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章程范本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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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章程范本范本
企业内部章程系列
股东章程范本范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26942
股东章程范本范例
Sampleshareholdercharter
说明:
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股东章程范本:
多个股东章程样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根据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
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
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担任,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十八日前交送各股东。
第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并签字。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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