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种植保险等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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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植保险等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附件2:

 

〔一〕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于广东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玉米均可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纳的技术和标准要求,种植密度到达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三〕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治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全部或治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下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第〔一〕、〔二〕、〔三〕项原因造成保险玉米植株损失率达20%〔含〕以上,由于第〔四〕、〔五〕项原因造成保险玉米植株损失率达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霜冻;

〔四〕旱灾;

〔五〕病虫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重大过失、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治理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或种子质量不合规定,或采纳不成熟的治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治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投保人未按约定方法和期限缴清保险费情形下保险玉米发生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本钱,包含:

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本钱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落实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治理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县级及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定损方法:

〔一〕受损面积:

按照投保地块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方法核定。

〔二〕损失率:

根据投保地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假设干个抽样点,按抽样计算的实际受损程度,核定该地块玉米的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三〕在发生损失后难以马上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肯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率。

第二十六条保险玉米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表确定计算赔偿:

玉米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苗期

40%

拔节期

60%

抽雄期

80%

成熟期

100%

注1.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1-免赔率〕;

2.各生长期时期按当地玉米实际生育进程确定;

3.每亩每季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屡次受灾,累计赔偿金额到达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生荒地:

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二〕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

〔三〕洪水:

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四〕内涝:

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解,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五〕风灾:

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米/秒以上。

〔六〕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操纵下,积雨云中凝聚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峻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七〕霜冻:

指空气温度突然下降,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农作物受到损害,甚至死亡。

〔八〕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九〕病虫鼠害: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病虫鼠害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的灾害。

〔十〕风力级别、降雨量、洪水、内涝、冰雹、霜冻、旱灾以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气象等部门正式披露的信息为准;病虫害以当地县〔市〕以上农业技术部门的鉴定为准。

〔十一〕重大过失: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标准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到达的行为。

〔十二〕地块:

由农户承包的、用于种植作物的、有唯一的土地方位编号的土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玉米种植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广东省〕

一、保险金额

一般玉米400元/亩/造;甜玉米600元/亩/造。

二、保险费率

5%。

三、保险费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费率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花生种植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花生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于广东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花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生〞〕: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纳的技术和标准要求,种植密度到达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三〕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治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全部或治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花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下花生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第〔一〕、〔二〕、〔三〕项原因造成保险花生植株损失率达20%〔含〕以上,由于第〔四〕、〔五〕项原因造成保险花生植株损失率达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霜冻;

〔四〕旱灾;

〔五〕病虫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花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重大过失、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花生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治理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或种子质量不合规定,或采纳不成熟的治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治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投保人未按约定方法和期限缴清保险费情形下保险花生发生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花生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花生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本钱,包含:

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本钱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花生苗齐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花生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花生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落实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花生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花生治理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花生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花生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县级及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花生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定损方法:

〔一〕受损面积:

按照投保地块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方法核定。

〔二〕损失率:

根据投保地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假设干个抽样点,按抽样计算的实际受损程度,核定该地块花生的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三〕在发生损失后难以马上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肯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率。

第二十六条保险花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表确定计算赔偿:

花生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苗期

30%

开花下针期

50%

结荚期

70%

成熟期

100%

注1.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1-免赔率〕;

2.各生长期时期按当地花生实际生育进程确定;

3.每亩每季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屡次受灾,累计赔偿金额到达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花生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九条保险花生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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