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黄金租赁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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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黄金租赁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黄金租赁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苏健刘飞姬明年四伍

一、国际黄金租赁业务:

概念、背景与模式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概念黄金租赁是指商业银行以租赁的方式按一定期限向同业或企业出租实物黄金,到期后收回等量实物黄金,并以合同约定方式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之间的黄金租赁业务也称为黄金拆借;商业银行对企业出租黄金的业务被称为黄金租赁。

本文不严格进行区分,将其统称黄金租赁业务。

(二)国际黄金租赁业务产生背景

国际黄金租赁业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8年加拿大皇家银行等3家银行向美国一家黄金矿山公司出租30吨黄金,这是世界上首笔黄金租赁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获得了迅速发展,当时中央银行拿出部分黄金储备租借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向黄金企业提供黄金融通服务,从而增加国际黄金市场的实物供给。

黄金租赁业务的出现受到了黄金矿产商以及首饰商的普遍欢迎。

对黄金矿产商而言,通过银行的黄金租赁业务,不但可以将未来即将生产出的黄金提前销售以获得所需生产经营资金,还可以在预期金价下跌时锁定稳定的收益。

对于首饰生产商而言,借金生产不但可以节省资金占用成本,还能够有效规避金价波动对企业财务的冲击,降低企业的市场风险。

(三)国际黄金租赁业务运作模式国际黄金租赁市场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目前在市场规模、主体构成、定价模式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已比较成熟。

在国际黄金租赁市场上,各国中央银行(特别是欧洲各国中央银行)是实物黄金的主要提供者,商业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成为黄金租赁的主要需求方。

具体来看,黄金生产企业出于规避价格下跌风险,通常采用远期合同方式进行套期保值。

黄金生产企业和黄金经纪商(通常是经营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也称为黄金银行)达成黄金远期销售合同,将未来的交易价格锁定。

而黄金银行或按照当时市场上的黄金租借利率向中央银行租借合同规定数量的黄金,或用自有库存黄金在现货市场上售出,并将获得的现金投放到资金市场,赚取货币市场利率(一般按照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如把美元投资于具有更高收益率的政府债券等资产以获取息差收益,这种交易被称为“套息交易”)。

到了最后交割时间,矿山企业开采出来的黄金只是交付给当初借出黄金的人(通常是中央银行);在合约到期时,经纪商向黄金矿山企业支付约定数量的价款,同时向中央银行支付黄金租借利率,最终完成交易。

图1:

黄金租赁业务运作流程图

黄金市场

5、资金运营

货币市场

交易结束

7、交割黄金

矿山企业亠

6、收回本息

&

黄金银行中央银行

9、归还本息

8、获得销售收入

另一种黄金租赁交易则是传统的租金行为,即黄金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产金用金企业租出黄金,收取租金利息,到期后黄金租入方可以以黄金实物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租金利息。

黄金租赁利率(GoldLeaseRate)为美元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减去黄金的远期利率(GOFO),期限从1个月到一年不等。

国际黄金租赁利率市场化程度非常高,价格透明。

黄金租赁利率对于黄金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黄金租赁利率是国际黄金市场产品创新特别是黄金衍生产品创新的定价参考指标;另一方面它还被看作是中央银行调控黄金市场短期供求的风向标,当中央银行借助国际市场吞吐黄金时,实物黄金供给量变化会影响黄金租赁利率水平,进而引起金价波动。

、我国黄金租赁业务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业务开展概况

2001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营后,我国黄金生产流通管理体制由严格管制向市场化迈进。

2005年3月,中国金币总公司向中国银行租入了800千克黄金,开启了我国黄金租赁业务的序幕。

此后随着中国黄金市场快速发展,国内产金用金企业以及中小商业银行的借金需求开始萌发,国内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应运而生。

随着企业对黄金租赁业务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该业务之中。

尤其是2007年以后,新一轮黄金牛市到来,国内黄金租赁市场日益活跃,交易规模成倍增长。

截至2010年,商业银行累计向企业出租黄金约300吨,交易量年均增长率达到2—3倍,黄金租赁业务占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总量的比重也逐渐增长,成为交易所最有发展潜力的业务之一。

(二)参与主体分析近年来,商业银行、产金企业、用金企业之间不断合作,大力开展黄金租赁业务。

其中商业银行是黄金租赁业务的供给方,产金和用金企业是黄金租赁业务的需求方。

从参与主体来看,用金企业特别是首饰加工用金企业成为黄金租赁的主要需求方,他们通过租入黄金,不但降低了自身流动资金压力,而且规避了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而产金企业参与数量较少,一方面是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中产金企业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另一方面由于产金企业还可以通过黄金期货、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等渠道来规避市场风险,加之黄金租赁业务审批操作流程较为繁复,客观上影响了其参与黄金租赁业务的动力。

除上述黄金租赁业务的直接交易主体外,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承担着黄金租赁业务的服务职能。

一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通过现有大宗交易系统为租赁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另一方面还为租赁双方办理货权转移和提供实物交收服务,增强了黄金租赁市场的基础服务功能。

(三)国内现行运作模式分析

不同于国际市场,我国中央银行目前还没有参与黄金租赁市场业务,未能向商业银行提供国家黄金储备拆借服务。

因此,当前黄金租赁业务仅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同业之间开展,并且以商业

银行对企业的租赁业务为主。

从实践来看,各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操作流程基本相同:

首先由有租金意向的客户向当地商业银行分支行提出合作意向,分支行完成尽职调查后,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流程报送总行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总行对客户提出报价,报价标准参照国际黄金租赁利率,并在其基础上综合考虑客户资信、实物黄金管理成本等因素报出租赁利率。

协商一致后,则银行与客户签订黄金租赁合同,对标的规格、租赁数量、租赁利率、租赁期限、还金付息方式等诸多要素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客户或其代理会员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起黄金租赁申请,交易所核实无误后,将商业银行在金交所自营黄金账户的黄金物权转移到客户的自营黄金账户内,完成交割手续,客户即可对名下租入实物黄金进行交易或办理出库。

待租赁合同到期时,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存入实物黄金或购买等量黄金,同时与商业银行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中提出还金申请,将相应实物黄金从客户账户转移至商业银行账户,客户以现金形式支付租赁利息或费用。

至此,黄金租赁业务全部完成。

商业银行之间的黄金租赁业务,目前基本参照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租赁业务流程进行,只是商业银行之间的黄金租赁业务均为商业银行总行与总行之间开展。

由于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较高,目前商业银行之间的黄金拆借利率略低于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黄金租赁利率。

图2:

国内黄金租赁业务流程图

⑦到期存入或购入黄金⑧黄金入库

三、我国黄金租赁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黄金实物供不应求,实物供给渠道受限

自上海黄金交易所建立以来,我国黄金现货市场交易量逐年快速提升,

国内实物黄金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

但作为世界产金和用金大国,我国每年产金量约300吨,而黄金需求量却高达近400吨,实物黄金供不应求的状态始终存在,加之国内黄金市场实物黄金流转效率相对较低,一些主体对实物黄金的阶段性和个性化需求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得到充分满足。

基于此,当前从事黄金业务的多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对在国内发展黄金租赁业务持相

当积极的态度,尤其像加拿大丰业银行、澳新银行等在国际市场有丰富运作

经验的外资银行参与热情较高。

目前,我国大规模发展黄金租赁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实物来源问题。

首先,建国以来长期执行的黄金管制政策,使得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黄金市场各类主体自身储备的实物黄金量非常有限,尚不足以支撑庞大的黄金租赁业务发展。

其次,国内产金企业生产的黄金大多通过出售的方式进入流通市场,从控制财务成本考虑,通常不会大量囤积黄金,实物库存相对较少。

最后,当前我国对黄金原料实行进口管制,除工、农、中、建等9家银行可以在申请额度内进口一定数量黄金外,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均不具备进出口权,无法从国际市场获得实物黄金。

更重要的是,我国中央银行的黄金储备从未进入国内黄金市场参与运作。

长期来看,实物黄金供给渠道不足将严重制约黄金租赁业务的持续发展。

(二)业务参与主体缺失,服务体系不健全黄金租赁业务是建立在实物黄金供给和需求各要素都能有效达成基础上的一种询价业务。

即在一定时间内,实物黄金需求主体要能找到相应的供给主体,且供求双方能建立必需的信任,并就借金成本(黄金租赁利率和费率)达成一致,随后顺利完成交易及实物黄金的托管、交收清算、货权转移等工作。

因此,发达的黄金租赁市场离不开电子交易平台、实物托管清算机构等相关服务体系的支持。

当前,我国黄金租赁业务参与机构有限,提供实物供给的商业银行只有

7家,需求主体中用金企业数目也十分有限。

同时,现有业务中大多是大型金商与合作多年的贷款银行之间私下一对一协商后达成的交易,更多的潜在市场需求由于缺乏及时的信息沟通渠道或交易主体之间缺乏信用支持而无法满足。

尤其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参与到黄金市场业务中,他们具有较强的借金需求,但由于对黄金租赁市场的相关政策和信息缺乏了解,加之市场现有的服务功能不尽完善,影响了这些机构的参与热情。

(三)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差异大,制约业务开展通过对部分商业银行调研发现,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在运作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业务管理模式不同。

如工商银行的黄金租赁业务归口总行统一管理,由总行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而建设银行总行只负责提供实物黄金支持,具体业务由其分支行审批,全行没有专门的黄金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二是租赁费的确定方式不同。

如建设银行租赁利率是根据该行从国际市场租入黄金的利率加风险溢价以及管理成本作为租赁利率;而工商银行除按合同规定的租赁利率向客户收取租赁费外还附加收取交易手续费,租赁利率报价也有固定和浮动两种形式。

三是选择交易对手的标准不同。

工商银行对申请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的企业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如必须是该行的资金结算客户等;而建设银行对跨行客户的租赁申请也同样受理。

此外,各商业银行在黄金租赁业务合同文本格式、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细节要求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四)行业信息缺失,缺乏有效规范和指导

目前,国内黄金租赁业务大多是在场外私下谈判达成,除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作为实物黄金托管机构能够获知相关信息外,人行等监管机构对该业务信息了解的渠道较少,对该业务发展的情况难以监测,更谈不上对业务发展的行业指导和规范。

即便2007年以来国内黄金租赁业务规模发展很快,但

监管机构对该业务的关注程度依然不高,对商业银行之间的黄金拆借业务发生的笔数和额度了解不够。

四、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松进出口管理,拓宽实物供给渠道要大力发展国内黄金租赁业务,可以从政策上考虑给市场主体提供更广泛的实物黄金供给渠道。

应当适度放开黄金进口业务管制,实行灵活的黄金进出口政策。

借鉴国际发达黄金市场经验,依据商业银行在黄金市场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和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度,设定一套合理的考核标准,将工、农、中、建等9家银行拥有的黄金进口权扩大到更多在黄金市场有积极作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允许其根据黄金租赁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进口一定数量黄金;同时鼓励汇丰、渣打、加拿大丰业和澳新等在国际黄金市场有丰富经验的外资银行发展在中国的黄金租赁业务,批准其在综合外汇头寸管理的限额内从母行进口一定额度的实物黄金。

(二)推动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拆借黄金

2010年,我国官方黄金储备从原有的600吨增加到1054吨,居世界前六,为央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从国家战略上考虑,增持黄金储备有利于优化我国国家储备资产结构,为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打下良好基础。

但黄金储备也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资产,因此,中央银行灵活使用黄金储备,租赁给国内商业银行参与市场化运作,也是盘活资产的有效方式。

具体操作上,央行可以选择几家资质较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当市场实物黄金供给紧张时,以价格招标的方式确定黄金租赁利率,将一定数量储备黄金租赁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通过租赁方式向市场注入流动性。

(三)开发黄金询价交易,形成黄金租赁利率

目前,国内黄金租赁业务的核心环节,如实物交收、托管和清算工作都由上海黄金交易所承担,并且该业务的供给和需求主体也大多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因此要完善黄金租赁业务服务体系应当首先考虑拓展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服务功能,即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搭建询价交易电子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

集中询价交易电子平台建立以后,商业银行以及大型金商可以通过系统询价的方式迅速匹配各自的业务需求,不但可以实现一对一交易,还可以进行一对多询价,这将大大提高实物黄金流动效率。

依托询价交易电子平台建立黄金租赁信息发布平台对于形成公平、透明的租赁价格体系,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届时,我国市场借助黄金交易所及时发布黄金租赁业务相关信息,可以让市场主体能够便捷地了解到不同期限黄金产品的租赁量和租赁价格,对于其判断市场供求状况,调整经营策略将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

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借此获得更充分的市场信息,提高监测工作效

率。

(四)规范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人行应

当尽快出台对黄金租赁业务的监管指导意见,分别对商业银行之间的黄金拆借业务和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黄金租赁业务建立原则性的监管要求,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是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切实履行对黄金租赁业务的一线监测职责,并进一步完善对黄金租赁业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是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并规范黄金租赁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确保业务的合规、有序开展。

(五)加强对黄金租赁业务的业务监测和指导

作为一种无杠杆化的低风险交易,黄金租赁业务中市场主体面临的最大风险来自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在长期实践中,商业银行都在不断完善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也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规则,他们在选择交易对手以及在管理授信额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监管部门

对从事黄金租赁业务的商业银行无须设置准入门槛。

对企业主体则可以由商

业银行自主评估业务风险,比照其信贷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业务。

在日常工作中,主管机构应当把监管重点落实到市场信息监测方面。

一是积极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做好黄金租赁业务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交易的相关信息,并对出现违约情况的机构进行通报和制裁。

二是重点关注市场中的异常交易,如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出现严重偏离,要深入分析异常交易发生的原因,对市场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提出预警。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部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社科院

上海黄金交易所

责任编辑: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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