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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

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

一、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1、复杂多样,变化剧烈

(1)政权性质:

(2)政权组织形式:

有君主制:

晚清政府(君主专制,清末新政时期试图向君主立宪过渡),太平天国政权;有共和制:

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制),北洋政府(内阁制),国民党政府;还有特殊的军政府(西南护法军政府)。

(3)政权管辖区域;全国性政权(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局部政权(太平天国、西南护法军政府,中共苏维埃)。

2、深受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中国近代新出现的各种类型政治制度都受到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引进的政治制度大都经过了有选择的改造。

3制度的实际运行仍深受中国传统的影响(突出的如专制集权与分权制衡)

二、总理衙门

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或译署。

1861年初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外交)而设立的中央机构,恭亲王奕主持,1884年后由奕劻接任,1901年7月24日改组为外务部。

官员分为大臣和章京两级。

职权范围:

办理外交,同时经管通商、海防、关税等事务,实际总揽整个洋务事宜。

并管辖三口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臣。

机构性质:

皇帝直接指挥的中枢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在规章制度上始终没有授予其直接处置事务的权力,实际上是辅助皇帝政务的一个办事机构。

总理衙门的设置对清政府的影响:

原有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完整性被打破,政权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

从地方扩展到中央,从个别职官的设置扩展到政府机关的设立,从通商扩展到外交。

三、总税务司署的殖民性

1、根据不平等条约成立,主要中高级官员均为外国人以英国人为主

2、名义上接受总理衙门和外务部的领导,实际上完全独立行事。

总理衙门和外务部实际上无权过问其内部事务,各海关制度上的负责人是海关监督,但通过另设税务司署,把海关的主要职能—征税和行政管理纳入其中,实际上架空了海关监督。

3、广泛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财政和税收权:

海关关税;甲午战后三次大借款,盐厘、货厘的征收权;各口岸50里内的常关关税。

海关成为代表列强管理债、赔款的机关。

内政:

干涉清政府人事任命;广泛参与洋务运动:

军事工业,海防,邮政。

外交:

蒲安臣使团,马嘉理案交涉,中法战争中的交涉。

其他:

刺探中国政治、经济等情报。

《海关十年报告》

四、督抚专政局面产生的背景、表现、特点、评价

清朝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但在近代接连不断的内忧外患冲击下,原有的体制逐渐被打破,形成了督抚专政、内轻外重的局面。

(一)、督抚参与对外交涉

近代之前,除两广总督外,地方督抚均无对外交涉权。

鸦片战争后,地方督抚开始参与对外交涉。

总理衙门成立前,对外交涉大多由地方督抚办理,成立后许多地方性交涉仍由地方督抚处理,重大事件由总理衙门会同地方督抚协商解决。

地方督抚中,两江总督和直隶总督分兼南北洋大臣,特别是直隶总督,分担了大部分外交事务,可以代表中央政府与外国谈判、立约,办理有关通商、划界、教案等事宜。

甲午战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内地,几乎所有的督抚都负办理对外交涉的责任。

(二)、督抚握有一定的军事指挥权。

近代之前,军权高度集中,凡遇重大军事行动,由皇帝简派重臣前往办理。

近代内忧外患丛生,中央直接控制的八旗和绿营腐败不堪,清政府一般不再委派朝廷重臣和亲贵为钦差大臣统帅军事,而直接授权地方督抚,命令他们组织地方武装,督办军务。

(三)、督抚通过兴办洋务扩张权力。

在洋务运动中,地方督抚权力进一步膨胀,逐渐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教育诸权集于一身

(四)、汉族官僚在督抚中占绝对比重。

督抚专政造成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带来地方独立的趋势,对晚清政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湘军(背景特点评价)

晚清时对湖南地方军队的称呼。

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政府下令各地在籍大臣督办团练。

1853年,曾国藩仿照戚继光的建军成法,建立湘军。

湘军并非团练,亦非国家经制军队,属于勇营。

湘军的特点:

1)以募兵制取代士兵制募山农为兵,召书生为将。

2)将必亲选,兵必自招。

自上而下建立严格的个人隶属关系,同时利用亲属、同乡、师生等关系加强内部联系。

3)厚饷养兵,就地筹饷。

将帅自筹饷银:

厘金、杂捐等。

4)兵种齐全。

编制有陆军和水师。

以营为单位。

湘军建立的影响:

军事上兵为将有代替了兵归国有,募兵制代替了世兵制,军队的实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影响日渐加强。

政治上促成了督抚专政局面的形成。

六、早期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具有一定的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民主思想,主张革新政治,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

早期维新派对西方的政治制度有初步的了解,认识到专制主义的统治是中国积弱不振的根源。

他们认为君民共主最优越,最适合于中国。

19世纪70年代初的《易言》中,郑观应明确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议院的主张,他成熟的议院思想,主要体现在《盛世危言》。

1890年代初,何启、胡礼垣、陈炽等人也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议会制度的主张。

他们设想的议院,不是真正的立法机构,带有较多的议事、咨询色彩。

早期维新派的这些要求和主张,反映了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参予政权的愿望。

但其思想还未成体系,较为零散。

七、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变革的设想

(一)、变官制是维新派的主要政治纲领

(二)、从设议院到开制度局、懋勤殿。

开制度局、懋勤殿是维新派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主张,遭到了顽固派的激烈反对。

维新派还对一些不适应现实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改革意见:

废除回避制度、去书吏之弊、建立官吏薪俸制度、废八股等。

(三)、变革的具体设想

1、三权分立:

中国官制三权不分,弊端丛生,应该三权分离,并进一步设议会为立法构

2、立法机关:

先仿效日本等国起议政作用的一些机构,

3、行政机关:

制度局之下立十二局以行新法。

4、司法机关:

宜采西法,重定施行。

司法机关应独立于立法与行政机关之外。

5、地方机构改革:

地方上每道设一新政局,每县设一民政局推行新法,改道为省,设巡抚,下置参议、参军、判支;县设知县一人,下置参曹、刑曹、金曹,综理养民、教民之事;县以下公举乡官。

每省设立法会议,专为推行中央十二部命令,设主席一人,由皇帝任命。

6、安置守旧大臣:

做出必要让步,对机构增新不裁旧;对人员选通才以任新政,存冗官以容旧人;以尊位厚禄安置守旧大臣。

八、清末新政时期新官制(背景内容评价)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朝派载泽、端方等5位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同年十月,成立以宝熙、刘若曾为提调的考察政治馆,负责对“中外政治,悉心考核”,选择其要者,编订成书,以作为推行“预备立宪”的参考。

1906年9月1日下诏宣布“预备立宪”,规定“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实行立宪的期限,容后“妥议”。

改革师法日本,先从官制入手。

1906年9月2日,正式宣布进行官制改革,派载泽、袁世凯等为官制编纂大臣,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为总司核定大臣。

设官制编制馆。

袁世凯是官制编订事务的真正主持者。

官制的积弊有三:

权限不分,职责不明,名实不符。

编纂官制的基本原则:

制定官制,编纂大臣拟定了五条基本原则,核心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

11月2日,奕劻等将草案上奏。

11月6日,正式公布新中央官制。

没有采用责任内阁制,保留旧的内阁和军机处,各部院的设置基本采用奕劻等人的奏折。

1906年11月,实行新官制。

1、行政机构各部基本按西方近代行政机构模式划定权限,并反映了精简、效率的原则

(1)机构设置不变的机构:

内阁、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等。

改变的机构:

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刑部改为法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太常、鸿胪、光禄三寺并入礼部;工部并入商部,改名农工商部;增设邮传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都察院调整职掌。

拟设机构:

准备设立资政院、审计院。

海军部和军咨府,未成立前归陆军部办理

改革后,除军机处外,有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1部。

(2)各部组织

机构设置统一设置承政厅,职掌机密、档册、印信、经费收支等;参议厅,负责草拟、审订本部的章程法令。

各部设司、局、科办事。

各部官制每部官缺不分满汉。

设尚书一名,总理本部事务,为一部之长;左右侍郎各一名,协助尚书处理部务,监督属员。

(外务部体制仍旧)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参事,郎中等官。

2、司法改革废除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新官制模仿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内阁为行政机关,大理院负责司法审判,预备设立的资政院为立法机构,新设十一部的名称和职掌较为明确,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机构臃肿、职权重叠、官吏多重兼职的积弊,为责任内阁奠定了基础;但实际上只以行政执行机构为重点,而对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中枢决策机构等不予更改,仍以军机处为行政总汇;官缺不分满汉,但改革后权力集中于满族亲贵,满人多为重要职位,难以调和满汉矛盾。

地方官制改革1907年7月,奕劻等上奏方案。

地方机构改革着重于增改司道各员:

改学政为提学使;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部分省份设交涉使,办理外交事务;增设巡警道,专管警政事务;增设劝业道,专管农工商业及交通事务;裁撤分守分巡各道;边远地区由督抚酌情请旨设置兵备道。

东三省于1907年设民政使和度支使,分别管理民籍和财政事务。

分设高等、地方、初等审判厅,作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专门司法机构,以为司法独立的基础。

各省府州厅县筹备组织议事会和董事会,作为地方自治机构。

地方官制改革试图建立较为近代的地方政治制度,同时加强中央集权,但地方督抚多有保留,改革进展缓慢,改革也激化了中央和地方督抚的矛盾。

九、《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并且行政外交大权由皇帝独掌。

另外,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

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它首先皇权要受宪法的约束;其次,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具有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宪法的性质。

充分肯定君主权力,具有浓厚的保守性;同时它通过宪法性文件的制度化形式,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肯定和保障民众的权利。

十、谘议局

制订宪法和召开国会是立宪的两个中心问题。

清廷先后建立了地方的谘议局和中央的资政院作为“预立议会的基础”。

1907年9月,清廷决定设立资政院,派溥伦和孙家鼐为总裁。

10月,谕令各省设立谘议局。

1908年7月,清廷批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订的《各省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省一年内办齐。

(1)谘议局的组织。

选举年限,三年一次,

谘议局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均互选产生。

(2)职权

职责和权限共有十二项:

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和本省权利之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收受自治会和人民的陈请建议。

(3)谘议局的设立

1909年10月14日,21个行省正式成立谘议局,召开第一届谘议局会议。

共选出议员1643

(4)谘议局的性质

拥有某些议政、监督、立法职能,具有一定的地方议会性质,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

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决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

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

十一、资政院

1907年,清政府宣布筹备资政院,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成立。

设总裁、副总裁各2人,其议员分钦选和民选,各一百人,另设钦选总裁两人。

1909年11月,除新疆外,各省选出98名民选议员,1910年5月,钦定98人,9月23日,第一次召集议员会议,宣告成立,10月3日,召开第一届常会资政院的主要职责是:

议决国家财政预、决算;议决税法及公债;议决法典(宪法除外)以及特旨交议事件和人民陈请事件等,其议决的法案,需要“请旨裁定”。

立宪派实际上控制了资政院,成为其参政、议政的全国性合法机构。

资政院具有某些国家议会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代表民意参政议政的全国性民意机构,其活动也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政治精神,但其权限受到了重大限制。

十二、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与影响

特点:

1、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中华法系解体,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开始形成。

2、更新法律制度与原则。

3、改变了重农抑商的传统,第一次对私有权做了全面规定,承认并保护民营工商业。

4、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同时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实质:

修订后的法律,采用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开法律近代化的先河,同时保留了不少封建性条款和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的条款,表明了其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

影响:

由于清政府的迅速灭亡,修订法律的成果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即使已颁行的部分,也很少发挥过实际作用,同时由于大多照搬大陆法系日德等国的法理和具体条文,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共识,导致其多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解决社会的实际需要。

但它的历史影响巨大,此后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基本上是沿着它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的。

十三、会审公廨

清朝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据此正式成立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从此制度化。

会审公廨从形式上看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里的一个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在外国领事之手。

会审公廨使清朝的司法权在租界内完全丧失。

中国司法审判权受到剥夺,中国人民在涉外纠纷争议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

会审公廨也受到西方较为进步的司法制度的影响,对后来清政府改革刑律、废除刑讯、实行律师制度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926年收回上海会审公廨,1943年废除领事裁判权。

十四、废除科举的影响

积极影响:

推动了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士人的转型。

消极影响:

士绅阶层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失去了对政府的向心力;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但实际上又使得社会上层与下层、城镇与乡村之间的界限更加固定,对社会的整合功能造成了长期的消极影响;科举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法不失其合理性,骤然取消带来了不良后果。

十五、《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特点及历史地位

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朝统治摇摇欲坠。

1911年10月30日,发生滦州兵变,提出政纲十二条。

在压力之下,清政府于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特点

(1)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

(2)大大提高了国会的权力。

宪法改正提案权、选举总理、批准预决算、议决国际条约等

(3)对人民权利没有做出规定。

历史地位:

否定了君主专制,是一部虚君制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

十六、清末政治体制变革的启示

清末由朝廷主持的立宪运动是以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为基础,通过传统的官僚政治手段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有限变革。

1、政治制度变革是在内忧外患的危局推动下进行的,带有被动的性质。

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变革维护和加强皇权统治,维持中央集权体制,最终失败;另一方面,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建立民主政体,在社会基础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成功。

变革的失败反而导致了社会的无序化。

2、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中央政府集中权力,以便有效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但清政府由于权威的丧失,无法承担这一历史使命。

3、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清政府没有能吸纳新的社会力量,反而促使他们转变为现政权的发对力量。

(主观;客观:

转型期的政府难以满足新的社会力量的诉求)

清政府没有把握历史机遇,没有妥善处理新旧矛盾,变革大多停留在形式上,最终失败。

十七、临时参议院的历史意义:

(1)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机构,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创立了中华民国初期的法统。

(2)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立法机构。

(3)局限性:

对袁世凯的妥协让步,逐渐蜕化变质。

从西方移植的政治制度必须适应中国国情。

十八、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典。

1912年3月8日,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1、内容

(1)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统治权由国民全体行使,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

(2)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统一国家。

(3)三权分立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

参议院立法机关。

职权:

议决一切法律案,议决预决算、税法、公债等,承诺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等,弹劾总统和国务员。

总统否认议决事件,如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仍执前议时,仍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

临时大总统职权:

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军队;经参议院同意,行使人事、外交、大赦等职权。

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国务员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

辅佐总统,担负政治责任,于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

法院司法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组成。

独立审判。

2、历史意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根本大法。

缺陷

(1)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

(2)因人设法的人治主义色彩很浓。

(3)分权和制衡原则遭到破坏,内阁制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总统制特点,使得体制本身存在缺陷。

十九、《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的特点:

一:

总统与内阁的关系:

一方面规定国务员的副署权,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总统总揽政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的含义模糊。

二、内阁与议会的关系:

议会有对内阁的弹劾权,内阁无相应的解散议会权。

三、总统与国会的关系:

总统有内阁制政体中总统所没有的否决权。

总之,总统并非真正的虚位元首,而内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议会,因此,临时约法设计的政治框架是失衡的。

二十、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

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

袁记约法内容

(1)形式上规定主权在民,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实际上限制这些权利的实行。

(2)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总统只对国民全体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总统为行政首长,设国务卿协助;总统有权召集立法院,并经参政院同意,解散立法院,可以不经立法院同意,制订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缔结条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发布紧急命令及紧急财政处分等。

(3)立法院由各省选举议员组成,名额为275人,职权为议决法律及预算,答复总统咨询,收受人民请愿等,但议决的法律须受参政院的再审议,总统可以不公布,所以其权限实际极为有限。

但实际上并未成立,其职权由参政院代行。

袁记约法以中央集权为主旨,限制普遍民权,扩大行政权,压抑立法权,总统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使袁世凯的专制统治获得了法理认可,而辛亥革命的成果几乎破坏无遗。

二十一、军阀政治的特点

由于社会原有统治势力的崩解,新的秩序未能及时形成,掌握武力的军阀登上了历史舞台。

特点1、借助传统伦理和私人关系结合成团体,国家军队几乎称为个人的私军。

2、派系林立,政令不统一。

3、打着民主共和旗号,实行专制统治。

4、军权和政权不分。

武力创置政权、夺取政权、干预政权。

5、军阀带有很多传统的痕迹,也具有时代的印记:

大多接受过新式教育;军队的近代化;为扩充实力而重视发展经济。

二十二、第一届国会(产生背景及演进)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代议机构

1、议员的产生临时参议院议决《国会组织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于1912年8月10日公布,随即进行选举。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有较严格的年龄、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等限制。

(1)众议员任期3年,名额596人,按人口比例产生名额暂按前清谘议局议员名额分配。

选举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众议院采用间接选举制,先选出“初选当选人”,再从中选出正式议员。

(2)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选举采用团体选举制。

2、国会的组织

参众两院均设有正副议长各1人,议员互选产生

3、国会职权两院地位平等。

职权分为共同行使和各自行使两种。

共同行使:

议决法律、预决算等;弹劾大总统、内阁和国务员;同意大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免、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事项;制宪,选举大总统、副总统。

议决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须经三读。

参、众两院的职权平等,各种重大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两院分别议决才能成立。

参、众两院的关系,体现了立法上的权力互相制衡,主要表现在议案的议决和对不同意见的协议两方面。

在协议方面:

当对同一问题两院有分歧时,组成两院协议会协商。

4、国会的解散国会选举中,国民党共得392席众议院269席,参议院123席,后来合并为进步党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共有223席,国民党在参议院占有优势,但不能控制众议院。

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解散国会,这一时期的国会被称为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

5、国会重开和再次解散

1916年8月1日,国会恢复,史称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

在黎元洪、段祺瑞府院之争中,被第二次解散。

部分议员南下参加护法运动,组成国会非常会议。

1918年8月,第二届国会即新国会,又称安福国会开幕,成为皖系操纵政局的工具。

直皖战争中,皖系失败,1920年8月,安福俱乐部被解散,随后新国会闭会。

10月,徐世昌宣布众参两院应按民国元年的选举法重新选举,1921年有12个省区举办了选举,但议员未及集会,这个未及集会的国会被称为新新国会。

国会的消亡1922年直系控制北京中央政府,提出“恢复法统”,于8月1日重新恢复国会,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当年底正式解散沦为军阀统治工具的第一届国会。

1926年8月,议员被遣散,国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消失。

二十三、国民革命兴起的原因

(一)确立“以党治国”的政治模式:

1、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之间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2、建立党军。

军中设立党代表和政治部。

(二)广泛的政治动员

辛亥革命主要依靠会党、新军、华侨,主要通过“排满”口号动员;国民革命的参加者则广泛得多,最大的区别是通过“扶助农工”的口号把农民和工人等民众动员起来。

(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工会;农民运动讲习所,彭湃、毛泽东;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

二十四《训政纲领》确立的体制

1928年10月,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和《国民政府组织法》。

《训政纲领》规定:

训政期间,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享有的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国民党中政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政务的施行,并修正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

确立国民党、国民政府和人民三者的关系:

国民党有权;国民政府有责:

人民既无权又无责,只有服从国民党的义务。

党政关系:

在中央通过中政会:

训政期间的最高指导机关,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委员包括中执委,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政务;但是不直接发布命令及处理政务,而是通过决议后交国民政府执行。

但是实际上难以发挥这一作用。

地方:

各级党部认为同级政府的举措不当时,应报告上级党部转咨其上级政府处理。

实际上地方党部难以监督同级政府,以党治国在地方层级难以落实

二十五、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和职权的变化

1928年2月,国民党通过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主席只是国民政府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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