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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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

甲方(建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总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部分省份有关此方面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签约合同价:

万元

5.计划工期:

 日历天

6.资金来源:

7.质量要求:

二、乙方须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并将实名管理数据推送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包含农民工的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和工资支付等记录;

三、乙方须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劳务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应各执一份,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农民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四、乙方应到本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甲方、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资金管理协议见附件1);

五、本工程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或专业作业企业,须委托乙方代发工资,并与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见附件2);

六、乙方应于工资专户开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并将报备信息书面反馈至甲方;

七、乙方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工程现场维权告示牌上公示;

八、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本工程甲方、乙方、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或专业作业企业、人社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且应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九、甲方依照本工程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确认乙方每月工资款数额,并于当月28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十、甲乙双方同意将工程签约合同价*13%/合同总月份,作为每月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数额;

十一、因工程变更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工程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及时补足;

十二、乙方应保存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农民工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于计时)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于计件)、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少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后3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乙方除完成工程保修合同内约定事项外,还应向甲方提供保存的有关本工程的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十三、乙方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分包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中介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或乙方非法转包工程,造成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乙方负责无条件清偿,并由乙方承担依法进行追偿责任;

十四、甲方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乙方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甲方应当会同乙方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十五、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甲、乙方间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甲方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补充协议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也不得因争议停止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十六、乙方应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提供后备保障;

十七、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工资款的;

2. 乙方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 乙方与开户银行共同责任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 乙方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 乙方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6、甲方以前期手续未办理齐全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上述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1.生效

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本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2.终止

合同双方同时完成以下内容合同即行终止

(1)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结清完应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专户余额已由银行划至乙方账户;

(4)本工资专户已撤销后且已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3)工程已通过五方主体验收6个月;

十九、争议解决

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届时商定的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进行调解。

3、仲裁或诉讼

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果,可以向本周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要求,为保证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工程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本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也不得与丙方串通挪用该部分资金;

第二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本工程农民工工资补充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甲方应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于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人工费额度见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补充协议),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甲方审核批准后的准确工资表后,丙方在当月5日至8日内,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丙方应于工资全部发放的当日,将工资发放书面记录报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第八条丙方应定期前往本工程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九条若丙方发现存入的专用资金不足以支付乙方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时,应第一时间告知甲乙双方,并向人社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甲方出具的有乙方签章的“关于同意撤销工程工资专户的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十二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该协议随农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一并报备人社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本项目备案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人社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

附件二: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

(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或劳务作业企业)

乙方:

(总承包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给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结束全部工资当日,应向甲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三、甲方对所招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对其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甲方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及时向乙方相关部门及人员报送信息。

乙方应在本工程配备劳资专管员,专人专项负责,定期了解工资支付情况,加强对甲方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以包代管;

四、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按月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六、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未委托银行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进行协调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五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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