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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

(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

(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

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

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

(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

(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

(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

(5)1919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注明:

1、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规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2、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也是经济法产生、形成的一种标志;

3、以极端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却成了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

(二)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1、战时经济法:

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

2、危机对策经济法

(1)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

(2)既为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具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不惜强行采取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的活力及其民主要求;

(3)随着社会经济社会化的客观内在要求普遍显现,适应这种要求的个别经济主体自律及其社会性协调管理逐渐融入个人和社会之理性,经济法之体体现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因素日益增长,终将摆脱必然王国而走向自由境界。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1)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

(2)市场经济从自发的自由竞争,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法和经济法来协调、维持的自由竞争,这是社会和法的一个质的进步。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两种经济模式。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含义一、从我国的情况看,大致可以按照对经济法及其概念是赞成抑或否定,将对经济法含义的表述分为两类。

(一)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

1、学科经济法说: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则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2、综合经济法说或者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二)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

1、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

2、经济法规说: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者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3、企业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

5、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法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6、经济干预法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经济管理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纵横统一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协调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二、经济法含义小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一)该定义采用“调整对象说”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这有别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这有别于近代的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3、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这有别于另一种现代市场经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

(二)该定义的认识基础

,法是为社会

1、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并不是什么亘古不变的“世袭领地”

经济、政治和文化服务的,它总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展。

2、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互相成和相反相成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环节、运用不同方法进行调整。

(三)以上定义把经济法归结为“法”,而不是“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为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

(四)对“纵横统一”的限定

1、综上所述,纵横统一说之“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这二者之统一。

2、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3、“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经济管理关系

(一)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1、经济关系属于物质利益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相同、想通之体,但它本质上仍然属于物质利益关系,是代表全局利益的国家(政府)对代表局部利益、个体利益的企业、个人的管理关系。

2、当它升华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后,双方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3、

管理者有权依法行政,但是也必须依法相对方承担义务和责任;4、相对方的企业、个人应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但是也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注意两点

1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性;

2、经济管理关系的公共性:

(1)管理方与被管理方是外部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社会主义国家是政权承担者、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

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将上述职能相关的权能分开。

1、公共(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开,这是政资分开;

2、代表国家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权与国有资产占用权分开,这是国有财产总老板

职能与具体老板职能分开;

3、公共(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分

开,这是政企分开。

(五)经济法产生的客观依据

社会分工和写作不断深化,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活动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之相互作用愈益复杂化的今天,无论是实行社会主义,还是实行资本主义,科学管理都已经从微观领域延伸至全社会的协作劳动。

(六)国家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方式

3、直接调控,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协调和控制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

4、间接调控,即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以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

5、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市场不是万能的

2.市场具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

(1)自发性:

表现:

a生产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唯利是图)b不正当经

济行为

危害:

a两极分化b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2)盲目性:

原因:

a生产经营者不可能掌握社会各方面信息b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

危害:

a经济波动b资源浪费表现:

一哄而上(下)

(3)滞后性:

原因:

a事后调节b时间差

危害:

a经济波动b资源浪费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固有的缺陷和弱点2.不仅要有市场调节,还要有宏观调控3.宏观调控可以克服市场的缺陷4.二者结合,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6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如下:

促进经济健康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

国际收支平衡

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综合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统筹安排,才能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7、宏观调控的手段

(1)经济手段

⑴含义:

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⑵外沿:

经济政策:

价格、税收、信贷、利率、汇率、产品销售、产业、扶贫、货币等政策

经济计划:

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

(3)作用:

经济政策:

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经济计划:

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起重要调控作用

(2)法律手段

(1)含义:

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2)市场经济法制性

(3)作用:

a。

有效维护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利;

b。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c。

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和市场秩序

d。

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3)行政手段

(1)含义:

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特点:

直接、迅速;

(3)注意:

a必须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b不能片面强调和过多运用

8、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性:

1。

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2.市场经济是我国对外开放走向世界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基本标志

公有制意义:

(1)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2)劳动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得以实现;

(3)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兼顾效率与公平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原因:

(1)各部门各企业以及劳动者之间利益上的一致性,国家能够集中人力、

物力、财力办大事

(2)国有经济导向作用

(3)中共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领导核心,有能力将全国人

民的意志统一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1、调整对象不同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中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整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具体体现为:

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行政管理关系,其中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具体体现为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

(1)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全局生活的干预,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社会责任本位”。

(2)行政法强调的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

因此,奉行“国家权力本位”。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一是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2)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除

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那种行政隶属关系。

(4)行政法主体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4、调整方法不同

(1)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米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

(2)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米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5、作用不同

(1)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2)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3)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一)目的:

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活动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者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和市场运行的动力。

1、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价值载于其使用价值之上,生产经营者为了实现其劳动价值展开竞争,降低价格,提高质量及改善服务,商品和服务的品种则不断推陈出新。

这正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所在。

2、同时,为促进垄断、限制正常的竞争,以达到根据私人自治无法形成的有效垄断状态,如联合国内厂商一致对外、为提高产业竞争力而组建企业集团等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及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3、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得到实现的,只需要由民商法及合同法予以调整即可。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即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者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订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者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1)所谓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者财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或财政上胡翔没有隶属的国家机关,它们在交往时的地位是平等的。

(2)区域经济联合协作关系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类,这类关系是由相邻的政府和大企业组织平等协商组合而成的,但都是国家整体部署、统一计划的一部分。

这种平等关系是民法无法调整的,而只能由经济法调整。

(3)建立在村民自治上的经济性合同,它在我国也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在调整中形成一种经济合同制度。

(4)经济合同重新定位,将其定界为“政府”经济合同,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体现政府意志或者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合同,在此基础上完善经济法对它的调整。

(5)所以对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尤其是具有较强外部性的关系,也应由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调整。

第三节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段性等;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者属性。

(二)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1)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者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2)处理现代市场经济的各类矛盾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热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2)行政法可谓行政权力本位,它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通过上下隶属的行政体系,主要依靠命令、服从的机制进行调整。

(3)民法传统上是“个人权利本位”,对组织团体、社会等任何集体及其利益均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强调人人生来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

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四)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五)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或者专业性1、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性。

(1)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

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

(二)政策性1、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如民法般抽象的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及时应对万变之经济生活,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2、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1)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其次,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无论中外,皆然。

(3)最后,政策性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规划和产业法、金融和外汇管理法、反垄断法等在这方面都比较典型。

(三)政府主导性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公共、集体利益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

2、作为这种特殊意志性的客观要求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经

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主导性特征,也可称之为行政主导性。

3、经济法更多地通过授予政府以法制规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体现行政主导的客观要求。

4、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宏观和微观的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综合性1、首先,综合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2、其次,综合性又指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3、最后,综合性还可以理解为经济法在其调整中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

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平衡协调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

二)平衡协调原则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调整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三)经济管理、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其履行职责时仔细权衡利弊,乃至听取专业团体和有关各界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条而做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之决断,但是也不能随意或者滥引此项原则,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乱。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一)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生弊端,同时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三、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一)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二)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的原则。

(四)公有制财产关系的这种特性和要求,对全社会和整个经济关系产生辐射,使得共有财产的投资经营和宏观、微观之经济管理浑然一体,呼唤着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以此为基点而确立我国的现代经济法治。

(五)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中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

1、首先,它是一种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特定角色权利、义务和要求。

2、其次,责任表明在主体违反义务时引起法律和国家对其否定性评价,它是义务和制裁的连接点,执法及司法者通过责任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

小结:

1、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各种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财产主体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2、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

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权责利相统

一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切合和连接点。

三者协同一致,致力

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地位【58-60】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我国完整的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这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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