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为30×25%=7.5(万元)。

3、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东B在年终既未归还借款又未将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2012年末,A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B个人所得税2000×20%=400(万元)。

虚假出资衍生的税收法律风险巨大

A公司和股东B都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纳税,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A企业税款33.375万元(4.5+21.375+7.5),向股东B追缴个人所得税款400万元,并对A公司处以巨额的罚款、滞纳金的处理。

海南地税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件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我局对海南和阳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该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我局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2007年将股本金31,000,000.00万元通过相关公司、个人银行帐户间接或直接支付给股东,应视为向股东分红,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

海南地税稽告[2013]05号

二、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款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的行为,处于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40,000.00元。

五、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稽查案例

2010年20号公告。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注意:

要到征收局申请申请弥补手续。

案例

某企业2010年亏损1000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2011年被税务局查出有500万元的隐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0号公告,可以不实行补税和收取滞纳金。

但是,是否构成偷税,税务局可否实施罚款处理?

法律依据何在?

隐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0号公告,

可以不实行补税和收取滞纳金。

也不构成偷税,

税务局不可以按偷税罚款处理。

但可按征管法64条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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