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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范本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服务类)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二○一○年月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

(采购代理机构)受托,就(采购工程名称)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人:

二、工程名称:

三、工程编号:

四、采购代理机构:

五、工程说明: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及费用

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9:

00-11:

00,14:

00-16:

00(节假日除外)

地点:

地址:

采购文件工本费:

元/包,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八、接受报价时间、报价截止及公开报价时间:

接受报价时间: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及公开报价时间: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逾期提交或所提交的报价文件不符合规定,恕不接受。

九、递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地点: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

系指

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

3.合格供应商

3.1具有本工程服务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均可参加投标。

3.2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其它。

3.3其它;

3.4本次采购工程不接受/接受联合体报价。

4.报价费用

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

二、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构成

本采购文件共分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工程要求

第四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

第六部分附件

6.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

6.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该澄清和修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

澄清修改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6.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修改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与公开报价时间,并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报价文件编制

7.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7.4除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5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谈判小组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报价资格。

8.报价文件构成

报价文件由报价书、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

8.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报价申请及声明(附件一)

8.2资格证明文件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二),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报价,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

6)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7)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谈判小组在需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资格证明原件。

8.3报价文件

1)报价一览表(附件三);

2)谈判报价明细表(附件四);

3)其他。

8.4技术文件

1)服务技术方案;

2)服务承诺;

3)合理化建议;

4)服务要求偏离表(附件五);

5)其他。

注:

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编制。

8.5商务文件

1)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六)

2)工程负责人及工程组成员简历表(附件七)

3)近三年完成同类业绩一览表(附件)

4)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

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编制。

9.谈判报价

9.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在谈判后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再次报价。

报价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设备费、经管费、利润、税金以及验收费等一切费用。

成交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服务内容、质量规范、期限与追加工程预算。

9.2供应商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相应填写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处注明。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技术方案和价格。

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技术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9.3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9.4供应商免费提供的工程,应先填写该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

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9.5其他。

10.报价文件装订与编写

10.1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一份正本、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是否需要胶装需注明),并在首页编制“报价文件目录”。

10.2供应商应准备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份副本以及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三份。

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供应商应保证报价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供应商应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单独的报价一览表与报文件正本有差异,以报价一览表为准;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三份报价一览表之间如有差异,按无效报价处理。

10.3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

10.4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报价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报价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报价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0.5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1.报价文件签署

11.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报价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11.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2.报价文件密封和标记

12.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十一):

1)工程编号、工程名称、所投包号

2)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2.2为方便公开唱价,请供应商将三份“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注明报价一览表,工程名称、工程编号、所报包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12.3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2.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3.报价保证金

13.1本次工程的报价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

(小写:

.00元)

13.2报价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四种形式之一缴纳:

电汇、现金、支票倒存、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或贷记卡(不收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若交款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由供应商出具书面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3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13.4报价保证金交纳时,必须在用途栏(款项来源)中注明工程编号;报价保证金为现金、中国建设银行借记、贷记卡形式的,必须于开标当日截止时间前到开标大厅报价保证金收取处交纳。

供应商持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报价保证金收款往来结算收据参加报价。

13.5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被视为无效报价。

13.6联合体参与报价,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报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报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7报价保证金采用电汇、拨款单方式退还。

报价人必须填写《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工程报价保证金退付表》(附件八),并加盖公章、单独密封(格式详见附件),于开标时当场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的,影响报价人报价保证金退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交款单位与报价人名称不一致,退款时,报价保证金退至报价人帐户。

13.8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报价有效期

14.1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日。

报价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报价将被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

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

四、报价文件递交

15.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5.1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如因采购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5.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16.报价文件签收

16.1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报价文件,供应商授权代表同时签字确认。

16.2报价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报价不予接受。

16.3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7.报价文件修改与撤回

17.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7.2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7.3撤回报价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7.4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报价文件,公开报价仪式后撤回报价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工程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公开报价与谈判

18.公开报价

18.1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

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公开报价时,由公证员/见证律师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8.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报价文件,唱价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18.4记录员将唱价内容分项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9.组建谈判小组

采购人将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负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0.谈判原则

20.1客观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报价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报价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0.2统一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谈判原则和谈判方法,用同一规范进行评审。

20.3独立性原则:

谈判工作在谈判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谈判小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0.4保密性原则: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0.5综合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1.初步评审

21.1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出现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未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报价有效期不足的;不参加报价仪式、谈判事宜的;联合体报价未提交联合体协议;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情况,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1.2谈判:

谈判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1.3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

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采购文件中的“服务需求及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形式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调整后的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1.4符合性检查:

指依据调整后的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是指报价符合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1.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采购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报价文件中的服务技术方案、服务承诺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2)供应商不参加具体谈判事宜;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其他。

21.6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1.7谈判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报价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21.8最终报价后,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有差异,以报价一览表为准;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三份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22.报价文件的澄清

22.1为有助于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

谈判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谈判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2.2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谈判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3.综合评审

23.1经初审合格的报价文件,谈判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做进一步评定。

23.2谈判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最终报价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2)整体服务技术方案的合理优化、先进性;

3)服务响应及商务响应偏离情况;

4)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5)供应商的经营业绩;

6)优惠条件等;

7)其他。

23.3评审方法:

本工程采用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不满足采购需求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综合评分法,。

注:

评分办法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编制。

23.4无论在评审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恶意串通报价的;

4)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谈判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评审过程保密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6.供应商瑕疵滞后的处理

2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及/或纠正措施。

26.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7.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其他。

六、合同签订

28.成交通知

28.1成交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济南市政府采购网及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上公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8.2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工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9.签订合同

29.1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9.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0.履约保证金

30.1本次采购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同时缴纳。

30.2履约保证金自服务期完成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合同律师见证费或公证费、服务费

3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成交金额的0.8‰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见证费或按成交金额的1‰向公证机关交纳公证费。

32.成交供应商按收费规范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八、处罚、质疑

33.处罚

33.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工程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公开报价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

2)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将成交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意,将成交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其它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4.质疑

34.1报价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2报价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包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谈判资格公告发布时间、公开报价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工程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33.4报价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报价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3.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报价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报价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6质疑报价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财政局投诉。

33.7对于成交结果的质疑,以公布成交结果的日期为准,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九、保密和披露

34.保密和披露

34.1供应商自领取采购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工程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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