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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重要知识点

第1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纲要求】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考点速记】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4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如《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1.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2.行政法规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主要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4.行业自律性规则

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主要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

第二节公司法

【考纲要求】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考点速记】

一、公司的种类

1.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将公司划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兼人合公司。

3.按照公司组织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提示】《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其设立程序简单。

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分公司可以独立诉讼,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二者都可以。

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设立登记的要求

(1)《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六、公司章程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八、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

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

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不同。

(1)发起设立(认足出资——选举两会——申请设立——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缴足股款——验资及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设立登记)。

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组成。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3.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公司法》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十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十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责任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4)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5)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2.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

(1)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2)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

十九、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1.公司合并的种类和程序

(1)种类

①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②新设合并,即2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分立的种类和程序

(1)种类

①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②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设立2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十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证券法

【考纲要求】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考点速记】

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①公开原则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

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等。

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②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③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

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五、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种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具体规定如下。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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