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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理论与实践初探

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理论与实践初探

摘要:

本文结合对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理论特点的分析,重点对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设计思想、流程进行论述,并探讨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力求为该业务的进一步研究、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

流动库存、动产、质押、抵押、担保。

一、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由来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反担保方式过分依赖于不动产,不仅导致担保资源稀缺,信贷环境紧张,也使企业更加依赖于不动产获得融资,刺激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同时,金融行业对房地产的过分依赖,也使其风险不断加大。

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水平不高、可抵押固定资产不足等原因,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情况。

②③而企业或多或少都有存货,有些企业甚至占总资产的较大比例,如果能将其利用起来作为反担保物,将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解决资金困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也为金融机构拓展客户提供了一个好的模式。

担保法、物权法都对动产作为反担保物做了明确规定,正是基于此,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开展了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

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将其存货质押(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依据企业的资金需求、经营情况、库存价值等确定担保融资额度,对企业流动库存进行管理,为申请担保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二、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理论基础

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理论基础是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关动产质押和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法条。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是我国物权法中新创设的一种抵押担保类型,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时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法定或约定情事发生时,抵押权人就此时确定的抵押财产(固定化,也称作封押或结晶)受偿的一种抵押方式。

对二者的特点、异同的分析讨论文献有很多,在此只针对动产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对实际业务操作有影响的方面进行分析。

⑤⑥⑦⑧⑨⑩

企业动产主要包括企业除厂房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自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物的资产以及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物权。

《物权法》中规定动产质押的客体应是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非权利质押标的物的动产,范畴远远大于对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的规定(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与动产质押反担保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对反担保物的占有。

动产(浮动)抵押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交质押权人(担保人)占有。

动产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起设立,以债权人占有入质财产为公示形式,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设押财产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债权人无占有设押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选用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时,在固定化之前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可能将抵押物挪用、转移、变卖,在市场主体诚信缺失和财产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抵押权较易受到侵害,增加了担保的风险;动产质押由于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不存在质押物被挪用、转移、变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担保的安全性,质押权的实现较有保障。

但抵押可以进行登记,通过公示减少纠纷;而目前动产质押无法登记可能形成与抵押的纠纷。

在动产质押的情况下,债权人不管是亲自管理质押物还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质押物,质押物因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均须由债权人承担。

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物因损毁、灭失的责任均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动产(浮动)抵押权须待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后方可实现,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体,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经营处分权,浮动抵押物固定化以后,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动产质押权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下即可实现,质押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方案设计

鉴于动产质押、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参考其他金融机构的类似业务,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方案设计的基本理念是介入企业的主要经营环节,要求企业的存货流转起来,通过对企业存货的流程化控制隔离业务风险,要做到合法和双赢,应具体考虑以下几点:

1、业务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如相关合同条款的拟定、动产质押业务中质物转移占有的完成、动产浮动抵押业务中的工商登记等。

2、要考虑担保公司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业务才能得到认可并开展起来。

如动产质押已实现对反担保物的控制,债权人的风险较低,但按照物权法理解质押物移交后,质押人将无权使用质押物,虽然有质押权人控制力更强的优点,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影响质押人的经营和质押物随时间变质、贬值的风险。

因此,要允许质押物在最低保有量之上进行流转,同时要求质押物先进先出并对周转率提出要求,以使质押物保值。

虽然对于将未特定化的动产进行质押,质押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学术界还有争议⑪⑫,但实际工作中此种做法已成为惯例。

对于企业来讲,既要方便其经营,又要尽量降低费用。

因此质押业务选择企业现使用库房租赁,方便企业经营也节约移库费用。

对于担保公司来讲,则要控制风险、减少风险。

为降低抵押业务风险,要求与企业签订抵押物管理协议,派出监管员对抵押物进行监管,使存货在担保公司设定的最低保有量之上流转。

质押业务中质押物完全转移给质押权人占有后,质押权人要承担保管的责任,而这是一般担保公司难以承担的,因此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规避相关责任。

四、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咨询、企业提交材料。

接受企业的业务咨询;企业提交申请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除正常申保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存货与仓储场地的相关资料)。

2、考察企业。

初审材料后,需实地对客户进行考察调研,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考察申保人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客户需满足公司对基本状况、经营管理、财务、行业等方面的要求;考察仓储条件及选择适宜的存货种类。

质押(抵押)物需满足以下条件:

需为原材料、半成品或产品;为客户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无争议的、非负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让与和可变现的;有明确依据确定价格,价格稳定,波动幅度较小;用途广泛,易于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易保管、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不易腐烂变质和对存储条件没有特殊要求。

3、撰写调查报告和监管方案并提交公司项目评审会。

监管方案包括选择质押还是抵押方式及理由,质押(抵押)物的选择(品种、量、折扣率、最低保有量等),场地的选择等。

4、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评审会后及时将结果通知授信银行和客户。

银行过会后办理以下手续:

对质押(抵押)的存货办理财产保险,即由客户办理质押(抵押)物的相关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担保公司为第一受益人;开立共管账户,即在质押(抵押)物不足时存入保证金以保证库存流转;租赁场地(质押),即对监管期间使用客户或第三方库房的情况,需与客户或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若客户库房是租赁的则需原出租方书面同意客户转租;盘点及质押物转移占有(抵押物监管),即双方对质押(抵押)物进行清点、验收后,存放于公司租赁(抵押是指定)地点。

之后,交纳费用,签订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需要到客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

5、监管。

目前采用的是实地监管方式,对委托监管正在进行研究探讨。

实地监管,就是公司派出专门监管人员适时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如客户出库将使质物低于公司确定的最低保有量,客户必须提前获得担保公司的同意,并采取交纳保证金、还款或与担保公司协商提供其它等值质押(抵押)物等措施后,才可以出库。

委托监管,是指由公司委托正规仓储物流公司或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进行实地监管。

6、项目到期。

项目到期,企业正常还款,担保公司解除质押(抵押)。

如果企业没有正常还款,担保公司指令监管员封闭库房,处理质押物(抵押物)。

五、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优点和问题

1、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优点。

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及生产经营中存货量较大且周转较为规律的生产型企业,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担保形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可有效解决企业反担保难的问题。

对季节性收购或销售的企业,能盘活其存货,降低其因增加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

质押(抵押)货物一般允许流转,允许企业以资金换货物、新货换旧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担保公司可通过监管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随时了解。

2、业务开展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业务开展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不符合公司制定的存货质押(抵押)条件(存货不符合成为质押(抵押)物的条件或库管条件达不到公司对货物的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动产担保融资认识不足,嫌麻烦,嫌费用高,多数企业由于方便性和费用的问题而主观上不愿意发展此项业务。

二是申保企业涉及行业较广,质押(抵押)物种类繁多,担保公司确认其物值难度较大,动产质押的诉讼案件,各方关系和权益更难确定,债权人难以在债务人违约时便捷地执行担保物,在审理期中,担保物价值会因执行时间拖延而流失。

三是以自有库管理的方式,虽实际控制货物效果好,但管理成本较高、并存在个人行为风险,企业有可能串通监管员,擅自提取处理质押物,给公司带来风险。

六、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的选择

考虑到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公示效果和法定效力,在《物权法》实施后,一些担保公司将过去的动产质押担保更改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

但我们通过实践体会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于债权人而言各有利弊,哪一种反担保方式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选用何种方式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操作的方便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1、动产质押由于能够通过转移占有而实际控制,理论上能够追究强行出库者的刑事责任,一般多采用;

2、需要使用客户现存放存货的库房,但无法办理租赁或转租手续的,需要按动产(浮动)抵押办理;

3、一些中小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无法提供能充分证明其存货所有权的凭证,需要按动产质押办理。

在实际工作中要掌握动产质押、动产(浮动)抵押的优缺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甚至多种担保形式相结合,多策并举,才能达到充分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

七、开展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需注意的问题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使业务顺利开展并不断发展。

1、第一还款来源是决定因素。

决定是否担保的首要条件是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而不在于反担保物的多少和价值高低。

目前在我国债权实现难度大,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担保物权可以通过庭外协商执行和通过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但实践中大部分担保物权的执行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担保债权的实现时间长,成本高⑬⑭。

2、选择质押(抵押)物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确定的选择原则(本文四

(2)中对质押(抵押)物的规定)。

3、质(抵)押物量和折扣率的选择。

应对质押(抵押)物进行科学的市场调查和价值评估,一般应以目前该物品的可变现价值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如期货价格、当前的市场价格、购进价格、成本价等。

对担保期间可能产生的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风险作出充分估计,并设定安全可靠的折扣比率。

存货质押率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货物总价值的70%。

定价关键是使企业违约成本足够高,消除甩货套现的违约动机。

最低保有量(价值)的确定要考虑预留企业正常周转量,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如果企业经常需要存保证金来提取存货就说明最低保有量设置高了。

4、签订书面的质押(抵押)合同。

在合同中应详细列举实现质押权(抵押权)的问题⑮⑯。

5、仓储场地要能够封闭,保证担保公司对质押(抵押)物的控制。

6、灵活掌握。

在发生系统风险的情况下,质押物(抵押物)价格下降,而客户无法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若不允许客户出货,有可能造成质押物(抵押物)价值低于担保金额形成风险,这时应该分析具体情况,可与客户协商全程监管客户销售货物,保证回款进入共管账户,以控制双方风险。

7、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不能禁锢自己的思想,要不断尝试新的业务方式,只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才能不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机遇。

八、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前景

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和物流服务延伸产品,其意义是深远的,目前这一业务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但其必将对金融市场、物流运营、融资途径及经营理念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有关担保、监管的理论研究也会在实践的不断推动下被赋予新的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业务模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合作必将使库存质押(抵押)融资业务向流通的全过程延伸。

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创造性的思维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使这项极具发展潜力的业务模式,服务于中小企业,造福于人民群众,奉献于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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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物流监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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