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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方案

 

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原址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

 

吉林省旭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在长春市政府、长春市卫生局和长春市环保局的共同支持下,由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并于2006年12月正式投产,使长春市成为全国不多的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几个城市之一。

项目的医疗垃圾焚烧设施主要用于处理长春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用废弃物,解决了长春市现有医疗垃圾焚烧设备技术落后的问题。

该项目原址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西村小梁家屯东2km、兴华村腰黄家烧锅西南2km处。

处于长东北核心区内,按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总体规划,原址分别属于工业用地、绿化用地、商业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而且800m范围内还有居民,因此,原厂址已不符合长春市及高新区整体规划要求,制约了长东北核心区经济发展。

根据《市政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2014年启动了迁建选址工作,迁建项目选址位于长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长东北核心隆北村张家粉房屯,原厂址不再生产。

由于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生产经营时间长,企业迁出后所遗留的场地可能存在重金属、总石油及浅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其中的污染物可通过地下水、空气等途径进入人体,威胁人体健康。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场地正常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场地功能置换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印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及环境保护部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文件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受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吉林省旭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调查场地过去和现在的各类生产活动(特别是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与影响,并分析和评估场地环境状况,依据场地调查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场地未来规划用途,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该场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

1.2编制目的

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规定,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在第一阶段场地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阶段的详细调查和监测,场地修复调查与方案设计工作中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详细调查,评估场地作为工/商服用途下的风险水平,确定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程度,计算修复目标值,估算工业/商服用地情景下场地需要治理、修复的土壤范围和体积。

此外,结合场地特征和未来土地规划,通过多方案比选,提出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方案。

1.3编制依据

1.3.1法规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44号);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7)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

(9)国务院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2月15日);

(10)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11)《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

(12)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1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5]第27号);

(14)《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15)《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16)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17)《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环境保护部2014年5月发布);

(18)《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

140号);

(19)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75号);

(20)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2013年6月25日);

(2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22)环境保护部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14年第78号);

(23)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4)《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

(2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6)《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

(27)《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8)《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

(29)《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

1.3.2标准与规范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7)《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9)《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2007);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12)《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13)《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1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2/3-1996);

(1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B50021);

(16)《土的分类标准》(GBJ145);

(1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1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1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0)《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

(21)《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T76-1998);

(22)《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

(2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25)《环境检测分析方案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168-2004)。

1.4编制原则

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调查评估结果表明,该场地土壤存在重金属铬污染物超标现象,但超标污染物对人体不存在不可接受风险。

基于该场地环境污染现状及场地未来规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开展该场地的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工作,减少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新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本报告的编写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在污染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

①应确保场地中的污染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和处置,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②在场地清运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场地相关固态、液态和气态的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③确保场地修复过程各个环节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时效性原则

在污染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依法选定尽可能缩短场地修复时间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3)实用性原则

污染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方案的确定,应依法选定花销费用最少低、时间最短的措施或方案。

(4)经济性原则

在满足技术、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应选定花销费用最少的修复措施或方案。

此外,在修复技术方案选择和确定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以满足现有技术、设备、环境的要求:

场地修复目标是保障人的健康,使场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在技术上,修复技术的选择是通过最简化的途径或方法达到修复目标,而不单纯追求技术的先进性。

在经济上,修复技术方案兼顾考虑修复费用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和今后的经济发展,使其不仅在目前,而且从较长远来看,修复技术方案都是合适的。

在可行性上,修复技术方案从我国和长春市目前的现状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场地修复队伍的能力和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在可操作性上,修复方案应该在目前的政策、政府管理体制、经济机制、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可以操作运行的。

在修复技术方案选择上,应根据场地不同介质、不同污染物种类、不同深度等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和处置。

1.5工作范围

1.5.1场地风险评估

场地风险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进一步采样分析确定场地环境污染的具体分布范围和污染程度,分析其对未来用地的环境风险,并划定场地治理修复范围。

具体工作包括:

(1)场地风险评估:

根据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计算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

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超过10-5或危害商超过1的区域,其风险为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

(2)确定修复目标值:

按单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风险(致癌污染物)为10-6,危害商(非致癌污染物)为1,计算得到基于致癌效应和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修复目标值,选择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计算值。

同时,结合土壤中污染物的背景值和国家有关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合理提出场地污染物的最终修复目标值。

详细风险评估见吉林省厚德环境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的《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1.5.2修复范围划定

将风险不可接受和土壤污染物检测值高于场地修复目标值的点位区域划定为修复目标区域,确定修复区域的边界及污染土层深度,并分析和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土壤面积和土方量。

1.5.3修复技术筛选

(1)初步筛选修复技术:

与场地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确认对土壤修复的要求,利用专业化的场地修复技术筛选模型,从技术成熟度、适用条件、修复效果、时间和成本要求等方面,初步筛选出适用于本场地目标污染物的修复技术作为备选技术。

(2)推荐优先选择的修复技术:

结合污染场地特征条件和土壤特性,分析相同或类似修复技术的应用案例,对备选修复技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择优推荐适用于本场地的修复技术。

1.5.4修复方案设计

制定土壤修复技术路线,设计土壤修复技术工艺流程,估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过程涉及的资源需求、技术要求、工程量、修复时间和成本等,提出适用于本场地的修复技术方案。

1.6技术路线

项目主要技术环节包括:

(1)根据场地调查评估结果,对厂区进行详细调查,委托监测机构采集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

(2)根据场地特征参数,对场地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场地修复目标值,划定需要进行治理修复的范围。

(3)从技术、经济和时间需求等方面对修复方案进行比选,推荐优先选用的修复方案。

具体技术流程见图1-1。

图1-1场地详细调查及修复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1.7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报告:

(1)修复目标值:

是指修复活动欲达到的,对人体健康不再产生危害或不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场地的修复终点。

本报告中的土壤修复目标值是指由场地风险评价确定,并由专家认可、地方环保局批复的适用于本场地土壤修复的目标值。

本场地土壤主要污染物铬的修复目标值为610mg/kg,污染物总石油修复目标为5000mg/kg。

(2)土壤填埋修复技术:

是指将污染土壤现场挖掘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填埋修复处理的一种土壤修复技术。

(3)土壤固化/稳定化技术:

将有害废物固定或者密封在惰性固体基质中,以降低污染物流动性的一种处理方法。

第二章场地污染概况

2.1场地基本概况

2.1.1原厂区地理位置

本项目原址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西村小梁子家屯东2km、兴华村腰黄家烧锅南2km处,具体位置见图2-1。

处于长东北核心区内,按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总体规划,原址分别属于工业用地、绿化用地、商业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而且800m范围内还有居民,因此,原厂址已不符合长春市及高新区整体规划要求,制约了长东北核心区经济发展。

根据《市政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2014年启动了迁建选址工作,迁建项目选址位于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长东北核心隆北村张家粉房屯,原厂址不再生产。

图2-1原厂地理位置图

2.1.2地形、地质

厂区位于平原地区,地质构成简单,层次普遍相同,厂区为6层地质结构,依次为人工土层、砂质粘土层、粘土层,粗沙层、圆砾层、红色沙质粘土层。

各层地质强度如下:

砂质枯土层:

1.2kg/cm2;

粘土层:

2kg/cm2;

粗沙层:

4.5kg/cm2;

圆砾层:

5kg/cm2;

红色沙质粘土层:

3kg/cm2。

2.1.4水文特征

区内地表水系不发育,仅有一沟渠,位于厂区的北侧,枯水期无水。

厂区地下水情况如下:

枯土层为上部滞水,沙与圆砾层为含水层,静止水位深度1.32—4.1m,静止水位标高208.40—203.64m。

粗沙层含水对各种水泥有侵蚀性,但因上部有粘土层隔水,故一般对基础无大影响。

地下水流向总体由东南向西北,与表水流向一致。

含水层由粗沙及园砾层组成,因层薄岩性密,故水量不丰富。

水中游离子含量对非抗硫酸盐水泥有侵蚀性。

地震裂度7级。

2.1.5气候特征

本项目地处于松辽平原中部,属温带湿润—一半干旱季风气候。

因纬度较高,又经常被冬季风控制,常有蒙古高原和西伯利亚的寒流侵入,造成冬季长而寒冷;年平均气温零下3度至零下7度,绝对最高气温39.5度,绝对最低气温零下45.2度。

由于受蒙古高要带的影响,各种气流活动频繁,春秋两季天气多变,风大降雨少,年平均降水量为644mm。

全年主导风为西南风,风日达220天以上,平均风速为6.8m/s,绝对风速为28.1m/s。

全年无霜期为147天,冻土深度为1.8m—2m间。

年平均湿度一般为60%左右,称之雨季的八月也很少超20%。

2.2场地未来用地规划

根据长春市规划局文件,该地为商业用地B1、工业用地M1、公共绿地G2和城市道路S1。

其中商业用地1.39888hm2、工业用地0.0210hm2、公共绿地1.1114hm2、和防护绿地0.0202hm2、城市道路0.5254hm2。

见规划示意图2-2。

图2-2厂区及周边规划示意图

2.3场地环境特征

长春市城区内有两条河流水系,一是伊通河,另一条是新开河。

伊通河属于松花江水系、饮马河支流。

伊通河位于开发区西部边缘,从南向北流过,横穿市区。

长春市境内伊通河集水面积为5412.8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6.58%。

河床宽15~30m,枯水期平均河宽15m,坡度0.24‰,多年平均径流量为4.0×108m3。

按农安水文站1980-1991年水文资料,年平均流量12.19m3/s,枯水期平均流量4.55m3/s;平水期平均流量为9.15m3/s,丰水期平均流量为43.0m3/s。

长春境内地表水资源总量为12.90亿m3,占境内水资源总量的47.9%。

其中,饮马河为4.92亿m3,占境内水资源总量的38.1%;境内第二松花江干流为2.87亿m3,占22.2%;拉林河为3.15亿m3,占24.5%;伊通河为1.96亿m3,占15.2%。

2.4场地污染特征

2.4.1场地土壤污染特征

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要求,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委托长春市厚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状调查。

第一阶段采集并检测土壤样品288个,采样深度均为0.3-0.5m,属于表层回填土;而在采集地下水样品打井时,采集了288个较深土壤样品(深度0.6-0.8米),其性状与表层土差异较大,属于本土层样品。

厂区内采集地下水样品9个,厂区外采集地下水样品2个。

第二阶段采集并检测土壤样品360个,上层土样采样深度0.3-0.5米,下层土样采样深度1.0-2.5米。

表2-1土壤监测项目一览表

序号

监测项目

备注

1

pH

2

3

4

5

总铜

6

7

肠道致病菌

8

二恶英

9

粪大肠菌

10

结核杆菌

11

石油类

表2-2地下水监测项目一览表

序号

监测项目

备注

1

pH

 

2

COD

3

BOD5

4

NH3-N

5

总余氯

6

氟化物

7

二恶英

8

氯化物

9

氯化物

10

氟化物

11

12

13

19

Cr

15

通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统计筛选,确定场地超标污染物,具体结果如下:

土壤污染物超标情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该地块土地利用类型为商业用地,按照工业类非敏感用地类型,将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属的检测值与筛选值或标准值进行比对,筛选出超过标准值或筛选值的污染物,并统计超标污染物的超标点位、最大超标倍数与超标率。

通过对污染物实测浓度与相应筛选值的比较分析,初步明确了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超标情况,主要结果如下:

(1)场地土壤检出铬超标,按照《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B级限值,第一阶段铬最大超标倍数为1.017,超标率18.75%。

第二阶段正常,由于采样的困难,本次采样土壤层主要为表土层,均为回填土,经分析,铬超标的程度在分布上规律性不强,超标倍数最大的点位位于场地西北角,从整体上看,厂区西北角铬超标较为严重,且超标主要是表层土,表层土均为回填土;每个点位取土壤上下两层,一层距离地面30厘米,二层距离地面60厘米。

(2)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工业用地,场地土壤检出总石油超标,最大超标倍数10.416倍,超标率13.6%,集中在厂区东部地下油库和污水处理间;2.0m深的土层中,场地内22个采样点中出现3个点位超标,超标率为13.6%。

从超标的污染物可以看出场地土壤主要存在重金属污染的单一污染类型。

综上所述,铬在表层土壤中(小于等于0.5m)部分超标,在其它土层中(大于0.5m小于2.5m)场地局部区域存在超标,总石油在表层土壤中(0.5m-3m)部分超标。

总体上主要超标物为铬重金属污染物和总石油。

铬超标区域主要集中于厂区西北角,总石油超标区域主要集中于厂区东侧。

2.4.2厂区设备现状

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东厂区现有焚烧处理系统一套,型煤采暖炉一个,污水处理系统(地下管线)一套,地下油库一个。

该焚烧处理系统为回转窑焚烧炉设备,其设备主要有:

自动投料装置、一次燃烧室、回转窑、二次燃烧室、二次燃烧机、换热器、半干式喷淋塔、活性碳吸收器、布袋除尘器、烟囱。

经现场勘查布袋除尘器飞灰非常多,其他设备也存在大量飞灰。

由于炉子为白钢以及铸铁,切割将采用等离子切割机。

在厂区东侧绿化带的地下油库中有一个废弃油罐,大约储蓄油量10吨。

该油罐长4米、宽2米、深4米(详细见图3-1),可能残留少量废油水。

污水处理系统(地下管线)位于厂区东侧,焚烧设备至污水处理车间之间,具体长度未知,管线中可能存在污泥等污染物。

型煤采暖炉中不存在危险废物,不需要特殊清理,现已拆除。

图2-1地下油库中废油罐

2.5场地风险评估

详细风险评估见吉林省厚德环境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的《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土层深度在0.4m以上的土壤,致癌风险值均大于10-6,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均为不可接受,土壤类型均为回填土;而在1.5m-2.0m土层的土壤中,危害程度呈现不同状态,部分为不可接受,风险值超过可接受水平的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间。

第三章项目修复目标及修复范围确定

3.1设备处理总体思路

由于考虑到本区域整体规划,不影响本区域规划现计划将焚烧设备、废弃油罐、地下污水管网等设施密闭拆除、包装、外运至本公司厂房,然后在密闭的厂房内对设备进行切割、分解,解体拆除尽量保持设备的完整性,对设备统一编号,统一堆放,将拆除后的材料上的垃圾和耐火料清理干净。

由于设备为不锈钢与铸铁等,切割得时候需要等离子切割机等,将清理后得设备交国资委,将经清理后的飞灰和固体废物一同固化,由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一期已满,二期还开始,现将固化后的固体废物放在本公司厂房暂存2个月,本公司厂房位于德惠市米沙子工业园区,厂房密闭,地面整体利用水泥防止其下渗,能满足固化后固体废物暂存的要求,不会下渗,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若2个月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仍不可以进行填埋将送往沈阳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由于工段拆除的结构、设备量大,为便于施工及管理将拆除工作按装置分为两个拆除区域:

一区域:

回转窑燃烧炉装置管道、结构、设备拆除

二区域:

换热吸收除尘装置管道、结构、设备拆除

拆除总体顺序为:

自上而下,先高后低、先管道后设备。

3.2土壤修复总体思路

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土壤修复总体思路见图4-1。

图3-1场地修复总体思路

3.3项目修复目标确定

通过对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土地及设备综合处理项目场地详细采样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中的铬、总石油对人体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建议在污染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

基于场地的土壤、气候、水文地质参数和土地规划用途(工业/商服用地),初步计算了铬以及总石油修复目标值(表4-1)。

同时,综合考虑了本次场地评估使用的筛选值以及污染物的检测限等因素,最终确定了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土地及设备综合处理项目场地土壤铬的修复目标值。

以下模型参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附录E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推荐模型。

基于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1)基于经口摄入土壤途径致癌风险的土壤限值,采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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