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完全扩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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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完全扩充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完全扩充!

本章目录

一、物权概述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2011新版考情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

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过渡和转移。

 

1.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其利益 。

   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一原则有例外,即:

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

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

   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具体包括: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如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防止“一房二卖”现象的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还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预告登记做了专门规定。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题·2009单选题】关于动产交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动产物权的转让,均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b.机动车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d.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答案:

a。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2010单选题】关于动产交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b.船舶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d.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答案:

d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所有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力。

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他物权的基础)。

他物权是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        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

(两方面限制:

①所有权限制他物权,如使用权人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物;②他物权限制所有权,如设立担保后,转让受到限制)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①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②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是由第一个区别派生出来的特征。

 

3、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的分类: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律规定只能用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所以也叫法定担保物权。

        意定物权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都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才能确立,所以也叫约定担保物权。

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有无限期为标准 。

无期限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如所有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权利人行使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权利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内容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1)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 于物权的规定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2)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

   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

(3)目的不同 。

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 。

 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例题·2011单选题】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d)。

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三)共有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占有权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如公民驾驶自己的车辆等。

 收益权,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物质利益的权利。

包括收取孳息和利润。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法律特征

  (3)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

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5)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

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例如设定他物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

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

所谓“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抛弃的废旧物资、海边的贝壳),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二、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第三、添附。

所谓“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是指数个不同的物结合成为一物(附合物、混合物)或在他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

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

 

 

第四、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五、拾得遗失物。

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注意:

①有意抛弃的不属于遗失物,取得人按原始取得(先占)取得所有权。

②拾得遗失物因为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以属于原始取得。

   第六、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例题·2011多选题】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bcd)。

a.继承房产              b.财产收归国有    

c.没收非法所得    d.生产产品   e.接受赠与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其一,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其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其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3)善意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三大构成要件

    第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

  注意事项 

      1)除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例如,甲将乙的质物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

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

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

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

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三)共有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特征 :

1、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同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不同 。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标的物不同 。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权利的享有不同 。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例题·2011单选题】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用该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b)。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解析: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例题·201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a)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b.物业管理公司

         c.业主委员会     

         d.小区全体业主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四、担保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申让。

【例题·2009单选题】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b.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c.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d.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答案:

c。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包括:

取水权、通行权、眺望权等等。

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

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2.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按设定方式分为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禁止流押。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抵押权        可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禁止抵押的财产(掌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题·2010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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