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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一84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2.0.9

注:

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

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

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序号1、2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3.0.3的规定执行。

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2.0.10条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第三章总平面布置

第3.0.1条石油库宜分区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3.0.1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表3.0.1

注:

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3.0.2条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表3.0.3

注:

①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

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⑥序号1、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⑦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8m。

⑧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第3.0.4条油罐应集中布置。

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3.0.4条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石油库的专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3.0.8条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3.0.9条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

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第3.0.11条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第3.0.13条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油罐区

第一节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4.1.1条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00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500000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表4.1.4

第4.1.5条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2.2米。

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

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3米。

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第4.1.8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4.1.9条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2座;

二、3000-10000m^3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4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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