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建设EPC项目总承包文件修改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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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建设EPC项目总承包文件修改正式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承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EPC项目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总承包范围: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及安装,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市政、土建、园林施工,设备单机及联动调试、试运行、操作人员培训、竣工验收及其他服务。
工程内容:
本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其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围墙内工程,含设计、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设备采购及调试验收(需结合一期工程现状),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10000m3/d,建成后总规模为20000m3/d。
具体包括:
负责宿城区洋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设备单机和联动调试、试运行、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等,直至竣工验收交付招标人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除国家规定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外,投标报价应包含其他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1、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深基坑开挖支护设计及评审(审查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但所发生的专家评审、会务等一切审查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尾水排放设计等;
2、工程预算书、竣工图编制;
3、设计专业包括:
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工艺、消防、防雷、绿化、自控仪表、厂区给排水、道路、消防、建筑单体及厂区智能化等专业;
4、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及自控设备等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
5、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土建工程、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及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防雷、消防、白蚁防治以及其他公用工程施工;
6、整合一期自控,对二期自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及调试;
7、工程施工并承担约定的义务、责任;
8、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
9、试运转与工程质量的交工验收;
10、竣工验收;
11、工程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移交、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及其他服务。
二、合同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为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3日,2010年3月31日试运行,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2日历天内开工建设;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日历天内通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不超过90日历天(试运行合格的要求为:
1、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水质水量监测验收合格;2、带负荷(发包人保证80%以上设计水量)稳定运行60日历天,业主随机抽检不合格情况不得超过3次)
试运行合格,业主签字确认之日即为合格;
三、质量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
总承包金额(大写):
XXXXXXXXXXXXXXXXX元人民币。
(¥:
XXXXXX万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XXXXXXXXXXX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住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
XXXXXXXXXXXXXX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词,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4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
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使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业主):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承包商):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业主代表:
指为本合同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
1.15项目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任命、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
1.16项目经理代表:
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管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1.17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1.18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水质达标竣工验收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达到验收要求的日期。
1.22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具备联动试车条件且通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的绝对和相对日期。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中交日期:
指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接的日期。
1.25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6生效日:
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日期。
1.27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28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9费用:
指不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30设备:
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投产和运行的全部设备。
如专利设备、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
1.31材料:
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保证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
包括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土建材料、给排水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材料。
1.32施工:
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
1.33单机试车:
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检查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34质量交工验收:
是指污水处理厂工程全部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后,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35联动试车:
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
1.36竣工验收:
指在通过质量交工验收且试运行合格,并在办理移交手续后。
经过试运行期为一年后,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1.37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
系指质量交工验收后一年内,承包商应承担该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1.38保留金:
指缺陷修补的款额。
1.39施工场地:
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场地。
1.4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4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约要求。
1.43不可抗力事件: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如下:
a、本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招标文件
d、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e、本合同专用条款
f、本合同通用条款
g、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h、图纸
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往来函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65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应遵守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通讯联络
4.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工程分包
分包工程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专用条款其它约定
5.2签定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定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专用条款其它约定。
5.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分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款项。
6现场考察
6.1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第(4)和(10)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6.2承包人对现场的了解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款,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报总价是完成合同工程内容的总价,发包人未要求增加合同以外一程内容的,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要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鼾方案后24小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事故处理
9.1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专利权
10.1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处理工艺、设备采购、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10.2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
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联合责任
11.1共同的和各自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各自的责任。
11.2联合体主办单位确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联合体的主办单位(牵头单位)。
11.3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保障
12.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
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门由自己承担。
12.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财产
13.1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66.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合格为止。
13.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66.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质量交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格,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4.1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确定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及基准高程,组织现场交全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2)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5)发包人可以将其中上述部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4.2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工程资料。
14.4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应专用条款约定。
14.6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承包人
15.1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好其他工作。
15.2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的款项中扣除。
15.3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施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设计,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代表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专家评审或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
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允许范围内,为了配合施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